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經濟事務委員會
中電與港燈的
聯網系統



背景

自1981年4月起,香港電燈有限公司(港燈)與中華電力有限
公司(中電)的供電系統便已互聯,而聯網線路的輸電容量
於1991年提升至現時的720兆伏安(3 x 240兆伏安)。港燈
與中電設立聯網系統的目的,在於使兩家公司的供電系統
互相得益,其中包括為雙方提供發電容量支援、經濟電力
交換和緊急電力支援。

2.自1979年起,中電的供電系統亦與廣東省電力集團公司
(廣電)的供電系統互聯。中電與廣電的聯網系統,中電是
用來把所購的核電力和抽水蓄能電力輸送給其供電系統,
以及以大量銷售形式售電給廣電。此外,這個聯網系統亦
為兩家公司的供電系統提供緊急支援。

現有聯網線路的功能

3.中電與港燈現有聯網線路的功能如下:

  1. 服務可靠程度

    由於有現時的聯網系統,港燈假定可從中電得到
    480兆伏安的穩定電力支援,因而在規劃本身的
    供電系統時,已放寬其發電量的規劃準則,將喪
    失負荷概率指數由每年2.5小時改為每年20小時。
    換言之,聯網系統使港燈可在備有較低的發電量
    情況下達到其預定的可靠程度。中電從聯網系統
    亦得到類似的效益。

  2. 經濟電力交換

    在日常的運作中,電力公司(中電或港燈)可能會
    發覺在另一公司有剩餘電力的情況下,向該公司
    購買電力來應付高峰期的需求,代替啟動另一燃
    煤發電機組或開動燃油渦輪發電機,是更合乎經
    濟原則。在這情況下,進行經濟電力交換可節省
    營運開支。

    過去6年中電與港燈進行經濟電力交換所節省的
    數額如下:

    經濟電力交換節省的數額(單位為百萬港元)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港燈

    2.0

    4.9

    6.6

    5.5

    1.5

    2.7

    中電

    1.6

    5.3

    5.7

    6.3

    1.4

    3.1

  3. 運轉儲備的分擔

    供電系統需要留備若干數量的電力容量,稱為「
    運轉儲備」,以應付電力需求的變動或突然有發
    電機發生故障的情況,這電力容量包含在有需要
    時可即時提供額外電力的運轉中發電機組。

    由於設有聯網系統,供電系統所需的運轉儲備便
    可由互聯的公司,即中電、港燈和廣東省分擔。
    中電和港燈所分擔的運轉儲備分別為240兆瓦和
    135兆瓦。

就是否需要新聯網線路而進行的研究

4.1996年1月,政府聘請奔馳駱工程諮詢公司研究直至2005
年,香港的未來電力需求,以及應付需求的方法。顧問公
司指出,若中電在2003年至2005年間向港燈出售剩餘電力
,則中電與港燈之間便需要設立新的聯網線路,所需費用
估計約為4億6,800萬港元。

5.然而,在立法局經濟事務委員會於1996年12月9日舉行的
會議上,中電卻表示,向港燈售電在設備上不需任何額外
開支,包括設立新的聯網線路。

(i)中電對聯網線路的分析

6.中電於1997年1月10日向政府提交了一份可靠程度分析報
告,解釋為何不需額外的聯網線路。現將其假設臚列如下

  1. 服務可靠程度

    中電假設現有聯網線路的周期額定值為265兆伏
    安,即現有聯網線路持續額定值240兆伏安的110
    %。這與中電1992年籌資檢討中輸電規劃所採用
    持續額定值(即100%)作為規劃的準則,有所不同
    。應注意的是,在3條聯網線路中,其中1條視為
    後備線路。

    中電將功率因數假設為1,即在透過聯網線路轉
    移電力時,電流和電壓的相位是完全相同的。
    但傳送大量電力時,應以0.9作為功率因數。

    在計算由中電傳送至港燈的電力增至350兆瓦情
    況下港燈的喪失負荷概率時,中電還是用了港燈
    放寬的喪失負荷概率準則,(即每年20小時),然
    而聯網線路在被用作延續的電力傳送時,穩定電
    力支援將不再是480兆伏安(上述第3(a)段)。

