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759/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第10至21段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FA/1

立法局財經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黃震遐議員(主席)
    李家祥議員(副主席)
    李柱銘議員
    李國寶議員
    夏佳理議員
    詹培忠議員
    鄭明訓議員
    羅祥國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涂謹申議員
    黃宜弘議員
    鄭家富議員
    劉漢銓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列席議員 :
    李華明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保險業監理專員
    黃志光先生
    助理保險業監理專員
    莫顯堯先生
應邀列席者:
香港保險業聯會
    主席
    劉漢強先生
一般保險總會
    主席
    華樹寶先生
一般保險總會
    副主席
    賈秉添先生
一般保險總會
    會員
    高立基先生
意外保險公會
    主席
    余健南先生
香港保險業聯會
    執行總幹事
    方惠琴小姐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6
    薛鳳鳴小姐


I.保險業的檢討

鑑於一個保險業組織近日建議大幅增加汽車及僱員補償保險
的保費,事務委員會邀請香港保險業聯會向議員簡介其建議
。政府當局亦獲邀請參與討論此事項及保險公司的賠款準備
金是否足夠的問題。

與香港保險業聯會會商

2.應主席的邀請,華樹寶先生表示,香港保險業聯會(以下簡
稱「保險業聯會」)共有72名會員,均為認可保險人,佔全
港認可保險人總數約75%。保險業聯會發揮技術上的功能,
負責向其會員收集數據、根據該等數據編製統計資料,以及
就不同類別的保險的單位成本向其會員提供專業意見。

保險業聯會建議的保險費率的理據

3.議員察悉,保險業聯會曾建議將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的
保費提高50%,有關方面預料保險業聯會亦會建議大幅提高
僱員補償保險的保費。他們詢問保險業聯會所提建議的理據
。華樹寶先生表示,由於保險公司需確保其長遠的償付能力
足以向投保人支付未決的債務及日後的債務,保險業聯會已
根據未決及日後的申索及就管理開支及展業費(即支付予中介
人的佣金)作出的若干假設,計算出不同類別的保險的單位成
本。由於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未決申索及日後申索均以最
近期法庭案件的裁定為計算基礎,他進一步解釋,建議增加
汽車(第三者風險)保費的主要原因是過去數年,重要法院判
例中的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償金金額急劇增加。余建南先生
解釋,在一九九四年及一九九五年兩宗重要判例中,法院就
承受的痛苦及喪失活動能力方面裁定的償金金額較作出判決
時沿用的水平高出60%。該等判例對汽車(第三者風險)保險
業有重大的影響。

4.華樹寶先生及余先生指出,汽車保險業不單在一九九五年
出現整體的承保虧損,該行業在九十年代初期香港汽車盜竊
罪案猖獗期間亦曾出現業務虧損。該行業的一般情況是,汽
車保費在過去數年的增幅未能追上申索金額的顯著增幅,與
此同時,市場的競爭亦日趨激烈。保險業聯會聲稱,上述兩
類強制性保險出現承保虧損的主要原因是申索金額大幅增加
,部分議員對此表示有所保留。他們認為該等虧損可能是由
於中介人佣金高昂及個別公司管理效率不佳等因素所導致。

5.據主席觀察所得,根據政府當局提供有關保費、申索及承
保業績方面的數字,他可推斷行政費用及支付予中介人的佣
金約佔一九九五年該兩類強制性保險的淨保費的三分一。他
質疑高昂的行政費用及佣金是否顯示保險公司的管理效率仍
有可予改善的地方,以及市場上並無足夠的競爭。華樹寶先
生回應謂,本地保險業競爭非常激烈,保險人在減低經營成
本方面已承受相當大的壓力。

6.議員普遍認為保險業聯會仍需提供實質資料,說明該兩類
強制性保險(即汽車第三者保險及僱員補償保險)目前的業務
情況,以及詳細列出該會如何計算出有關的單位成本,以證
明其提高保費的建議具充分的理據。議員詢問保險業聯會可
否就該會如何計算出其建議的保險費率提供業內統計資料及
詳情,華樹寶先生在回應時表示,保險業聯會只向其會員收
集有關保費收入及申索款項的一般資料,用以計算單位成本
。該會並無個別公司的準備金狀況、展業費及管理開支等管
理方面的財務資料。該等資料只有保險業監督才可獲得。保
險業聯會亦有義務不向公眾洩露其會員所提供的資料。然而
,該會可安排立法局議員前往該會的辦事處閱覽所收集到的
資料。

