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強積金制度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職業退休計劃的銜接安排 -
關於僱員選擇權所需
披露的資料



目的

本文件旨在闡述關於僱員選擇權所需披露的資料,作為使
獲豁免於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計劃及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
例註冊的計劃獲得豁免而不受強積金規定管限的其中一項
要求。

建議

比較資料

2.為協助僱員選擇留在現有職業退休計劃或加入強積金計
劃,有關僱主必須向現有計劃成員及合資格的新僱員披露
一些比較資料。我們建議規定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註冊
的計劃及獲豁免於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計劃均需披露以下
有關職業退休計劃及強積金計劃的比較資料:

  1. 兩個計劃所受的法律管限,即受香港或其他
    國家的法律管限;

  2. 兩個計劃的管理人或受託人;

    1. 就職業退休計劃而言,有關僱主應披露
      該計劃的管理人;

    2. 就強積金計劃而言,有關僱主應披露其
      擬成立或參與強積金計劃的建議或已委
      任的受託人;以及

  3. 利益架構(其中包括利益/供款水平,用來
    計算退休金的薪金/有關入息、歸屬、可調
    動性及保存規定等的定義)。

3.就獲豁免於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計劃而言,僱主亦須披
露該計劃是否受信託管限、是否一項「保險安排」的受保
對象或受其他形式規管。

4.至於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註冊的計劃,除上述第2段的
資料外,以下的資料亦須一併披露:

  1. 兩個計劃的各項收費;

  2. 清楚例子顯示兩個計劃的分別;

  3. 投資選擇(只限於有為僱員提供投資選擇的
    有關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

  4. 在強積金計劃下所享有的補償基金保障;以

  5. 投資風險由誰人承擔(即在職業退休計劃下
    的僱主或僱員,及/或在強積金計劃下的僱員
    )。

僱員的權利

5.此外,僱主亦須披露以下的資料,以便現有計劃成員及
合資格的新僱員作出選擇:

  1. 他們有權在兩個計劃之間作出選擇;

  2. 他們必須在特定的時限內行使選擇權,否則
    其選擇將設定為強積金計劃;

  3. 現有計劃成員若選擇「退出」現有計劃後的
    權利;以及

  4. 「退出」成員在現有計劃下的累算權益的處
    理方法。

僱主的權利

6.在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註冊的計劃方面,僱主亦須披
露他們在有關職業退休計劃下有權去--

  1. 減低將來的利益/供款水平;

  2. 不許新僱員加入計劃;

  3. 在解僱情況下將利益扣起;以及

  4. 將有關職業退休計劃清盤;

除非有關的職業退休計劃管限規則內的條文另有規定。

論據

7.在建議的銜接安排下,我們給與僱員一次選擇權去選擇
參加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由於職業退休計劃與強
積金制度在很多方面均有不同之處,特別是在利益/供款水
平、歸屬、可調動性及保存規定、補償基金等方面,故此
有關僱主必須為其僱員提供詳細的比較資料,以協助他們
作出一個明智的選擇。

8.建議所需披露的資料,是僱主最低限度須向僱員披露的
資料。有關僱主可因應其計劃的個別情況,加入任何其他
資料。


財經事務科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檔案:文件/MPF/SC/OI-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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