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自僱人士--如何計算入息
、遵守和施行規定



目的

本文件旨在闡述 :

  1. 如何依據利得稅去計算自僱人士「有關入息
    」以便供款(下文第2至4段); 及

  2. 利便遵守及施行有關自僱人士的強積金責任
    之建議措施(下文第5段)。

建議

有關入息的計算

2.我們建議將自僱人士的「有關入息」, 與其按照稅務條
例所訂明的「應評稅利潤」加以連繫, 並就「有關入息」
作出三層定義 :

  1. 對於收到稅務局發出的評稅通知書1 的人士
    來說, 其「有關入息」應為其最近期評稅通
    知書內所計算的應評稅利潤;

  2. 對於並無收到任何評稅通知書的人士來說,
    應以規例所界定的平均入息作為其「有關
    入息」。 這項界定入息, 將會在強積金規
    例中規定, 而其水平將依據在稅務條例中
    作評稅用的基本免稅額而作出(現時為每
    月7,500元);

  3. 對於並無收到任何評稅通知書, 而又聲稱其
    入息少於上述(b)項所界定的水平之人士
    , 或
    正在就最近期的評稅通知書進行上訴的人士
    來說, 其根據稅務條例或按照其最近期向稅
    務局填交的報稅表內所計算出的利潤, 便是
    其「有關入息」。

3.我們建議, 倘若自僱人士選擇每月作出最高供款1,000元
(即法定最高供款的入息水平20,000元之5%), 則他便毋須
出示上文(a)項及(c)項所述的評稅通知書或報稅表。 我
們亦建議, 倘若自僱人士在計劃年度內經營虧蝕, 他可向
受託人申報此事, 並停止供款, 直至轉虧為盈後才再供款

4.上文第2段所建議的「有關入息」之定義, 並不將以公司
非執行董事身分所收取的董事袍金, 納入強積金制度內, 因
為此等酬金乃被稅務條例列為「應評稅入息」, 並須繳納
薪俸稅, 而非利得稅。 然而, 他們得自其正職的收入仍會
被納入強積金制度內。

遵守和施行規定

5.為方便遵守及施行規定, 我們建議從以下三方面入手 :

  1. 簡單制度 : 強積金制度的設計會簡單明確,
    以便鼓勵自僱人士參加計劃, 並讓強積金計
    劃管理局易於施行規定。 如上文第2段所
    述之「有關入息」界定, 自僱人士毋須單
    為強積金目的而計算其盈虧。 自僱人士
    在強積金制度下須履行的責任亦會盡量
    減至最少(見附件)。

  2. 教育活動: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推行教育活
    動, 介紹強積金制度的裨益及自僱人士在制度
    下的責任, 藉以鼓勵自僱人士加入強積金制度

  3. 施行措施: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集中對該等
    已辦理商業登記2 的自僱人士施行規定。 另
    外,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在確保此等人士參加
    計劃及追討拖欠供款時, 將會採取處理僱主
    及僱員相同的措施。 沒有參加任何強積金
    計劃的自僱人士, 會被列入未有遵守規定的
    人士之名單內。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依據
    受託人的資料及商業登記紀錄, 輯錄這份名
    單。 正如僱主的情況一樣, 自僱人士亦會
    因拖欠供款而被追討及處以罰款。

論據

有關入息的計算

6.我們建議依據稅務局的應評稅利潤, 來評估自僱人士的有
關入息, 理由如下:

  1. 簡易而明確 : 建議的定義乃按照稅務條例沿
    用已久的「應評稅利潤」為根據。 自僱人
    士毋須為稅務目的和強積金目的, 需要分開
    計算其盈虧。 這可避免額外的工作和有可
    能引起的混淆, 而且亦方便遵守及施行。此
    舉亦可免受託人和強積金計劃管理局花費
    精力去核實有關入息的計算。

  2. 靈活 : 我們容許自僱人士遇虧損時作出申報
    並停止供款, 直至轉虧為盈後才再供款。 此
    舉可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困難。為利便自僱
    人士遵守規定, 我們亦豁免按最高入息水平
    供款的自僱人士提供入息證明。

遵守及施行規定

7.把自僱人士納入強積金制度內會出現下列問題:

  1. 缺少推動力 : 自僱人士與僱員不同, 他們不會
    獲得來自僱主方面的相應供款。 因此自僱人
    士可能會不太熱衷於參加強積金計劃。 這樣
    會令施行方面出現更多困難, 因為強積金計劃
    管理局不能倚賴自僱人士擔當自行監察的角
    色。

  2. 有關入息的計算 : 核實自僱人士(尤其是收入
    低而不穩定的人士)的有關入息絕非易事。首
    先, 毋須納稅的自僱人士未必會保存詳細的入
    息紀錄。 其次, 自僱人士較容易虛報其真正
    收入。

  3. 施行困難 : 上述(a)項及(b)項在施行上並不容
    易。 此外,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對沒有辦理商
    業登記的自僱人士施行強積金規定, 將會更
    加困難。

8.有鑑於於此, 我們建議從三方面著手解決這些問題。 政
府必須制定一個簡單的制度, 以利便各有關人士(包括自僱
人士、受託人及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履行其責任, 這點是至
為重要的。 推行教育活動旨在協助自僱人士更為認識他
們在強積金制度下的權利和責任。 鑑於在施行上可能出
現不少困難, 故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應集中處理最重要的問
題, 這樣才是較切合實際的做法。


財經事務科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註1 :每名自僱人士均有責任向稅務局報稅。 倘其利潤高於其基本免稅額, 稅務局便會
向該人發出一份評稅通知書, 要求該人繳稅。

註2 :任何經營業務的人士一般須辦理商業登記。 但亦有某些人士經營業務而未有辦
理商業登記。 這些人士包括實際上未有遵守商業登記條例的人士(如街頭擺賣的販商
、私人導師、替更的士司機或其他特約工人)或獲豁免辦理商業登記的人士(如經營
畜牧業的農民及漁民)。


附件

自僱人士在強積金計劃中的責任

  1. 就供款的付款方式與其計劃受託人作出安排
    自僱人士可選擇:

    (i)按年繳付 : 在計劃年度首月一筆過繳付;
    (ii)按月繳付 :與計劃受託人商定月中某一
    天作為每月的繳款日。

  2. 在參加強積金計劃時向其計劃受託人提供有關
    資料
    。 這包括個人資料(如姓名、 地址、 電話
    號碼、 身分證號碼等)和其有關入息, 如情況適
    當, 並附同最近的評稅通知書副本。 倘所供款
    項達法定的最高額每月1,000元, 即最高入息每
    月20,000元的5%, 該自僱人士便毋須說明其入
    息或提供證明。

  3. 將其下一計劃年度的有關入息通知其計劃受託
    人, 並於適當時候提交最新評稅通知書的副本

    。這些資料應於計劃年度終結前的60天內提交
    。 不過, 倘自僱人士正在供款, 其數額達法定
    最高額每月1,000元的話, 而日後亦供此款額,
    則該人士會視作已完成此項責任。

  4. 其個人資料如有變更即通知其計劃受託人。這
    些資料包括個人資料, 以及自僱人士的身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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