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668/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1/PL/EA/1

立法局環境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星期二)
時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陸恭蕙議員(主席)
    謝永齡議員(副主席)
    何承天議員
    梁智鴻議員
    黃秉槐議員
    葉國謙議員
    莫應帆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啟明議員
缺席委員:

    劉慧卿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所有議項

    副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
    鄧國斌先生

    環境保護署署長
    羅樂秉先生

    議程第III至V項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
    林錦平小姐

    環境保護署

    助理環境保護署署長(空氣質素)
    謝展寰先生

    環境保護署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
    朱志明先生

    議程第V項

    首席助理運輸司
    黃慕玲女士

    運輸署

    首席運輸主任/管理
    陸汝均先生

    機電工程署

    一般服務經理
    黎仕海先生

    機電工程署

    高級機電工程師
    彭耀雄先生

    議程第VI項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規劃部)
    黃永康先生

    規劃署

    陳品松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法律事務部顧問
    杜俊能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高級主任(1)1
    袁家寧女士






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席上提交的(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待議事項)

1.議員通過商定在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擧行的事務委員
會下次會議上,討論以下事項 ─

  1. 興建架空電纜(會邀請立法局經濟事務委員會及衛
    生事務委員會委員獲邀參與此議項的討論);

  2. 放射性廢物的處理方法;及

  3. 淡水的質素。
(會後補註:應當局所請,事務委員會在議程內加入已
把另一議項「 一九八九年環境白皮書《對抗污染莫遲
疑》第四次工作進度檢討」此議項納入議程內隨。)

2. 議員注意到,事務委員會定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
日上午八時三十分擧行特別會議,討論工商業污水附加
費檢討,並將於五月底與立法局衛生事務委員會擧行聯
席會議,討論中央焚化設施。

(會後補註:上述聯席會議定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
上午十時三十分擧行。)

II. 上次會議後所發出的參考文件

(立法局CB(1)890及959/96-97號文件)

3. 議員已得知,在察悉,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事務
委員會會議後發出的文件共有以下兩份 ─

  1. 青衣行動組就青衣化學廢物處理中心致事務委員
    會的兩封函件,以及當局的回覆;及

  2. 當局講述把新啟用的排污設施撥歸污水處理服務
    營運基金的建議的參考文件。

III. 建造工程塵埃管制

(立法局CB(1)965/96-97(01)號文件)

4.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向議員簡述當局提交
的參考文件。議員察覺到在進行察建造工程進行時所
產生的過量塵埃是時常見的引起投訴來源。塵埃除對
鄰近居民造成滋擾外,同時亦會增加空氣中一種名為
總懸浮粒子的污染物的數量。為防止產生過量的塵埃
,當局建議實施管制計劃,規定建造工程的承建商必
須就不同的建造工程實施指定的塵埃抑制措施。當局
經諮詢建造業後建議訂立擬備該計劃,計劃的詳情載
於擬議的空氣污染管制 (建造工程塵埃) 規例(該規例)
內,藉此實施管制計劃。根據該規例,建造工地的承
建商須遵守該規例附表所載的中有關的塵埃管制規定
,有關的最典型的規定大致包括計有安裝及適當使用
塵埃控制系統、圍蔽及妥善貯存易生塵埃的物料,或
向它們噴灑水或塵埃抑制化學劑、處理未鋪設的地面
和實施工地管理措施。

5.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進一步闡明,為執行
有關該規例的目的,規例已根據建築工程的按規模及
其產生塵埃的可能性,把它們分類為應呈報工程、規
管工程和除外工程。應呈報工程指規模大而容易產生
塵埃的工程,例如填海、平整工地、和拆卸建築物等
工程。倘工程被界定為應呈報工程,承建商須在展開
該工程前通知會環境保護署 (環保署)。,此擧令讓環
保署可定期巡視有關的工程工地,確保承建商遵守塵
埃管制的規定。至於規管工程,它包括的規模較小,
和產生塵埃的可能性較低的工程,環保署會進行抽樣
調查這類工程的工地,以確保承建商採取與該符合工
程類別有關的塵埃管制措施。除外工程包括在封閉範
圍內進行且不易產生塵埃的工序程。雖然這類工程的
工地不受規例管制,但在非原地貯存和處理易生塵埃
的物料時,則仍受管制。當局估計該規例會令約50 000
個建造工地受到管制。

6.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及環境保護署助理署
長(空氣)在回應議員問及有關實施詳情細節的詢問時,
補充以下述資料 ─

