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448/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CA


立法局
憲制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 (星期一)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司徒華議員(主 席)
    劉漢銓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楊 森議員
    朱幼麟議員
    葉國謙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華明議員*

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廖成利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

憲制事務司
吳榮奎先生
副文康廣播司
鄧國斌先生
副憲制事務司
吳錫漢先生
首席助理憲制事務司
譚贛蘭小姐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3
梁歐陽碧提女士

列席職員 :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高級主任(2)7
曾慶苑小姐



I. 通過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會議的紀要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會議的紀要(已隨立法局CB(2)115/96-97
號文件所載議程附錄I發出)無需作出修正,獲得確認通
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 下次會議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一)上午 十時四十五分舉行。與會各人通過,下次會議除討論 「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進展」及「有關香港特別行 政區第一屆政府的產生及與籌備委員會合作的事宜」兩 項常設的議題外,亦會商議下述兩項:

  1. 選舉事務處實施電腦化投票及點票系統的進
    度;及

  2. 法律本地化法例如未能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前制定所造成的不利經濟後果及社會影響。

(當局代表在此時獲邀加入會議。)

III. 立法局與兩個市政局的憲制關係

3. 鄧國斌先生表示,兩個市政局(即市政局及區域市政 局)在憲制上屬獨立的法定機構,各自受有關的條例所 管限,而且在政策制訂及開支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權。 他強調,文康廣播科對兩個市政局並無政策上的責任, 只負責為其擔任下述總務職能:

  1. 當局與兩個市政局之間的一般聯繫;

  2. 擔當聯絡橋樑,方便當局與兩個市政局磋商 不屬任何決策科職責範圍內的事項;

  3. 將兩個市政局的財政報告及年報提交立法局 省覽,並代表兩個市政局,向立法局提交與 兩者有關的擬議新法例或對現行法例所作的
    修訂;

  4. 代表兩個市政局在立法局回答質詢;及

  5. 如有需要,協調兩個市攻局、香港藝術發展 局及香港體育發展局在康樂、文化及體育方
    面的政策。

鄧先生應主席所請,答允以書面載述文康廣播科為兩個 市政局擔任的總務職能,供議員參閱。

4. 周梁淑怡議員對現行機制表示不滿,因為在此機制下, 兩個市政局所擬訂的政策無需經立法局審議。她詢問當 局會否檢討現行制度,以便立法局既可與兩個市政局進 行有效溝通,又可對其加以監察。她亦問及市民如何能 從兩個市政局獲取資料或文件。

5. 鄧國斌先生表示,《市政局條例》及《區域市政局條 例》規定,兩個市政局經核數署署長審計的財政報告須 提交立法局省覽。代表兩個市政局的兩位立法局議員可 擔當橋樑的角色。市民投訴兩個市政局行政失當的個案, 須接受申訴專員的調查。兩個市政局的秘書處可提供所 需的資料或文件。

6. 法律顧問在回答楊森議員的問題時表示,市政總署及 區域市政總署的職員雖然是公務員,但實際上向兩個市 政局負責。在憲制方面,法律顧問告知與會各人,《英 皇制誥》及《皇室訓令》並無就兩個市政局的設立作出 規定。兩個市政局是通過一九七三年制定的《市政局條 例》及一九八五年制定的《區域市政局條例》分別成立 的。兩個市政局隨後成為本港憲制架構的一部分,並擁 有財政自主權及本身的權力與職能。兩個機構須向總督 負責,而總督可向兩者發出指示。法律顧問提醒與會各 人,雖然立法局議員可透過與兩個市政局政策有關的條 例草案或附屬法例的立法程序,或在立法局會議上提出 有關兩個市政局的質詢,對兩個市政局施加影響,但在 法律上卻無訂明兩個市政局須向立法局負責。議員如希 望就關乎兩個市政局的事項或政策尋求澄清,可邀請其 派出代表出席有關事務委員會的會議。至於來自兩個市 政局的立法局議員所擔當的角色,法律顧問表示,現行 憲制並無明確規定,該兩位議員是在所有事務上代表兩 個市政局,或是擔當立法局和兩個市政局的溝通渠道。

