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822/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HS/1/96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二時十五分
地 點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陸恭蕙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明訓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田北俊議員
    黃震遐議員
    李卓人議員
    羅致光議員
    莫應帆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助理處長(計劃運作)
鄭美施女士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高級經理(特別項目)
張震球先生
律政署副民事檢察專員
艾麟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議員詳細討論下述載列於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內的
議題。

基金轉移及付款事宜

調動累算權益的情況及費用

(立法局CB(1)537/96-97(01)號文件)

簡單的調動機制

2. 陳婉嫻議員憂慮根據擬議的制度,似乎要求僱員承擔 責任,在轉職時提交調動累算權益申請表。她認為此項 安排未能有效統合僱員零碎的帳戶,並促請僱主亦應承 擔更大責任,協助僱員盡早作出決定。就此,部分議員 建議,應規定僱主須定期提醒僱員確認就處理累算權益 方法所作的決定。

3. 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及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回應議員 關注的事項時,作出以下解釋:

  1. 擬議的調動機制已加以簡化,以盡量減低行 政費用,並明確界定有關各方的責任,以免 出現混亂。因此,當局建議僱員在轉職時, 應就其累算權益的轉移安排作出選擇,而新 僱主只負責為僱員設立新的強積金帳戶。

  2. 若就提交調動累算權益申請表格訂定期限, 便不能靈活處事,因為僱員可能無法在期限 屆滿前找到新僱主,或僱員需要更多時間才
    能作出決定。

  3. 政府當局會考慮要求僱主在為僱員設立新帳 戶時,請僱員在表格上表明其選擇。不過, 當局對立例規定此項做法持保留態度。除執 法上可能會有問題外,當局亦須考慮小規模 公司的僱主是否有能力進行此項工作。

4. 關於鼓勵計劃成員統合其分散帳戶的擬議措施,強積 金辦事處處長表示 ──

  1. 當局會擧辦教育及宣傳活動,呼籲成員不要 開設太多個人帳戶,以及盡可能統合此等帳
    戶。

  2. 為鼓勵成員統合帳戶,當局建議從強積金帳 戶調動累算權益時,不會收取行政費用,但 贖回投資項目的特定開支則除外。

她補充說,計劃成員在收到權益結算表時,亦會發覺開 設多個個人帳戶的弊端,因為該等帳戶須支付行政費用,
令款額減少。

盡量減低調動費用的措施

5. 部分議員質疑豁免收取調動權益行政費用的建議,能 否有效減低整體費用,因為計劃管理人會將費用撥入成 員應付的其他收費中。

6.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及高級經理(特別項目)在回答議
員時,提出以下各點 ──

  1. 政府當局只建議在調動累算權益時不收取行 政費用,但無意干預贖回投資的費用。

  2. 現有的職業退休保障計劃並無任何調動安排 可予比較。不過,業內人士估計每次轉換計 劃的行政費用約為80元。

  3. 有關方面通常是藉買賣差價收回贖回投資的 費用,差價介乎1.5%至5%之間,現時約為 3%。鑑於過去10年退休基金的平均投資回 報率約為16%,因此,此項收費不應對計劃
    成員造成很大影響。

  4. 由於現存受託人有一筆現金可供應用,以便 當計劃成員轉移其累算權益時向新受託人支 付款額,而現存受託人亦可從其他受託人收 取轉移款額,因此並非所有轉移個案均須贖
    回抵押證券。

  5. 政府當局亦相信,強積金市場競爭越趨劇烈,
    便會降低調動費用。

7. 議員關注調動權益費用對經常轉職的僱員的影響,助
理處長(計劃運作)表示 ──

  1. 收取行政費用是公平的做法。然而,由於計 劃屬強制性質,政府當局希望能降低因經常 轉職而須轉移計劃的僱員所需繳付的費用。

  2. 雖然行業計劃可能有助降低同一行業內高流 動性僱員在調動權益時須繳付的費用,但未 能解決跨行業高流動性僱員的費用問題。

  3. 澳洲及加拿大的經驗顯示,行業計劃由於得 到工會積極參與,因此推行十分成功。雖然 計劃管理人極希望在本港強積金市場設立行 業計劃,並正研究可行措施,但該等計劃必 須具競爭力,同時能吸引僱主參與,此點至
    為重要。

