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883/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1/PL/EA/1

立法局環境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星期二)
時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陸恭蕙議員(主席)
    謝永齡議員(副主席)
    何承天議員
    劉慧卿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啟明議員
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
    葉國謙議員
    莫應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全部項目

    規劃環境地政司
    梁寶榮先生

    環境保護署署長
    羅樂秉先生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
    柏嘉禮先生

    議程第IV及第V項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廢物設施)
    黃耀錦先生

    議程第IV項

    環境保護署

    主管人員(廢物設施規劃)
    劉美明博士

    議程第VI項

    環境保護署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廢物及污水監理)
    陳英儂博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1
    袁家寧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511/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待議事項及一封當局的覆函在會
上提交議員省覽。該函回應事務委員會提出建議擧行
特別會議討論「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檢討」的建議的覆
函,後者已隨立法局 CB(1)653/96-97 號文件送交未有
出缺席委員參閱。)

2. 議員通過在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擧行的下次事
務委員會會議上討論以下述事項

  1. 中央焚化設施;及

  2. 車輛廢氣管制計劃(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成員將
    獲邀參與此議項的討論。)。
(會後補註:上述第(a)項其後被另一議項 「在沙洲東部棄
置污泥」的事宜所取代。)

3.議員看過察悉當局就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的檢討一
事發出提交的信件。規劃環境地政司向議員保證,在當
局就為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收費計劃訂定未來工作路向前
,會先徵詢議員的意見。議員通過押後至一九九七年三
月將有關檢才討論「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檢討」計劃的討
論延遲至一九九七年三月。

III. 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立法局CB(1)474及580/96-97號文件)

4.議員注意到事務委員會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擧行
的上次會議後發出下述文件

  1. 香港洒酒店業主聯會與環境保護署就排污費及工
    商業污水附加費互通的信件;及

  2. 當局就工業總會評論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檢討
    工作的函件所作的回應。

IV. 堆填區收費計劃及1996年廢物處
置(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檔號PELB(E)55/03/124(96)],及立
法局95至96年度第CB(3)912號文件及B(1)610/96-97(01)號
文件)

5. 首席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 向議員簡述當局報告有關
堆填區收費計劃最新發展的文件。他強調,該計劃符合
污染者自付的原則,並將會成為當局草擬中的減少廢物
計劃的內重要原素之一環。當局原先的建議,是規定廢
物收集商在堆填區處置廢物時以代用券支付費用,為使
計劃得以早日實施,當局曾試圖解決廢費物收集商關注
到這項建議會引起對預付款項及壞賬的問題的關注,為
使計劃得以早日實施,當局已致力排解廢物收集商的憂
慮有關的問題可能因當局原先的建議,規定費物收集商
在堆填區處置廢物時以代用券的形式支付費用而引起。
他特別指出以下述各項發展

  1. 當局經與有關的行業商會擧行多輪會議後,商會
    之間普遍認為月結掛賬方式原則上可以解決廢物
    收集商所關注的現金流量問題。當局現正作出安
    排,提前設立月結掛賬制度方式,使堆填區使用
    者可延遲事後付款。然而此外,當局為顧及不同
    組別的堆填區使用者的需要及行業常規,故因應
    各行業的建議,提出三個並存的收費方案,包括
    計有代用券方式、「運載記錄票」月結掛賬方式
    及「車輛登記號碼」月結掛賬方式。當局會視乎
    議員對此建議有何意見,當局會才就運作的細節
    再次徵詢有關行業的意見。與此同時,1996年廢
    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 必須早日獲得
    通過,以便制訂立規例,對指定各種月結掛賬方
    式的運作細節加以規定。

  2. 至於壞賬的問題,當局注意到部分行業團體商會
    要求政府承擔壞賬。然而,當局認為,此做法有
    財政影響,況且當局原則上亦不宜作出承擔商業
    壞賬的承諾。由於壞賬的問題只限於由一小撮顧
    客造成,廢物收集商應可識別該等顧客,並按繼
    而與他們個別或集體的方式與他們訂立一般的私
    人商業安排,以確保他們會支付款項。擧例而言
    ,他們可在提供有關服務前,要求該等顧客支付
    足夠應付相等於一、個或兩個月平均收集費用的
    訂按金。當局會繼續與廢物收集商進行磋商,以
    期消彌弭彼此間的分歧。