7. 吳榮奎先生在回答葉國謙議員時證實,倘若立法局議 員就關乎兩個市政局的事項提出質詢,而該等事項又涉 及所轄的政策範疇,則有關的決策科會在適當的情況下
回答議員的質詢。

8. 周梁淑怡議員認為,當局應設立一套機制,使立法局 議員可在兩個市政局制訂政策之前,先與兩者進行討論。

9. 主席總結時表示,立法局可利用文康廣播科的橋樑角 色,向其提出關於兩個市政局的問題。主席在回應周梁 淑怡議員時表示,倘若議員仍希望在內務委員會之下設 立若干正式渠道,藉以監察與兩個市政局有關的事宜, 則可向內務委員會進一步提出此事。

    (鄧國斌先生於此時離開會議。)

IV. 香港政府為防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 行政長官推選過程出現賄選舞弊情況而將 會採取的行動

10. 吳榮奎先生請議員參閱憲制事務科向議員發出的文件 (已隨立法局CB(2)115/96-97號文件所載議程附錄III送 交議員參閱),並表示當局所得的法律意見證實,現行的 選舉及反貪污法例,包括《選舉規定條例》、《立法局 (選舉規定)條例》、《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條例》 及《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並不涵蓋行政長官的推選 過程。李永達議員提述憲制事務科文件的最後一段,並 表示儘管推選委員會小組最終也會擬備一套有關推選委 員會委員行為的指引,但由於賄選行為可能已經發生, 該小組實未有及時採取行動。李議員就此提出詢問,吳 榮奎先生回答時證實,香港政府已設法向中方反映議員 及市民的願望,申明他們希望該推選過程公開而且公平。 至於推選過程的詳細安排,吳先生表示,他不能代表中 方就此發言。劉漢銓議員接著表示,據他了解,推選委 員會小組會擬備一套指引,確保推選過程以公開和公平 的方式進行。該套指引一經定出,會提交籌備委員會討 論及通過。葉國謙議員指出,香港已備有一套全面的選 舉及反貪污法例。他詢問香港政府會否考慮將之推薦給 中方,以方便推選委員會小組進行工作。吳先生表示, 香港政府一向願意向任何人提供有關其政策及法例的資 料。他表示,如有此要求,當局可隨時提供所需的資料, 但當局至今仍未接獲此類要求。

11. 張文光議員表示,選舉及反貪污法例初時不適用於鄉 議局和鄉事委員會的選舉,但該等機構的選舉最終亦須 受有關法例所規管。他詢問當局會否考慮沿用上述先例, 採取措施將法例的範圍延伸至包括該推選過程。吳榮奎 先生答稱,第一任行政長官的推選事宜須由中方安排, 香港政府不宜插手干預。法律顧問在回答張文光議員時 表示,《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是否要作出修訂,藉以 將該推選過程納入適用範圍內,是政策上而非法律上的 事宜。楊森議員亦請法律顧問提供意見,申明議員提出 議員條例草案,將現時規管與選舉有關的違法行為的法 律條文延伸至適用於該推選程序,在法律上是否合宜之 舉。法律顧問表示,從憲制的觀點而言,議員可提交任 何條例草案在立法局辯論及通過,但該條例草案如涉及 動用政府收入或須由該等收入負擔,則須獲總督授權或 許可,方可提交立法局。然而,他指出,立法局通過並 呈交總督批准的條例草案,最終會否獲得批准,則是總 督本人決定的事。根據《英皇制誥》第VII條,總督在 考慮應否對某條條例草案給予批准時,會考慮草案本身 是否旨在維持香港的和平、秩序及良好管治此一因素。 就此方面,法律顧問答允以書面就有關事宜提供意見。

12. 劉慧卿議員關注到,中國當局按其所訂的指引監察推 選委員會委員的行為時,或會挑戰香港政府的權威。吳 先生表示,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管治香港,是香港 政府的責任,基於此點,根據本身所訂的法律條文,處 理任何違反香港法例的事宜,亦是香港政府的責任。

13. 法律顧問在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表示,在學生會及賽馬 會的委員選舉中所發生的違法行為,可訴諸法院要求民 事仲裁,因為該等機構屬私人機構。

