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311/96-97號文件


立法局
會議紀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十一號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
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


出席議員:

    主席黃宏發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天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M.B.E.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F.Eng., J.P.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J.P.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C.B.E., I.S.O., J.P.
    任善寧議員
缺席議員: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Cantab), J.P.
    李家祥議員,O.B.E., J.P.

出席公職人員:

    行政局議員布政司
    陳方安生女士,C.B.E., J.P.

    行政局議員財政司
    曾蔭權先生,O.B.E., J.P.

    行政局議員律政司
    馬富善先生,C.M.G., J.P.

    政務司
    孫明揚先生,C.B.E., J.P.

    憲制事務司
    吳榮奎先生,J.P.

    衞生福利司
    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財經事務司
    許仕仁先生,J.P.

    教育統籌司
    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司
    黎慶寧先生,J.P.

    規劃環境地政司
    梁寶榮先生,J.P.

    經濟司
    葉澍堃先生,J.P.

列席秘書:
    立法局秘書處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助理秘書長(一)
    吳文華女士

    立法局秘書處助理秘書長(三)
    陳欽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會議常規》第14(2)條之規定而正式提交: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
編號
1.《1996年廢物處置(許可證及牌照)(表格及
費用)(修訂)規例》
492/96
2.《1996年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修訂)
規例》
493/96
3.《1996年水污染管制(一般)(修訂)規例》494/96
4.《1996年噪音管制(一般)(修訂)(第2號)規例》496/96
5.《1996年噪音管制(空氣壓縮機)(修訂)規例》497/96
6.《1996年噪音管制(手提撞擊式破碎機)(修
訂)規例》
498/96
7.《1996年空氣污染管制(指明工序)(修訂)規
例》
499/96
8.《1996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10)令》500/96
9.《1996年保護臭氧層(費用)(修訂)規例》501/96
10.《海上傾倒物料(費用)規例》502/96
11.《1996年儲稅券(利率)(第4號)公告》 503/96
12.《1996年小販(認可區)(第4號)宣布》 504/96
13.《1995年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修訂)條例
(1995年第73號)1996年(生效日期)
公告》
505/96
14.《監管釋囚條例(第475章)1996年(生效日期)
公告》
506/96
15.《1996年進出口(一般)規例(修訂附表4)令
(1996年第422號法律公告)1996年(生效日期)
公告》
507/96
16.《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危險品條例)令》(C)123/96
17.《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儲備商品條例)令》(C)124/96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38號職業訓練局
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度年報

宣布

主席宣布謂,上次會議席上,在陳偉業議員就李華明議員
之“九七後新香港民生政策”議案發言完畢後,他答應在
是次會議席上,就陳偉業議員所用之“龜和龜蛋”一詞是
否適宜作為議會用語作出裁決。主席表示經考慮後,他認
為陳議員之用語在其發言內並無不妥。

主席進一步提醒各位議員,用“龜蛋”來描述他人則會有
侮辱性。

質詢

1.莫應帆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衞生福利司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衞生福利司答覆。

2.劉千石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政務司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政務司答覆。

3.黃錢其濂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保安司作答。

5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保安司答覆。

4.劉慧卿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財經事務司作答。

2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財經事務司答覆。

5.鄭家富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保安司作答。

7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保安司答覆。

第六至二十項質詢之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議員
參閱。

政府議案

《釋義及通則條例》

經濟司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將於1996年11月6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1996年氣體安
全(氣體供應)(修訂)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6年
第455號法律公告)修訂,在第2條中,在新的第23A(2)條
中,廢除“因該”之後的所有字句而代以“工程所引起的
相當可能會危及安全的損害。”。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政府條例草案

首讀

《1996年法律改革(雜項規定及次要修訂)條例草案》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草案》

《1996年刑事罪行(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航空運輸條例草案》

上述4項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會議常規》第41(3)條
之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6年法律改革(雜項規定及次要修訂)條例草案》

律政司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草案
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草案
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6年刑事罪行(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保安司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草案
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航空運輸條例草案》

經濟司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草案
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6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新界土地交換權利(贖回)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動議二讀辯論。

3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規劃環境地政司發言答辯。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主席表示他認為議案遭否決。

黃偉賢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會議常規》第
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議案者37人,反對者9人。(表決紀錄載於會
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他宣布議案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下列條例草案:

《1996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及2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新界土地交換權利(贖回)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至13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規劃環境地政司就附表動議修正案,並向本委員會發言。

修正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經修正之附表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局。

三讀

教育統籌司報告謂

《1996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
予以三讀並通過。

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規劃環境地政司報告謂

《新界土地交換權利(贖回)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
予以三讀並通過。

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議員議案

全港發展策略檢討

在請何承天議員動議其議案之前,主席解釋為何要把陸恭
蕙議員擬議修正案之其中部分刪去。陸議員之修正案已於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通知各位議員,而被刪去之措
辭為:“及無須在維多利亞港進行過量填海工程。”主席
表示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他命令把陸議員之原
擬議修正案印載於議事程序表內。其後,他獲悉陸議員已
作出預告,擬向本局提交她本人提出之《保護海港條例草
案》,而她亦會於本會議席上動議二讀此條例草案。條例
草案旨在:“藉設定不准許進行海港填海工程的推定,以
及藉規定海港填海工程須由立法局批准,以保護和保存海
港”。條例草案之摘要亦說明,“本條例草案旨在確保維
多利亞海港免受過度填海工程破壞”。鑑於陸議員之修正
案及條例草案實質上提出同一事項,按照他於一九九六年
十一月二十日會議席上,就有關提前處理事項原則問題所
作之裁決,主席裁定陸議員不可提出其擬議修正案內上述
措辭,因如此做法會提前處理陸議員本身之條例草案。