解決現金流量問題的擬議收費方式

6.關於擬建議的收費方式的詳情,當局代表提供下述補
充以下資料

  1. 擬建議的收費方式與對堆填區收費所帶來的收入
    只有影響極少關連,有關的該等收費入每年約為
    一億元。

  2. 當局預計「運載記錄票」月結掛賬方式的主要使
    用者為建築廢物產生者/收集商,「車輛登記號碼
    」月結掛賬方式的使用者為工商廢物收集商,而
    代用券方式則主要滿足非經常使用者的需要,他
    們約佔堆填區使用者的 1至 2%。當局會在向事務
    委員會進一步匯報該計劃的進一步進展時,會提
    供數字,說明使用各種不同付款安排的使用人數
    士分別約有多少人。

  3. 當局打算將授權承辦商(例如廢物處置設施的承辦
    )負責收取費用的服務委託承辦商(例如廢物處置設
    施的承辦商 )負責。經核淮准的堆填區收費水平訂
    於足以令政府可收回堆填區建造成本的半數五成,
    但建造成本並不包括擬建議的收費方式每年所涉及
    數千萬元的行政費用在內,有關的行政費用每年約
    為數千萬元。在當局檢討堆填區收費時,當局會研
    究考慮該等收費安排所引致的行政費用上升的情況。

  4. 當局會訂立一項個制度,確保廢物收集商支付費
    用,並會讓廢物收集商及廢物產生者自行商定付
    款安排。

  5. 廢物收集商濫用代用券付款方式的可能性甚低,
    因為代用券不能當作換回現金使用,廢物收集商
    除在堆填區棄置廢物時使用代用券外,根本不會
    把它保留代用券作任何其他用途。

  6. 化學廢物處理中心亦是以月結掛賬方式運作,根
    據該付款方式,使用者先使用服務,事後才根據
    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承辦商提供的過磅橋數字,以
    拖欠的形式付款。

壞賬問題

7. 議員通過同意當局不應承擔壞賬。一位議員建議,廢
物收集商除要求顧客支付訂按金外,廢物收集商或可考
慮要求顧客他們向尋求銀行以申請信用證作擔保。規劃
環境地政司回應這點時答允將議員的建議轉告有關行業
考慮。

收費水平

8. 部分議員關注到有關的收費水平是否為有關行業所接
受。規劃環境地政司強調,該規例所訂明在堆填區處置
廢物的費用的規例於一九九五年六月獲立法局通過。當
局迄至今並無接獲各行業就收費水平提出的意見,他們
所表達的意見的意見主要圍繞收費的安排。部分議員認
為,除各行業對收費安排的意見外,徵詢各行業對他們
對收費水平的意見亦屬十分重要。他們議員建議當局就
有關收費的問題諮詢各行業。

其他

9.當局代表在回答議員的其他問題時提供以下述資料

  1. 當局難以逐一檢查每次在堆填區棄置的廢物。在
    當局監察有否有毒廢物被棄置在堆填區的可能性
    時,當局在監察的程度須合理而適中上取得合理
    的平衡。經當局考慮到外國的做法及香港的特別
    情況,當局遂根據現有的安排,要求各個主要廢
    物處置設施的承辦商對抽樣檢查其設施內所處置
    的廢物的 5% 廢物作抽樣檢查。如有需要,當局
    會要求承辦商加強監察快審核工作。事實上,當
    局已採用既全面又適用於所有人的制度,用以管
    制就化學廢物的處置,設立一套全面的嚴格管制
    架構,俾在這制度下,所有化學廢物產生者須遵
    守所訂明文的規定,適當地處置化學廢物。

  2. 關於建築廢物,為保存堆填區的空間及鼓勵循環
    再用,當局經常鼓勵將有關方面棄置的建築廢物
    即場加以分類。建築廢物經隔離和分類後,惰性
    物料可即場加以處理,供循環再用,或被運往公
    眾傾卸場作供填海工程之用。事實上,該堆填區
    收費計劃會亦有以經濟利益上的鼓勵,以便將即
    場把建築廢物即場加以分類。

