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746/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FA/1


立法局
財經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黃震遐議員(主席)
    李家祥議員(副主席)
    李國寶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

    李柱銘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宜弘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

參與討論議程第III項

財經事務司
許仕仁先生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主席
梁定邦先生
香港聯合交易所
總裁
徐耀華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第IV項

財經事務司
許仕仁先生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主席
梁定邦先生

參與討論議程第V項

財經事務司
許仕仁先生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主席
梁定邦先生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執行董事
韋義德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署理高級主任(1)6
余天寶女士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1174及1074/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及二月二十四日擧行的會議的
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訂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擧行的
下次會議席上討論的事項

2. 主席表示,羅祥國議員最近將「設立經濟發展局」的 議題提交經濟事務委員會討論。鑑於財經事務科是負責 統籌該議題的決策科,有關事項其後轉交本事務委員會 討論。應主席的建議,議員同意在下次會議席上討論此 事項。主席補充,立法局經濟事務委員會及貿易及工業 事務委員會的委員將會獲邀出席會議,參與討論此事項。

(會後補註: 應羅祥國議員的要求,主席於一九九七年
五月二日同意撤銷此討論事項。)

3. 議員亦同意在下次會議席上討論「檢討營運基金的經 營情況」的議題。主席要求議員將擬討論的其他事項告
知事務委員會秘書。

4. 關於訪問保險業聯會一事,主席向議員表示,該會建 議是項活動可安排於下列日期及時間進行:

  1.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星期二)
    上午九時或下午二時十五分;或

  2.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四)
    上午九時或下午二時十五分。

他表示將會發出通告,就議員的選擇進行諮詢。訪問活 動將安排在最多議員選擇參加的日期進行。

(會後補註: 經主席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同意, 訪問活動業已延期擧行,具體日期另行
通知。)

III.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香港聯
合交易所交易系統的電腦資料失誤
的問題

(立法局CB(1)1200/96-97(01)號文件)

5. 徐耀華先生根據資料文件所載的詳情,向議員概述香 港聯合交易所(以下簡稱「聯交所」)收市價出錯的事故, 並特別說明聯交所已採取的跟進行動。

6. 關於聯交所在事故發生後所採取的補救措施,徐先生 告知議員,聯交所曾透過各種途徑,包括以大利市機通 傳、在交易大堂公布、發出通告以及電話聯絡等方式, 通知各會員、投資者及市場參與者前收市價資料失誤。 聯交所亦促請交易商及其會員向客戶提供意見及執行買 賣盤時務須謹慎小心。事實上,大部分報章在該日早上 開市前已刊登正確的前收市價。然而,他承認聯交所未 能及時通知部分傳播媒介,例如有線電視有限公司及若
干電訊公司。

7. 關於上述事故引起的投訴,徐先生表示,在當日進行 的67,000宗交易中,聯交所共接獲五宗投訴。聯交所曾就 該等個案進行調查,但發現投訴並無根據,因為聯交所 會員及交易商事前已知悉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以下簡稱 「自動對盤系統」)的資料出現錯誤,並可在執行買賣盤
前報出正確的價格。

8. 關於安達信顧問(以下簡稱「安達信」)在事故中發揮 的作用,徐先生表示,聯交所在一九九三年聘請安達信 測試自動對盤系統,而聯交所的後勤工作小組則負責保 養及改進該系統。安達信亦就發展自動對盤系統的先進 科技方面提供意見。聯交所詳細調查上述事故時,亦曾 委託安達信進行獨立調查,從另一角度就調查結果提供
意見。

9. 關於聯交所已採取何等措施,以避免日後發生同類事 故,徐先生表示,自動對盤系統的運作,特別在軟件支 援、操作管理及緊急應變管理方面,均由聯交所全權負 責。聯交所後勤工作小組已採取措施,加強自動複查機 制,以確保該系統運作無誤。安達信亦獲委託檢討上述 事故,並就聯交所現時的應變程序提出建議。此外,證 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已答應發 展一套全面的應變管理架構,以供處理涉及所有主要金
融機構的事故。

10. 梁定邦先生補充,證監會已有一套規管機制,監察 聯交所及其他交易所現行的應變管理。證監會亦已訂立 統一的規定,以便有關機構的電腦後勤工作小組在處理 嚴重事故時可作出適當的行動及反應。他亦表示,當局 需要聘請外間的顧問進行獨立測試,評核該等機構在出 現事故時的應變程序。關於發展一套全面的應變管理架 構方面,證監會已組成一個由有關機構的代表組成的跨 市場應變工作小組,就該事項展開工作。

IV. 在發出《槓桿式外匯買賣規管 制度的檢討》諮詢文件後的日後
工作

(立法局CB(1)1189/96-97號文件)

11. 梁先生就發出《槓桿式外匯買賣規管制度的檢討》 諮詢文件後的日後工作向議員簡介資料文件的重點。

12. 關於槓桿式外匯買賣的最新發展,梁先生表示,自 制定《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後, 該行業無論在營業額及買賣活躍的公司數目方面均明顯 收縮。該條例生效以來,共有52間槓桿式外匯買賣公司 申領牌照,其中遭撤回的申請有11宗,遭放棄的牌照有 8個,現時市場上只剩下27個持牌買賣商(包括一間零售 銀行)。槓桿式外匯買賣業的低層業務移往澳門,亦導致
該行業業務下降。

