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523/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BCS

立法局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星期四)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任善寧議員(主席)
    莫應帆議員(副主席)
    陳偉業議員
    楊孝華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文康廣播司(文化及康樂)
    鄧國斌先生

    署理首席助理文康廣播司(文化事務)
    鄧智良先生

    議程第III項

    首席助理工商司
    甄美薇女士

    總海關監督(口岸管制)
    潘揚光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議程第III項

    亞洲藝術

    總編輯
    雪月女士

    議程第IV項

    市政局

    市政總署

    助理署長(博物館及圖書館)
    陸梁惠賢女士

    市政總署
    香港藝術館
    總館長
    曾柱昭先生

    區域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議員
    蔣月蘭女士

    區域市政總署
    助理署長(文娛)
    蔡淑娟女士

    香港藝術發展局
    香港藝術發展局主席
    周永成先生

    秘書長
    何李惠馨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2
    徐偉誠先生


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2)131及132/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七日及十月三日兩次會議的紀要獲
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局CB(2)196/96-97(01)號文件)

2. 議員同意,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星期一)下午二
時三十分擧行的下次會議將集中討論「體育發展的政策
及撥款事宜 ( 特別就向市民提供的基本訓練及向精英運
動員提供的專門訓練進行討論 ) 」。屆時將邀請當局、
兩個市政局、香港體育發展局及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暨奧
林匹克委員會的代表出席會議。

III. 一九九七年前後處理中國古物的
問題

(立法局CB(2)196/96-97(02)-(04)號文件)

進出口古代文物的現行管制措施 3. 關於立法局CB(2)196/96-97(02)號文件所載當局文件的
第2段,潘揚光先生指出,《進出口條例》(第60章)適用
於貨品而非個人物品。海關並不禁止不屬禁制物品的個
人物品(包括古代文物 ) 在本港進出口。甄美薇女士補充
,要從中國攜帶古代文物來港的人士,須遵守規管文物
出口的中國法律。

一九九七年主權移交後的情況

蘇富比的書面陳述

4. 主席匯報,按提出有關議題的黃錢其濂議員建議,事
務委員會曾聯絡佳士得及蘇富比,但兩家公司均未能出
席會議。蘇富比已發出簡短的書面陳述 ( 載於立法局CB
(2)196/96-97(04)號文件),促請政府及有關當局及早澄清
關於一九九七年後處理香港古物的問題。

5. 由於蘇富比未有詳細說明其要求「澄清關於一九九七
年後處理香港古物的問題」所指為何,陳偉業議員懷疑
當局在文件中是否已回應蘇富比關注的事項。因此,他
要求當局跟蘇富比了解此事,有需要時向事務委員會匯
報。

收藏家關注的事項

6. 應莫應帆議員要求,甄美薇女士答允就一九九六年十
月二十二日電視播映的「九七透視」節目中提到收藏家
關注之事,作深入了解。鄧國斌先生強調,中國當局已
主動作出保證,正如當局文件第 6段所載:在「 一國兩
制」的模式下,有關香港保護傳統文物的政策和推行工
作,會繼續由日後成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決定和推行,
中國政府無意把其保護傳統文物的法律和規例引伸至香
港。當局會把是項保證轉告藝術發展局(以下簡稱「藝展
局」,並會回應其他與此有關的任何疑問或關注。

中國當局所作保證的正式紀錄

7.主席查詢,當局文件第6段所載的保證有否正式紀錄,
例如會議紀要等。鄧國斌先生答謂並無此等正式紀錄,
但若有需要,他會考慮與中國當局商量就此事發出諒解
備忘錄。然而,他認為無必要發出諒解備忘錄,因為當
局已就一九九七年六月後處理中國古物的問題,在工作
層面上與中國當局達成共識。

8. 主席認為,諒解備忘錄是中國當局與香港政府的正式
紀錄,將可釋除公眾對規管文物的中國法律可能會引伸
至香港的不明朗情況及關注。

9. 陳偉業議員認為諒解備忘錄並不需要。正如當局文件
第 5 段解釋,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之後,文物進出口是香
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宜,要求中國政府發出諒解備忘錄,
即是邀請他們干預香港事務。

10.顏錦全議員亦認為諒解備忘錄並非必要,因為根據《
基本法》,私人財產包括古物在內均受保護,而且規管
文物的中國法律並不會引伸至香港。

11.雪月女士表示,當她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到上海時,在
會晤中國官員後所得的理解是,有關文物的中國法律在
一九九七年六月之後可能會引伸至香港,故此她要求當
局與中國政府聯繫,澄清此方面的矛盾。

