立法局CB(2)191/96-97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三次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倪少傑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李國寶議員
    劉皇發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曾健成議員

列席秘書:

助理秘書長2(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小姐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總主任(申訴)
梁小琴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馬朱雪履女士
總主任(2)3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周封美君女士




I.通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會議的
紀要

(立法局CB(2)126/96-97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續議事項

(a)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i)議員條例草案

2.有關當局就條例草案是否具有由公帑負擔的效力提出意
見所需的時間,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布政司已承諾研究此
事,特別會研究梁耀忠議員的投訴。

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曾與立法局主席商討此事。立法局
主席認為一向的做法是先考慮當局所提出的意見,然後才
就草案是否具有由公帑負擔的效力一事作出裁決。他通常
會視乎草案的複雜程度訂定限期,以便當局作覆。內務委
員會主席補充,立法局主席在九月時已催促當局就梁議員
所提出的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作覆,並答應不論當
局在十一月有否回應,他亦會就草案作出裁決。

4.李柱銘議員認為,提出議員條例草案不應因當局反應緩
慢而受到耽誤。他表示立法局主席在此等情況下應行使其
酌情決定權,就草案作出裁決。

5.秘書長表示,在作出裁決前先聽取當局所提的意見,是
合理的做法。

6.法律顧問表示,梁議員所提出的草案性質複雜,因為草
案涉及一個與政府有特別財務安排的法定機構,可能引起
一些過往從未出現過的憲制問題。

7.梁耀忠議員關注立法局主席與要求其對草案是否具有由
公帑負擔的效力作出裁決的議員之間應如何溝通的問題。
他表示,負責某條草案的議員應獲知其草案的處理進度。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會告知立法局主席議員關注此事。

8.有關廖成利議員在上次會議要求提供資料,說明現正等
待法律草擬專員簽發證明書及等待立法局主席作出裁決的
議員條例草案各有多少,內務委員會主席在回應時表示

--仍有六條草案等待當局置評/立法局主席就是否具有由
公帑負擔的效力作出裁決;

--有三條草案已交予法律草擬專員以待簽發《會議常規》
第39(1A)條所訂的證明書;

--法律草擬專員已為五條議員條例草案簽發《會議常規》
第39(1A)條所訂的證明書,但秘書處事先並未獲得知會。

(ii)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立法議程

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繼續要求當局進一步提供有
關須在本會期通過成為法例的草案及其先後次序的資料。
他亦請其他議員發表意見,說明應以何種方法處理在立法
局會期接近結束時將會提交的重要及性質急切的草案。議
員普遍認為須小心研究該等草案,而慣常的立法程序應予
遵從。

(b)1996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由涂謹申議員提
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請參閱為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內務委員會會議發出的立
法局LS11/96-97號文件)

10.議員同意無需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上述草案,並應
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III.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提交立法局
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顧問報
告(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曰在憲報
刊登)

(立法局LS12/96-97號文件)

11.議員支持上述報告所載各項附屬法例。

IV.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CB(2)159/96-97號文件)

12.議員審悉上述情況報告。

1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內務守則》訂明,條例草案委
員會應盡可能在展開研究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工作。他發覺
有十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草案的工作已進行了超過三個
月,故要求該等委員會的主席匯報工作進度。

(a)地產代理條例草案

14.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鄭家富議員表示,草案包含多項具
爭議性的問題,必須由委員會詳加研究。為加快研究的程
序,委員會考慮在其下成立一個小組委員會,以研究草案
中的技術事項。

(b)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草案

15.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何承天議員匯報,委員會仍須考
慮陸恭蕙議員最近提出的修正案。他表示委員會很快會
完成研究工作。

(c)死因裁判官條例草案

16.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梁智鴻議員表示,委員會正等候當
局就多個問題作覆。他希望委員會能在舉行一或兩次會議
後,即可完成研究工作。

(d)1996年執業律師(修訂)條例草案

17.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解釋,研究草案所需時
間較預期為長,原因是草案並不妥善,例如其概念有欠完
整,草擬方面亦瑕疵充斥。因此,委員會須耗用大量時間
對草案加以改善。委員會已解決草案的主要問題,預計再
舉行兩次會議即可完成研究工作。