V. 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進展

14. 吳榮奎先生應主席所請向議員簡介當局的文件,講述 聯合聯絡小組的工作進展及聯合聯絡小組第三十七次會 議所取得的成果(已隨立法局CB(2)115/96-97號文件附錄
IV及V送交議員參閱)。

法律適應化

15. 楊森議員察悉,當局已向中方提交約420條條例和有 關附屬法例適應化的詳細建議,並會在一九九六年年底 前將餘下的200條條例的適應化建議提交中方。他對法 律適應化計劃能否在主權移交前完成表示關注。吳榮奎 先生答稱,由於工作進展良好,當局抱樂觀態度,預期 工作可按預定日期完成。

交接儀式

16. 李永達議員認為,由於交接儀式標誌著英國將主權移 交給中國,兩國應與香港共同分擔儀式的費用。他詢問 香港政府有否在聯合聯絡小組會議上提出此事討論。吳 榮奎先生在回答時表示,香港政府並無接觸英國或中國, 要求兩國承擔交接儀式的部分費用,原因是此事直接與 香港有關,根據國際慣例,費用應由香港承擔。再者, 交接儀式對香港是一項歷史性的活動,而所涉開支亦是 香港應能負擔的。此個歷史性的交接儀式將廣受宣傳, 惹人注目,故此是向全世界宣傳香港的最好機會,而所 費開支亦是值得的。然而,李永達議員指出,歷史上並 無任何主權移交的先例可資參照,吳先生所引述的國際 慣例只適用於奧林匹克運動會一類的活動。令他尤感不 滿的是榮耀由三方面共享,但費用則由香港獨力承擔。 然而,他質疑為何香港願意為該儀式花費大筆金錢,而 不肯將款項用在那些亟需更多資助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受助人身上。

17. 吳榮奎先生在回答葉國謙議員的詢問時表示,中英雙 方仍未就出席儀式的嘉賓名單進行磋商。他會與有關的 決策科了解情況,才可告知議員當局會否預先將有關名 單送交立法局備悉。

居留權

18. 李永達議員表示,最近有很多巿民查詢香港居留權的 問題,尤其受到關注的是一些已移民外國並獲得外國公 民身分的前香港居民是否需要在主權移交前專程回港, 以保證其香港居留權得以延續。他問及香港政府會否積 極向聯合聯絡小組跟進此事,以便中英雙方及早就此事 達成協議。吳榮奎先生答稱,香港政府了解巿民對有關 事宜的關注和焦慮,而且認為此事應盡早獲得解決。他 繼而向出席的議員保證,此事已取得良好進展,香港政 府會繼續與中方磋商,謀求早日就此事達成協議。

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尚待處理事項的清單

19. 劉慧卿議員察悉,在<聯合聯絡小組第三十七次會議 工作成果>此份文件的附件B中,當局並無列出聯合聯 絡小組在主權移交前仍須處理的事項。她對香港及中國 就刑事事宜的法律及程序安排,尤感關注。關於該等法 律及程序安排,吳榮奎先生表示,他曾在多個場合及其 他事務委員會的會議上向立法局議員再三解釋此事,申 明香港政府雖然多次提出此事,但中方堅決認為香港特 別行政區與中國其他地方之間的司法關係,是與中國主 權有關的事,不屬聯合聯絡小組的職責範圍。

20. 關於雙邊及多邊協定,吳先生告知與會各人,現時仍 有數項協定尚未達成協議。他答允向議員提供進一步的 資料,開列聯合聯絡小組尚未取得協議的協定。

VI. 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的產生 及與籌備委員會(籌委會)合作的事宜

21. 吳榮奎先生告知與會各人,當局已應籌委會的要求, 多次向其提供資料及協助,包括下述各項:

  1. 簡介新機場工程計劃及有關開支;及

  2. 聯絡處作出安排,以便籌委會使用電視及電
    台時段進行廣播。

22. 吳先生在回答主席時申明,聯絡處隸屬憲制事務科, 職責是擔當香港政府與籌委會之間的聯絡中心。該處亦 負責向籌委會提供所需的協助,並確保香港政府與籌委 會有簡易便捷的渠道作出溝通。吳先生表示,有關方面 如需任何協助,應透過籌委會秘書處向籌委會提出。

23.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十二時四十分結束。


*──非委員的議員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13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