  1. 承建商有關方面在擬進行應呈報告工程前須採用
    指明表格作出呈報通知,並在呈報內涵蓋表格須
    包括指明的詳情。此擧這樣令環保署便可透過積
    極監管和巡視有關的工程工地,以確保有關方面
    承建商遵守塵埃管制的規定。

  2. 倘車輛載有易生塵埃物料來回建造工地,所載的
    物料須在運載全程以清潔和不滲透而且清潔的的
    隔塵布完全覆蓋,以確保易生塵埃物料不會溢出
    撒落在地。當局已與屋宇署研究有關使用有蓋車
    輛運載易生塵埃物料的可能性,但總結果認為並
    不可行。事實上,使用開放式的車輛亦符合國際
    標準。除該規例外,運載易生塵埃物料除受該規
    例管制外,亦受其他地方市政法律例所規管。

  3. 如屬道路開掘或重鋪工程,任何已掘出的易生塵
    埃物料或堆存易生塵埃物料應灑水以保持整個表
    面濕潤。此種灑水方法應可大大減少塵埃的產生。

  4. 除非有堆存易生塵埃物料,否則除堆存易生塵埃
    物料外,道路開掘或重鋪工程本身無需使用圍板
    。然而,進行該等這類工程時,應附以使用有效
    的除吸塵及瀘塵器。在斜坡進行的工程亦無需使
    用圍板,因為此擧並不可行。為保護環境,圍板
    的木塊應該循環再用。
7. 議員認為應使用科學方法量度建造工程所產生的塵埃
量應使用科學方法,以便監察承建商是否遵守塵埃管制
的規定的遵守情況,並評估塵埃抑制措施的成效。環保
署助理署長(空氣)在回應時強調,建築工地的塵埃來自
各個不同的來源,而非來自所不單是進行中的建築工程
。在制訂措施當局考慮打擊針對不遵守塵埃管制規定的
情況而採取行動前,當局須搜集足夠的證據。為評估塵
埃管制規定的遵守情況,當局認為到地盤巡視以確保有
關方面承建商切實執行務實的塵埃管制措施較即場量度
所產生的塵埃水平更為有效。為確保塵埃抑制措施奏效
,當局會向承建商提供詳細和具體的實施指引。倘若承
建商雖然已實施塵埃管制措施,但工地所產生的塵埃仍
對附近居民造成滋擾,當局會要求承建商改善有關情況
,否則可能會向其採取法律行動。鑑於當局已顧及人手
及時間不足方面的限制,當局並且認為擬建議的計劃可
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8. 議員希望十分關注當局確保是否已充分徵詢建築業已
獲充分諮詢有關對該計劃的意見。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
政司(環境)及環保署助理署長(空氣)在回應時報告表示,
當局在設計該計劃時已與香港建造商會緊密合作,以確
保其該會接受該這項計劃。事實上,原先的建議是一個
屬批准領取許可證的制度,後來才轉為呈報制度,以顧
及但鑑於建造業的關注,他們關注到擔心實施倘根據准
許可證的制度,會令招標會遇到困難,因此其後改為通
知制度。當局應有關行建築業的要求,在規例內訂有免
責辯護條文,例訂明如有關方面經已採取所有適當和合
理步驟來遵守規定,但在實施時卻遇受到末可預料的情
況所阻礙,諸如停止供水、惡劣天氣等,則可以免受懲
罰。

9. 為紓解議員對該計劃的資源影響的感到關注,為紓解
他們的疑慮,、環保署助理署長 (空氣)表示,環保署已
向當局取得撥款批准,額外增添該署人手,以實施該計
劃。屬該計劃規管範圍內的 50 000 個建築工地,只有約
1 200個工地須透過呈報通知制度受到較嚴格的監察,規
管工程只會受到當局的須抽樣調查。當局會在規例實施
一段時間後作出檢討,以評估規例的成效。

10. 議員普遍支持引進該規例,並希望能及早日實施該
規例。

IV. 室內空氣質素

11.環保署助理署長(空氣)報告稱,當局參照海外經驗,
在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委托顧問公司就大廈、公眾地方及
商場內的空氣質素,以電話訪問和問卷調查的形式進行
調查。研究可約於約兩個月內完成,屆時,當局會向事
務委員會滙報研究結果。

12. 議員詢問研究是否包括香煙的煙及氡氣。環保署助
理署長(空氣)在回應時表示,研究包括所有空氣污染的
來源。當局已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監察研究的進展。
研究一經完成,所有有關部門會携手決定未來工作路向。

13. 議員關注擔心到中央泠冷氣會危害對健康造成的影
響,例如傳播退伍軍人病。,他們促請當局採取以下
積極措施:加強管制中央泠冷氣系統的維修、擧辦大
型的反吸煙運動,以及實施預防措施,對抗退伍軍人
病。

