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848/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AJLS

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星期三)
時 間 : 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 : 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吳靄儀議員(主席)
    劉慧卿議員
    黃宜弘議員
    劉漢銓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
    鄭家富議員(副主席)*
    李柱銘議員*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李家祥議員*
    涂謹申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討論議程第I項
    副行政署長
    鄧國威先生
    助理行政署長
    余志穩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第II項
    律政署刑事檢控專員
    阮雲道先生
    律政署副刑事檢控專員
    梁兆基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3
    梁歐陽碧提女士
列席職員 :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高級主任(2)7
    曾慶苑小姐


I.1997年司法(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鄧國威先生與余志穩先生應主席之請,向與會各人簡介當局
的文件(隨立法局CB(2)540/96-97號文件發給議員),當中載
述下列建議:
  1. 修訂《最高法院條例》(第4章)、《地方法院條例》
    (第336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及
    《死因裁判官條例》(第14章),以便更改委聘最高
    法院大法官、地方法院法官、小額錢債審裁官和死
    因裁判官等司法人員的資格,使之切合時代的轉變;

  2. 修訂《裁判官條例》(第227章),准許警務人員或執
    達主任作出法定聲明,表示其本人已將傳票留交收
    件人最後或最經常居住地方的一名第三者代收,作
    為向收件人送達傳票的證明;

  3. 從《英國法律應用條例》(第88章)中刪除對聯合王
    國《1792年永久形式誹謗法令》中永久形式誹謗公
    訴案件審訊中法官及陪審團職能的條文的提述,並
    以具同等效力的適當條文取代《誹謗條例》(第21
    章)中的有關條文;及

  4. 廢除《一般借款及公債條例》(第72章)、《香港庫
    券(倫敦)條例》(第75章)、《政府物資條例》(第
    144章)、《基要商品儲備條例》(第146章)、《法
    律改革(雜項修訂)條例》(第350章)、《挪威海員
    會法團條例》(第1056章)、《巴黎外方傳教女修會
    法團條例》(第1088章)及《香港總商會特別救援基
    金條例》(第1127章),因為該等條例已過時或不合
    時宜。

司法人員的資格

2.余志穩先生回答黃宜弘議員時表示,法官是按司法人員敘
用委員會的推薦而委任,並無進行公開招聘。經討論後,主
席請秘書在會後致函司法機構政務長辦公室,要求提供以下
資料:
  1. 司法人員職位的申請人數,當中本地與海外申請人各
    佔多少;

  2. 法官的編制及現時在職人數,以及司法人員敘用委員
    會推薦委任人選所需的時間和其後填補職位所需的時
    間;及

  3. 高等法院特委大法官的編制及現時在職人數,以及填
    補所有空缺的計劃。
3.劉漢銓議員提到當局文件的第4段,並詢問聯合聯絡小組曾
否討論過當局為更新有關司法人員資格的過時條文而提出的
立法提案。鄧國威先生表示,該提案旨在更換不合時宜的條
文,而非將聯合王國的條文本地化,故未有諮詢聯絡小組。
當局亦認為此等擬議修訂符合《基本法》第九十二條。

4.鄧國威先生回答廖成利議員時告知與會各人,條例草案若
獲得通過成為法例,在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院有
資格執業為出庭代訟人的人士將有資格獲得委任。普通法適
用地區包括所有英聯邦國家(馬爾他除外)、美國、愛爾蘭共
和國及斐濟。余志穩先生亦表示已就擬議修訂諮詢法律專業
及司法機構,它們均同意以「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
取代與殖民地有關連的提述之議。對於主席查詢當局諮詢大
律師公會及律師會的時間是否充分,余志穩先生回應時表示
,兩會有三個星期考慮擬議修訂,並已書面作覆,表示對有
關建議並無意見。主席提出詢問,鄧國威先生向與各人保證
,引入此等修訂不會損及《基本法》所奉行確保延續現時法
律制度的原則。經討論後,當局同意考慮主席的建議,即在
條例草案加入附表,列載屬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國家。

5.議員關注到從美國招聘的法官未必能配合香港的法律制度
,鄧國威先生回應時解釋,候選人資格是評核他們整體上是
否適合獲委任的眾多因素之一。

6.劉漢銓議員表示,《基本法》第九十二條只訂明,香港特
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
用。但有關修訂會在法例中訂明此種委任。鑑於法律制度現
時運作良好,亦無需增加法官候選人的數目,他懷疑到底有
否必要作此等修訂。

7.主席總結謂,由於該立法提案涉及重大改變,故需在條例
草案提交立法局後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以作研究。

《裁判官條例》

8.廖成利議員提出詢問,余志穩先生表示,現時送達傳票的
做法會引致耗費資源的情況,因為若傳票是留交收件人最後
或最經常居住地方的一名第三者代收,負責送達傳票的警務
人員或執達主任須宣誓證明傳票已經送達。故此,當局曾就
此事諮詢司法機構,而司法機構同意有需要修訂《裁判官條
例》,容許有關的警務人員及執達主任在此等情況下作出法
定聲明,作為送達傳票的證明。若裁判官不信納送達傳票的
方式,例如傳票留交何人,則仍可要求有關的警務人員或執
達主任出庭宣誓證明傳票已經送達。當局回應主席時同意在
會後提供以下資料:
  1. 警務人員或執達主任須出庭宣誓證明傳票已經送達的
    案件有多少;及

