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供議員參閱

立法局經濟事務委員會
郵政署與時並進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委員,首份郵政署營運基金報告已經出版,
以及當局建議修訂郵政署規例,以迎合不斷改變的需求。

I.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郵政署營運
基金年報

2.郵政署在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轉以營運基金方式運作,以
期改善服務範圍及質素。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的年報,闡述
了該署以營運基金方式運作首8個月的財政及運作成績。該
年報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局省覽及供議員
傳閱參考。

3.對郵政署來說,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是成功的一年。郵政
署能達到服務承諾定下的各項目標,唯獨翌日派遞本地信件
服務,雖不斷改善,但仍較原定目標98%低0.3%。該段期間
的財政業績良好,固定資產平均淨值的回報率達9%,高於目
標回報率的6.5%。

4.郵政署已制定其抱負、使命及信念,以更為顧客着想的方
式發展業務,務求令市民感到高度滿意。為滿足不斷改變的
需求及繼續改善服務,郵政署為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制定了
周詳計劃,定出100項改善服務的計劃。到目前為止,約有37
項計劃已經完成,包括分散領取包裹及小郵包、恢復於星期
日及公眾假期收集街道郵筒的信件、廿二間郵政局於新郵票
發行日提早開門營業,以及推行在地鐵站安裝郵箱的試驗計
劃。現附上一份名為「百項計劃 與時並進」的小冊子,以供
參閱。

II. 1997年郵政署(修訂)規例

5.郵政署規例(下稱「該規例」)有需要作出修訂,以迎合新
設服務/改善服務的需要,以及滿足不斷改變的需求。我們
擬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初制定1997年郵政署(修訂)規例。該規
例的擬議修訂如下:

(a)為市民提供記錄派遞服務

    郵政署計劃將現時為政府部門而設的記錄派遞服務,
    擴展至市民亦可使用。記錄派遞服務與掛號郵遞服務
    十分相似,郵政署同樣會為記錄派遞提供郵件的投寄
    及派遞證明,但卻毋須如掛號郵遞般提供郵件在各處
    理程序的追查服務。由於記錄派遞所需人手較少,故
    收費(11元)將較投寄掛號郵件的收費(現時為13元)為
    低。因此,記錄派遞服務將令市民大眾,特別是公司
    ,在投寄一些只需投寄及派遞證明作記錄用途的郵件
    時,可以節省郵資。

(b) 取消包裹及掛號郵件的查詢費用

    目前,投寄人如欲查詢有關包裹及掛號郵件的派遞情
    況,均需繳付費用(現時為7元)。經檢討有關安排後,
    我們認為市民既已繳付郵資,若再要求他們在查詢有
    關派遞服務的情況時另外繳費,實在並不合理,況且
    大部分的查詢個案,都是因為沒有收到包裹或掛號郵
    件而作出的。為了提供更為顧客着想的服務,郵政署
    建議取消這項查詢費用。

(c)提供常設訂購郵品服務

    現時,市民只能預先訂購已蓋銷的首日封。為了向集
    郵人士提供更佳服務,郵政署將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一
    日推出一項常設訂購郵品服務。根據這項服務,本地
    顧客可訂購全年的新郵票、小全張、新郵票的已蓋銷
    首日封及小型張已蓋銷的紀念封。開設每個戶口每12
    個月的費用為50元,作為行政費。若訂單包括已蓋銷
    的首日封或紀念封,則蓋銷每個信封須另付處理費
    2.5元。

(d) 停止免費提供若干郵政服務

    郵政署在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開始以營運基金方式運
    作。目前,郵政署規例規定免費提供若干郵政服務,
    包括政府寄往英國及英國屬地或保護國而封面印有「
    香港政府公函」字樣的郵件,以及就郵政事務致郵政
    署署長的信件。這些安排並不符合營運基金的概念。
    按照有關概念,一切服務須盡量按收回成本的原則而
    提供。為此,郵政署已作出行政安排,向寄往英國及
    英國屬地或保護國而封面印有「香港政府公函」字樣
    的政府郵件,徵收費用。此外,郵政署將停止為有關
    郵政事務致郵政署署長的信件提供免費郵政服務,以
    符合營運基金的財政目標。因此,該規例的有關規例
    須作出相應修訂,以反映停止免費提供這些郵政服務
    的情況。

(e)郵政署規例的其他輕微修訂

    我們亦藉此機會,對該規例作出若干修訂,包括:

      (i) 訂明訂購集郵物品的費用

        目前,利用海外郵購服務訂購特別發行的
        集郵物品,每次須收取費用10元,而訂購
        已蓋銷的首日封或紀念封,每個信封收取
        處理費2.5元。這些收費需於該規例內訂
        明。

      (ii)取消商業回郵信封或商業回郵咭的指定格式

        商業回郵服務中所使用的商業回郵信封或
        咭的指定格式,因要配合機械揀信而需要
        修改。該規例內第23(4)條規例所載的指
        定格式遂需相應修訂。然而,由於第23(4)
        條規例已經訂明,商業回郵信封或咭必須
        符合若干條款及條件,並須獲得郵政署署
        長核准,故毋須保留第23(4)條規例內有
        關商業回郵信封或咭的指定格式。郵政署
        署長可在商業回郵服務的申請表內,指明
        所需格式。有鑑於此,郵政署建議刪除該
        規例第23(4 )條規例的指定格式。

經濟科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