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933/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ED/1

立法局
教育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張炳良議員(主席)
    張漢忠議員(副主席)
    司徒華議員
    張文光議員
    楊 森議員
    葉國謙議員
列席議員:

    羅志光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委員:

    唐英年議員
    羅祥國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項目IV及V

    副教育統籌司
    羅智光先生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林家泰先生

    教育署署長
    余黎青萍女士

    助理教育署署長
    莊國傑先生

    助理教育署署長
    潘宏強先生

    總學生訓育主任
    劉劉穎雯女士

    議程項目IV

    署理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
    冼柏榮先生

    總社會工作主任(青年事務)
    曹慧儀小姐

獲邀出席人士:

    議程項目IV

    香港中文大學教育學院
    候傑泰博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I.確認通過上次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主席告知議員,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的事務委員會會
議紀要會盡快發出予議員確認通過。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於事務委員會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
十時四十五分擧行的下次會議上討論下列事項:

  1. 香港教育學院的未來發展;及

  2. 四年制大學課程。

會上同意邀請教育學院的代表參與討論議程項目(a)。

3.副教育統籌司回應司徒華議員的詢問時答應會查核學校
巴士津貼問題的檢討的現時進展,並在可能的情況下,提
供一份中期報告。

III.自上次會議擧行至今發出的資料
文件

(立法局CB(1)644/96-97號文件)

4.事務委員會察悉,中學學位分配辦法聯合委員會的研究
報告已發出予議員參閱。

IV.學童自殺問題

(立法局CB(1)699/96-97(01),(02)號文件;CB(1)706/96-97(01)
號文件)

5.教育署署長解釋政府當局在此事項的立場時指出,青少
年的自殺問題是一個多層面的社會問題,不單與學童有關
,而且涉及一般的青年人。學校、家庭、傳媒、社會及政
府等各方必須同心協力解決此問題。助理教育署長(輔導服
務)補充稱,教育署除了調查學童自殺個案外,涉及學童/
青少年服務的決策科及部門已制訂一項全面的預防計劃,
分四個層面實行,以解決此問題,詳情載列於政府當局提
供的文件內。

6.應主席邀請,候傑泰博士介紹他提交的文件,並特別提
到下列幾點:

  1. 香港的青少年自殺率遠較成年人及老年人的
    自殺率為低。離婚率的上升以及其他社會變
    化並未引致青少年自殺個案增加。因此,倘
    在家庭/社會問題及學童自殺兩者間建立因
    果關係,實屬不正確。

  2. 近年有關學童企圖自殺的個案突然上升。傳
    媒廣泛報道青少年自殺個案後,在一段短時
    間內,學童自殺個案相繼發生。

  3. 外國的研究顯示,課程為本的預防自殺計劃
    不能有效處理青少年自殺問題,因為該等計
    劃可能會引致將自殺行為正常化的效果,因
    而將自殺轉化為解決問題的可行選擇。研究
    亦顯示,青少年自殺問題可以透過其他類型
    的預防自殺計劃或精神科的治療更有效地加
    以處理。

  4. 有需要為教師提供更多的職前及在職輔導訓
    練,使他們更能有效處理學童的社交及情緒
    問題。

傳媒與青少年自殺的關係

7.部分議員表示十分關注到傳媒渲染和大肆報道青少年自
殺,有可能觸發更多自殺個案。張文光議員亦關注到年紀
較輕的組別的自殺個案不斷增加,而增加的原因可能是傳
媒的報道令年幼學童爭相倣效。議員認為傳媒應更為警覺
並在報道青少年自殺時更為自律。

8.議員關注到傳媒可能產生的影響,楊森議員對此表示贊
同,但他提醒與會人士,謂不能將此問題歸咎於一個原因
。他並強調應研究其他背後因素,包括家庭及學校的環境
,對兒童的支援系統等。

9.教育署署長及助理教育署長(輔導服務)回應議員的意見
時提到以下幾點:

