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565/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ES/1

立法局經濟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唐英年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劉健儀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陳鑑林議員
    劉千石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李國寶議員
    黃震遐議員
    李永達議員
    黃宜弘議員
    張炳良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涂謹申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經濟司
葉澍堃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第IV項

港口發展局秘書
袁銘輝先生
海事處處長
戴毅彬先生
海事處副處長
崔崇堯先生
海事處助理處長
(策劃及海事服務)
鄧宗強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第V項

副經濟司
關永華先生
首席助理經濟司
莊 誠先生
首席助理經濟司
林寶財先生
機電工程署署長
傅立新先生
機電工程署助理署長(能源效益)
李路東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7
許兆廣先生



I. 通過以往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CB(1)282/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擧行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訂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擧行
的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2. 議員同意於下次會議席上討論下列事項:

  1. 中華電力有限公司對賓士雷奧顧問公司就香 港現時至二零零五年的未來用電需求進行的 顧問研究所作的回應;及

  2. 檢討本地電話服務收費架構。

3. 議員同意,應要求政府當局在事務委員會擧行下次會議 前提供一份有關郵政署營運基金運作情況的進度報告,以 便議員可決定是否於一九九七年一月的會議席上討論此項
目。

4. 羅祥國議員答應就設立經濟發展局的建議擬備一份便覽, 並於下次會議前送交各委員。議員會在下次會議席上決定 是否將此項目納入為待議事項,由事務委員會進行討論。

II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立法局CB(1)160、163、227及241/96-97號文件)

5. 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四份資料文件。

IV 公共貨物裝卸區管理改革事宜

(立法局CB(1)267/96-97(02)及CB(1)272/96-97
號文件)

6. 鄧宗強先生向議員簡述一項有關公共貨物裝卸區(以下 簡稱「裝卸區」)泊位的擬議招標安排的背景資料及細節。 該項安排將於一九九七年初生效。

(會後補註: 鄧先生的介紹文件已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 四日發出的立法局CB(1)334/96-97(03) 號文件送交各委員。)

招標安排

7. 議員詢問政府當局為何不採納現有經營者提出以每年續 期按月計算租金的方式分配泊位的建議;因為該項建議亦 可以達到局限性招標安排的效果,即某地區的現有經營者 可以相等於或高出標金底價的價格,優先競投同區的泊位。 袁銘輝先生解釋,現有經營者的建議是不包括任何招標安 排。現有經營者希望可無限期擁有獲分配的泊位,而合約 形式則為每年續期及按月計算租金的租約。此項建議完全 違背核數署署長的建議的精神,即裝卸區泊位的使用權應 以公開競投的方式分配。政府當局理解現有經營者對公開 競投制度的擔憂,因而制訂一套局限性招標制度,作為計 劃的第一步,以期紓解現有經營者的憂慮。該項安排的試 驗期為三年,當局會在新制度實施一年至一年半後檢討此
項安排的成效。

8. 至於政府當局所建議的制度如何可更加善用裝卸區的泊 位,戴毅彬先生表示,政府當局的目的是要實施一套制度, 以鼓勵經營者充分使用其承租的泊位。根據新的制度,若 租得泊位的經營者未能充分使用其泊位,該經營者可將有 關泊位分租予第三方;但現有的制度並不容許分租泊位。 此外,根據擬議的制度,經營者可以採用更符合經濟效益 的方式運作,因為他們無需再調配兩至三艘閒置的躉船控
制一個泊位的使用。

9. 據劉健儀議員觀察所得,根據局限性招標制度的安排, 現有經營者仍可能須遷往其他地點的泊位經營。她質疑政 府當局何以不解決經營者在此方面所關注的問題。戴毅彬 先生答稱,政府當局已顧及經營者所關注的問題,並嘗試 盡量減低對經營者造成的干擾。除位於港島的裝卸區外, 當局已將兩個位於鄰近地點的裝卸區合併為同一競投地區, 例如將觀塘裝卸區及茶果嶺裝卸區合併為九龍東裝卸區。 四個位於港島的裝卸區,包括兩個不十分受歡迎的裝卸區, 均合併為同一個地區。因此,根據擬議安排,現有經營者 只可能須遷往位於同一地區的另一裝卸區。

10. 至於只准某裝卸區的現有經營者競投該裝卸區的泊位 的建議未獲接納的理據,袁先生表示,政府一個跨部門委 員會(其成員包括廉政專員公署的代表)認為,將競投裝 卸區泊位的資格局限於現有經營者的方法,會令競投易於 被濫用及操縱。作為折衷的辦法,當局會將兩個裝卸區的 泊位合併於同一競投地區。此擧可盡量減少對經營者造成
的干擾。