就保費提出建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

7.部分議員認為,保險業聯會每年就各類保險的保費提出建
議,此擧形同進行同業聯合壟斷。此項慣例有違競爭的原則
,更違反本地自由市場經濟的精神。華樹寶先生及余先生在
回應時強調,保險業聯會提出建議的目的,是就如何釐定合
理的單位價格以維持業務有利可圖及應付對投保人承擔的長
遠債務,向其會員提供指引。該會建議的保險費率並非強制
性,事實上,保險公司及中介人正承受沉重的競爭壓力,逼
使他們將保費維持在較低的水平。儘管申索總額的增長率較
生活費用的通脹率為高,一九九五年及一九九六年保險公司
在汽車保險方面收取的整體保費出現下降。此種情況充分顯
示上述的問題。

8.余先生進一步解釋,保險是關乎將風險分散由繳付保費的
人士分擔的業務,因此其本質是一種涉及大量數據的藝術。
個別保險公司倘僅以本身的表現及趨勢為釐定保費金額的基
礎,會十分危險。議員同意保險業聯會的見解,認為保險業
聯會編製業內的數據及向個別保險公司提供業內統計資料是
十分重要的工作。然而,議員並不信服由保險業聯會就保險
費率作出建議是必需或理想的安排。他們認為,個別保險公
司在並無顧及本身的獨特業務狀況的情況下,採納建議的保
險費率會更加危險。他們亦質疑建議的保險費率有助維持個
別保險公司的長遠償付能力的說法,因為並無足夠證據證明
承受大額申索的風險一向或將會由各保險公司合理地分散承
擔。關於此方面,保險業聯會並無提供資料,說明分保在過
往及將來如何使經營汽車及僱員補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合
理地分擔申索賠款的風險。羅祥國議員認為,根據若干海外
國家的公平競爭法例,保險業聯會提出建議金額的做法會被
視為非法行動。香港亦應制定法例,針對違反公平市場機制
的活動及做法。

9.經察悉議員的意見,華樹寶先生表示,保險業聯會會考慮
日後不再就保險費率提出建議,然而該會仍會繼續向會員提
供業內的統計資料。

與政府當局會商

(立法局CB(1)513/96-97(01)號文件)

汽車及僱員補償保險

10.保險業監理專員(以下簡稱「專員」)告知議員,一九九四
年及一九九五年汽車及僱員補償保險業務的總申索淨額如下 ─

業務 年份 申索淨額
(百萬港元)
汽車 19941,677
19951,863
僱員補償 19941,071
19951,264

他亦表示,雖然過去數年曾出現合併及收購事件,但並無任
何保險公司倒閉。

11.部分議員認為,由於車主及僱主必須購買汽車(第三者風
險)保險及僱員補償保險,政府當局應採取積極措施,打擊
有關操縱保費的活動。

12.關於保障該兩類強制性保險的保單持有人及受益人的問
題,專員表示,香港汽車保險局及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
的兩個基金的作用,是為出現保險公司並無償債能力的情
況時提供額外的安全保障,以及支付無法循保險申索途徑
追回的償金或賠償。關於監管保險業的問題,他表示專員
會就償付準備金進行定期審查及就保險人的賠款準備金進
行特別審查。《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賦予專員多項監
管該行業的權力,其中一項權力是在若干情況下,限制保
險人的營業額及保費收入。

13.詹培忠議員關注到,由於法院可行使酌情權,根據其認
為合理的金額水平就人身傷害的賠償金額作出裁決,因此
可能出現償金金額過高,導致有關的保險公司需要清盤的
情況。他詢問,政府當局及保險業人士有否考慮採取措施
,限制法院就人身傷害個案作出裁決的償金金額水平。專
員表示,大部分保險人均有為申索賠款風險進行分保。在
香港,大部分經營分保業務的機構均屬財力雄厚的跨國公
司。即使法院命令須予支付的償金金額顯著高於現時的水
平,該等公司亦應有能力支付。關於由政府就法院命令支
付的償金設定限制的構思,專員表示,司法獨立是一項基
本及重要的憲法原則,政府當局不會干預法院根據法例行
使其酌情權。倘須就償金水平設定上限,法例應予以載明
。然而他懷疑上述立法建議會否獲得足夠支持成為法例。