13. 關於公眾投訴方面,梁先生表示,投訴買賣商的個 案數目已由一九九五年的88宗下降至去年的48宗。投訴 事項包括被平倉、詐騙及無牌買賣等。證監會在處理該 等投訴時曾安排有關各方擧行調解會議。除轉介部分個 案予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委員會進一步跟進外,證監會 亦對被裁定作出欺詐及不法行為的買賣商作出紀律處分。

14. 鑑於槓桿式外匯買賣業務縮減,部分議員要求當局 應進一步放寬槓桿式外匯買賣的規管機制。對於此項要 求,財經事務司回應謂,由於過去數年業內出現行為失 當的個案,以及有關詐騙及投資者被不合理對待的投訴, 實有需要維持現行的機制,以便對買賣商作出處分。該 條例旨在加強對參與高風險投資活動的投資者的保障。 他表示,過去兩年市場的活躍程度較前三年遜色,是由 於各主要貨幣的息率及匯價出現變動,而並非因制定該 條例所導致。證監會及政府有責任確保業內運作良好,
因此現階段不宜放寬規管機制。

15. 單仲偕議員反對證監會提出將槓桿式外匯買賣公司 的最低速動資金要求由2,500萬元減低至1,500萬元的建 議,因為此擧會減低投資者在出現糾紛時所獲得的保障。 梁先生回應時表示,現時的最低速動資金要求,較應付 所涉風險的實際需要者為高,導致大量資金不能運用, 令買賣商未能充分利用投入業務的財政資源。因此,較 為可取的做法是改善最低速動資本的要求,提高資金效 益,同時維持必需的規管控制。此擧會有助該行業的復 甦。他強調,速動資金要求並非一成不變的數字,當買 賣商的營業額增至超過其速動資金的60倍的最初合計總 持倉上限時,速動資金要求亦隨之增加。降低速動資本 的建議,不會容許買賣商承擔高於現行規則之下可予承
擔的額外風險。

16. 關於槓桿式外匯買賣業的資金運用分析,梁先生指 出,根據《檢討槓桿式外匯買賣監管制度諮詢文件》第 22段提供的統計數字,合計總持倉量已由一九九四年十 二月的457,781,000元增加至一九九六年六月的685,720,000
元。平均而言,因買賣商本身的買賣而引致的速動資金 波動約為6%。梁先生應議員的要求,答應就槓桿式外匯 買賣業的資金運用分析提供最新的統計數字。

(會後補註: 所需資料已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
隨立法局CB(1)1592/96-97號文件發出。)

17. 關於單仲偕議員提出有關誠信保險的問題,梁先生 表示,誠信保險是適當的補償安排,可避免投資者因中 介人的欺詐、不法行為或疏忽而蒙受損失,因此能給予 投資者較佳的保障。經參考聯交所有關證券及期貨買賣 的誠信保險的現行政策,證監會建議應規定所有槓桿式 外匯買賣商購買誠信保險,每個買賣商的責任上限為800
萬元。然而,證監會會繼續檢討此事,並會在有需要時 作進一步調整。單議員促請當局在放寬最低速動資金要 求前,成立誠信保險計劃。梁先生回應謂,為實施有關 建議而提出的證券及期貨綜合條例草案,草擬工作仍在 進行中。該條例草案一俟備妥,將會提交議員研究。

18. 詹培忠議員及羅祥國議員支持證監會就檢討槓桿式 外匯買賣監管制度提出的建議,並促請當局早日完成該
條例草案的草擬工作。

V. 期指及備兌認股權證與市場波幅
的關係

(立法局CB(1)1200/96-97(02)號文件)

19. 關於證監會會否設立規管機制,監察期貨市場的指 數套戥活動,梁先生表示,業內提供一個自主環境,投 資者可以按雙方同意的價格有秩序地自由買賣與指數有 關的正股。他強調證監會會提供適當的規管機制,確保 市場在一個公平、有效率、具透明度及有妥善風險管理 的環境下運作。在此方面,證監會已設立一套系統,監 察註冊人或公司的業務的內部監控情況。證監會並會安 排定期審計個別買賣商的簿冊及紀錄。如有需要,證監 會會就某公司的不正常行為,特別分析自動對盤系統的 資料。他補充,買賣商有本身的一套實務守則及系統, 監察買賣的情況。此外,對買賣商實施保證金的規定, 亦可保障市場內的妥善風險管理。

20. 羅祥國議員認為,衍生工具買賣與相關的現貨市場 在期指結算日出現的波動存在聯繫。他建議政府與本地 大學攜手就協助制訂香港的期貨及證券市場政策進行詳 細的研究。梁先生回應謂,礙於人手不足及資源所限, 證監會最近並無就衍生工具買賣的影響進行研究。他同 意應鼓勵本地大學就此方面進行詳細的研究,證監會亦
樂於協助,以及提供有關資料。

21. 有關期指市場在期指結算日出現較大波動的問題, 韋義德先生表示,倘結算日前數天相關的正股出現大手 買賣,市場便會極為波動。指數套戥是在期指市場及相 關的正股市場出現差價時發生。每月結算日的價格波動 需視乎市場的特色而定,而市場的特色則取決於海外市 場的個別波動、變現力及個別收市價的概況。關於期指 結算日以30天為周期是否合適的做法,他表示,結算日 是經香港期貨交易所及聯交所協調後議訂,現時並無計 劃採納以30天為結算周期的建議。他強調,有關方面在 選定日期時,應以提供充分時間買賣為原則,確保過程
中有足夠變現力。

VI. 其他事項

22. 鑑於時間不足,議員同意將議程最後一個項目,即 「操縱市場的情況」,順延至下次會議席上討論。

23. 會議於上午十時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