  1. 儘管政府當局作出深入研究,只能在每宗個
    案中發現若干促使事件發生的因素,而不能
    確定傳媒對學童自殺所起的因果作用。

  2. 當局未能觀察到自殺個案相繼發生的任何明
    顯模式,而自殺個案相繼發生與同一年間自
    殺個案總數的增加並無關連。

  3. 政府各部門會繼續擧辦防止自殺的計劃、青
    少年及家長輔導及教師培訓。當局亦為青少
    年擧辦積極及健康的消閒活動。

10.張議員關注到自殺者的年紀甚輕,侯博士表示據觀察所
得,雖然某些西方國家十歲以下小童自殺率甚高,但此問
題在香港比較上來說不算嚴重,只是近年間才變得普遍。
關於傳媒應付此問題時所扮演的角色,侯博士表示有需要
與傳媒工作者多作溝通,令他們了解對青少年自殺個案作
出繪影繪聲的詳盡報道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處理青少年自殺的政策及措施

政策

11.有關制訂政策,處理青少年問題,司徒華議員與侯博士
持有相同意見。他認為政府當局的現行策略並不恰當,因
為政策過分著重社會及教育問題與自殺的關係。因此,自
殺行為通常會被正常化及寄以同情。他表示,應教授學童
明白自殺是不負責任的行為,甚至是一項應予制裁的社會
罪行。

(註:為作出澄清,政府當局在會議後部告知議員,根據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33A條,自殺不再視為刑
事罪行。)

12.葉國謙議員及副主席認為,解決問題最有效方法是培養
學童持有積極的人生觀及對社會的責任。他們認為應為此
推行長期的教育計劃,而不是倚賴現時的短期宣傳運動。

13.在社會福利的層面,政府當局強調,有關的重點是放在
解決邊緣青少年的問題。當局的目標是透過社會福利署及
不同的受資助非政府機構所推行的各種社工支援服務,幫
助青年人培養積極的人生觀。

14.署理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稱,社會福利署署長擔任邊緣
青少年服務工作小組的主席。該工作小組的職責是研究青
少年面對的問題,藉檢討各項服務,提出解決此等問題的
建議。工作小組的成員包括各有關政府部門、決策科及非
政府機構的代表。工作小組向兒童及青年福利服務統籌委
員會負責,而該統籌委員會是由衛生福利司擔任主席。

總社會工作主任(青年事務)應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補充,該
委員會成立的邊緣青少年服務工作小組已委聘「突破」設
計一套分辨準則,盡早識別可能會自殺的青少年,及時為
他們提供援助。該項研究現正在最後階段,而工作小組正
考慮在學校進行試驗計劃。

措施

15.謝永齡博士表示,當局提供處理青少年自殺問題的資源
並不足夠,而志願機構為邊緣青少年提供的服務亦未獲足
夠資助。他促請政府當局考慮撥出更多資源,為教師提供
輔導訓練,使學童更覺察本身的情緒問題,特別是有關了
解及處理抑鬱等方面,加強學校本位輔導方式,以致能動
員整間學校幫助受困擾的學童。

16.教育署署長及副教育統籌司回應謝議員的關注事項時重
申,政府當局致力解決青少年自殺的問題。為取得成效,
有關方面不應單倚賴當局提供財政及人力資源,來自其他
方面,特別是家庭及社會,以及學校及教師的精神上及感
情方面的支援及合作,亦十分重要。青少年人必須開放自
己,與別人溝通,使別人可以向他們給予幫助。

17.關於教育署為教師、學童、家長及學校提供的各項主要
服務,總學生訓育主任提出以下幾點:

  1. 除了職前訓練,當局亦為在職教師擧辦短期
    課程、研討會及研習班,以提高他們對學童
    自殺問題的認識,並加強他們的輔導及溝通
    技巧。當局亦編撰輔導教材及教材套,並設
    立求助熱線服務,使教師獲得更多的裝備。

