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3)121/96-97號文件

立法局
會議紀要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第四號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下午二時三十分


出席議員:

    主席黃宏發議員,O.B.E., J.P.
    周梁淑怡議員,O.B.E., J.P.
    李柱銘議員,Q.C., J.P.
    李國寶議員,O.B.E., LL.D. (Cantab), J.P.
    倪少傑議員,O.B.E., J.P.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O.B.E., J.P.
    何承天議員,O.B.E., J.P.
    夏佳理議員,O.B.E., J.P.
    劉健儀議員,O.B.E., J.P.
    梁智鴻議員,O.B.E., J.P.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M.B.E.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O.B.E., J.P.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J.P.
    黃秉槐議員,M.B.E., F.Eng., J.P.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田北俊議員,O.B.E., J.P.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J.P.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J.P.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議員:
    李鵬飛議員,C.B.E., J.P.
    馮檢基議員
    劉慧卿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孝華議員,J.P.
    陸恭蕙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劉千石議員
    吳靄儀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C.B.E., I.S.O., J.P.
出席公職人員:
    行政局議員布政司
    陳方安生女士,C.B.E., J.P.

    行政局議員財政司
    曾蔭權先生,O.B.E., J.P.

    行政局議員律政司
    馬富善先生,C.M.G., J.P.

    政務司
    孫明揚先生,C.B.E., J.P.

    文康廣播司
    周德熙先生,C.B.E., J.P.

    運輸司
    蕭炯柱先生,J.P.

    憲制事務司
    吳榮奎先生,J.P.

    房屋司
    黃星華先生,O.B.E., J.P.

    衞生福利司
    霍羅兆貞女士,O.B.E., J.P.

    教育統籌司
    王永平先生,J.P.

    規劃環境地政司
    梁寶榮先生,J.P.

    庫務司
    鄺其志先生,J.P.

    工商司
    俞宗怡女士,J.P.

    公務員事務司
    林煥光先生,J.P.

    經濟司
    葉澍堃先生,J.P.

    保安司
    尤曾家麗女士,J.P.

列席秘書:
    立法局秘書處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立法局秘書處助理秘書長(三)
    陳欽茂先生



文件

下列文件乃依據《會議常規》第14(2)條之規定而正式提交:

附屬法例法律公告
編號
1.《1996年監獄(修訂)(第2號)規則》417/96
2.《1996年商船(安全)(氣體運載船)(修訂)規
例》
420/96
3.《1996年空氣污染管制(指明工序)(撤除豁
免)令》
421/96
4.《1996年進出口(一般)規例(修訂附表4)令》
422/96
5.《1996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市場)(指
定事宜及修訂附表10)(第3號)令》
423/96
6.《1996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場
地)(修訂附表4)(第6號)令》
424/96
7.《1996年公眾泳池(指定)(第2號)令》425/96
8.《法定語文(翻譯)規則》426/96
9.《1996年宣布更改職銜(康樂文化事務專員)
公告》
427/96
10.《1996年狂犬病規例(修訂附表1)公告》428/96
11.《1996年大老山隧道條例(修訂附表)公告》429/96
12.《1996年市政局轄區內街市(修訂)(第3號)
宣布》
430/96
13.《1995年公司(修訂)條例(1995年第83號)
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431/96
14.《1996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1996年
第37號)1996年(生效日期((第2號(公告》
432/96
15.《1996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1996年第38
號)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433/96
16.《1996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1996年第47
號)1996年(生效日期)公告》
434/96
17.《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香港理工大學條
例)令》
(C)99/96
18.《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民生書院法團條
例)令》
(C)100/96
19.《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職業訓練局條例)
令》
(C)101/96
20.《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香港科技大學條
例)令》
(C)102/96
21.《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香港浸會大學條
例)令》
(C)103/96
22.《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香港城市大學條
例)令》
(C)104/96
23.《法定語文(中文真確本)(香港演藝學院條
例)令》
(C)105/96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提交的文件

第17號─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第一季
獲批准對已核准的開支預算作出更改的報告
公共財政條例:第8條

第18號─土地發展公司
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年報

第19號─香港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
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度年報

第20號─電訊管理局營運基金報告書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至
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21號─香港郵政署年報
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至
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發言

