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587/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HS/1/96/2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小組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一)
時 間 :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主席)
    陸恭蕙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明訓議員
    莫應帆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

    羅祥國議員(主席)
    黃震遐議員
    田北俊議員
    羅致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處長
陳甘美華女士
助理處長(管理標準)
譚偉民先生
高級經理(職業退休計劃銜接安排)
于海平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I. 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職業退休計劃的銜接安排

關於僱員選擇權所需披露的資料

(立法局CB(1)708/96-97(01)號文件)

單仲偕議員關注,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或會試圖更改其 計劃的指引規則,避免向僱員提供所需的資料,以協助 他們選擇參加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陳榮燦議員 質疑,一般僱主是否明白有責任披露有關的計劃資料, 以及他們能否為僱員提供詳盡的資料。主席亦詢問,若 僱員最終發現因僱主提供的資料不足或不正確,以致選 擇權益較差的計劃,有關僱員是否有權向僱主提出申索。

2. 助理處長(管理標準)在回應議員上述關注的事項時解 釋,遵守披露資料的規定是獲豁免不受強積金規管的一 項條件。任何職業退休計劃如載有條文,防礙披露必需 的計劃資料,以助僱員在知情的情況下作出選擇,該計 劃便不會獲得豁免。為提醒僱主有責任提供資料,以及 令僱員知悉有權取得資料,助理處長(管理標準)表示,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下稱「管理局」)會擧辦教育及推廣 活動,並為僱主及僱員提供查詢支援服務。為協助僱主 提供比較資料,管理局會發出有關的指引,若僱主遵守 指引的規定,便會視作已履行責任。他亦解釋,強積金 計劃的規則頗為劃一,而且在各類計劃管理人的協助下, 僱主向僱員傳達所需資料時,應不會十分困難。應注意 的是,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申請註冊時,許多僱 主已提交聲明,證明所有必需的資料已清楚以文件載列。 至於長遠而言,是職業退休計劃還是強積金計劃能為僱 員提供更佳的權益,助理處長(管理標準)表示,此問題取 決於多項變數,包括有關計劃的權益結構、供款率及基
金的投資回報等。

3. 議員詢問僱員須行使其選擇權的擬議特定時限,助理 處長(管理標準)回應時告知與會者,建議的時限為20天, 時限過後將假定僱員選擇強積金計劃。僱主須於限期前 的50天向僱員提供相關的資料。若僱員選擇留在現有的 職業退休計劃,他便只能在僱主同意下或當現行計劃下 所享有的權益日後被削減時,方可轉而參加強積金計劃。

4. 陳婉嫻議員表示關注,根據職業退休計劃現行的條文, 僱主可不許新僱員加入職業退休計劃,並可在有理由解 僱的情況下將目前僱員的累算權益扣起。就此而言,單 仲偕議員認為,僱主在解僱情況下將權益扣起的權利應 受到限制,以避免出現濫用的情況。

持續的規定

(立法局CB(1)708/96-97(02)號文件)

5. 議員得悉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有權削減其計劃的將來 權益,部分議員憂慮在實施強積金制度後,僱主如發現 現時所營辦的職業退休計劃所提供的條件較強積金規定 為高,便會試圖削減該等計劃的權益。陳婉嫻議員詢問 外國處理該等個案的經驗。

6. 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及助理處長(管理標準)回應時指出, 職業退休計劃是由僱主自願設立。雖然僱主可以削減將 來的權益,但仍須受僱傭合約的條款及有關計劃的規則 所規管。此外,計劃成員的先前權益亦必須不受影響。 然而,為保障選擇留在職業退休計劃的僱員,不會因僱 主日後單方面更改計劃規則而受到影響,他們應獲給予 另一次機會,日後當僱主削減權益時,可選擇加入強積 金計劃。現有職業退休計劃削減權益的情況並不常見。 政府當局相信,僱主倘營辦權益較強積金規定為高的職 業退休計劃,為保持和諧的勞資關係及競爭力,將不會 試圖削減現有權益。有關外國的經驗,助理處長(管理標 準)指出,曾有數宗個案,在僱主出現財政困難或經濟衰 退時,僱主及工會雙方同意削減日後的權益。

7. 主席要求政府當局注視議員關注的問題,並密切監察 實施《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後,可能出現現有職業 退休計劃權益被削減的情況。

8. 單仲偕議員認為,由於個別僱員的情況不同,計劃安 排的任何改動對個別僱員有不同的影響。因此,他建議 若權益水平有所更改時,計劃的成員應獲准選擇留在現 有職業退休計劃或加入強積金計劃。強積金辦事處處長 回應時解釋,政府當局的建議可免卻不必要的行政工作, 因當局預計只有在現有職業退休計劃的權益被削減時, 僱員才會考慮選擇加入強積金計劃。然而政府當局會研
究單議員的建議是否可行。

9. 一名議員問及「削減計劃權益」的定義,以及僱員須 符合何種資格才能作出選擇,助理處長(管理標準)證實, 任何涉及計劃特點的變動,如降低僱員的權益水平,即 界定為削減權益,而在此情況下,有關計劃的所有成員 便會有機會選擇加入強積金計劃。

對僱主及僱員的影響

(立法局CB(1)708/96-97(03)號文件)

10. 李卓人議員擔心,僱主會基於各種原因,如減低成 本或行政開支等,固意強制或誤導僱員選擇參加強積金 計劃或留在現有職業退休計劃。他建議該等行為應在法 律上被定為刑事罪行。雖然強積金辦事處處長認為僱主 不大可能會作出該種行為,但政府當局會就李議員的建
議諮詢律政署的意見。

11. 為加強僱員享有的保障,李卓人議員重申其建議,即 以強積金制度的實施日期為截算日期,規定僱主如有理 由解僱其僱員,只可扣起僱員累算至截算日期的該部分 權益。在截算日期以後累算的權益,應可根據強積金的
規定予以調動及保存。

12. 單仲偕議員認為,由於強積金計劃的權益通常只可在 65歲時提取,李議員的建議可能不受僱員歡迎,因為根 據職業退休計劃,該等僱員不用到65歲便可一次過提取 其享有的權益。強積金辦事處處長補充,李議員的建議 或會打亂勞資雙方就職業退休計劃下應承擔的責任及權
利所訂定的契約關係。

可供僱主選擇的方案

(立法局CB(1)708/96-97(04)號文件)

13. 由於職業退休計劃的銜接安排提供多個方案供僱主 撰擇,陳婉嫻議員認為,當局應訂立適當機制,以便勞 資雙方進行討論及磋商,以致達成雙方均可接納的安排。 她建議採用適當的集體談判機制,以便有效達致該等目 的。然而,強積金辦事處處長告知議員,職業退休計劃 制度下設有包括僱員代表的諮詢委員會,商討勞資雙方 關注的計劃事宜。她認為加強該等委員會的職責,較採 取集體談判制度更為恰當,因為後者會引起並非在強積 金制度範圍內的廣泛爭議的問題。

II. 其他事項

14. 議員同意其後兩次的會議將分別於一九九七年一月 二十七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及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
五分擧行。

15. 會議於上午十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


Last Updated on {{PUBLISH AUTO[[DATE("d mmm,yyy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