18.夏佳理議員補充,有一個與《人權法案》有關的問題仍
有待解決。吳靄儀議員回應時表示,她已將委員會的意見
轉知律政司。如當局堅持其意見,此事須由立法局辯論及
表決。

(e)1996年證據(修訂)條例草案

19.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李家祥議員表示,草案對政策有重
大影響。委員會仍須就草案的原則達成共識,並已安排再
舉行兩次會議。他希望能在十一月底完成研究工作。

(f)1996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2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條例草案委員會將於十二月舉行
下次會議,研究一份有關海外城市監管巴士服務的研究報
告。他建議委員會暫時擱置工作,以便將騰出的名額分配
予在輪候名單上的下一個委員會。

21.李永達議員告知其他議員,委員會首五個月是用於等待
第一份研究報告,現在又用了兩個月等待第二份報告。他
認為在此情況下必須知會內務委員會作出有關安排,以免
虛耗資源及使在輪候名單上的其他委員會受到不必要的延
誤。

22.由於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黃偉賢議員並不在席,議員同
意倘黃議員贊同擱置委員會的工作,負責研究專利條例草
案的委員會即可展開工作。

(會後補註:黃偉賢議員已同意暫時擱置委員會的工作
。)

(g)1996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

23.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表示,委員會已開始逐
條審查草案的條文,並會在十一月向內務委員會提交詳盡
的報告。

(h)1996年電力(修訂)條例草案

24.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委員會再舉行
數次會議,即可完成研究工作。

(i)1996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1996年房屋(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25.李永達議員代表當時不在席的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馮檢
基議員匯報,委員會正處於與當局討論草案詳情的階段。

(j)1996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26.夏佳理議員代表條例草案委員會作出匯報,由於草案載
有多項重要的事項,故可能要待至年底始會向內務委員會
提交報告。

27.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其他議員,倘當局未能盡快作覆或
提供足夠的資料,以致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工作進度受阻,
有關的委員會主席應知會內務委員會,以便其將問題轉知
布政司。如委員會不大可能與當局達成共識,或委員之間
未能達致共識,草案應交由立法局辯論,以免立法程序不
斷延誤。

2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內務委員會將會檢討已展開工作
超過三個月的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工作進度,並視之為常規
做法。

V.將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立法
局會議上處理的其他事項

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

(i)1996年僱傭(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ii)1996年香港大學(修訂)條例草案

(iii)香港及東南亞正教會條例草案

2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上次會議同意支持上述
三條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

VI.將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立法局
會議處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CB(3)82/96-97號文件)

30.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
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答覆)。

31.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他會與立法局主席商討立法局會
議質詢時間的長短。

(b)聲明

32.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政府議案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30(1)條提出的決議案
--由庫務司動議

(立法局LS13/96-97號文件)

33.法律顧問告知議員,設立該項新的暫記帳的原因,是當
局的會計安排有所更改,當局表示此項更改並不涉及政策
方面的改變。法律顧問在回應夏佳理議員、陳鑑林議員及
李家祥議員時,答允要求當局澄清下列事項:

  1. 新的暫記帳會否影響供水的成本和水務
    署計算收回成本的方法;

  2. 有否計劃將現時由政府物料供應處存管
    的未分配物料交由其他部門存管;及

  3. 由於《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30(1)條
    訂明,設立暫記帳是「供政府或他人代
    政府進行工商活動之用」,該項暫記帳
    所涉及的工商活動性質為何?

議員同意要求當局考慮押後原定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
動議的議案。

(d)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i)捕鯨業(規管)條例草案

(ii)青馬管制區條例草案

3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兩條條例草案將於一九九六
年十月三十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交
由內務委員會處理。

(e)「薪酬調整幅度」議案辯論--由梁耀忠議員動

35.梁耀忠議員表示會將其議案的措辭略作修改。

(f)「檢討營運基金的運作」議案辯論--由陳鑑林
議員動議

36.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上次會議審議上述議案
的措辭。

3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有意對上述兩項議案提出
修正,須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預告
,而慣常的發言安排將予適用。

