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710/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2/PL/CA

立法局憲制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四時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司徒華議員(主席)
    劉漢銓議員(副主席)
    夏佳理議員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楊孝華議員
缺席委員:
    涂謹申議員*
    楊 森議員*
    朱幼麟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憲制事務司
    吳榮奎先生
    副憲制事務司
    黎以德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3
    梁歐陽碧提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高級主任(2)7
    曾慶苑小姐


憲制事務司就一九九六年總督施政
報告行的簡報會

主席歡迎憲制事務科的政府官員出席是次會議,向議員簡述
當局的政策大綱。

2.吳榮奎先生告知與會各人,憲制事務科負責協調香港政府
為主權過渡所做的各項準備工作,其中兩個主要的工作範疇
為:參與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以及與籌備委員會(籌委會)
和候任行政長官合作。他繼而向議員講述一些較重要的事宜
,包括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成果、聯合聯絡小組在主權移交
前須完成的重要事務,以及香港政府向籌委會和當選的候任
行政長官提供的協助。

跨越一九九七年的事宜

3.李永達議員詢問,候任行政長官在年底選出後,香港政府
是否仍須就關乎香港內部事務的事宜向聯合聯絡小組匯報,
並徵求中方的同意。吳先生回應時表示,當局首要的原則是
確保主權順利移交,而聯合聯絡小組則負責討論過渡事宜。
他又指出,聯合聯絡小組與候任行政長官的關係會視乎多項
因素而定,其中包括當時的情況。李議員接著以西部走廊鐵
路的動工日期為例,詢問當局會就此事諮詢候任行政長官,
還是聯合聯絡小組。吳先生答稱,如動工日期在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前,香港政府會作出決定。然而,如計劃的籌備工
作未能完成,以致建造工程不能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動
工,則此事會交由未來的特別行政區(特區)政府決定。就此
,吳先生請議員注意,《聯合聲明》清楚訂明,聯合王國政
府負責香港的行政管理,直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為止。

選擧候任行政長官

4.張文光議員詢問,聯合聯絡小組曾否考慮有關選擧候任行
政長官的事宜,特別是選擧開支上限及防止賄選和舞弊的措
施。吳先生表示,基於保密規則,他不能透露聯合聯絡小組
的討論事項。然而,他可確實表示,香港政府及英國政府曾
屢次向中方清楚表明,上述選擧應按照香港市民的意願,以
公開及公平的方式進行。至於選擧的細節安排,吳先生表示
,這是籌委會而非香港政府的事。由於香港政府負責香港的
行政管理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而上述選擧又即將在本
港進行,張議員詢問,選擧過程一旦發生舞弊行為,又或出
現違法活動的指稱,香港政府會採取甚麼行動。吳先生回應
時重申,香港現行的選擧法例並不涵蓋上述選擧,故不能引
用本地選擧法例的條文,來規管候任行政長官的選擧。鑑於
法例存在此「真空情況」,張議員詢問吳先生,香港政府會
否向聯合聯絡小組提出此事,請其商議有關事宜。吳先生回
應時強調,候任行政長官的選擧由中國政府安排,並非由香
港政府負責。然而,按一般原則,香港政府會採取行動,對
付觸犯香港法律的人。

法律本地化及引渡犯罪者

5.劉慧卿議員要求當局提供法律本地化工作的最新資料,吳
先生就此表示,現時有若干法律本地化的建議,仍待與中方
討論。香港政府的目標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法律
本地化計劃。吳先生又表示,迄今仍有九個項目有待中方同
意,包括《官方保密法》、《海事公約法》,以及各條與商
業法律、移交被判刑人士、民航和電訊有關的條例。吳先生
表示,他希望有關協議能夠及早達成,使各條本地化條例草
案得以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前制定成為法例。關於就民事、刑
事及商業法律事宜與中國合作的問題,吳先生告知與會各人
,香港政府及本港巿民已再三向中國反映所關注及憂慮的事
項。另一方面,當局已就引渡犯罪者問題,與中國展開磋商
。劉議員繼而詢問,有關引渡犯罪者事宜的磋商會否陷入僵
局,原因是中國實施死刑,而香港則已廢除死刑。吳先生表
示,他不想預先對此事作出判斷。但他指出,根據香港與其
他國家簽訂的移交逃犯協議,其中一項原則是:如犯罪者所
犯的罪行會導致其在提出引渡要求的國家被判死刑,當局不
會作出移交逃犯安排。

與候任行政長官合作

6.葉國謙議員問及當局曾否與中方交流初步意見,商討與候
任行政長官合作的可行方法,吳先生回覆時表示,雙方只是
交流了一些初步想法。擧例而言,當局預期在候任行政長官
選出後,為其安排簡報會,提供所需的背景資料。吳先生指
出,香港政府會致力為候任行政長官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
以便其籌組未來的特區政府。

7.此外,廖成利議員提出以下問題,要求當局作出澄清:

  1. 候任行政長官的辦事處設在何處?候任行政長官選出後
    ,在一九九七年一月至六月期間會否獲得薪酬;若然,
    款項由哪個政府支付(是香港政府還是中國政府)?
  2. 律政署法律草擬科會否協助候任行政長官草擬有關永久
    居留權的條例草案?
  3. 鑑於終審法院將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成立,終審法
    院大法官的任命由哪個立法機關批准(是現時的立法局還
    是臨時立法會)?政府對此事的理解為何?

吳先生告知與會各人,廖成利議員所提出的各項事宜,有關
方面至今仍未作出深入討論。他表示,一俟候任行政長官選
出,當局會與其跟進此等事宜。

8.楊孝華議員注意到,憲制事務科在《政策大綱》中所作的
承諾之一,是候任行政長官獲得任命後,即會向其提供協助
。他詢問,候任行政長官何時才視為正式獲得中央人民政府
任命。他表示,由推選委員會擧薦行政長官人選至中央人民
政府作出任命,可能相隔一段時間。吳先生解釋,當局所著
重的並非任命時間。他堅稱,候任行政長官一旦選出,當局
即會根據三項既定原則,向其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未來
特區政府的籌組工作得以迅速進行。

9.議員既無提出其他問題,會議於下午四時五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五日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