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153/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1/PL/EA/1


立法局
環境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陸恭蕙議員(主席)
    謝永齡議員(副主席)
    何承天議員
    黃秉槐議員
    葉國謙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劉健儀議員
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
    劉慧卿議員
    莫應帆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所有議程項目

    副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
    鄧國斌先生

    環境保護署署長
    羅樂秉先生

    議程第IV項

    土木工程署
    土力工程處副處長/拓展
    馬碩宜先生

    土木工程署
    填料管理委員會秘書
    韋奕思先生

    高級環境保護主任
    杜偉信先生

    EVS環境顧問公司(加拿大)
    首席顧問
    韋加博士

    香港環境資源管理顧問公司
    總顧問
    柯雪莉女士

    議程第V項

    首席助理運輸司
    黃慕玲女士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空氣質素)
    謝展寰先生

    高級環境保護主任
    莫偉全先生

    總運輸主任/輔助客運
    袁立本先生

    議程第V至VI項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
    林錦平小姐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1
    袁家寧女士



I.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663及883/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及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會議的紀要
獲得確認通過。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在會議席上提交的待議事項一覽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2.主席詢問各議員,是否有議員建議在一九九七年四月、
五月和六月期間往海外考察。議員並無提出建議。

3.議員通過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擧行的下次事務委員會
會議席上討論下述事項--

  1. 建築塵埃管制;

  2. 保護海港條例草案;及

  3. 行車隧道內空氣污染的問題。

4.副主席要求當局向事務委員會提供下述事項的最新資料
--

  1. 室內空氣質素;

  2. 淡水質素;及

  3. 放射性廢物的處理方法。

5.當局在回應時同意,盡可能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的會
議席上,向議員提供上述第4(a)及(c)項的最新資料,亦同
意與有關的決策科聯絡,商討擬於何時討論第4(b)項事項

(會後補註:當局其後表示可將第4(a)項列入本年三月四日
的會議議程內,而第4(c)項則押後至四月份的會議上討論
。)

III.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立法局CB(1)648、658、683、716、886及890/96-97號文件)

6.議員察悉,秘書處於本年一月七日上次事務委員會會議
後曾發出下述文件--

  1. 當局就完成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污
    水收集隧道建造工程的未來發展所提交的
    參考資料摘要;

  2. 當局就荃灣屠房提交的參考文件;

  3. 當局提交的參考文件,題目為「粵港環境保
    護聯絡小組-- 一九九六年工作撮要」;

  4. 當局提交有關海港漂浮垃圾的參考文件及禽
    畜農場的最新數字;

  5. 布政司就主席有關海洋存護工作的函件所作
    回覆;及

  6. 青衣行動組就青衣化學廢物處理中心致事務
    委員會的兩封函件,以及當局的回覆。

IV.在東沙洲卸置污泥的事宜

(立法局CB(1)898/96-97(01)號文件)

7.土力工程處副處長/拓展向議員簡介當局提交的參考文
件。他強調有必要繼續現行在東沙洲進行密封式卸置污泥
活動的策略,藉以維持香港港口的正常運作及進行其他重
要的工程。他在會議席上提交一份名為「1997-2002年需要
卸置污泥於四號泥坑的工程項目」一覽表,以支持其論點
。他表示,當局即將申請撥款,以支付延續未來五年的環
境監察計劃所需的開支,以及支付四號a、b與c泥坑的覆

工程費用;他希望議員支持此等撥款建議。他提醒議員,
財務委員會曾於一九九六年七月的會議席上不支持藍巴勒
海峽挖泥工程的撥款申請,原因是擔心卸置污泥活動或會
影響中華白海豚。其後,藍巴勒海峽挖泥工程重新納入九
號貨櫃碼頭工程計劃內,因而無須再提交財務委員會通過
撥款。儘管如此,當局一直致力尋求機會,以期回應議員
關注的事項,並向議員提出詳盡的證據,證明東沙洲的卸
泥活動不會危及人類或海豚。

(會後補註:秘書處已隨立法局CB(1)1123/96-97號文件向議
員發出載有最新資料的一覽表。)

8.韋加博士隨即陳述由EVS環境顧問公司(加拿大)(以下簡
稱「顧問公司」)擬備的報告內容;該報告旨在評估在東沙
洲卸置污泥對中華白海豚造成的風險。陳述內容包括中華
白海豚的背景資料、顧問公司就污染物搜集所得數據的種
類,以及顧問公司如何得出結論,認為在中華白海豚體內
組織發現的污染物與在東沙洲卸置污泥並無關連(參閱參考
文件第7至11段)。