VII.預先就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立
法局會議舉行的議案辯論給予通知

(a)「對法定公用事業機構加強監管」議案辯論

38.議員察悉單仲偕議員所提議案的議題。

(b)「釋放王丹」議案辯論

39.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何俊仁議員將會動議的議案
的措辭,該議案於會議上提交(見附錄)。

40.倪少傑議員認為不宜將立法局轉作政治辯論的場所,就
與立法局無關的議案進行辯論。他表示不支持該議案。內
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根據《會議常規》,該議案合乎規程

41.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就上述兩項議案作出預告及
提出修正案的截止限期分別為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及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

VIII.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報告

(a)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至九月十三日期間在憲
報刊登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第二個中期報告

42.小組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口頭匯報小組委員會的商議
工作。他表示會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動議一項議案,
將《1996年應課稅品(酒精)(修訂)規例》、《1996年銀行業
條例(修訂附表3)公告》及《1995年專業會計師(修訂)條例
(1995年第85號)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的審議期由一九九
六年十月三十日延展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43.夏佳理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對於上述最後一項附屬法
例表示關注,該修訂條例的其中一項規定是,註冊核數師
可選擇將公司註冊為執業法團。為取得有關的註冊資格,
該等公司必須符合由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制訂的規則內
所列載的若干條件。小組委員會認為該等規則應以附屬法
例形式在憲報刊登。不過,公會認為,該等規則祇是會方
與會員之間自願訂立的協議,因此,應視為非法定性質的
協議。

44.法律顧問補充,《執業律師條例》(第159章)亦已採用了
一項類似的計劃,是關於律師的強制性保險事宜的,其內
容是香港律師會理事會獲授權制訂可達致相若目的的規則
,而該等規則均被視作附屬法例,並因此已在憲報刊登。
他認為該等有關公司註冊的規則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該
公會亦應仿傚律師會,採用同一立法程序。

45.議員同意支持該項延長附屬法例審議期的議案。

(b)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報告--對影響新聞自由的
法例進行的檢討

(立法局CB(2)156/96-97號文件)

46.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主席劉慧卿議員匯報事務委員會的
商議結果及所提的建議,她請其他議員支持由內務委員會
致函布政司,要求當局倘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仍未能就官方
保密條例草案及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與中方達致共識
,應向社會人士解釋意見分歧的詳情,並在憲報刊登該兩
條草案,以便提交立法局審議。

47.夏佳理議員質疑,就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現正討論的問題
訂定一九九七年一月的限期是否恰當。劉慧卿議員表示,
事務委員會的委員在訂定限期一事上意見分歧,部分委員
屬意將限期提前,而部分委員則選取較後的日期。考慮到
布政司所提的建議(即所有須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
通過成為法例的條例草案將會在四月之前提交立法局)及
研究此兩條草案所需的時間,事務委員會同意將限期定為
一九九七年一月。不過,她願意就此事聽取其他議員的意
見。

48.李家祥議員表示不反對要求當局在未能與中方達成共識
時向社會人士作出解釋,但對於由內務委員會要求當局在
限期屆滿時須在憲報刊登該兩條草案此一建議,他表示極
有保留。由於此事的性質具爭議性,他認為立法局不宜負
上強迫當局單方面將該等草案提交立法局的責任。劉議員
表示事務委員會曾討論李議員所憂慮的問題,並就此取得
一致的意見。

49.李議員回應吳靄儀議員時表示,當局可以白紙條例草案
、綠皮書等形式公布該等草案的條文,並不一定須在憲報
刊登。

50.梁耀忠議員表示,重要的是議員須就此事向當局提供實
質的意見,否則當局即使未能與中方達成協議,亦可能不
會採取任何行動。

51.楊森議員表示,考慮的主要因素是該兩條重要的草案須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完成立法程序,他個人支持事
務委員會的建議。

52.周梁淑怡議員建議要求當局在某限期前進一步匯報中英
聯合聯絡小組的商討情況,然後再考慮事務委員會所提的
建議。

53.葉國謙議員表示,其所屬政黨的議員並非該事務委員會
的委員,不知悉此事的全部細節,故不能在是次會議上單
憑文件所載資料支持事務委員會的建議。由於劉慧卿議員
及涂謹申議員將因不在本港而無法出席下次會議,他建議
將此事押後至較後的會議才作決定。