14. 環保署助理署長(空氣)在回應時強調,當局須先考
慮研究的結果,才訂定措施的細節。與此同時現時,
機電工程署現正草擬規管通風系統的法例。當局亦已
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監察退伍軍人病的跨部門工作
小組已告成立,小組的成員包括機電工程署、環境保
護署 (環保署)及勞工處。衛生福利科與議員一樣關注
吸煙的有害處影響,並已逐步加強反吸煙運動。現時
,所有公眾地方均禁止吸煙。一位議員指出,監察退
伍軍人病的工作小組並不活躍無採取積極的措施,他
促請當局加快該小組的工作。議員亦指出認為,環保
署應與衛生福利科緊密合作,減輕吸煙所帶來的危禍
害。環保署助理署長 (空氣) 重申,待該研究結束後,
當局會著手訂定在各方面改善室內空氣質素的具體措
施。應議員所請,他答允提供室內空氣質素研究的研
究摘要,供議員參閱。

V. 行車隧道的空氣污染問題

(立法局CB(1)965/96-97(03)號文件)

15. 葉國謙議員向議員簡述介三條議員條例草案 (以下
統稱「三條草案」),該三條草案分別修訂《東區海底
隧道行車隧道規例》(第215章,附屬法例)、《大老山
隧道規例》(第393章,附屬法例)及《海底隧道規例》
(第203章,附屬法例)(以下統稱「三條規例」),以改
善隧道內的一氧化碳和二氧化氮的氣體的濃度,以及
隧道的能見度。他解釋,三條規例現時只有是明文規
定,管制一氧化碳的氣體的濃度含量。鑑於行車隧道
內的空氣污染對危害健康造成影響,以及而現時並無
任何可法例,確保訂明行車隧道所須符合的劃一的空
氣質素標準獲得遵守,故他打算將三條草案提交立法
局,以便把劃一有關的規定加以劃一。三條草案所建
議的標準與環保署在一九九三年發表的《行車隧道空
氣污染管制作業守則》「作業守則」所訂的標準一樣
。三條草案如獲通過,可有助隧道公司早日符合各項
國際空氣質素標準。環保署進行的一項研究顯示,透
過實施某些行政措施,所費無幾,便可以低成本達致
到建擬議中的標準。

16.雖然當局支持草案的精神,但當局代表表示須從以
下幾方面考慮三條草案 ─

  1. 規定隧道公司符合擬建議的標準在技術上是否可
    行。礙於在各條行車隧道,的通風系統是為應付
    最繁忙的情況的而設計的,然而其性能力已達致
    極限。如不投入額外資源改善加強系統的性能,
    在技術上根本不可能在技術上再作改善。另一選
    擇是減少交通流量,以改善空氣質素。然而,當
    局已採取所有可行方法,規管控制各條行車隧道
    的交通流量,倘若再採取其他方法,只會令附近
    的除紓緩接駁道路的更加擠塞情況外並無他法。

  2. 三條草案對各間隧道公司有否任何財政影響。由
    於隧道公司可能因三條草案可能而需規定隧道公
    司作進一步的投資,當局質疑應否以立法措施修
    改私營合約的條款。
17.副規劃環境地政司進一步指出,當局的長遠目標是
改善行車隧道內的空氣質素。當局認為應以循序漸進
的方式達致到這個目標。倘若能與隧道公司達成協議
,當局準備願意把行車隧道內的現行空氣質素管制標
準提高至符合擬建議的標準。然而,除非擬建議的標
準在技術上可行,否則不應硬性規定隧道公司遵守有
關該等的標準。機電工程署一般服務經理及首席助理
運輸司補充,事實上,當局一直有與隧道公司就磋商
改善行車隧道內的空氣質素進行磋商。其中一項成果
是,大老山隧道有限公司委托獨立顧問公司,評估行
車隧道現時的通風系統能否達致到最新的空氣質素標
準。評估的結果顯示,系統的運作情況表現隨著交通
流量和天氣情況而改變,並非經常可達到有關的標準
。該公司現正研究就改善通風系統的三個方案進行研
究。以該公司目前的財政狀況而言,它該公司未必可
以負擔有關的經費開支出,因此,強迫該公司在短期
內作出任何承諾改善行車隧道內的空氣質素,的承諾
也許並不適當。進行任何改善工程的成本,最終亦可
能會引致隧道費的增加。

