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9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 CB1/HS/1/96/1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7年6月5日(星期四)
時 間 :上午10時30分
地 點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李卓人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

    黃震遐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致光議員
    莫應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助理處長(管制標準)
譚偉民先生
高級經理(銜接安排)
于海平女士

應邀列席者 :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

工業部助理秘書
黃淑儀小姐

香港總商會

首席經濟學家
冼柏堅先生

香港美國商會

會員
Michael BUTTON先生
會員
Stephen BUTLER先生

印度商會

秘書長
C.N. SUBRAMANIAN先生

香港僱主聯合會

代表
李區錦萍女士
代表
梅柏庭先生

香港退休計劃協會

主席
黃匡源先生
副主席
Stuart LECKIE先生

香港工業總會

主任
譚佐平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1740/96-97及1763/96-97號文件)

議員確認通過1997年4月10日及4月22日會議的紀要。

II. 就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 成立的計劃與強積金制度的銜接 安排與代表團及政府當局擧行會

(立法局CB(1)1522/96-97、1647/96-97、1659/96-97、
1779/96-97及1790/96-97號文件)

2. 主席歡迎7個代表團的代表出席會議,並解釋是次會 議的目的,是聽取僱主和退休計劃業內人士對現行職業 退休計劃與日後強積金制度的擬議銜接安排的意見。他 亦解釋,鑑於時間緊迫和涉及的問題性質複雜,小組委 員會認為無法在本立法年度會期內展開附屬法例的審議 工作,但議員會繼續處理以往會議所提出的尚待審議事 項。主席進一步澄清,各代表團在意見書中提及的7點 建議,並不是小組委員會的共識,而是部分議員的意見,
供政府當局考慮。

對政府當局建議的銜接安排表達意見

3. 各代表團在陳述其意見書的要點時,一致贊成繼續營 辦現行的職業退休計劃,原因是有關各方均滿意該等計 劃的運作,而計劃的權益,一般較擬議強積金制度的權 益優勝。香港退休計劃協會認為,擬議的強積金制度應 針對現時尚未受任何退休計劃保障的約200萬工作人口, 而所有現行職業退休計劃均應獲豁免遵守強積金的規定。

4. 關於制訂銜接安排,代表團均同意,主要目的應是盡 量減少干預現行的職業退休計劃,及避免增加僱主的成 本,但與此同時,亦須確保僱員獲得合理的保障。代表 團反對向職業退休計劃施加強積金的規定,並認為由於 在推行強積金制度後,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可行使一次 過的選擇權,選擇參加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因 此他們的利益已得到充分保障。代表團亦提出警告,倘 實施更複雜的安排,引致增加成本,僱主可能選擇將其 職業退休計劃清盤,這會損害計劃成員的利益。

5. 香港退休計劃協會及美國商會均認為,政府當局應取 消在1995年10月15日截算日過後,新設立的職業退休計 劃將不會獲得豁免的建議。該兩個團體認為,若隨意將 某天定為截算日,會令僱主不願意設立新計劃。

6. 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在回應代表團關注的事項時解釋, 有需要訂立截算日,以限制強積金豁免計劃的數目,從 而避免損害強積金制度的完整及可行性。關於此點,香 港退休計劃協會黃匡源先生重申,政府退休保障政策的 目的,應是鼓勵僱主自願設立職業退休計劃,以及鼓勵 僱員自行儲蓄。他補充,為確保所有新設的職業退休計 劃的權益,可與強積金制度下的權益看齊,應規定職業 退休計劃應具法定的強積金權益水平,才可根據《職業
退休計劃條例》註冊。

對議員就擬議銜接安排的意見作出回應

7. 代表團表示,僱主團體曾多番作出妥協,就擬議銜接 安排與政府當局達成協議。他們堅持立場,反對議員額 外提出的7項建議,該等建議並無必要,且不切實際。
他們就各項建議提出以下意見。

僱主在合理情況下解僱僱員時,須放棄職業退休計
劃下扣起僱員權益的權利

8. 部分議員認為,在向僱員提供退休保障的總體目標下, 應要求僱主在合理情況下解僱僱員時,放棄他們可扣起 對僱員累算權益所作的供款的權利。議員特別關注會出 現下述情況,即一些服務年期長的僱員因輕微的不當行 為被解僱,因而喪失獲得職業退休計劃下僱主的供款。 陳婉嫻議員認為,應規定僱主只能在因刑事罪行解僱僱 員時,才可行使扣起供款的權利。李卓人議員建議,應 以強積金制度的實施日期為截算日,並應保留在該日前 職業退休計劃下原有的扣起僱員權益的安排;但在該日 後,不論僱員因何種原因被解僱,僱主均不得將僱員的
累算權益扣起。

9. 美國商會Michael BUTTON先生解釋,雖然扣起供款的 權利是職業退休計劃的一項標準規定,但僱主絕對無意 引用該條文以制裁僱員。代表團證實,僱主在合理情況 下解僱僱員、並扣起僱員權益的個案為數甚少。所有此 類個案均是僱員作出嚴重的不當行為,例如欺詐或其他 罪行等,以致僱主有重大金錢損失。

10. 關於僱主可能濫用扣起供款的權利,香港僱主聯合會 梅柏庭先生向議員保證,僱主不能單方面決定扣起僱員 權益,有關決定一般須由有僱員代表的計劃管理委員會 通過。香港僱主聯合會李區錦萍女士補充,僱主並不會 因扣起僱員的權益而在財政上有所得益,原因是被扣起 的權益會轉撥入計劃的資產內。香港退休計劃協會黃匡 源先生亦認為,剋扣權益會對僱主的聲譽及僱主與僱員
的關係造成負面影響。

