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865/96-97號文件


立法局
會議紀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二十六號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


出席議員:

    主席黃宏發議員,O.B.E., J.P.
    李鵬飛議員,C.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天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M.B.E.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O.B.E., J.P.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O.B.E., F.Eng., J.P.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J.P.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C.B.E., I.S.O.,
    任善寧議員
缺席議員: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Cantab), J.P.
    鄭家富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行政局議員布政司
    陳方安生女士,C.B.E., J.P.

    行政局議員財政司
    曾蔭權先生,O.B.E., J.P.

    行政局議員律政司
    馬富善先生,C.M.G., J.P.

    文康廣播司
    周德熙先生,C.B.E., J.P.

    運輸司
    蕭炯柱先生,J.P.

    憲制事務司
    吳榮奎先生,J.P.

    房屋司
    黃星華先生,O.B.E., J.P.

    衞生福利司
    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財經事務司
    許仕仁先生,J.P.

    教育統籌司
    王永平先生,J.P.

    保安司
    黎慶寧先生,J.P.

    規劃環境地政司
    梁寶榮先生,J.P.

    庫務司
    鄺其志先生,J.P.

    工商司
    俞宗怡女士,J.P.

    公務員事務司
    林煥光先生,J.P.

    經濟司
    葉澍堃先生,J.P.

    政務司
    孔郭惠清女士,J.P.

列席秘書:

    立法局秘書處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助理秘書長(三)
    陳欽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會議常規》第14(2)條之規定而正式提交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
編號
1.《1997年香港醫學專科學院條例(修訂
附表)令》

133/97
2.《1997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
樂場地)(修訂附表4)令》

134/97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1.第84號 ─截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為
止該年度的財政預算政府一般收
入帳目按總目及分目詳情的收入
摘要

2.第85號 ─廣播事務管理局報告書一九九五
年九月至一九九六年八月

質詢

第一至二十項質詢之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議員
參閱。

政府議案

《進出口條例》

工商司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批准總督會同行政局於1995年11月21日訂立的《1995年進
出口(登記)(修訂)規例》(1995年第544號法律公告)
的第5條。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進出口條例》

工商司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批准總督會同行政局於1997年3月18日訂立的《1997年進出
口(登記)(修訂)規例》。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政府條例草案

二讀

《1997年撥款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二日動議二讀辯論。

衞生福利司、教育統籌司、規劃環境地政司及房屋司就議
案發言。

財政司發言答辯。

主席於下午3時34分暫停會議,讓議員能私下商議,然後
就議案進行表決。

本局於下午3時50分恢復會議。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由於主席不能從聽取聲音表決判斷
議案獲可決或是遭否決,因此他根據《會議常規》第36(4)
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議案者30人,反對者23人。(表決紀錄載於
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他宣布議案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全體委員審議階段,審議《1997年撥款條例草案
》。

按照《會議常規》第55條,全體委員會先考慮條例草案附
表。

總目21至194項之款額納入附表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
決,並獲可決。

附表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
可決。

第1及2條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
並獲可決。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局。

三讀

財政司報告謂

《1997年撥款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
予以三讀並通過。

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並付諸表決。主席表示他以為議
案獲可決。

楊森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會議常規》第36
(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議案者30人,反對者23人。(表決紀錄載於
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I。)他宣布議案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議員議案

《1917年至1993年香港皇室訓令(第1及2號)》

梁智鴻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將《香港立法局會議常規》修訂 ─

  1. 廢除會議常規第60A(2)及60B(2)條而代以 ─

    “(2) 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副主席及五名委
    員組成,全部均須為立法局主席按內務委
    員會決定的選擧程序任命的議員。如主席
    及副主席暫時缺席,委員會可在主席及副
    主席缺席期間另選一委員代行主席之職。
    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主席加上兩名委
    員。”;

  2. 廢除會議常規第61(2)條而代以 ─

    “(2) 立法局主席須決定每個專責委員會的
    委員人數,並按內務委員會決定的選擧程
    序任命專責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及成員
    。如主席及副主席暫時缺席,委員會可在
    主席及副主席缺席期間另選一委員代行主
    席之職。”;

  3. 廢除會議常規第62(3)條。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

梁智鴻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將立法局於1994年5月25日為《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
例》(第382章)第15條的施行而提出和通過並經於1996
年11月20日作出修訂的決議再予修訂,刪去附表第1段“
有關方面”的定義,而代以 ─

““有關方面”,(relevant body) 就有證人須出席作證或
出示任何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的委員會而言,

  1. 如委員會的主席及副主席均出席,即指該會
    的主席及副主席(在正副主席意見出現分歧
    的情況下,凡提述有關方面作出的裁定,須
    理解為主席的裁定);

  2. 如副主席缺席,即指主席;

  3. 如主席缺席,即指副主席;

  4. 如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即指在正副主席缺
    席期間委員會所選出代行主席的委員。”。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致命意外條例》

何俊仁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將《致命意外條例》第4(3)條修訂,廢除“$70,000”而代
以“$150,000”。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2位議員及律政司就議案發言。

議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主席表示他以為議案獲可決。

田北俊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會議常規》第
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議案者33人,反對者12人。(表決紀錄載於
會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II。)他宣布議案獲可決。

《釋義及通則條例》

葉國謙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就於1997年3月19日提交立法局會議省覽的《西區海底隧
道規例》(即刊登於憲報的1997年第94號法律公告),將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所提述的附屬法
例修訂期限根據該條例第34(4)條延至1997年4月23日的會
議。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議員條例草案

首讀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規例)(修訂)條例草案》

《1997年東區海底隧道(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規例)
(修訂)條例草案》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規例)(修訂)條例草案》

《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1997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草案》

上述各項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會議常規》第41(3)
條之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7年海底隧道(海底隧道規例)(修訂)條例草案》

《1997年東區海底隧道(東區海底隧道行車隧道規例)
(修訂)條例草案》

《1997年大老山隧道(大老山隧道規例)(修訂)條例草案》

葉國謙議員動議二讀,並就上述3項條例草案逐一向本局
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3項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3項條
例草案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梁耀忠議員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草案
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7年吸煙(公眾衞生)(修訂)條例草案》

梁智鴻議員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草案
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7年醫生註冊(過渡條文)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動議二讀辯論。

9位議員及衞生福利司就議案發言。

周梁淑怡議員發言答辯。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主席表示他以為議案獲可決。

梁智鴻議員要求點名表決。主席於是根據《會議常規》第
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贊成議案者46人,反對者1人。(表決紀錄載於會
議紀要英文版附錄IV。)他宣布議案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1997年醫生註冊(過
渡條文)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周梁淑怡議員就第2至6條動議修正案,並向本委員會發言

修正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經修正之第2至6條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
可決。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局。

三讀

周梁淑怡議員報告謂

《1997年醫生註冊(過渡條文)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她動議此條例草案
予以三讀並通過。

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可決。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下次會議

按照《會議常規》,主席宣布本局休會,並宣布本局於一
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三續會。

會議遂於晚上5時50分休會。


主席黃宏發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香港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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