54.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押後就此事作出決定,以便他下週
先與布政司討論。涂謹申議員表示,布政司在此階段未必
會作出任何承諾。他提議將此事付諸表決,吳靄儀議員及
李柱銘議員贊同涂議員的提議。

55.內務委員會主席隨即將此事付諸表決,結果有19名議員
贊成事務委員會的建議,反對者有15名。內務委員會主席
宣布該建議獲得通過,並表示會致函布政司。

(c)交通事務委員會報告--海外考察團

56.劉健儀議員表示,交通事務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九月二
十五日的特別會議上通過派遣代表團往海外,考察其他城
市集體運輸鐵路系統的監管及運作、其他運輸設施及收費
調整機制,希望從其他大城市的經驗中獲益,使議員更能
掌握有關情況,以決定香港在解決本身的運輸問題方面所
應走的路向。委員會已成立一個工作小組,負責為是次考
察制訂建議。該工作小組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舉行首
次會議,並建議考察的重點應放在城市鐵路系統、鐵路與
港口設施的接駁及城市巴士服務(如可能的話)。劉議員補
充,各委員初步同意在一九九七年二月八至十七日期間訪
問五個城市,即巴黎、漢堡/柏林、紐約、多倫多及東京
/漢城。以考察為期一週及乘坐經濟客位計算,估計每名
參加的委員的開支約為6萬元。迄今已有六名委員表示有
興趣參加是次考察。她代表事務委員會請內務委員會支持
撥款20萬元,餘下開支將由參加的委員攤分,每名委員須
繳付約3萬元。

57.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其他議員,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的撥款中,有40萬元是供議員作海外公務訪問之用,其中
24萬元已預留供三個代表團前往日內瓦列席聯合國的聽證
會,而有16萬元則預留供前往英國的代表團,以列席下議
院就香港事務進行的辯論(如舉行的話)。據當日一份報章
刊載,有關香港事務的辯論可能會在十一月舉行。此外,
內務委員會亦已同意派遣代表團前往日本。在供議員作海
外公務訪問的款項中,扣除已撥出供兩個代表團前往日內
瓦列席十月二至三日和十月二十三日舉行的聽證會的款項
外,現仍有餘款28萬元。秘書長補充,他會設法樽節開支
,以騰出款項讓一名秘書處職員陪同考察團赴海外訪問。

58.數位議員認為,在九日之內前往五個城市考察,行程非
常緊迫。除了參加的議員身心能否應付外,他們亦懷疑此
行能否達到其原定目的。楊孝華議員建議加長是次考察的
時間,而較諸前往英國的代表團,是次考察在撥款方面應
有優先權,因為議員只可列席,但不能參與下議院的辯論
。田北俊議員建議將參加考察團的委員分為兩組,每組負
責考察若干城市,使委員有較多時間觀察每個城市。李柱
銘議員及劉慧卿議員建議該事務委員會重新考慮考察團的
規模,及其擬考察城市的數目。

59.數位議員表示如能在文件上載列考察的目的、行程各
項細節、選取城市以作考察的理據等資料,則有助討論
該項建議。

60.劉健儀議員回應議員的意見時表示,工作小組在一九九
六年十月十六日舉行會議後,她希望能爭取第一時間將該
建議知會內務委員會,並請議員支持撥款以進行建議的考
察。她補充,加長考察的時間會大大增加有關的成本。身
為該事務委員會委員的陳偉業議員補充,他曾提議將考察
團一分為二,以提高考察的效率,但此議未獲支持,因為
參加考察的議員不能就各地的集體運輸系統互作比較。

61.劉慧卿議員表示,按照商定的政策,議員有權乘坐商務
客位前往海外作公務考察。如議員認為建議的考察團值得
支持,便應給予考察團足夠的撥款,即使要求當局增補撥
款亦需如此。按照現行的建議,議員如無法負擔3萬元的
開支,即會喪失參加考察團的機會。