  2. 法庭接受法定聲明足以證明已經送達傳票的案件有多
    少。

《誹謗條例》

9.主席提出詢問,余志穩先生確認聯合王國《1792年永久形
式誹謗法令》的四條條文會全部納入條例草案擬本。

《一般借款及公債條例》

10.黃宜弘議員提出詢問,余志穩先生向與會各人證實,由於
香港一直有盈餘,《一般借款及公債條例》不用已久。再者
,鑑於主權移交在即,實無需與聯合王國在籌集借款或發行
公債方面保持特別聯繫。議員贊同當局提出廢除該條例之議。

II. 律政署刑事檢控工作的檢討

11.法律顧問應主席之請,表示政府帳目委員會現正考慮核數
署署長報告書所載有關律政署刑事檢控工作的檢討(已隨立法
局CB(2)495/96-97號文件送交事務委員會委員),並會在三個
月內向立法局提交報告。故此,他建議事務委員會委員集中
討論一般政策方面的事宜,避免商議經審核的具體個案。經
討論後,與會各人同意集中討論法律服務的質素、影響服務
質素的因素及當局的有關政策。

12.阮雲道先生應主席要求,向議員簡介:

  1. 工作小組對律政署刑事檢控科決策程序的意見及建議;

  2. 核數署署長認為需改進的工作範疇及其建議;及

  3. 當局的回應。
13.主席提述報告書第7.25段,並對刑事檢控科人員年資下降
表示深切關注。阮雲道先生告知與會各人,刑事檢控科的16
個組別各由一名副首席檢察官統轄,他們在取得專業資格後
,平均有16年的工作經驗。副首席檢察官由一名副主管輔助
,該名副主管通常是高級檢察官,並且在取得專業資格後,
最少有10年的工作經驗。副主管級檢察官手下有專業年資不
等的高級檢察官或檢察官。新招聘的檢察官通常在獲取法學
專業證書後有五年工作經驗,並會接受為期10星期的密集訓
練,才被委以法庭檢控工作。梁兆基先生補充,刑事檢控科
的編制共有112個檢察官職位,但在職人數只有99人。他們
包括23名首長級人員(當中包括三名首席檢察官、一名顧問
及16名副首席檢察官)、45名高級檢察官及31名檢察官。檢
察官在獲取法學專業證書後,平均有五年零五個月的專業年
資,而高級檢察官的專業年資平均為12年零10個月。阮雲道
先生向與會各人保證,在委派案件時,他會按案件的複雜程
度將之派予具有相應專業經驗的檢察官。當局同意按主席其
後提出的要求,在會後提供資料,列述刑事檢控科各人員的
年資。

15.據核數署署長報告書所載,檢察官職系共流失了65名人員
,有見及此,劉慧卿議員詢問會否不論職級高低而循公開招
聘途徑羅致經驗較豐富的訟務律師填補空缺。阮雲道先生答
謂,新招聘人員通常屬檢察官或高級檢察官職級,至於是否
公開招聘首長級人員,則屬政策決定。再者,刑事檢控科所
有首長級職位已悉數填補。該科亦正推行培訓職位計劃,訓
練合適人員執行首長級職務。不過,他應劉漢銓議員要求,
答允與律政司商討若有首長級職位空缺時,能否以公開招聘
方式填補部分空缺。

16.議員其後詢問,流失65名檢察官職系人員是否與本地化政
策有關,阮雲道先生解釋,該65名人員大部分是高級檢察官
,當中因本地化計劃而離職的少於10人,其他是因調職或本
身另有計劃而離職。該科因而委聘本地人員填補空缺。他確
實表示,當局不會犧牲服務質素來施行本地化政策。當局應
主席與劉慧卿議員要求,同意在會後提供列表,載述該65名
人員的年資、職級及離職原因。

17.黃宜弘議員提出詢問,阮雲道先生表示,刑事檢控科在提
起檢控前,會考慮有否充分起訴理由,以及案中被告被定罪
的機會,當中並不涉及政治考慮因素。該科現已使用新案件
報告表格,規定檢察官須在案件審結後在報告內提供更詳細
資料。若案件報告有欠詳盡,管理階層會要求主控官提供進
一步資料。

18.主席提出詢問,阮雲道先生表示,在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時
,刑事檢控科所遵行的原則與英國檢察部所遵行的相若。若
案件證據不足或定罪機會不大,該科便不會提起進一步檢控
行動;若案件能通過證據測試,主控官會進而考慮公眾利益
元素,然後才決定檢控與否。

(會後補註:律政署刑事檢控專員已提供所需資料,有關資料
已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隨立法局CB(2)844/96-97號文件發
給議員。)

19.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十時三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 on 12 Aug,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