  2. 運轉儲備的分擔

    在計算港燈因一台發電機失效而需要的緊急電力
    傳送時,中電假設港燈本身有180兆瓦的儲備,
    包括可在3小時內應用的容量,而不是港燈可即
    時提供的135兆瓦運轉儲備(上述第3(c)段)。

7.中電於1997年2月17日,向政府提交一份由其顧問香港理
工大學所擬備有關聯網系統的報告。報告所載的研究結果
現撮述如下:

  1. 有關使用現有聯網線路作穩定電力傳送的可
    行性,是根據設備在不同情況下的物理性能
    (例如最高耐熱能力)作出評估。

  2. 若有一台港燈350兆瓦的發電機失效,而又有
    一條聯網線路同時有故障,部分開關設備便
    會過量負荷,但電纜的溫升會仍在極限之內

  3. 當有一條聯網線路發生故障,為操作安全起
    見,電力傳送應以240兆瓦為限。

港燈發電系統的可靠程度,即喪失負荷概率,並未予以評
估。

(ii)港燈的立場

8.港燈向政府表示不同意中電以周期額定值、功率因數1及
港燈本身的180兆瓦儲備作為計算的基礎。港燈亦對聯網線
路可能會因振蕩所造成的動態不穩定問題而斷接,表示關
注。干擾港燈-中電-廣東省聯網系統的低頻振蕩,現時受港
燈及中電發電機內裝設的穩定器所壓抑。不過,穩定電力
傳送所增加的聯網線路流量,會導致系統的減震作用下降
,動態不穩或電力振蕩的問題因而可能會再次出現。港燈
顧問認為需要有第四條聯網線路,才可傳送350兆瓦穩定電
力。

政府的立場

9.政府認為中電用以評估現有聯網線路容量的假設,並不
恰當。中電用周期載荷來計算現有聯網線路功能的方式,
與其1992年籌資檢討中所報告及商定的準則不符。雖然政
府對中電顧問根據電纜溫升極限評估用現有聯網線路作穩
定電力傳送的可行性所用方法,並無異議,但政府認為摸
擬在某些情況下溫升的評估方法,對長遠規劃而言,並非
審慎的做法。中電顧問亦建議穩定電力傳送在其中一個聯
網線路電路發生故障時,應限制於240兆瓦,並強調部分
開關設備會在可能發生的情況下過載。因此,政府並不支
持使用現有的聯網線路作350兆瓦的穩定電力傳送。

10.儘管中電顧問未有評估港燈系統的喪失負荷概率,政府
已利用電腦模擬法計算過港燈的喪失負荷概率,發現聯網
線路如用作350兆瓦的穩定電力傳送,則港燈到2004年便不
能達到喪失負荷概率規劃的準則,因而認為不能接受。

11.政府顧問在其1996年7月的原先評估中表示,從經濟角
度來看,在包括於2003年至2005年期間由中電售電與港燈
的所有經研究的情況中,把中電龍鼓灘發電廠第5至第8號
機組的投產日期推遲5年,是最合乎經濟原則的做法。根
據兩間電力公司的最新電力需求預測,港燈在2003年前並
不需要購買中電的穩定電力,而中電到2006年時亦不會有
剩餘電力可供出售。此外,中電在1997年2月17日提交委員
會的報告中指出,把龍鼓灘第7及第8號機組的投產日期推
遲5年是可行的,並建議把青山及青衣發電站現有442兆瓦
的燃油渦輪發電機停產。如這兩項措施得到落實,中電到
2003年時不會有剩餘容量可發電售賣給港燈。

總結

12.根據中電和港燈提供的資料,以及政府在獨立顧問協助
下所作的評估,政府認為中電有關利用現有聯網線路向港
燈作350兆瓦穩定電力傳送的建議,在某些情況下並不可行
,該建議亦會令港燈系統的安全程度降低。政府因此不能
接受中電的建議。


機電工程署
1997年3月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