經濟司就其提交之“電訊管理局營運基金報告書一九九五
年六月一日至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及“香港郵政署
年報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向
本局發言。

質詢

第一至二十項質詢之書面答覆已於席上提交本局各位議員
參閱。

政府議案

《保護臭氧層條例》

規劃環境地政司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批准總督會同行政局於1996年9月24日訂立的《1996年保護
臭氧層(含受管制物質產品)(禁止進口)(修訂)規例》。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1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規劃環境地政司發言答辯。

議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政府條例草案

首讀

《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草案》
《1996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上述兩項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會議常規》第41(3)
條之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條例草案》

運輸司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草案
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6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教育統籌司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草案
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6年僱傭(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動議二讀辯論。

2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教育統籌司發言答辯。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6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1996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動議二讀辯論。

2位議員就議案發言。

經濟司發言答辯。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下列條例草案:

《1996年僱傭(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2及3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6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2、4及5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規劃環境地政司就第3條動議修正案,並向本委員會發言。

修正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經修正之第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1996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及2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經濟司就第3條動議修正案,並向本委員會發言。

修正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經修正之第3條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全體委員會隨而回復為立法局。

三讀

教育統籌司報告謂

《1996年僱傭(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
予以三讀並通過。

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規劃環境地政司報告謂

《1996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
予以三讀並通過。

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規劃環境地政司報告謂

《1996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經修正後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
予以三讀並通過。

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議員議案

委任專責委員會

葉國謙議員動議下列議案,並向本局發言:

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調查前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梁銘彥先
生離職事件及有關事宜;而該專責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
獲授權根據《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
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所賦予的權力。

議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3位議員及公務員事務司就議案發言。

葉國謙議員發言答辯。

議案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致謝議案

主席表示本局於上次會議表決贊成就議案提出之修正案。
他於是讀出經修正之議案:

本局感謝總督發表施政報告,但由於英國政府長期以來在
本港實施殖民統治及拒絕在本港推行全面民主,令港人的
民主權利長久以來遭到無理剝奪,對此,本局深表遺憾。

布政司及憲制事務司就經修正之議案發言。

下午4時01分,代理主席於主席暫時離席期間代為主持會議

房屋司、衞生福利司、保安司、運輸司及規劃環境地政司
就經修正之議案發言。

主席於下午5時05分恢復主持會議。

文康廣播司、教育統籌司、政務司及財政司就經修正之議
案發言。

梁智鴻議員發言答辯。

經修正之議案之議題付諸表決。由於主席不能從聽取聲音
表決判斷經修正之議案獲可決或是遭否決,因此他根據
《會議常規》第36(4)條下令本局點名表決。

主席宣布有22票贊成經修正之議案,23票反對。(表決紀
錄載於會議紀要英文版附件。)他宣布由梁智鴻議員動議
,經李卓人議員修正之議案已遭否決。

議員條例草案

首讀

《1996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

上述條例草案經過首讀,並依據《會議常規》第41(3)條之
規定,受命安排二讀。

二讀

《1996年僱傭(修訂)(第4號)條例草案》

梁耀忠議員動議二讀,並向本局發言。

二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主席表示按照《會議常規》之規
定,上述條例草案之二讀辯論應中止待續,而該條例草案
則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

《1996年香港大學(修訂)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香港及東南亞正教會條例草案》

恢復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動議二讀辯論。

二讀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二讀,並付委予全體委員會審議。

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

本局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審議下列條例草案:

《1996年香港大學(修訂)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2及3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香港及東南亞正教會條例草案》

下述條文納入本條例草案之議題經提出待議。

第1至13條之議題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三讀

李國寶議員報告謂

《1996年香港大學(修訂)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
予以三讀並通過。

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李家詳議員報告謂

《香港及東南亞正教會條例草案》

無經修正已通過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他動議此條例草案
予以三讀並通過。

三讀之議題經提出待議,付諸表決,並獲通過。

條例草案經過三讀並獲通過。

下次會議

按照《會議常規》,主席宣布本局休會,並宣布本局於一
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星期三續會。

會議遂於晚上6時45分休會。

主席黃宏發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香港
立法局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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