9.議員詢問可能導致擱淺的中華白海豚死亡的原因何在。
土力工程處副處長/拓展及韋加博士在回應時解釋,要找
出海豚死亡的真正原因十分困難。第一,大部分擱淺的海
豚的屍體均腐爛不堪,不能確定其死因。第二,以往的研
究未能就中華白海豚的正常死亡率提供足夠的基礎數據,
因而不足以確定現時其死亡率是否已有所上升。唯一可以
肯定的是,根本並無證據顯示,卸置污泥與中華白海豚的
死亡率有任何關連。

10.儘管在東沙洲卸置污泥與中華白海豚的死亡率可能並無
關連,議員關注卸置海泥對海洋環境的影響,並詢問當局
曾否探討卸置污泥的其他可行辦法,例如把污泥弄乾後卸
置在堆填區或將污泥用作建築填料。

11.土力工程處副處長/拓展就議員的建議提出意見如下--

  1. 當局較早時曾考慮的其中一個方案,是把污
    泥弄乾後卸置在堆填區,但其後放棄此方案
    ,因為需卸置的污泥數量太多,會佔用堆填
    區過多的容量,況且亦難以覓得合適地點,
    用以弄乾污泥。不過,預計在二零零二年後
    ,每年只需卸置極少量污泥,屆時此方法或
    會可行。

  2. 由於污泥含有大量水份,屬壓縮性極高的沉
    積物,故此在建築後或會出現土地沉降的問
    題。基於這項考慮因素,實不宜將污泥用作
    建築填料。不過,當局正研究,日後進行填
    海工程時,在無須擔心建築後出現土地沉降
    問題的部分,以污泥作填料是否可行。例如
    ,建議的九龍東南部發展計劃指定作公園的
    範圍,可用污泥作填料。只要將污泥妥善密
    封於填海工程範圍內,應不會有危害健康之
    虞。

12.土力工程處副處長/拓展及填料管理委員會秘書補充,
當局尚在考慮的方案包括:以海泥建造人工低地,以及沿
用沖積採礦使用的方法處理海泥,以抽取及濃縮所含的污
染物。不過,若採用前一個方案,需考慮低地面積的大小
及減輕市民對此建造工程的憂慮。若採用後者,則需考慮
高昂的成本;但約於二零零二年之後,當需要卸置的污泥
數量大幅下降時,此方案可能會實際可行。目前,唯一實
際可行的方案,是在獲得中國有關當局同意及發牌的情況
下,將海泥卸置於中國水域。其實,已有一間私營機構曾
利用這個方法卸置少量污泥。然而,中方提供的卸置地點
偏遠,以躉船運送海泥在公海遠程航行又受到天氣的限制
,天氣惡劣時更須停止運送。此外,當局認為此過程並非
完全由當局控制,故不太理想。

13.為向議員保證,現時在東沙洲卸置污泥的策略是最實際
可行的方案,而且在現行的管理措施和監察計劃下,此策
略亦符合環境標準,土力工程處副處長/拓展及填料管理
委員會秘書提供補充資料如下--

  1. 東沙洲卸泥計劃並非在公海傾倒污泥,而是
    在極周詳的管理下,將污泥放置於在海床挖
    掘的泥坑內,再以清潔的物料覆蓋。卸泥活
    動進行期間的廣泛監察計劃顯示,將海泥自
    躉船放置於泥坑的過程中可能流失的物料,
    只介乎1%至2%之間。流失的污泥數量極少
    ,潮水足以將其沖散,該區亦無污染物積聚
    。在覆蓋頂部進行的技術調查亦證實,上蓋
    的厚度適中,能成功將物料與外界環境隔離

  2. 雖然卸泥活動進行了四年,但東沙洲的全面
    環境監察計劃的結果持續顯示,東沙洲的水
    質、沉積物或生物群均沒有轉壞的趨勢。此
    外,在已覆蓋妥當的泥坑頂部進行的生態研
    究顯示,生物群落很快便在用作封頂的清潔
    海泥的頂部重新繁生。預計數年後,由清潔
    海泥構成的上蓋便會與鄰近的自然海床沒有
    分別。