  4. 以交互補貼作為群體負擔成本,已是一項被 業內人士接納的做法。現時多個自願性質計 劃的成本結構中,已存在交互補貼的情況。

8. 陳婉嫻議員提及建築界在八十年代擬議設立行業計劃 的經驗,並促請政府當局加強協助僱主及僱員設立行業 計劃。政府當局答允在日後的會議向議員簡介行業計劃
的詳細建議。

可提取累算權益的情況

(立法局CB(1)537/96-97(02)號文件)

准許提取累算權益的情況

退休

9.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回答議員的詢問時解釋,當計 劃成員達65歲退休年齡或60歲提早退休年齡時,可獲准 提取退休時的累算權益。即使計劃成員在60歲前已停止 工作,但仍不會獲批准提取累算權益,除非有關權益為
5,000元或以下的小額不動帳戶內的累算權益,則作別
論。提取權益須受某些限制,有關條文將載於附屬法例
內。若計劃成員在65歲退休年齡後仍繼續工作,法例並
不強制他繼續向強積金供款。

永久離開香港

10. 部分議員關注,「永久離開香港」的擬議準則,只 能應用一次,作為提取權益的其中一項理由。他們認為, 由於本港人口流動率頗高,此建議過於嚴苛及欠缺彈性。 此外,本地僱員經常會被調派往海外工作一段長時間, 而再參加強積金計劃的回流移民在本港工作數年後亦可
能再度離港。

11. 在解釋建議的理據時,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及助理處
長(計劃運作)提出下述各點 ──

  1. 此項準則為「移民」及永久海外居留而設。 因此,只能以此理由提取權益一次。

  2. 現時,50%的工作人口每月工資不足一萬元。 強積金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一般工作人口 提供基本的退休保障,特別是現時沒有任何 退休權益及移民機會頗低的低收入僱員。

  3. 由於要核證某人是否永久離開香港甚為困難 及昂貴,因此需要設有一些保障措施,否則 計劃成員便可輕易地以「永久離開香港」為 理由,要求提取權益作其他用途,有違保障
    退休權益的政策目的。

  4. 業已參閱其他國家有關提取累算權益的規定。 澳洲並無限制以離開國家為理由申請提取權 益的次數。智利則沒有此項規定。新加坡批 准計劃成員以此理由提取權益,但當他們返 回新加坡後,須繳回所有已提取的權益,並
    重新加入中央公積金。

12. 助理處長(計劃運作)補充說,被調派往海外工作的 僱員,並非永久離開香港,因此不能申請提早提取權
益。

13. 儘管作出上述解釋,部分議員仍認為政府當局應研 究其他方案,顧及香港的特殊情況而批准較具彈性的措 施。其中一項建議由主席提出,就是規定過往以永久離 開香港為理由提取權益的計劃成員,須在海外居留某段 指定期間後,才合資格在再度加入強積金制度後以同一
理由申請提取權益。

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14. 陳婉嫻議員反對僱員強積金帳戶的僱主供款,可抵 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她要求將此意見紀錄在案。她 表示,雖然或可辯稱僱主的供款可抵銷長期服務金,因 為該筆供款亦是作退休保障,但抵銷遣散費則不能接受, 因為遣散費是補償裁員而非退休。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回 答時強調,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安排是根據《僱 傭條例》而訂定。該條例容許以退休計劃下從僱主供款 所得的累算權益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由於有關 《僱傭條例》的事宜屬於教育統籌司的政策範疇,主席 建議若議員希望跟進此事,可向教育統籌司提出,或經 由勞工顧問委員會的代表提出。陳婉嫻議員表示會考慮 向政府當局及勞工顧問委員會提出此事。

追尋強積金帳戶

15. 陳婉嫻議員對追尋強積金帳戶以方便提取權益事宜 表示關注,助理處長(計劃運作)在回應時指出,當計劃 成員已屆退休年齡,或當成員已就在其他情況下提早提 取權益提交申請表格,並附上所需文件,令受託人信納, 則受託人有責任通知計劃成員他已符合資格提取權益。 若計劃成員在六個月後仍未提取權益,受託人須發出催 辦函件。現建議將受託人發出催辦函件六個月後仍未領 取的權益界定為「無人申索的權益」,轉移至補遣公積 金計劃,以便計劃成員或其代表在日後追回累算權益。

II 其他事項

16. 議員同意下三次會議的安排如下:

  1. 一九九七年一月九日(星期四)下午四時三十分

  2.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二)下午二時三十分

  3.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上午八時三十分

17. 會議於下午四時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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