11. 部分議員指出,現有經營者關注擬議安排的三年試驗 期過後的情況將會如何。他們尤為關注倘局限性招標的安 排由公開競投的安排取代,現有經營者便會因大集團介入 而被迫停止經營。戴毅彬先生回應時指出,對於三年後的 情況將會如何,他並不能給予一個肯定的答覆,因為此項 過渡性安排須在一年至一年半後作出檢討。當局的長遠目 標是就裝卸區泊位制定一套公開招標的制度。然而,若此 一目標未能在三年內達到,當局會願意繼續實施局限性招 標的安排。他強調,政府當局承諾在作出任何決定前定會 充分諮詢泊位經營者。袁先生補充,當局認為三年的租賃 期是適當的期限,經營者應有足夠時間作出投資決定,而 本港其他地區的中流作業經營者只按兩年的短期租約經營。

標金底價

12. 至於標金底價如何釐定,以及其與現行租金及自由市 場的估計租金比較又如何,袁先生解釋,裝卸區泊位的現 行租金約為泊位的實際建造成本(不包括土地價格)的4%。 根據政府對公共事業的方針,租賃租金應足以抵銷提供裝 卸區的資本成本。該項成本定為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的11%。 然而,鑑於在局限性招標制度下會有若干程度的競爭,財 政科經過長時間討論後,方接納將標金底價定於固定資產 淨值的7.1%。據此,若採用政府對公共事業的方針,泊位 的租金便會是擬議標金底價的雙倍。倘要達到包括土地價 格的市價,其價格將會是擬議標金底價的數倍。

防止罪行

13. 至於擬議制度如何能根除或減少黑社會分子控制泊位 的情況,鄧先生表示,擬議制度以局限性招標制度批出三 年租約期的泊位,將會杜絕被黑社會控制的機會。根據租 約,經營者可全權使用其租用的泊位,遇有被敲詐的情況, 即可向警方求助。他強調,在採用新制度後,海事處會繼
續確保裝卸區順利運作。

被大集團壟斷的可能性

14. 部分議員表示擔心擬議制度可能會造成大集團壟斷泊 位的情況,並詢問當局將採取何等措施預防於三年後出現 此種情況。袁先生答稱,擬議制度為一局限性招標制度, 而同一地區的現有經營者在競投該區的泊位方面享有優先 權。至於三年後所採用的競投制度,當局尚未有定案,但 可訂明一項條件,就是只准每一經營者競投某指定數目的 泊位,藉以減少大集團壟斷泊位的機會。

諮詢現有經營者

15. 議員普遍認為,政府當局與經營者的諮詢程序尚可加 以改善。政府當局曾因應議員於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會 議席上提出的要求,提供一份名單。據該份名單所示,海 事處處長曾諮詢五個裝卸區經營者商會。然而,於立法局 大樓門外抗議擬議局限性招標制度的有關經營者商會卻有 17個,議員對此表示驚訝。議員質疑,若擬議制度是在全 面諮詢經營者後制訂,裝卸區業界何以會如此激烈反對該
制度。

16. 葉澍堃先生回應時指出,政府當局在反復推敲現行建 議的過程中,曾在該行業內進行一系列諮詢工作。由於核 數署署長建議採用公開競投的方法,而業內人士則認為不 應採用競投安排,現行的建議事實上是核數署署長與業內 人士妥協的方案。倘當局未有進行諮詢工作,便不會得出 現行的妥協方案。他強調,問題的重點在於政府當局是否 應依循核數署署長的建議,而該項建議已取得立法局政府 帳目委員會的支持。政府當局理解,若嚴格執行署長的建 議,將會對現有經營者造成不必要的干擾,因此制訂局限 性招標制度,以解決在諮詢過程中業內人士所提出其關注 的問題。若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樂於提供更多詳細資料, 說明如何制訂現行的妥協方案,包括實際標金底價的資料。 戴毅彬先生補充,海事處曾個別諮詢業內的商會,因為若 所有商會同時出席會議,便很難達致共識。當局諮詢有關 商會時,他們並未表示反對擬議局限性招標制度。然而, 該等商會有可能在諮詢後改變主意。

17. 至於業內反對採用競投制度的主要意見何以不獲接 納,袁先生指出,該等意見完全違反由核數署署長提出並 獲得政府帳目委員會支持的建議的精神。若當局接納此一 反對意見,便意味需維持現行制度的現狀。此擧並不可以 接納,因為所有有關方面已同意應改革裝卸區的管理方法, 以提高裝卸貨物的效率。

18. 至於局限性招標制度是否已是政府當局的最終建議, 並且不會作任何更改的問題,葉先生指出,當局在業內進 行多輪的諮詢後,方定出現行建議。經濟科亦付出很大的 努力,方能說服財政科接納經大幅削減的標金底價。政府 當局認為此問題已拖延太久,必須實施一套制度以改善裝 卸區的運作情況。在顧及有關各方的利益的情況下,當局 認為局限性招標制度是一套最合理的方案。他表示當局會 根據實際運作所得的經驗檢討該制度。他強調,當局進行 該次檢討時將會全面諮詢該行業。