  3. 未來五年在東沙洲用以卸置污泥的四號泥坑
    ,是為新機場工程採砂後空置出來的泥坑。
    用污泥填滿這些泥坑,再以清潔海泥將其覆
    蓋,可將該區的海床修復舊貌。香港環境資
    源管理顧問公司進行的環境影響評估顯示,
    修復海床以便生物群落稍後重新繁生於完成
    的覆蓋層上,將為該區的生態帶來長遠的益
    處。

14.土力工程處副處長/拓展及韋加博士在回答議員的問題
時進一步解釋,東沙洲是卸置污泥的較佳地點,因為在該
處卸置污泥的風險,較在香港水域內其他可供選擇的地點
卸置污泥帶來的風險為少。當局基於東沙洲的以下特點而
達致上述結論--

  1. 在東沙洲,海泥基本上會自然積聚而不會遭
    潮水侵蝕;

  2. 該處水位較淺,因卸泥時形成水柱而流失的
    污泥數量可減至最少;

  3. 該處水流較弱,亦有助減少卸泥時流失的物
    料;

  4. 躉船全年均可駛至東沙洲;及

  5. 東沙洲較不受天氣的影響,即使颱風吹襲期
    間,該處的風浪亦不會太大。這一點對保護
    覆蓋層免致釋出污染物至為重要。

15.議員要求取得卸泥於堆填區與卸泥於東沙洲的成本比較
資料。當局同意提供關於東沙洲選址的更詳細資料、現時
除在海域卸置污泥的方法外,其他方法並不可行的原因所
在、EVS環境顧問公司就監察計劃的管理策略提交的報告
概覽,以及香港環境資源管理公司就四號泥坑的環境影響
評估擬備的報告。

V.車輛廢氣管制策略

(立法局CB(1)898/96-97(02)號文件)

16.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向議員簡介當局提交
的車輛廢氣管制綜合策略參考文件。議員察悉,為消減柴
油車輛廢氣造成的空氣污染,當局將採取以下行動--

  1. 推行石油氣的士試驗計劃,並視乎試驗結果
    而決定是否建議推行計劃,引進污染程度較
    低的石油氣車輛代替柴油車輛;

  2. 制訂嚴格的可吸入懸浮粒子排放標準,新的
    柴油私家車因而可能無法進行首次登記;

  3. 由一九九七年四月及一九九八年四月起,分
    別收緊新登記的大型柴油車輛及小型柴油車
    輛的廢氣排放管制標準及燃油標準;

  4. 加強每年檢查使用中的商業車輛,其中包括
    更徹底的廢氣排放檢查;

  5. 引進底盤式功率機測試,模擬車輛在路上行
    駛時的載荷情況,使黑煙檢查更能反映車輛
    的實際狀況;

  6. 考慮增加觸犯廢氣排放規例的現行罰款額;

  7. 加強教育車主須妥善保養車輛,並推廣有利
    環保的駕駛習慣。

17.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在回應一位議員的問
題時澄清,按現行的運輸法例所界定,「柴油私家車輛」
一詞單指私家車。目前使用中的柴油私家車輛約有4 000輛
。首次登記的柴油私家車輛,每年增加約270部。

就噴出過量黑煙車輛採取的執法行動

18.一位議員認為,當局就噴出過量黑煙的車輛採取執法行
動時,不應過分倚賴「車輛黑煙管制計劃」,因為根據這
項計劃,認可人士會向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檢擧噴出過量
黑煙的車輛,但由檢擧至其後驗車之間卻有一段準備時間
,令車輛的狀況可能有所轉變,因而或會出現爭拗。為確
保公平起見,宜採用現場路旁測試。

19.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在回應時解釋,現場
路旁測試已是管制噴出過量黑煙車輛措施重要的一環。在
現行制度下,交通警員會截停噴出黑煙的車輛,現場進行
空檔加速黑煙測試。如發現車輛噴出過量黑煙,便會發出
定額罰款通知書。現時的罰款額為450元。在一九九五及
九六年,當局向噴出過量黑煙的車輛分別發出2 600張及
2 365張定額罰款通知書。環境保護署署長隨後指出進一
步擴大現場路旁測試的困難。首先,警方可在路旁截停
大型車輛的合適地點不多。其次,的士司機亦可互通消
息,提醒對方警方在何處設有偵查噴出過量黑煙車輛的
崗站,因而令現場路旁測試的成效下降。當局認為,許
多噴出過量黑煙的車輛屢次被檢擧,證明車輛黑煙管制
計劃已相當公平。事實上,遭檢擧的車輛往指定驗車中
心進行廢氣排放檢查之前,車主有18天時間將車輛修理
妥當。

