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364/96-97號文件

立法局
會議紀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十二號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

出席議員:
    主席黃宏發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Cantab),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天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M.B.E.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O.B.E., J.P.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M.B.E., F.Eng., J.P.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J.P.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C.B.E., I.S.O., J.P.
    任善寧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布政司
    陳方安生女士,C.B.E., J.P.

    財政司
    曾蔭權先生,O.B.E., J.P.

    律政司
    馬富善先生,C.M.G., J.P.

    政務司
    孫明揚先生,C.B.E., J.P.

    運輸司
    蕭炯柱先生,J.P.

    房屋司
    黃星華先生,O.B.E., J.P.

    生福利司
    司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保安司
    黎慶寧先生,J.P.

    規劃環境地政司
    梁寶榮先生,J.P.

    經濟司
    葉澍堃先生,J.P.

    工務司
    鄺漢生先生,J.P.

列席秘書:
    立法局秘書處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助理秘書長(二)
    林鄭寶玲女士

    立法局秘書處助理秘書長(三)
    陳欽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會議常規》第14(2)條之規定而正式提交: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
編號
1.《1996年職業介紹所(修訂)(第2號)
規例》
509/96
2.《1996年法定語文(修改文本)(按摩
院條例)令》
510/96
3.《1996年《領港條例》(修訂附表2)
公告》
511/96
4.《公職指定》512/96
5.《1995年香港銀行公會(修訂)條例
(1995年第76號)1996年(生效日期)
公告》
513/96
6.《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1996年(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
514/96
7.《1996年土地註冊(修訂)(第2號)
規例(1996年第445號法律公告)1996年
(生效日期)公告》
515/96
8.《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按摩院
條例)令》
(C)125/96
9.《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海洋公
園公司條例)令》
(C)126/96
10.《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香港公
益金條例)令》
(C)127/96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39號─尤德爵士紀念基金信託委員會報告書
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六年三月卅一日
第40號─華人廟宇委員會華人廟宇
基金管理報告截至一九九
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年報
第41號──華人廟宇委員會華人慈善
基金管理報告截至一九九
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年報
第42號──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香港
房屋委員會年報
第43號──香港房屋委員會截至1996
年3月31日為止的全年帳
目及同日的資產負債表

宣布

本局按議事程序表開始進行各項事務之前,主席宣布謂鑑
於有議員對他打算參選臨時立法會議員一事表示關注,他
想就有關其參選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議員一事
作出宣布。

主席謂他想告訴各位議員,他於上周六遞交了參選臨時立
法會議員之提名表格。他想向各位議員保證,在他參選臨
時立法會期間,及倘獲選,於服務臨時立法會期內,仍會
一如以往,本着不懼不偏之精神,繼續竭盡所能執行立法
局主席之職。

質詢

1.楊孝華議員提出第一項質詢。
保安司作答。
1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保安司答覆。

2.黃偉賢議員提出第二項質詢。
運輸司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運輸司答覆。

3.陳婉嫻議員提出第三項質詢。
衞生福利司作答。
2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衞生福利司答覆。

4.梁耀忠議員提出第四項質詢。
衞生福利司作答。
7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衞生福利司答覆。

5.何俊仁議員提出第五項質詢。
工務司作答。
4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工務司答覆。

6.任善寧議員提出第六項質詢。
規劃環境地政司作答。
6位議員提出補充質詢,由規劃環境地政司答覆。

第七至十九項質詢之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議員
參閱。

政府條例草案

首讀

《1996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3號)
條例草案》

上述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會議常規》第41(3)條
之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6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第3號)
條例草案》

財經事務司動議二讀,並就條例草案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草案
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捕鯨業(規管)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捕鯨業(規管)條例
草案》。

下述條文及附表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至14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附表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局。

三讀

經濟司報告謂

《捕鯨業(規管)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
予以三讀並通過。

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議員議案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將《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48(1)條修訂,廢除“1996
年12月31日”而代以“1998年12月31日”。”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6位議員及房屋司就議案發言。

涂謹申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之議題付諸表決。由於主席不能從聽取聲音表決判斷
議案獲可決或是遭否決,因此他根據《會議常規》第36(4)
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議案者38人,反對者14人。(表決紀錄載於會
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他宣布議案獲通過。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涂謹申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將《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修訂 ─
  1. 在第58(2)條中 ─

    1. 在(b)段中,廢除“30%”而代以“20%”;

    2. 在但書中 ─

        (A)廢除“1996年6月30日之後”而代以
        “1996年6月30日之後至1996年12月13
        日之前”;

        (B)在標題“期間”及“巿值租金的百分
        率”兩欄之末處分別加“1996年12月12
        日之後”及“80”;

  2. 在第74B(1)條中,廢除“1996年12月31日”而代以
    “1998年12月31日”。”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房屋司就議案發言。

    涂謹申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之議題付諸表決。由於主席不能從聽取聲音表決判斷
議案獲可決或是遭否決,因此他根據《會議常規》第36(4)
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議案者37人,反對者16人。(表決紀錄載於會
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I。)他宣布議案獲通過。

特區首長應維持港台關係

任善寧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不應改變香港政府現行處理港台關係
的政策及模式,以免影響目前雙方民間往來與文化交流,
損害兩地每年2,000億港元的雙邊貿易及香港旅遊業每年從
台灣旅客所獲取的150億港元收入。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1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下午5時05分,代理主席於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
議。