19. 劉健儀議員、陳鑑林議員及羅祥國議員表示,由於 政府當局未有全面考慮該行業對擬議局限性招標制度的反 對意見,他們並不支持政府當局詳載於立法局CB(1)267/
96-97(02)號資料文件的管理改革建議。周梁淑怡議員 對政府當局的建議有所保留,因當局未有在業內進行全面
的諮詢。

V. 香港電燈有限公司發展發電設施
的建議

(包括香港由現時至二零零五年的發電設備)

20. 主席憶述,議員曾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的會議席上 要求邀請能源諮詢委員會主席出席是次會議,參予討論此 議程項目。然而,由於能源諮詢委員會主席高錕教授另有
要事,未能出席是次會議。

21. 政府當局於會議席上提交一份題為「由現時至二零 零五年的發電設備」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

(會後補註: 該份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已隨一九 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發出的立法局 CB(1)310/96-97號文件送交全體
立法局議員。)

22. 莊誠先生向議員簡述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中電」)及香港電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燈」)由現 時至二零零五年的發電設備。

(會後補註: 席上介紹的資料文本已隨一九九 六年十一月十四日發出的立法局 CB(1)334/96-97號文件送交各
委員。)

中電推遲裝設爛角咀第5至8號機組的時間

對電費的影響

23. 議員指出,雖然中電的後備電量過高的情況是由於該 公司對用電需求的預測過高所致,但卻要客戶承擔此擧的 不良後果,繳付較高的電費。議員詢問,由於電費是按固 定資產淨值來釐定,中電在過剩的發電廠(包括尚在進行 的工程)所作的投資可否從固定資產淨值中剔除。林寶財 先生答稱,政府當局對此事的立場受其與中電訂定的管制 計劃協議所規限。目前的管制計劃協議並無特別提及此點, 但根據法律意見,政府當局不可訂明數額。管制計劃協議 內的若干條文容許政府當局向中電提出某些事宜,政府當 局會循此方向跟進有關問題。若未能循此途徑解決問題, 當局便會在一九九八年對管制計劃協議進行中期檢討時跟
進。

24. 議員關注,由於中電將其投資額的約80%用於該等發 電機組,根據中電與供應商的合約,若推遲建造工程,中 電會被罰款。議員問及有關的罰款額,以及推遲工程的建 議如何令其客戶受惠。關永華先生表示,政府當局在考慮 各個方案時,已顧及中電估計須予支付的8億元罰款。由於 電費受成本及利潤影響,推遲裝設發電機組可減低中電的 成本,使客戶可繳付較低的電費。李路東先生澄清,根據 顧問公司的估計,截至目前,中電在爛角咀發電廠計劃只 支出了其投資總額的60%,而並非80%。

25. 至於因推遲工程而減少的電費的確實數額,林先生指 出,當局不可能預測未來數年的電費。顧問公司採用建立 財務模式的方法,根據六個假設情況評估各個方案。各個 方案的共同成本並不納入考慮範圍,而各個方案的差額成 本則會計算在內,並根據一九九六年的價值貼現。顧問公 司建議採用成本最低的方案。由於成本較低會令電費下降, 顧問公司預計由現時至二零零五年的電費將會逐步降低。 若不推遲裝設發電機組,電費便不會下降。顧問公司預計 電費的減幅約為每度電減兩仙至不多於五仙。

26. 至於政府當局能否計算因中電裝設過剩的發電設備而 造成的電費增幅的問題,林先生答稱,政府當局並無所需 的數據,因此未能計算議員所要求取得的數字。主席建議 可於下次的事務委員會會議席上向中電提出該項問題,再 將中電的回應轉告政府當局,請其提供意見。

(會後補註: 事務委員會曾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十二日發出函件,邀請中電出席於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擧行的下次 會議,並在函件中將事務委員會的 要求告知中電。)

27. 至於推遲興建發電機組的安排,李先生表示,由於政 府當局並未得悉中電與其供應商所訂合約的詳情,當局已 要求中電提交一份詳細建議書,說明推遲裝設爛角咀第5至
8號發電機組的安排。

預測用電需求的方法

28. 議員提出,政府當局於一九九二年批准中電於爛角咀 興建八個機組的發電廠,是以賓士雷奧顧問公司的預測為 依據,而該公司於一九九六年又建議中電推遲裝設發電機 組。議員質疑顧問公司方面是否有所疏忽。關先生答稱, 一九九二年的顧問研究主要集中研究財務計劃,當局並未 要求該公司檢討中電的預測方法。由於實際用電需求大幅 偏離預測需求的情況於一九九五年越見明顯,當局遂請該 顧問公司檢討預測用電需求的方法。顧問公司已提出若干 改善建議,而中電亦同意相應調整其預測方法。