62.李永達議員表示,在供議員作海外公務訪問的款項下申
請撥款不應按先到先得的原則處理。他建議立法局行政管
理委員會考慮制定一套制度,為該筆款項作分配撥款之用
。其他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63.經一番討論後,內務委員會主席作出總結,認為該事務
委員會應參考議員所提的意見,重新考慮該項建議。

IX.其他事項

(a)立法局議員與記者同樂日

(立法局95-96年度第AS435號文件)

64.議員商定於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在香港體育學院舉
行立法局議員與記者同樂日。內務委員會主席請有意加入
籌劃委員會的議員向秘書處報名。

(b)形式上的轉變--使用附表列載定義

65.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何承天議員簡介有關
文件的背景。

66.法律顧問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法律草擬科一直
尋求方法改善法例的表達方式,務求令法例的可讀性加強
及更易於理解。該條例草案是首條以附表載列定義的條例
草案。他表示,倘議員認為有需要的話,此問題的原則可
交由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討論。關於該條例草案的定義
應載於何處的問題,則須由其條例草案委員會考慮。

67.內務委員會主席詢問將此事交由事務委員會討論,會否
拖延該條例草案的進度。事務委員會主席吳靄議議員表示
,此事可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事務委員會下次例會
上討論。不過,事務委員會希望在就此事提出任何意見前
,先聽取法律界人士的意見。法律顧問表示,倘條例草案
委員會決定按照現行的做法,即在條例草案開始的部分載
列全部定義,可於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一項修正案以達致
此目的。

(c)代表批發及零售界功能組別的議員的權責問

68.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內務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
日會議上進行討論後,憲制事務委員會亦曾於一九九六年
十月十四日討論此事,但沒有結果。為解決代表九個新功
能組別的議員所面對的問題,她請其他議員研究載列於其
函件的三個方案。由於第一及第二個方案可能不太適合,
她希望其他議員支持第三個方案,該方案建議在遇到有關
情況時,在內務委員會之下成立一個專責小組委員會,協
助有關的議員處理涉及其他獨立議會及法定機構的事宜。

69.顏錦全議員及莫應帆議員對於成立一個小組委員會專責
處理兩個市政局的事宜有所保留。顏議員表示,兩個市政
局已設有若干工作小組,專責處理有關市場及小販的政策
,因此,立法局重複進行兩個市政局的工作實不太適當。
議員可隨時就此等問題向兩個市政局反映意見。莫議員表
示,運作上的問題,例如市場管理,可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70.楊森議員表示,民主黨的議員已就此事進行討論,並認
為將第一及第二個方案結合,應可解決周梁淑怡議員所遇
到的困難,即兩個市政局的問題應由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
處理,倘不果,便應由其他有關的事務委員會處理。他們
反對第三個方案,理據是成立一個專責小組委員會處理由
屬某一類別的議員所提出的問題,會對其他議員不公平,
此舉又會令到小組委員會的數目大增,因此,在現行委員
會制度的架構內繼續運作才是較佳的做法。

71.數位議員在回應周梁淑怡議員時表示,除該等明顯是在
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內的市政局事宜外,其他
事宜均應由最有關連的事務委員會處理,例如有關市值租
金政策及小販政策的事宜應由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負責
;而市場管理的事則應由民政事務委員會負責。倘事務委
員會已編定於某些會議上討論有關的事宜,便應邀請市政
總署及區域市政總署的職員、而非有關的政策科官員出席
其會議。

72.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在立法局內提供一個適當及具透明
度的場合,讓代表九個新功能組別的議員履行其向法定機
構反映意見,以及監管其運作的責任,實非常重要。

73.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內務委員會只在有需要處理在
各事務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以外、但又不屬任何政策科的政
策範疇內的特定政策事宜時,才成立小組委員會。一俟其
工作完成後,小組委員會即會解散。涂謹申議員對於內務
委員會主席建議的安排並無異議,但卻不同意周梁淑怡議
員所提及的事,不能由現有的事務委員會處理。吳靄議議
員建議周梁淑怡議員首先與現有的事務委員會接觸,倘此
法無法實行,她便可要求內務委員會通過成立小組委員會
。周梁淑怡議員對此表示贊成。

74. 會議於下午五時零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