  2. 教育署除了在學校擧辦講座外,並在小學課
    程內增加一門新學科,稱為「常識科」,更
    委聘了香港大學心理學系在20多間試點學校
    推行一項友輩支援計劃。

  3. 有關對家長的支援方面,教育署過往已有鼓
    勵學校成立家長教師會,以加強家庭與學校
    間的聯繫。教育署正著手成立一個試點家長
    中心,為家長教師會提供額外支援,並進一
    步加強對家長的教育。

  4. 當局亦向學校提供支援服務,幫助學校採用
    校本輔導方式,建立一個正面、關心及吸引
    的學校環境,令受到困擾的學童可以求助。

副教育統籌司表示,如有需要,政府當局會與香港教育學
院商討如何為職前教師提供更多輔導訓練。

其他關注事項

18.副主席認為宗教信仰可能幫助學童建立積極的人生觀,
侯博士回應時指出,雖然某些奉行宗教的國家的自殺率較
低,但不能因此確立宗教與自殺兩者間的直接關係。總學
生訓育主任補充稱,未有觀察到自殺學童當中有任何關於
宗教信仰方面的明顯模式。應副主席請求,教育署署長會
就近年的自殺學童就讀學校的宗教背景提供進一步資料。
然而,有關方面察悉,此擧對問題本身可能沒有關連。

19.主席總結論時表示,議員普遍認為傳媒報道自殺個案時
應提高警覺,避免觸發更多因自殺個案的不良後果。他亦
促請政府當局提供足夠資源,全面處理此問題。

V.為來自中國的新移民學童提供教育

(立法局CB(1)699/96-97(03)號及CB(1)706/96-97(02)號文件(中
文本於會議席上提交))

入學安排

20.議員關注到為來自中國的新移民學童提供的入學安排。
議員在提到所收到的投訴時質疑教育署轄下中央安排入學
小組及各分區辦事處所提供服務的成效。楊森議員促請教
育署採取主動的處理手法,與新移民學童的家長聯絡,並
跟進每宗個案。羅致光議員重申其於較早時所提出的建議
,設立中央安排入學計劃,為新移民學童提供更有效的服
務。

21.教育署署長、教育署助理署長(輔導服務)及教育署助理
署長(策劃及研究)在回應議員關注的事項時提出以下幾點

  1. 中央安排入學小組於一九九六年四月開始運
    作。當局在各入境檢查站派發有關教育署各
    項服務、並備有回條的傳單。要求當局安排
    入學的新移民學童的家長所填妥的回條已分
    發予適當的分區辦事處,以便採取跟進行動
    ,較複雜的學位安排個案則由中央安排入學
    小組處理。至今,各分區辦事處均能在收到
    有關要求後21天內成功安排新移民學童入學

  2. 如有需要,各分區辦事處亦會協功15歲以上
    的新移民學童在普通學校尋找適合學位或接
    受職業先修或職業訓練。學校一般會為15歲
    或以上的新移民學童提供入學測驗,以便評
    定適當的入學班級。

  3. 教育署在協助新移民學童入學方面,已採取
    主動的處理手法。除跟進回條的入學要求外
    ,各分區辦事處亦經常與直接向辦事處求助
    的家長聯絡。當局亦對家長鄭重表示,若他
    們遇到任何困難,應聯絡各分區辦事處,以
    便獲得進一步協助。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證實各教育署分區辦事處
    會就各個案進行自動查核,了解學童已否被安
    排入學。)

  4. 至於為新移民學童設立中央安排入學計劃的
    建議,有關的複雜問題,如本港學校制度與
    大陸學校制度在課程及學業水平方面的差別
    等,必須首先獲得解決。