  3. 據估計,堆填區收費將不會對導致非法棄置廢物
    的問題惡化造成不利影響。當局認為現時的這個
    問題並不嚴重。當局會向財務委員會轄下的工務
    小組委員會提交一項在屯門興建一個建築廢物接
    收設施的建議,。倘擬議的建議如獲得通過,將
    有助緩解減少非法棄置廢物的問題情況。
10. 規劃環境地政司向議員保證,當局會繼續與有關的
行業聯絡系,以期定出日期,早日實施該堆填區收費
計劃。當局將會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向事務委員會匯報
。議員在原則上支持該條例草案,並通過無需成立條
例草案委員會研究該條例草案。議員亦通過由主席在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以口頭匯
報事務委員會的決定。

V.《1996年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
(排放污染廢物費用)(修訂)規例》

(立法局CB(1)610/96-97(02)號文件)

11.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向議員簡述當局的參
考文件,闡明在化學廢物處理中心實施該收費計劃,對
船隻將含油或含有毒物質的海洋污染廢物排放進海的做
法及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的使用率有何影響,並闡釋這個
收費水平是否與各個鄰近港口的收費水平相若。

收費計劃的影響

12.有些部分議員關注收費計劃是否已導致香港水域內非
法排放油質廢物的情況惡化。當局代表在回應時提出下
述各點:

  1. 自實施收費計劃後,由化學廢物處理中心處理的
    海洋污染廢物量輕微下降,隨後一直無增無減。
    根據海事處的資料表示,由於《國際防止海洋污
    染公約》內已設有一套機制,使他們可以有效地
    審核海洋污染廢物的處置情況,迄今並無證據顯
    示海洋環境惡化。如有需要,海事處處長將會加
    強檢控行動。當局表示會應議員所請,要求海事
    處就現況提交文件予議員參閱。

  2. 船隻如要處置廢物,香港只是可選擇的港口之一
    。船隻可以自由選擇前往其他免費處置廢物或收
    費較廉宜的鄰近港口。有些船隻甚至在公海傾倒
    廢物。遇有這樣的情況,香港亦無權干預。

收回成本

13.有些部分議員認為,現時只收回化學廢物處理中心變
動經營成本的 25%,的收費屬偏低,而且亦不應利用公
帑資助船隻營運者處理海洋污染廢物,因為船運業務屬
商業性質。議員認為應增加收費,以減少低資助水平。

14.當局代表理解議員的看法,並表明當局亦無意透過資
助,鼓勵世界各地的船隊使用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的服務
。香港政府必須履行《國際防止海洋污染公約》所訂明
之下的國際義務,以合理價格提供處置海洋污染廢物的
接收設施,從而鼓勵船隻營運者適當地處置其海洋污染
廢物。如果情況許可,當局亦希望十足收回變動經營成
本,但環顧世界各地的做法,全部皆會都是提供某種形
式的資助。現行的收費水平獲立法局議員核准。倘收費
以變動經營成本 5% 的幅度每年遞增,當局便能清楚掌
握,收費到達哪個水平會令非法傾倒廢物的情況變得不
能接受。當局日後建議再行調整收費時,定當考慮議員
的意見。

其他

15.當局在回答議員的其他提問時提供下述資料:

  1. 海洋污染廢物主要為油質廢物或油類淤渣,佔化
    學廢物處理中心現時所處理廢物量約50%。

  2. 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每月可處理達4 000公噸的廢物
    。雖然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收集所得的海洋污染廢
    物間中會超過這個水平,但由於該中心設有儲存
    設施,因此在運作上並無問題。

VI. 廢物的進口

(立法局CB(1)610/96-97(03)號文件)

16.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向議員講述當局的文
件,該文件簡述本港進口廢物的問題,並探討現行政策
和法例是否足以應付這個問題。議員察悉,《控制危險
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於一九九七年六
月三十日後會繼續適用於香港。香港須根據這項公約建
立一個制度,藉以控制危險廢物及其他類別廢物的越境
移運,因此在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實施,根據《 1995
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下稱「該條例」)而制訂的廢物
進出口許可證管制計劃。實施這個許可證制度後,危險
或不可循環再用廢物的進口便會受到嚴格管制。根據該
條例,凡不具許可證而進口該等廢物,不論進口的目的
為何,皆屬違法。不過,由於本港及國際的貿易商仍在
適應及了解該計劃,現時的情況尚在不斷變化。相信還
需數個月的時間,情況方會漸趨穩定,當局屆時才可掌
握客觀形勢,決定是否需要採取額外管制措施。

