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64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CB1/PL/EA/1

立法局環境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7年5月6日(星期二)
時間:上午10時30分
地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陸恭蕙議員(主席)
    梁智鴻議員
    劉慧卿議員
    葉國謙議員
    莫應帆議員
缺席委員:

    謝永齡議員(副主席)
    何承天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所有議項

    規劃環境地政司
    梁寶榮先生

    環境保護署署長
    羅樂秉先生

    副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
    鄧國斌先生

    議程第IV項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2)
    柏嘉禮先生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
    黃耀錦先生

    環境保護署

    主管人員(廢物設施規劃)
    劉美明博士

    議程第V項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1)
    林錦平小姐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全港評估)
    區偉光先生

    漁農處

    高級自然護理主任(生態評估)
    陳自強先生

    漁農處

    自然護理主任(生態評估)
    張國偉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1
    袁家寧女士




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1996-97年度待議事項在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

議員同意在1997年6月3日擧行的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上
,討論以下事項

  1. 海洋廢物;

  2. 城門河的污染問題;及

  3. 人口推算(所有非事務委員會委員均會獲邀參與是
    項討論)。
2.議員察悉事務委員會將於1997年6月20日擧行的特別會
議上,根據市民對《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檢討總結報告》
的意見,討論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

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立法局CB(1)1364、1397及1493/96-97號文件)

3.議員察悉,在1997年4月10日事務委員會上次會議後曾
發出下述文件

  1. 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研討會的小冊子,研討會內容
    為破壞性的捕魚方法對海洋環境的影響;

  2. 香港海洋環境保護協會擬備的海洋廢物調查報告;

  3. 運輸科就事務委員會要求該科把環境考慮因素納
    入其服務承諾內一事所發出的函件;及

  4. 政府當局就輸電網絡所提交的參考文件。

III. 減少廢物

(立法局CB(1)1451/96-97(01)號文件及《香港減少廢物計
劃初稿諮詢文件》)

4.規劃環境地政司簡介《減少廢物計劃初稿》(該計劃)
的若干要點。他指出,香港在享受美滿的經濟成果之
餘,卻同時承受著廢物大幅增加的惡果。正因如此,
堆填區比預期更早填滿。由於本港的土地有限,但各
方面對土地的需求卻與日俱增,故要找尋合適地點開
闢新堆填區將極為困難。因此,實有必要盡早實施該
計劃,主要的目標是減少需要處理的廢物的數量;延
長堆填區的壽命,以及減少運送、處理及棄置廢物日
益增加的成本。

5.副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繼而向議員扼要講解該計劃
的詳情。議員察悉,該計劃採用一種層次式廢物管理
方法,按其適切性順序排成下列層次:避免產生廢物
;減少廢物;盡量回收廢物、再用及循環再造;減縮
廢物體積;以及最終棄置廢物,目的是在該計劃實施
後的第10年,減少都市廢物40%。避免產生廢物、盡
量減少廢物及循環再造等方法可將廢物減少20%。此
外,將會透過能源回收焚化爐及有機廢物堆肥兩種方
法以達致餘下的減幅。減少都市廢物有助把堆填區的
壽命延長 4年。此外,透過提供更多公眾卸泥區及實
施其他減少廢物的措施,藉以減少傾卸於堆填區的建
築及拆卸廢物,亦有助把堆填區的壽命進一步延長 7
年。在這種情況下,有關找尋合適地點開闢堆填區的
工作便可押後至2010年。根據減廢的目標水平,該計
劃每年從減低涉及收集、處理及棄置廢物的成本所節
省的款額,到2007年時將高達2億5,000萬元。

香港在國際社會上的地位

6. 議員參閱諮詢文件的圖3.2,該圖表列出了多個國家
的減廢措施,他們關注到香港在此方面或會較其他國
家落後。規劃環境地政司及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 ( 廢
物設施)回應時提出下列各點

  1. 其他國家所採用的政策措施的成效如何,大多未
    曾作出檢討,因此,必須審慎研究其是否適用於
    香港。擧例而言,在實行繁複的生產者負責計劃
    前,必須進行深入的研究。此外,在實行再造獎
    勵計劃前,亦應予以詳細研究以確保其不會牴觸
    世界貿易組織所訂的規例。因此,圖3.2只具參考
    作用而已,而所挑選的地方主要是亞太區內的國
    家。

  2. 在參考外地的經驗之餘,最重要的是該計劃須同
    時顧及本港的具體條件及限制,特別是土地不足
    及必須將市民和業內人士的意見列入考慮範圍內
    等限制。雖然香港在減廢方面似乎較其他國家落
    後,但本地業內人士在採用減廢措施方面的主動
    性,卻值得稱許。擧例而言,工商界已成功達致
    超過50%廢物回收率。因此,減廢工作在過去一
    直以自願協商為主。

計劃的目標

7.議員質疑該計劃的建議時間表及目標,政府當局的代
表回應時補充下列資料及數據

  1. 該計劃的特色,是對計劃的進度作定期評估及監
    察。除就每個界別的進度提出年度報告外,並建
    議在計劃推行的第4年及第8年進行全面檢討,以
    便進行詳細評估,及在必要時調整工作的方向及
    重點。此外,亦會相應重新調整計劃的進度。