11. 代表團認為,應保留現時僱主在合理情況下解僱僱員 時,可扣起僱員權益的權利。香港總商會冼柏堅先生認 為,由於職業退休計劃及強積金計劃有不同的提取權益 條件,因此不宜對職業退休計劃施加保存權益及完全和 即時歸屬的規定。香港退休計劃協會黃匡源先生表示, 職業退休計劃的現行安排運作良好,能適當地平衡僱主
與僱員的利益。

對影響僱員作出選擇的僱主施加刑事制裁

12. 代表團堅決反對較早前的一項建議,對影響僱員在 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之間作出選擇的僱主施加刑 事制裁。香港僱主聯合會李區錦萍女士指出,此擧會破 壞現時和諧的勞資關係,令僱主因擔心可能負上刑事責 任而不願向僱員提供有益的意見。李卓人議員雖然同意 該項建議可能並非最恰當,但他質疑有何可行的安排或 機制,以確保僱員在作出選擇時享有真正自由。李區錦 萍女士在回應時強調,並無任何理由驅使僱主試圖影響 僱員的選擇。僱主若希望減低成本及行政支出,只需把 職業退休計劃清盤,轉而提供強積金計劃便可。

補償基金為獲豁免強積金規定的職業退休計
劃提供保障

13. 代表團認為,由於現行的職業退休計劃規例已足以 確保該等計劃可妥善運作,因而並無必要把擬議補償基 金的保障範圍擴展至包括職業退休計劃。僱主為遵從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規定,已投入大量資源,自制 定該項條例以來,並無職業退休計劃被撤銷註冊。香港 退休計劃協會Stuart LECKIE先生指出,把保障範圍擴大 會增加僱主的營辦成本,而僱員亦需承受徵費負擔。由 於徵費是按退休計劃的資產值徵收,美國商會Stephen
BUTLER先生關注,現有職業退休計劃的累積資產已超 過1,000億元,但強積金計劃初期的資產只在200至250億 元之間,在強積金制度開始實施時,要求職業退休金計 劃的成員須即時向補償基金供款,此擧有欠公平。

全面及即時歸屬的安排

14. 主席詢問現行職業退休計劃歸屬等級的範圍,美國 商會BUTTON先生在回應時表示,一般而言,大部分界 定供款的計劃在實施10年後,其權益均會全數歸屬計劃 成員,但各個行業的界定權益計劃,卻有不同的歸屬等 級,設定不同的權益目標及歸屬期,以配合本身的個別 需要。至於退休計劃的架構,香港退休計劃協會LECKIE 先生表示,把界定權益計劃轉變為界定供款計劃是全球 趨勢,越來越多僱主正重整退休計劃的架構,轉變為界
定供款計劃。

15. 雖然職業退休計劃不會受全面及即時歸屬規定限制, 但香港退休計劃協會黃匡源先生指出,通常會訂有條文, 以便在有充分理由(例如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下, 為服務年資較短的僱員提供某些權益。

日後當權益水平有所改變時僱員有權作出選擇

16. 代表團重申,若權益有所減少時,必須明確告知計劃 成員。美國商會BUTTON先生堅持認為,由於日後職業 退休計劃的權益水平有所減少時,僱員可在職業退休計 劃或強積金計劃之間作出選擇,他們的權益已獲得保障, 故此,實無需要每次更改權益水平時,便給予僱員額外 選擇權,此擧亦會引致高昂的成本。

協商委員會的角色

17. 部分議員關注,僱主不會諮詢僱員對減少職業退休 計劃權益的意見,並懷疑設立協商委員會讓勞資雙方磋 商互相關注的問題,能否發揮效用。香港僱主聯合會李 區錦萍女士在回應時向議員保證,由於僱主可透過聯席 協商委員會或其他途徑與僱員磋商,因此,他們未必完 全依賴協商委員會。香港退休計劃協會黃匡源先生擧出 醫院管理局為例,該局轄下各間醫院每隔6個月便會就
退休計劃的事宜進行磋商。

受託人及管理投資的標準

18. 代表團認為,並無充分理由把強積金有關受託人及 管理投資的標準應用於現行的職業退休計劃,但他們接 受當局的建議,即新獲委任的受託人及投資顧問必須符 合強積金的某些規定。香港僱主聯合會李區錦萍女士亦 請議員注意,僱主擔心難以在短時間內物色符合資格的 受託人,以取代具備專門知識及經驗豐富的現任受託 人,她並強調有關的過渡安排應循序漸進。美國商會
的BUTLER先生認同她的意見。

19. 關於對強積金計劃個別受託人的擬議規定,助理處長
(管制標準)澄清,強積金計劃若委任個別受託人,當中至 少須有一名擁有管理信託或退休計劃的相關資歷及經驗。

議員所提的銜接安排建議對整體成本的影響

20. 代表團在回應主席時表示,若把議員所提的全部建 議納入銜接安排內,僱主營辦職業退休計劃的成本將會 大幅上升。香港退休計劃協會警告,若絕大部分僱主決 定把現行職業退休計劃清盤,僱員的利益將蒙受重大損
失。

結論

21. 主席在總結時表示,是次討論有助議員加深了解各 代表團的立場。由於部分議員仍然關注僱主在有理由解 僱僱員時有權扣起僱員的權益,以及有否機制確保僱員 在強積金計劃及職業退休計劃兩者之間作出選擇時可享 有真正自由,主席邀請各代表團重新考慮議員的建議, 並在1997年6月12日上午8時30分擧行的下次會議席上,
與小組委員會進一步交換意見。

(會後補註: 原訂於1997年6月12日擧行的會議,其後 因事前無法預知的原因而宣告取消,並
改於1997年6月19日擧行。)

22. 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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