17.議員甚為關注廢物進口香港的問題,並促請當局密切
留意事態發展。當局回應時表示,根據加強了的管制計
劃,如果不獲發給所需的許可證,來源國便須收回被拒
收的廢物。此擧可確保所有被拒收的不可循環再用廢物
,均會盡快退回來源國,不會在香港處置。當局已經向
本地廢物商、航運業人士及香港的主要廢物貿易夥伴廣
泛宣揚這項管制計劃。環保署與海外國家的有關當局密
切聯繫,並與香港海關聯手查驗某些選定的廢物裝運。
擧例說,港粵環境保護聯絡小組最近擧行的一次會議,
加強了雙方在越境廢物裝運方面的資料互通,藉此確保
經香港退回的廢物不會滯留在本港。環保署亦會繼續與
中方聯絡,以了解中方禁止進口或准許進口的廢物類別
。當局已加強與堆填區職員的聯絡,並在堆填區豎立告
示,以防有人在堆填區非法棄置進口廢物。儘管如此,
由於新管制計劃只推行了三個月,尚需多些時間方可見
到成效。

退回滯留在港的廢物

18.議員問及兩宗廢物運進香港事件的最新發展,當局在
回應時提供下述資料:

  1. 一批由美國輸往中國,但後來由於福州當局拒收
    而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退回香港的塑膠廢料,
    在美國駐港總領事館的協助下,已運回美國處置。

  2. 當局正與德國及荷蘭當局及兩國駐港領事館密切
    聯絡,以期早日退回自一九九六年四月起滯留在
    港的德國廢物。由於兩國尚未澄清哪個國家才是
    來源國,問題可能尚需多些時間方可解決。根據
    提單的資料,荷蘭為輸出國,因此,如果當局窮
    一切方法亦未能把問題解決,香港可以將有關廢
    物退回荷蘭。不過,當局仍然希望能夠確保兩國
    其中一國會收回該批廢物,以便托運公司能夠把
    廢物送回協定收貨人。當局相信,可望在短期內
    把問題解決。該批廢物現時在貨櫃內妥為保存,
    不會污染香港。應議員所請,這批德國廢物一經
    退回,當局會向事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19. 鑑於當局在嘗試退回該批德國廢物時遇到困難,議
員關注《巴塞爾公約》能否有效落實執行。一位議員建
議,倘不許廢物運送上岸,當局可能會較易把廢料退回
來源國。當局代表回應時解釋,部分廢物可能經由貨櫃
車運入本港,亦有部分貨物可能標稱為其他物品,直至
在岸上查驗時方發現是廢物。因此,要把這位議員的建
議付諸實行會有困難。不過,由於《巴塞爾公約》規定
須就回程的費用具財務擔保,因此,即使輸出國拒絕收
回廢物,當局亦可根據新的許可證制度及早退回被拒收
的廢物。此外,以上報告的兩宗事件均於新的許可證管
制計劃生效之前發生。一旦在推行新計劃後仍然難以退
回被拒收的廢物,香港政府會向《巴塞爾公約》的有關
當局匯報本港遇到的困難。為免德國廢物的事件重演,
當局會加強與海外國家相應部門的聯繫,令廢物移運管
制的國際網絡能更有效運作。

可循環再用的廢物

20.為堵塞在落實執行《巴塞爾公約》時可能出現的漏洞
,主席認為,該條例亦應涵蓋可循環再用的廢物,令危
險廢物不可以循環再造為名進口本港。規劃環境地政司
回應時強調,政府一方面以許可證嚴格控制危險廢物或
受污染廢物的移運,以確保這些廢物得以妥善管理,但
另一方面亦應准許無害廢物的合法貿易及循環再造活動
可以繼續進行,不受干預,以達致保育原料的目的。事
實上,香港的廢物貿易發展迅速,一九九五年的廢物貿
易總額超過 230 億元,其中98%為無害及未經污染的廢
物,例如廢紙及廢金屬。規劃環境地政司進一步補充說
,廢物循環再造工廠須遵守適用於所有工廠的相同污染
管制規例。

其他

21.一位議員詢問,諸如豬油等有機廢物是否亦受管制。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廢物及水質監理) 回應時申明,按照
獲准輸入中國的廢物一覽表,豬油並不包括在內。

22.首席環境保護主任(廢物及水質監理)回應一位議員的
提問時澄清,中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已授權一間名
為「中國檢驗有限公司」的公司,擔任該局在香港的代
理,負責檢驗由香港輸出的廢物裝運。不過,該公司的
職責範圍只限於檢查源於香港的裝運。

23.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