  2. 由於可供使用的區域性公眾卸泥區的增加,需棄
    置於堆填區的建築及拆卸廢物的數量已由1995年
    每日15 000噸大幅減至1996年每日 7 500噸而已。
    然而,估計到了2007年,需要在堆填區傾卸的建
    築及拆卸廢物數量仍會增至每日10 000噸。由於
    建築及拆卸廢物主要是用作填海用途,因此,建
    議的填海管制亦可能會對該等廢物的管理策略造
    成影響。儘管如此,土力工程署已委託了一家顧
    問公司,對公眾卸泥計劃及策略進行研究檢討。
    該項研究的其中幾個環節是:探討將建築廢物再
    用及循環再造的方法;評估是否需要多設中途分
    類廠;並研究是否可透過修改建築工地的工作方
    法,以避免及減少產生廢物。此等措施若一併實
    行,到了2007年時,應可將建築及拆卸廢物的數
    量減低至每日3 200噸。

  3. 到2007年時,估計本港每日將需傾卸13 000噸都
    市廢物。倘能有效實施建議的措施,廢物的數
    量便可減低40%,即每日僅7 800噸,回復1995
    年的廢物水平。政府當局在釐定此目標時,已
    顧及有關的風險、市民是否願意合作,以及政
    府統計處估計本港人口到2007年時將達800萬人
    等因素。

政策方針

8. 議員普遍支持該計劃中所建議的綜合性減廢策略,特
別是有關把最終需要棄置的剩餘廢物的體積用焚化方法
縮小的建議。然而,他們卻質疑本港利用私營企業依靠
市場力量的伙伴合作形式,以自願參與方式應付本港日
益嚴重的廢物問題,是否較強制執行更為有效。他們認
為若同時實施鼓勵性措施及強制執行法律措施,在雙管
齊下的情況下,將會較單單推行自願參與的措施更為有
效。正因如此,他們建議應同時設立立法及執法的機制
,再配合自願參與的措施,以促使各界人士參與減廢計
劃。

9. 規劃環境地政司回應時指出,一如諮詢文件第三章所
載,建議的綜合性減廢策略不單採用自願參與方式,同
時亦結合下列各項措施:教育及宣傳、合作與強制、財
政獎勵與勸阻、加強現有的措施及減少廢物體積。此外
,自願參與方式擁有下列各項優點

  1. 自願參與方式鼓勵政府及非政府組織以合作形式
    參與,此種執行方式會比強制執行更靈活。因此
    ,所推行的計劃亦會較受市民及工商界人士接受。

  2. 伙伴合作措施比強制性的管制可更有效推行,因
    為後者需要時間擬備清楚明確的法例授予有關權
    力,故需時甚久才能實行。此外,有關法例亦可
    能引起爭議,必須在執行前平息紛爭。因此,建
    議應先推行自願計劃,而同時亦會就立法的需要
    進行研究。

  3. 良好的公民教育及推行有利環保產品的優先採購
    計劃,均有助提高商界人士自願減少廢物的積極
    性而無需另行立法。由於長遠而言,商業機構可
    節省更多及獲得更大利益,故他們將會更踴躍參
    與減廢工作。

提供財政獎勵與勸阻

10.議員對於提供財政獎勵與勸阻作為計劃的一部分的建
議意見紛紜。部分議員認為實有必要針對進口廢物及製
造較多廢物的工業,向其施加特殊措施或徵收額外費用
。其他議員則認為政府應仔細研究該計劃的財政影響對
市民所造成的影響,並避免給予市民一個錯覺,以為該
計劃的目的是增加政府收入。

11.規劃環境地政司回應時強調下列各點

  1. 減廢工作應由本港各界人士,包括政府、工商界
    及個別市民共同分擔。政府當局所建議或採取的
    任何措施或政策均不應對社會上任何界別有所歧
    視。同樣地,由於大部分廢物均是本地製造出來
    的,因此也不應訂定任何措施歧視進口廢物。

  2. 政府當局並無意利用該計劃賺取收入,而且亦明
    白到在推行財政勸阻措施時必須加倍小心。事實
    上,該計劃所建議的大部分措施均不涉及任何費
    用。
12.在總結是次討論時,規劃環境地政司強調政府當局一
直將有關《減少廢物研究》的工作委任情況、進度及調
查結果的最新資料告知事務委員會。該計劃的初稿已納
入議員的意見及有關方面在第一階段諮詢期間就研究中
的建議所作的回應。待第二階段諮詢於1997 年8 月30 日
結束後,政府當局將會考慮所得的任何進一步意見,並
再次諮詢事務委員會,以落實該計劃的最後定本向外公
布。

13.議員同意在1997年6月3日擧行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上,
進一步討論該計劃。

IV.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備忘錄

(立法局CB(1)1451/96-97(02)及(03)號文件)

14.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1)向議員扼要講解
政府當局所提交有關《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
》草稿的文件。議員察悉該技術備忘錄詳載評估的準則
及評估內容的指引;有關環境評估報告是否足夠的審閱
;以及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所訂立的環境監察及
審核規定。政府當局打算於1997年5月14或21日在立法局
會議上提交該技術備忘錄草稿,並盡可能於本立法會期
內通過該備忘錄。

15.議員對於該技術備忘錄並無疑問。主席認為該份備忘
錄草稿十分清楚詳盡,並讚揚政府當局在擬備時所花的
心思。

16.會議於上午11時5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21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