18.葉國謙議員先生並不同意當局的意見,並他表示三
條草案並非旨在對未能遵守所訂符合標準的隧道公司
實施以任何制裁。他強調,在行車隧道內的空氣污染
嚴重影響市民的健康,既然當局在長遠而言亦有意改
善這個情況,便理應支持三條草案。通過三條草案一
經通過,可向隧道公司便會受到施加壓力,迫使其不
得不作出改善,如此一來,對當局在這方面的工作亦
有幫助。

19.議員普遍支持三條草案,並他們認為既然海底隧道
的專營權即將屆滿,而隧道會交由政府管理,當局有
責任改善通風設備,以符合擬建議中的標準。倘若公
眾健康受到危容害,當局便不可任何以財政上的考慮
為藉口並不可作為而不把改善情況改善的藉口。為減
輕可能造成的財政負擔,當局可給予隧道公司寬限期
,以便其遵守擬建議的標準。建議的標準除適用於該
三條行車隧道外,擬議的標準亦應適用於西區海底隧
道(西隧)。

20. 葉國謙議員回應稱,他亦希望把相同一的標準適用
加諸於西隧。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環境部) 澄清
,西隧所須遵守的標準只稍稍低於建擬議中的標準。
由於該西隧的設備較為先進,要遵守較高的標準應該
沒有困難。然而,當局會在隧道全面投入服務後研究
其服務情況表現,然後才作出決定。

21.葉國謙議員在總結時表示,視乎倘若立法局主席裁
定就三條草案有否不會對具備由公帑造成負擔的效力
所作的裁決,他會最遲會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將三
條草案提交立法局。

VI. 保護海港條例草案

(立法局CB(1)965/96-97(04)及(05)號文件及主席在會上提
交、其後隨立法局CB(1)998/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的文件)

22. 由於這條條例草案由陸恭蕙議員提出,故副主
席接替主持會議。

23.陸議員向議員介紹條例草案。議員知道條例草案在一
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於憲報刊登,並在一九九六年
十二月四日提交立法局省覽。立法局已成立條例草案委
員會負責研究這條草案,但目前尚未展開工作。這條條
例草案旨在確保維多利亞港不受過量的填海工程所破壞
。條例草案最主要的條文如下:

  1. 草案第 3 條述明維多利亞港為香港人的特別公有
    資產和天然財產的概括原則,並設定不准進行海
    港填海工程的推定。公職人員和公共機構職員必
    須顧及此原則。

  2. 草案第4(1)條禁止在得到立法局批准前進行任何填
    海工程。只有總督才可向立法局建議進行填海工程。
24.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規劃)向議員講述當局擬備
的參考文件。他表示當局反對這條條例草案,理由如下:
  1. 由於已建立有效的監察機制,條例草案是不必要的

    現時的城市規劃程序已非常公開和具透明度,其中
    包括了徹底的公眾諮詢。擧例而言,《城市規劃條
    例》(第131章)提供了機制,使城市規劃委員會 ( 城
    規會)能透過修訂分區計劃大綱圖及諮詢公眾意見,
    來審核建議的填海工程。具體的工程計劃,必須根
    據《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刊登憲報,期間
    公眾可提出反對。當局必須考慮所有反對,並把反
    對者的意見提交總督會同行政局,以供決定是否批
    准有關工程。此外,除非得到立法局公務小組委員
    會和財務委員會的批准,否則任何工務計劃的工程
    項目均不可以進行;由於填海工程亦屬工務計劃的
    工程項目,故此,立法局已有足夠的權力,管制該
    等工程。

  2. 條例草案混淆行政與立法兩局的責任

    條例草案會把涉及海港填海工程的規劃及土地用途
    發展的責任由行政機關轉移給立法機關,混淆兩者
    目前的責任。香港的政治制度建立於「權力劃分」
    的原則上,由行政機關負責制訂政策,立法局則透
    過管制撥款,扮演監察的角色。不過,條例草案會
    使立法局透過否決進行填海工程而作出決策,而根
    據《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 條例》,目前只有總督
    會同行政局有這項否決權。這項新賦予的權力會令
    立法局超越其現時扮演的角色。再者,立法局對於
    作出這種決策,亦未有充分的準備。條例草案規定
    所有海港填海工程必須獲得立法局批准,但卻沒有
    提及立法局會如何批准。立法局是否會讓市民提出
    反對、進行公開聆訊、提供上訴渠道等問題均沒有
    清楚交代;立法局採取何種準則來批准或拒絕填海
    工程的申請,亦沒有清楚訂明。鑑於條例草案對憲
    制造成影響,政府不能予以支持。

