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149/96-97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十五次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星期五)
時 間 :下午四時零五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炳良議員
    蔡根培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家祥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漢忠議員
    朱幼麟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李啟明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單仲偕議員

列席秘書: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小姐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鄭潔儀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總主任(申訴)
梁小琴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馬朱雪履女士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周封美君女士


I 通過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會議
的紀要

(立法局CB(2)1000/96-97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1996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

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已轉知布政司,議員關注當局押 後恢復上述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決定。布政司表示當局 正考慮對草案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再作修改。

3. 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匯報,委員會已從當 局接獲重訂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並將之送交各委 員會考慮。此外,法律事務部亦表示該等重訂的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只屬技術性質,故條例草案委員會無需
再擧行會議。

4. 議員同意恢復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III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提交 立法局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 律事務部報告(已於一九九七年一月 十七及二十四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局LS99及103/96-97號文件)

5. 議員察悉上述報告中有15項附屬法例涉及調高收費事 宜。議員對上述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IV 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
情況報告

(立法局CB(2)1082/96-97號文件)

6. 議員察悉有關的情況如下:有2個小組委員會及16個條 例草案委員會已展開工作,在輪候名單上的條例草案委 員會共有22個,現時並無空額可供條例草案委員會使用。

7. 李華明議員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他不會就1996 年旅行代理商(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額及罰款)規則) (修訂)條例草案採取行動。議員同意研究該條例草案的 委員會應從輪候名單中刪除。

V 法律事務部就尚待處理的條例草
案提交進一步報告

持久授權書條例草案
1996年授權書(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102/96-97號文件)

8. 議員察悉當局會就上述條例草案中、英兩個文本動議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9. 議員同意恢復上述兩條草案的二讀辯論。

VI 根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
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提交立法局的條例
草案

(a) 1997年司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立法局LS87/96-97號文件)

10. 法律顧問表示,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曾表示有必 要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以進一步研究上述條例草案其 中一項關乎司法人員資格的建議。他補充,該草案所載 的其他建議並不涉及政策事宜,而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
面均無問題。

11. 事務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表示,事務委員會其後 已就關乎司法人員資格的擬議修訂諮詢香港大律師公會 及香港律師會,該兩個組織表示,該草案與《基本法》 的規定一致,他們對草案並無意見。有見及此,她認為
無需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

12. 議員同意恢復該草案的二讀辯論。

(b) 1997年輔助隊撫恤金(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98/96-97號文件)

13.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主要的目的是為向輔 助隊隊員或其受養人發放撫恤金、恩恤金及有關利益制 訂統一計劃。保安事務委員會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 八日聽取當局所作有關該草案的匯報,並無提出疑問。

14. 議員原則上同意支持該草案,但仍須等待法律事務
部就草案的技術事項提交進一步報告。

(c) 1997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由廖成利議員提
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立法局LS104/96-97號文件)

15. 法律顧問向議員解釋上述條例草案的目的,廖成利 議員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詳細研究該草案,但為了 節省資源起見,應把該草案交由為研究梁耀宗議員所提 的1996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而成立的委員會 一併研究。其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廖成利議員表 示會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秘 書處會按照慣常的做法,在條例草案委員會展開工作時 發出通告,邀請其他議員加入該委員會。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提交立法局的條例草案

(d) 1997年危險藥物(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100/96-97號文件)

16.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旨在修訂主體條例, 賦權法庭對被裁定觸犯涉及18歲以下人士的毒品罪行的 成年罪犯,施加更重的刑罰。保安事務委員會已於一九 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的會議上討論該草案,並表示支持。

17. 議員原則上支持該草案,但仍須等待法律事務部就 草案的技術事項提交進一步報告。

(e) 1997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LS83/96-97號文件)

18. 法律顧問表示,法律事務部仍在研究上述條例草案。 鑑於該草案涉及多項政策問題,議員同意成立條例草案委 員會。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梁智鴻議員、 何敏嘉議員、李華明議員(羅致光議員表示李華明議員會 參加)、陳婉嫻議員及羅致光議員。

VII 將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立法
局會議上處理的事項

(a) 質詢

(立法局CB(3)541/96-97號文件)

19. 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
書面答覆)。

(b) 聲明

20.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 政府議案

21. 未接獲擬動議議案的預告。

(d) 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i) 1997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ii) 1997年助產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iii) 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iv) 1997年醫生註冊(過渡條文)條例草案

(由周梁淑怡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v) 199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由李卓人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22.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五條條例草案將於一九 九七年二月十九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 十一日交由內務委員會處理。

(e) 「籌委會通過建議廢除與公民權
利有關的法例條文」議案辯論

23. 議員察悉楊森議員將會動議上述議案。

(f) 「僱員賠償制度」議案辯論

24. 議員察悉李卓人議員將會動議上述議案。

25.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其他議員,就上述議案作出預 告及提出修訂的限期分別為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及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

VIII 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報告

民政事務委員會報告──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

26. 事務委員會主席何俊仁議員表示,事務委員會已於一 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擧行會議,並就<消除一切形式種 族歧視國際公約──有關香港的第十四次定期報告>討論 給予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英國公民身分的問題。事務委員 會認為英國政府對該類人士有道義責任,並建議內務委員 會主席致函英國首相,促請英國政府支持英國國藉(香港) 法案,該法案旨在給予在本港的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英國 公民身分。何-議員補充,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就 英國政府的第十三次定期報告作出審議結論時,建議當局 檢討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的公民身分問題,確保他們在與 英國其他屬土(例如直布羅陀及福克蘭群島)公民相比時, 沒有遭受歧視。他建議在致首相的函件中說明此點。其他
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27.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其他議員,該法案已於一九九七 年一月二十九日在上議院獲得通過。Patrick CORMACK爵 士在同一天把該法案提交下議院,並定於一九九七年二月 七日進行二讀程序。由於該法案在議事程序表中只列第九 項議程,故有可能不會在該天獲處理。當日早上曾與韓俊 明先生會晤的議員已提出他們對此事的關注。韓俊明先生 表示,如該法案未能按編定的議事程序獲處理,當局稍後 會另作安排。內務委員會主席補充,韓俊明先生在會晤時 除了重申首相先前所作鐵一般的保證外,並無提供多少資
料。

28.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除一如何議員所建議致函首相 外,他亦會致函Patrick CORMACK爵士,感謝他在下 議院提出該法案,並促其繼續就該法案進行所需行動。其 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IX 其他事項

與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聶偉敬先生會晤

29.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已同意 以公開會議的形式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星期一)下 午五時三十分在立法局會議廳與各議員會晤。

30. 議員同意在該次會晤中提出下列議題以作討論

  1. 給予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英國公民身分;

  2. 越南船民;

  3. 臨時立法會;

  4. 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法律小組就
    廢除及還原若干法例所提出的建議;

  5. 日後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提交有關香港情況的報告;及

  6. 英國政府在主權移交前後每半年就香港
    的發展情況向國會提交的報告。

31.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打算提出其他議題以 作討論,應先知會秘書處。

32. 會議於下午時三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二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