何承天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鑑於政府過往對香港人口增長、房屋、交通及其他基礎
建設需求的評估過低,本局表示遺憾;並促請政府制訂長
遠及平衡的全港發展策略,促進香港經濟的持續增長,及
提高和維持香港市民高質素的生活水平。”

何承天議員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劉慧卿議員
及陸恭蕙議員已分別作出預告,表示擬就此項議案動議修
正案。他提議進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議案及兩項擬議修
正案。由於沒有議員反對,主席遂命令進行合併辯論,一
併辯論議案及兩項擬議修正案。

劉慧卿議員就議案及其動議之擬議修正案向本局發言。

下午5時10分,代理主席於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
議。

陸恭蕙議員就議案及其動議之擬議修正案向本局發言。

4位議員就議案及兩項修正案發言。

主席於下午5時51分恢復主持會議。

另有13位議員就議案及兩項修正案發言。

何承天議員就兩項修正案發言。

規劃環境地政司就議案及兩項修正案發言。

劉慧卿議員就何承天議員之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並促請政府”之後,加上“考慮”;及在“制訂”之
後,加上“人口增長上限,以配合”。

劉慧卿議員就何承天議員之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經提
出待議,付諸表決,但遭否決。

陸恭蕙議員就何承天議員之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

在“全港發展策略,”之後加上“以在環境上可持續發展
的方式,”;及在“及提高和維持”之前,加上“以”。

陸恭蕙議員就何承天議員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經提出
待議,並付諸表決。主席表示他認為修正案獲可決。

何承天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會議常規》第
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21人,反對者4人。(表決紀錄載
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I。)他宣布陸恭蕙議員就何承天
議員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獲可決。

何承天議員發言答辯。

由何承天議員動議,經陸恭蕙議員修正之議案之議題付諸
表決,並獲可決。

臨時立法會

在請鄭家富議員動議議案之前,主席表示朱幼麟議員已作
出預告,表示擬就此項議案動議修正案,而莫應帆議員亦
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就朱幼麟議員之擬議修正案動議修正
案。主席又表示朱議員就鄭議員議案所提出之修正案,是
刪去了鄭議員議案之所有有效字眼,另加入字眼,用以代
替其建議刪去之字眼。倘若各位議員稍後表決贊成朱議員
之修正案,或朱議員經莫議員修正之修正案,在考慮到於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會議席上,就辯論單仲偕議員有關
“對法定公用事業機構加強監管”議案時所作之裁決,在
他宣布朱議員之修正案,或朱議員經莫議員修正之修正案
獲可決後,他會宣布由鄭議員動議,經朱議員修正之議案
,或經朱議員及莫議員修正之議案,亦已獲本局可決,辯
論程序亦即告結束。因此,經修正之議案之議題不會付諸
表決,而鄭議員亦不會有權發言答辯。不過,若朱議員之
修正案,或其經莫議員修正之修正案不獲可決,則會遵循
慣常之程序。

鄭家富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本局反對成立臨時立法會。”

鄭家富議員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又提議進行合併
辯論,一併辯論議案、由朱幼麟議員就議案提出之修正案
,以及由莫應帆議員就朱議員之修正案所提出之修正案。
由於沒有議員反對,主席遂命令進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
議案、修正案及修正案之修正案。

朱幼麟議員就鄭家富議員之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並向本
局發言:

在“本局”之前,加上“鑑於中英就香港政制的談判未能
達成共識,以致九七前後本港立法機關選擧模式沒有了銜
接,成立臨時立法會是別無選擇;”;刪除“反對成立”
,並以“呼籲各參選”代替;及在“臨時立法會”之後,
加上“人士應以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為參政目標”。

朱幼麟議員就鄭家富議員之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經提
出待議。

莫應帆議員就朱幼麟議員之擬議修正案動議下列修正案,
並向本局發言:

在“沒有了銜接,”之後,加上“在現階段”。

莫應帆議員就朱幼麟議員之修正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經
提出待議。

23位議員就議案及兩項修正案發言。

主席請朱幼麟議員就莫應帆議員之修正案第二次發言。

鄭家富議員就兩項修正案發言。

憲制事務司就議案及兩項修正案發言。

莫應帆議員就朱幼麟議員之修正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付
諸表決。莫應帆議員及馮檢基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
是根據《會議常規》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30人,反對者25人。(表決紀錄載
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II。)他宣布莫應帆議員就朱幼麟
議員之修正案所動議之修正案獲可決。

經莫應帆議員修正後,朱幼麟議員就鄭家富議員議案所動
議之修正案議題付諸表決。莫應帆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
席於是根據《會議常規》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30人,反對者25人。(表決紀錄載
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V。)他宣布經莫應帆議員修正後
,朱幼麟議員就鄭家富議員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獲可決。

主席又宣布經莫應帆議員修正後,由鄭家富議員動議,經
朱幼麟議員修正之議案獲可決。

議員條例草案

首讀

《保護海港條例草案》

《1996年香港基督教循道衞理聯合教會法團(修訂)條例
草案》

上述兩項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會議常規》第41(3)
條之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保護海港條例草案》

陸恭蕙議員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草案
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6年香港基督教循道衞理聯合教會法團(修訂)條
例草案》

劉千石議員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草案
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下次會議

按照《會議常規》,主席宣布休會,並宣布本局於一九九
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三續會。

會議遂於晚上10時51分休會。


主席黃宏發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


香港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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