  3. 條例草案令政府平衡發展的能力受到限制

    在海港填海可以提供土地來應付不斷增加的房屋、
    寫字樓及社會設施的需求,以支持社會及經濟發展
    。上述條例草案中不准進行海港填海的推定,限制
    了解決規劃及土地用途發展的方案。若進行海港填
    海工程須經過一些未能確定的批准和準則,政府在
    適當地點及時間提供土地和基建的能力便會受到嚴
    重限制。另外,政府現正研究公眾對《全港發展策
    略》檢討的回應,條例草案一旦獲得通過,便會在
    《全港發展策略》檢討工作完成前,排除填海方案。
25.陸恭蕙議員回應時請議員翻閱當局致秘書處的信件。
她提出以下的論據,反駁政府指現時已有有效監察機制
的說法:

  1. 當局在一九九六年四月九日的來信指出,城規會
    「負責為總督所指定的本港區域制備草圖」,據
    此,「該等區域究竟應否進行填海工程,是一個
    獨立並且應較先考慮的問題,不屬城規會現時的
    職能範圍內」。假如此說屬實,政府稱《城市規
    劃條例》提供了讓城規會審核填海工程建議的機
    制,便有誤導成分。

  2. 只有受發展計劃影響的人士,才可根據《前濱及
    海床(填海工程)條例》申索賠償,一般市民不能
    根據這條條例對填海工程提出反對。

  3. 及至向工務小組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時
    ,工務計劃的工程項目已到最後階段,立法局可
    能已來不及有效地管制這些工程項目。
26.陸議員又向議員提起環境事務委員會與規劃地政及工
程事務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擧行聯席會議的紀
要。該份紀要指出,現時填海工程的規模,以及海港水
域因發展計劃而大大縮小,令不少專業團體、海事工作
從業員及環保組織感到憂慮。她強調,由於此問題備受
公眾關注,在欠缺有效的監察機制之下,有必要採取短
期的措施,賦權立法局就建議的填海工程作出決定。長
遠的對策固然是成立獨立的機構,研究全港發展,同時
兼顧各界的利益。

27.副主席指出,當局不一定為所有填海工程向立法局申
請撥款,他擧出青洲的填海工程為例。首席助理規劃環
境地政司 (規劃) 回應時解釋,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
,填海工程才可未經立法局批准而進行,例如一名並無
參與工務計劃的私人發展商獲批發展權。不過,這種情
況相當少有。鑑於進行可行性研究須申請撥款,大部分
大規模的填海工程均須在進行初期經立法局審核。副主
席所擧的青洲例子已按《前濱及海床 (填海工程) 條例》
的規定,在憲報刊登,最終會由立法局考慮,然後決定
是否撥款。陸議員認為條例草案第3及第4條分別設定不
准進行海港填海工程的推定,以及規定所有填海工程,
不論其資金來源,均須得到立法局批准,可堵塞副主席
特別指出的漏洞。

28. 部分議員對條例草案第3條所設定的不准進行海港填
海工程的推定的法律效力表示關注。秘書處法律事務部
顧問應議員所請向他們解釋,這樣一項推定雖然一般不
會納入並非處理法院事務的法例中,不過在法律上依然
是有效力的,它在行政局的商議過程中注入一項法律原
則,行政局在決定是否批准填海工程時必須予以考慮。
然而,儘管這項推定具有法律效力,而設定這樣一項推
定的目的是制止過量進行填海工程,但行政局仍有權酌
情決定如何應用這項推定。他又表示,有關條文在法律
上提出的質疑,並不致於使所有建議的填海工程變成不
合法,但這項條文使有關的機關不得不首先以負責任的
態度,妥善探討所有其他方案,在別無他途的情況下,
才以進行海港填海工程為最終選擇。

29.葉國謙議員表示,民主建港同盟對於草案第4條持保
留態度,但同意有需要制訂監察填海工程的機制。

30.何承天議員表明他原則上支持條例草案,但需要諮詢
他所代表的功能組別內的專業團體,才可以最終確定其
立場。

31.陸恭蕙議員回應時建議議員把草案第3及第4條分開研
究。她促請議員支持第3條,同時歡迎議員就4(1)條提出
其他方案,以供選擇。依她所見,設立獨立的機制來監
察填海工程,也許是第 4(1) 條以外的一個選擇。她樂意
分別與不同政黨會晤,交流對條例草案的意見。

VII. 其他事項

32.議員獲悉前副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高傑博先生行
將剛已退休,議員通過事務委員會致函高傑博先生,表
示感謝。

( 會後補註:事務委員會已於一九九七年以此目的致函
去信感謝高傑博先生。)

33.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五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