20.議員認為當局應致力改善車輛維修的一般水平,方法是
廣泛使用底盤式功率機測試、提高車輛維修人員的水平,
以及引進修車廠分級制;這才是解決噴出過量黑煙車輛問
題的治本方法。主席補充,在採取此等措施之餘,亦須教
育車主在保養車輛時,先顧及環保因素,再考慮財政問題
,以收相輔相承之效。

21.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空氣質素)察悉議員的意見,並強
調引進底盤式功率機黑煙測試的其中一個目的,是提高車
輛服務行業的維修水平。他解釋,環保署進行的一項評估
已證實,底盤式功率機黑煙測試更能反映車輛的保養狀況
。這項評估的結果顯示,在現行的空檔加速黑煙測試合格
的車輛中,四成不能通過底盤式功率機黑煙測試。由於政
府及私人機構均需要在這方面培訓員工,故此需一段時間
才可引進底盤式功率機測試。雖然有指定驗車中心檢查噴
出過量黑煙的車輛,但政府不宜硬性規定車主使用這些中
心的維修服務。

22.議員強調,需要解決的車輛排放廢氣問題不一定是排放
黑煙的問題。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空氣質素)在回應時表
示,空氣中最有害的污染物為可吸入懸浮粒子,當局除致
力降低這種污染物在空氣中的濃度外,上文第16段所載當
局計劃採取的行動,亦會大大減少車輛排放的二氧化氮和
碳氫化合物。此外,石油氣車輛排放的其他污染物亦較少
,可改善整體情況。

以石油氣車輛取代柴油車輛

23.議員認為應盡快推行石油氣的士試驗計劃,轉用氣體燃
料的計劃亦應包括其他類型的車輛。為鼓勵市民轉用石油
氣車輛,他們建議當局應考慮豁免石油氣車輛的首次登記
稅。

24.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在回應時提出以下各
點--

  1. 當局打算盡快推行該試驗計劃,但需仔細研
    究石油氣加油站和輸送方面的安全規定、是
    否有足夠的合適地點可用作加油站、車輛保
    養規定和設施,以及其他相關的問題如培訓
    器械人員等。上述所有工作,包括購買石油
    氣的士在內,均需要時間籌備。

  2. 雖然日本和歐洲可隨時分別供應石油氣的士
    和石油氣單層巴士,但目前並無供應商可隨
    時供應中型的石油氣車輛。此外,本地巴士
    轉用石油氣或會有技術困難,因為大部分本
    地巴士都是雙層巴士,可能沒有位置安裝燃
    料缸。儘管如此,一俟在香港大規模引進石
    油氣車輛的計劃落實推行,當局會隨即主動
    聯絡各主要汽車製造商,以便其製造符合香
    港需要的車輛。

  3. 若當局決定在本港大規模引進石油氣車輛,
    當局會因應試驗計劃的結果考慮是否需要給
    予財政優惠,以鼓勵市民轉用石油氣車輛。

25.一位民主黨議員表示,該黨支持在本港引進石油氣車輛
,但強調在選址設置石油氣加油站時需收緊現行的規劃標
準和指引,以免對市民造成滋擾。

26.由於運輸業人士強烈反對柴油轉汽油的建議,主席強調
需徵詢業內人士對建議轉用石油氣的意見。首席助理規劃
環境地政司(環境部)在回應時向議員保證,當局就轉用石
油氣的建議一直與業內人士保持密切聯繫和緊密合作,並
獲他們協助推行石油氣的士試驗計劃。倘若試驗計劃顯示
運作成本可能上升,當局會考慮利用經濟上的優惠,鼓勵
市民轉用石油氣車輛。

27.關於上文第16段所述當局計劃採取的其他行動,議員提
出意見如下--

  1. 由於柴油私家車輛的數目甚少,不會嚴重影
    響環境,當局應收緊商業用途柴油車輛排放
    廢氣的標準,令該等車輛不能進行首次登記

  2. 由於本港的的士和小巴主要來自日本,當局
    應促請日本的汽車製造商在製造供香港市場
    用的車輛時,應採用歐洲訂立的車輛排放廢
    氣標準。當局尤其應在實際可行的範圍內盡
    快收緊重型柴油車輛排放廢氣標準。