29. 有關政府當局委任的顧問與中電委任的顧問對高峰用 電需求預測並不一致的情況,葉先生承認一九九二年估計 的高峰用電需求預測與實際情況相去甚遠。任何人都難以 預計香港的製造業會如此大規模地遷往中國經營。然而, 用電需求預測方面的差距,並不會影響政府當局是次對各 個方案的評估,因為政府當局採用中電本身的數據計算後
備電量。

30. 關於香港製造業遷往內地經營此一點,議員並不同意 在預測高峰用電需求時無法預計此項因素,因為工廠遷往 中國經營的趨勢於八十年代初期便已開始,其後加快發展 步伐。羅祥國議員指出,他曾建議設立經濟發展局,為政 府當局提供有關經濟發展方面的意見,是次事件更進一步
支持其建議。

港燈於二零零三年增加發電設備

31. 劉千石議員認為,從中電個案所得的教訓,政府當局 應於管制計劃安排內加入一項條文,規定港燈於發電廠的 任何投資,倘證實是因高估用電需求而成為過剩的設備, 在計算電費時,該等投資不得納入固定資產淨值的範圍。 關先生回應時表示,當局於一九九四年批准港燈在南丫島 發電廠增建發電機組時,其中一項條件是發電廠的投產年 份可根據用電需求預測的變動而更改。當局於日後批准港 燈興建新發電廠時,亦會加入同一項條文,以避免出現與 中電個案類似的問題。

32. 由於政府當局是依據賓士雷奧顧問公司的建議而批准 港燈一所新發電廠於二零零三年投產,而該顧問公司是在 一九九二年建議興建爛角咀發電廠的同一間公司,議員懷 疑該顧問公司所提供的預計數字是否可靠。葉先生表示, 政府當局只是在無須作出任何承諾的情況下,請港燈物色 一個興建額外發電設備的地點,並進行有關的環境影響評 估研究。由於規劃及興建一所發電廠通常需時七年,有關 的規劃工作必須在一九九六年展開。關於用電需求預測方 面,顧問公司認為港燈的預測數字與實際情況大致相符, 而港燈預測用電需求的方法亦無須更改。據羅祥國議員觀 察所得,港燈的預測之所以與實際情況更為相符,是因為 工廠遷往中國經營的問題對港島方面的影響較少,因為位 於港島的工廠數目相對較少。

33. 有關可否將現行用以接連中電及港燈的聯網系統升格, 以便中電售電予港燈,以及此方案所涉及的成本等問題, 葉先生指出,就目前的情況而言,由中電售電予港燈並非 解決問題的長遠辦法,因為至二零零五年,中電將再無過 剩的後備電量,而港燈在二零零三年便需增加發電設備, 這表示賣電的方案只可解決二零零三年至二零零五年期間 的問題。港燈仍須於二零零五年後增加發電設備。加裝連 接中電及港燈的聯網系統是可行的辦法,但須耗資4億6,800
萬元,而使用時間只得三年。顧問公司認為,從經濟角度 而言,此方案並不值得推薦。然而,政府當局會就傳輸電 力是否一個長遠可行的方案展開進一步研究。李先生補充, 現有的聯網系統是作緊急後備支援及平衡兩個系統之用, 若中電與港燈須大規模傳輸電力,便須裝設新的聯網系統。

34. 關於在港燈的擬議發電設備落成及中電推遲裝設發電 機組後,後備電量的整體情況,葉先生表示,二零零五年 的備用容量率估計約為30%,是國際認可的標準。

披露資料

35. 關於賓士雷奧顧問公司的報告可否向公眾公布的問題, 葉先生表示,該份報告並不能向公眾公布,因報告載有很 多由中電及港燈以機密方式提供的數據,並且屬敏感的商 業資料。他建議議員就其欲知悉的資料以書面提出特定的 問題,政府當局會盡力提供議員所需的資料。

36. 有關由中電自行進行的顧問研究,李先生表示政府當 局並無該份中電顧問報告的文本。中電曾於一九九六年十 一月五日將若干資料提交政府當局,但中電認為該等資料 屬敏感的商業資料。倘獲中電同意,政府當局並不反對公
開該等資料。

所需的額外資料

37. 關於政府當局在介紹文件中載述有關一九九五年亞洲 地區的電費比較,莊誠先生答應,倘當局獲得該等資料, 將會提供按住宅用電及工業用電分類的電費比較的分項數 字,並將所需數據送交議員。

38. 葉先生應陳鑑林議員的要求,答應提供有關中電原本
用電需求預測與修訂預測的差距的詳細資料。

39. 會議於下午五時三十分結束。




Last Update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