另有3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主席於下午5時24分恢復主持會議。

再有1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任善寧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之議題付諸表決。由於主席不能從聽取聲音表決判斷
議案獲可決或是遭否決,因此他根據《會議常規》第36(4)
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議案者22人,反對者22人。(表決紀錄載於會
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II。)主席表示他先前曾按照狄尼遜議長
(DENISON)於一八六七年所作之決定,行使過決定性表決
權。他遂行使其決定性表決權,表決反對,並宣布議案遭
否決。

第一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劉慧卿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本局不相信今日並非透過普選產生的第一任香港特別行政
區(“特區”)行政長官有決心維護高度自治並抗拒中國政
府對特區的干預。

劉慧卿議員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鄭明訓議員
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就此項議案動議修正案,而楊森議員
亦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就鄭議員之擬議修正案動議修正案
。他提議進行合併辯論,一併辯論議案、修正案及修正案
之修正案。由於沒有議員反對,主席遂命令進行合併辯論
,一併辯論議案及兩項擬議修正案。

鄭明訓議員就劉慧卿議員之議案動議下列修正案,並向本
局發言:

刪除“不相信”,並以“祝賀”代替;刪除“並非透過普
選產生的第一任”,並以“由具代表性的400人推選委員
會選出的”代替;在“(特區)”之後,加上“候任”;刪
除“有決心”,並以“,並希望他能堅決按照《基本法》
規定,致力”代替;在“維護”之後,加上“特區的”;
及刪除“並抗拒中國政府對特區的干預”,並以“,藉以
促進香港的繁榮穩定”代替。

鄭明訓議員就劉慧卿議員之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提出
待議。

楊森議員就鄭明訓議員之擬議修正案動議下列修正案,並
向本局發言:

刪除“祝賀”,並以“認為”代替;刪除“具代表性的”
並以“祇有”代替;在“400人”之後,加上“組成之”;
在“候任行政長官”之後,加上“欠缺代表性,並強烈要
求候任行政長官”;刪除“,並希望他能堅決按照《基本
法》規定,”;在“致力”之前,加上“能”;在“藉以
促進”之前,加上“,敢於向中國政府爭取特區的民主、
人權、自由及法治”;在“繁榮和”中刪除“和”,並以 “、”代替;及在“穩定”之後,加上“和進步”。

楊森議員就鄭明訓議員之修正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經提
出待議。

18位議員就議案及兩項修正案發言。

晚上7時45分,代理主席於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另有4位議員就議案及兩項修正案發言。

主席於晚上8時02分恢復主持會議。

再有7位議員就議案及兩項修正案發言。

主席請鄭明訓議員就楊森議員之修正案第二次發言。

劉慧卿議員就兩項修正案發言。

楊森議員就鄭明訓議員之修正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付諸
表決。曾健成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會議常
規》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21人,反對者31人。(表決紀錄載於
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V。)他宣布楊森議員就鄭明訓議員之
修正案所動議之修正案遭否決。

鄭明訓議員就劉慧卿議員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議題付諸表
決。黃宜弘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會議常規
》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31人,反對者26人。(表決紀錄載於
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V。)他宣布鄭明訓議員就劉慧卿議員
議案所動議之修正案獲可決。

劉慧卿議員發言答辯。

由劉慧卿議員動議,經鄭明訓議員修正之議案之議題付諸
表決。劉慧卿議員及黃宜弘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
根據《會議常規》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經修正之議案者31人,反對者26人。(表決紀
錄載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VI。)他宣布由劉慧卿議員動議
,經鄭明訓議員修正之議案獲通過。

議員條例草案

首讀

《1996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上述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會議常規》第41(3)條之
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6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梁耀忠議員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草案
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6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動議二讀辯論。

5位議員及保安司就議案發言。

涂謹申議員發言答辯。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涂謹申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
是根據《會議常規》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議案者32人,反對者23人。(表決紀錄載於會
議紀要英文版附錄VII。)他宣布二讀之議案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6年公安(修訂)
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條之議題付諸表決。由於委員會主席不能從聽取聲音
表決判斷議案獲可決或是遭否決,因此他根據《會議常規
》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委員會主席宣布贊成議案者32人,反對者23人。(表決紀錄
載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VIII。)他宣布第1條納入本條例
草案之議案獲可決。

保安司就第2條動議修正案,並向本委員會發言。

修正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3位議員就修正案發言。

修正案之議題付諸表決。由於委員會主席不能從聽取聲音
表決判斷修正案獲可決或是遭否決,因此他根據《會議常
規》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委員會主席宣布贊成修正案者40人,反對者15人。(表決紀
錄載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X。)他宣布保安司就第2條動
議之修正案獲可決。

經修正之第2條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付諸表決。委員會主
席表示,他認為議案獲可決。葉國謙議員要求點名表決。
委員會主席於是根據《會議常規》第36(4)條下令本局點
名表決。

委員會主席宣布贊成議案者40人,反對者15人。(表決紀錄
載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X。)他宣布經修正之第2條納入
本條例草案之議案獲可決。

第3條之議題付諸表決。由於委員會主席不能從聽取聲音
表決判斷議案獲可決或是遭否決,因此他根據《會議常規
》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委員會主席宣布贊成議案者25人,反對者29人。(表決紀載
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XI。)他宣布第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
之議案遭否決。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局。

三讀

涂謹申議員報告謂

《1996年公安(修訂)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
予以三讀並通過。

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並付諸表決。由於主席不能從聽
取聲音表決判斷議案獲可決或是遭否決,因此他 根據《會
議常規》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議案者40人,反對者16人。(表決紀錄載於會
議紀要英文版附錄XII。)他宣布議案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下次會議

按照《會議常規》,主席宣布本局休會,並宣布本局於一
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三續會。

會議遂於晚上10時28分休會。

主席黃宏發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


香港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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