  3. 除進行宣傳活動外,當局亦應引進立法措施
    ,對付空轉汽車排放廢氣的問題。

  4. 應爭取非政府機構如香港汽車會的協助,推
    行教育及宣傳活動。

28.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環境部)及環境保護署助理署
長(空氣質素)在回應時多謝議員的意見,並提出以下各點
--

  1. 令柴油車輛不能進行首次登記

    在管制柴油車輛方面,令柴油車輛不能進行
    首次登記並非當局考慮的唯一方法。擧例說
    ,若石油氣的士試驗計劃的結果令人滿意,
    當局會建議推行計劃,在本港大規模引進石
    油氣車輛,以污染程度較低的車輛取代柴油
    車輛。

  2. 廢氣排放標準

    根據當局的既定政策,當最嚴格的廢氣排放
    標準在技術和實際上可行時,便會立即採用
    。早於一九九五年,當局規定所有車輛均須
    符合EURO I和EURO 第I期的廢氣排放標準。
    當局將於一九九八年四月進一步收緊小型柴
    油車輛的廢氣排放標準,令此標準與EURO
    第II期的廢氣排放標準一致;重型柴油車輛
    則由一九九七年四月起須符合EURO II的標
    準。預期此項措施會進一步減低柴油車輛排
    放可吸入懸浮粒子的數量達60%。此外,當
    局在一九九七年會加緊例行檢查所有商業用
    途柴油車輛,包括重型車輛在內。

  3. 立法管制空轉車輛

    有關規管空轉車輛及其執法事宜,當局正了
    解海外有關當局的經驗。在取得資料後,當
    局會研究在本港實施此等管制措施是否實際
    可行。

  4. 教育及宣傳

    當局已獲得香港汽車會和各區政務處協助派
    發有關廢氣排放管制措施的資料單張。

29.首席助理運輸司同意研究一位議員提出的建議,考慮應
否在本港引進無軌電車系統以改善空氣質素。她強調,與
環保署一同探討能否引進產生較少污染物的交通工具,藉
以改善環境,是運輸科的一貫政策。首席助理運輸司應主
席所請,答允轉知運輸科,事務委員會要求該科將環境考
慮因素列入其服務承諾內,並要求運輸科就此作出回應。

VI.在環境保護署開設五個職位

(立法局CB(1)898/96-97(03)號文件)

30.環境保護署署長向議員簡介當局提交的參考文件。他表
示由於市區和基建項目持續急速發展、污染管制工作日增
、廢物處置服務的需求增多、加上市民對改善環境的期望
日趨殷切,使環境保護署現有和不斷擴充的服務日趨複雜
和繁多,因此有必要加強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
)的首長級架構。當局將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要求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批准撥款,開設下述五個首席環境
保護主任常額職位--

  1.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特殊廢物設施);

  2.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評估及審核);

  3.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車輛廢氣);

  4.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污染管制辦事處(市區東
    ));及

  5. 首席環境保護主任(機構服務)。

31.議員關注加強環保署的首長級架構後,可如何改善該署
的工作表現。他們認為環保署在處事效率方面尚須多加改
進,例如應加快審批規劃申請、加緊針對環境違例事項的
執法行動,以及早日落實堆填區收費計劃。

32.環境保護署署長在回應時提出以下各點--

  1. 環保署深明加快平整土地作建屋用途的需要
    ,而在這個過程中,所有參與部門均各司其
    職,環保署從來都不是導致延誤的主因。環
    保署增設五個首長級職位後,應可更有效地
    應付為增建房屋而日增的壓力。該署建議改
    組,以加強首長級支援,把噪音政策組由空
    氣質素及噪音科撥歸環境評估及行政科。噪
    音政策組將改稱為噪音監理及政策組,而環
    境評估及行政科則易名為環境評估及噪音科
    。此擧將會提高審批土地用途的效率。

  2. 堆填區收費計劃延誤是因為業內人士反對,
    而非環保署人手短缺所致。至於檢控個案的
    數目,環保署經常按照需要而行事。其實,
    每月公布的檢控結果一覽表顯示,環保署正
    將相當多的個案呈交法庭審理。該署早於五
    年前已明白需投入更多資源履行執法工作。
    自此所增設的非首長級職位,大部分開設於
    分區污染管制辦事處,以加強執法行動。

33.環境保護署署長在答覆主席的問題時證實,會以內部晉
陞的人選填補增設的首長級職位。

34.議員察悉該撥款建議。

35.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五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