22.司徒華議員建議對有拒絕收錄新移民學童的不良紀錄的
學校減低資助。教育署署長在回應該項建議時重申,教育
署一直採取勸導手法,協助新移民學童入學,而不實施強
迫分配的安排,因為這會損害學童在校內的地位。削減津
貼會影響校內其他學童。為方便教育署對不合作的學校採
取跟進行動,當局向家長提供表格,他們會在表格記錄拒
絕其入學申請的學校的名稱。

23.副主席關注到跨地區入學安排對新移民學童造成不便的
問題。教育署署長就此問題表示,新移民學童會獲轉介入
讀其居住地區內的學校,但須視乎適當的學位是否供備而
定。若新移民學童融入區外學校的情況理想,一旦區內有
學校出現空缺學位時,又轉讀該校,亦未必是明智的做法

支援服務

24.張文光議員極為關注英語延續課程的成效,因為有調查
顯示,超過70%的新移民學童在學校學習英語時遇到困難
,因此很多需要重讀或降級。他促請政府當局考慮開辦短
期全日制的特別精修課程,為新移民學童提供所需的適應
輔導及英語訓練,然後他們才正式入讀本港學校。

25.與會議員支持張議員的建議,並要求政府當局考慮推行
一項試驗計劃。羅致光議員認為,若在新移民學童接受主
流教育前,令其具備適應能力,是很重要。當新移民學童
一再被學校拒絕,以及當他們無法達到應有的學業水平,
他們會有強烈的挫折感。羅議員認為,為新移民學童提供
特別班/學校,協助他們早日融入本港社會的構思,並無
任何問題。

26.教育署署長及教育署助理署長(輔導服務)在回應張議員
的建議及羅議員的意見時提出以下幾點:

  1. 政府其他部門及非政府機構均提供基本適應
    課程,以便協助剛由中國移居香港的兒童適
    應本港的環境。當局向新移民學童提供教育
    支援服務,最終的目的是協助他們盡早融入
    本港教育制度。因此,張議員主張為新移民
    學童開辦「特別」班或學校的建議可能不能
    幫助此等學童盡早融入本港教育制度。

  2. 目前,很多由非政府機構擧辦的適應及延續
    課程均在校內提供,方便參加者上課。

  3. 然而,教育署一直都有檢討各種新移民學童
    服務,特別是英語課程。教育署會進一步考
    慮張議員的建議,並會與非政府機構探討有
    關擴大在校內為新移民學童提供的輔導及支
    援服務的可行性。

15歲或以上新移民學童的教育機會

27.為提供機會令15歲或以上的新移民學童在本港津貼學校
繼續其學業,張文光議員建議,政府當局應考慮為已在中
國大陸完成中三課程的新移民學童設立一個共同考試,並
將津貼的中四學位分配給該等考試合格的學童。凡有關新
移民學童的年齡在19歲以下,但已達到中國大陸的中五程
度,他應獲准以自修生的身分參加香港中學會考。

28.教育署署長及教育署助理署長(輔導服務)在回應張議員
的建議時表示:

  1. 在現行的初中成績評核制度下,在參加初中
    成績評核制度的學校完成中三教育的學生如
    符合資格,便會根據其校內評核結果及家長
    的選擇,獲分配津貼的中四學位。由於當局
    沒有為分配津貼的中四學位而設立中央統籌
    的公開考試,故無法根據不屬初中成績評核
    制度的新移民學童在此類考試的成績,安排
    他們入學。教育署會研究為學校評核用途,
    設計若干標準測試的可能性。

  2. 新移民學童的年齡如在考試該年一月一日達
    19歲,他們可以自修生的身分參加香港中學
    會考。教育署會向香港考試局提出 張議
    員就降低新移民學童考生的年齡規定的建議
    ,因為此事屬考試局的職權範圍。

29.主席在總結上述討論時認為,為協助新移民學童早日融
入本港學校制度,政府當局應加強向該等兒童提供的各項
服務,並認真考慮議員的意見及建議。

VI.其他事項

30.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五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