12.陳偉業議員認為此中的矛盾應由中國政府而非香港政
府解釋,香港政府在其文件中已清楚表明立場。

13.莫應帆議員認為,當局應發出正式聲明或召開記者招
待會,回應此事引起的關注。

14. 鄧國斌先生重申當局在該文件第6段作出的保證。他
會向雪月女士提供載述古物諮詢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九
月訪問北京的新聞稿副本一份;在該次訪問中,中國當
局曾作出有關保證。當局亦會透過適當渠道公布此等保
證,並歡迎新聞界報道事務委員會在會議上的商議過程。

(會後補註:當局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隨立法局
CB(2)323/96-97號文件把有關新聞稿副本送交雪月女士。)

IV. 提供場地推廣本地視覺藝術

(立法局CB(2)196/96-97(05)-(08)號文件)

15.鄧國斌先生表示,當局全力支持本地視覺藝術的發展
,但在政府建築物內陳列藝術作品則有實際困難。不過
,此類陳列申請會由政府產業署進行考慮。

16.陳偉業議員認為,本地藝術作品除了在兩個市政局選
定的場地陳列外,還應在公眾聚集的地方陳列。在這方
面,文康廣播科應擔當更積極的角色,向政府產業署及
公共機構如機場管理局、九廣鐵路公司(立法局
CB(2)196/96-97(08)號文件所載、由該公司提交的意見書
已於會議上提交 ) 及香港地下鐵路公司尋求支持,在其
物業內撥出場地,用作推廣本地視覺藝術。莫應帆議員
認為,當局應帶頭推動,制訂政策,在政府物業範圍內
撥出指定空間,以作陳列藝術作品之用。

17.鄧國斌先生回應謂,文康廣播科贊成提供公眾場地作
陳列本地視覺藝術作品用途,並會諮詢有關決策科及藝
展局,以研究議員的提議。他答允在四個月後向事務委
員會報告此事。周永成先生表示,當局雖負責就此事制
訂政策,但藝展局樂意在裝設及挑選藝術作品方面提供
意見,以及協助聯絡本地藝術工作者。

18.周永成先生回答顏錦全議員的查詢時指出,藝展局並
無收藏藝術作品作陳列之用。該局會繼續協助本地視覺
藝術工作者陳列其作品,但在尋找公眾展覽場地方面有
困難。就此,議員同意事務委員會應致函機場管理局、
房屋委員會、房屋協會、九廣鐵路、土地發展公司、香
港地下鐵路公司及香港地產建設商會,促請各機構給予
支持,在其物業內提供更多場地,以陳列本地藝術家的
視覺藝術作品。(會後補註:主席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六日致函該七個機構。土地發展公司回應表示打算在西
環街市提供地方,陳列本地藝術家的視覺藝術作品。)

19.議員認為,本地藝術作品應在新機場及香港會議展覽
中心擴建部分陳列。鄧國斌先生表示,機場管理局曾邀
請本地藝術家就新機場陳列藝術作品之事給予意見。他
會把議員的意見轉達負責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擴建部分建
築工程的工商科。

添購本地藝術作品

20.陸梁惠賢女士表示,市政局博物館委員會日前已同意
向市政局建議從合適的新工程計劃的建設成本中撥出款
項,用以委託本地藝術家創作作品,以供在新設施內陳
列。確實的數額和合適的工程計劃,將由博物館委員會
和財務委員會決定。蔣月蘭女士指出,區域市政局 ( 以
下簡稱「 區局 」)轄下的建設工程事務委員會已於一九
九六年七月原則上批准在一些區局建設工程計劃中預留
1% 建築費,以作相類的用途。但區局目前尚未擬定這
項構思的細則。

21.就當局有否作同類安排,預留款項添購本地藝術作品
一事,鄧國斌先生回答時表示目前並無關於此類安排的
政策。文康廣播科會諮詢有關決策科及藝展局,以考慮
制訂此項政策,以期日後在政府建築物的建設工程計劃
中撥出若干比例的款項,添購本地藝術作品。文康廣播
科亦會研究在政府現存的建築物內多撥空間陳列藝術作
品 (特別是本地藝術家的作品)的提議。他打算在一九九
七年二月就有關問題向事務委員會匯報。

22. 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二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曰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