14.關於保險業聯會就保費金額提出建議的做法是否有違現
行法例的精神,專員表示,現行法例就此方面保持中立。
法例並無授權專員或業內聯會強逼其會員跟從其建議,亦
無禁止聯會向其會員提供統計資料及分析或就保險費率提
出建議。

15.主席指出,美國規定保險人須獲法定機構批准,方可提
高保費。他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制定法例規管保費。專
員表示,保險業監督目前並無規管保費金額的法定權力,
他亦認為無需延伸保險業監督的法定權力至包括此方面的
事宜,因為現時業內已有足夠的競爭。根據保險業現時的
結構,並無任何具體的力量可妨礙供求的相互影響作用。
在供應方面,市場上有數百間保險公司及數萬個中介人。
他強調,有大量中介人向消費者提供不同的服務及保險費
率的情況,足以保證市場可維持動力及競爭。

16.應議員的要求,專員答應就汽車及僱員補償保險業在九
十年代的承保業績的各個組成部分提供進一步的資料。他
亦表示,保險業監理署並無就保險人及中介人實際提出的
保費進行調查。然而,任何人士均可向保險公司、保險經
紀或代理人索取該等資料。

(會後補註:所需的資料已由政府當局提供,並隨一九九六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發出的立法局CB(1)583/96-97號文件送
交議員。)

保險公司的賠款準備金

17.助理保險業監理專員(以下簡稱「助理專員」)根據資料
文件所載的資料,向議員簡介全面檢討認可保險人的賠款
準備金情況的進展。專員補充,所有接受調查的保險人均
須在指定限期內提供當局所需的資料及解釋。上述檢討工
作將於數月內完成。

18.議員詢問有關香港的認可保險人準備金不足的情況。助
理專員在回應時表示,經進行初步全面檢討後,保險業監
理署發現42個保險人的準備金可能不足以支付未決申索所
需的款項,並正在個別聯絡該等保險人。整體而言,準備
金不足的情況並不嚴重。根據保險業監理署的評估,準備
金不足所涉及的總金額,只佔保險業提供的未決申索總額
的大約10%。就當局截至目前所發現賠款準備金水平最低
的保險人而言,其不足的金額不多於未決申索金額的15%。

19.議員詢問,倘標準及蒲耳氏公司(一間國際信貸評級公
司)並無提出此方面的指稱,當局會否發現保險人的賠款
準備金不足的情況。助理專員在回應時表示,保險業監督
每年審查保險人提交的財務報表時,會定期評估認可保險
人的賠款準備金的狀況。專員表示,關於保險人的償付能
力情況,現行法例已就認可保險人的償付準備金作出規定
,並有指明的方程式計算該金額。然而,關於賠款準備金
的情況並無具體的法定規定,而且在評估賠款準備金方面
亦無獲普遍接納的模式。他進一步解釋,經保險業監督所
採用的模式評估為準備金不足的保險人,並不一定在償付
能力方面出現問題,或有可能只是由於該保險人已將資金
撥往對公司有利的盈利帳戶,導致撥作賠款準備金的資金
減少。倘經評估後,保險人的賠款準備金仍未達致保險業
監督可予接納的水平,而保險人並不同意保險業監督進行
的評估,保險業監督有法定權力命令就該保險人的財政狀
況進行獨立精算評估,精算評估的費用須由保險人支付。
鑑於保險人須支付精算評估的費用,以及評估可能對保險
人的聲譽有不良的影響,保險人一般都會對保險業監督的
評估作出回應,以及在發現有此需要時立即注資,提高其
準備金至所需的水平。

20.關於保險業監督會否每年就保險人的賠款準備金情況進
行全面檢討的問題,專員表示,礙於資源所限,每年進行
一次全面檢討實際上並不可行,但他會考慮於日後定期進
行抽樣評估。他表示,該次全面評估工作已達到目標,令
保險人更注意需要維持足夠的賠款準備金,以及採取回應
行動以鞏固其準備金的狀況。

21.主席告誡保險業不應以需要加強其賠款準備金作為提高
保費的藉口。

II. 其他事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香港聯合交易所交易系統的電腦資
料失誤的問題

22.主席告知議員,政府當局表示香港聯合交易所仍在調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發生的電腦故障,因此當局在此
階段仍未能就上述事件向議員作出簡報。他表示,待調查
工作完成後,事務委員會可在日後的會議席上討論此事。

23.會議於上午十時四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