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43/97-9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號:CB1/PL/FA/1


立法局
財經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黃震遐議員(主席)
    李家祥議員(副主席)
    李柱銘議員
    夏佳理議員
    詹培忠議員
    涂謹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

    李國寶議員
    黃宜弘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II項

副財經事務司
黎高穎怡女士
香港金融管理局
助理總裁
李令翔先生

議程第IV項

副財經事務司
黎高穎怡女士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主席
梁定邦先生
香港聯合交易所
行政總裁
徐耀華先生

議程第V項

副財經事務司
黎高穎怡女士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主席
梁定邦先生

應邀列席者:

議程第III項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劉嘉敏先生
助理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林永康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署理高級主任(1)6
余天寶小姐



I. 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自上次會議後並無發出任何資料文件。

II. 定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擧行的下
次會議席上討論的事項

2. 議員同意在下次會議席上討論「檢討香港的《公司條 例》」的議題。主席請議員將擬討論的其他事項通知秘
書。

III. 保護消費者的信貸資料

(立法局CB(1)1525/96-97號文件)

3. 劉嘉敏先生根據在會議席上提交的介紹資料,向議員 簡介關於一套實務守則的諮詢文件的重點。該套實務守 則就提供借款人信貸資料服務時如何遵行《個人資料(私 隱)條例》(第486章)(以下簡稱「該條例」)提供實務性指
引。

(會後補註: 有關的介紹資料已隨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 日發出的立法局CB(1)1638/96-97號文件送
交議員。)

4. 劉先生解釋,提供一套實務守則的目的,是規管借款 人信貸資料服務業,確保業內的機構能以公平、公開的 形式運作,以及透過提高由業內機構所持資料的透明度 及準確性,保障借款人的利益。根據實務守則草擬本的 規定,借款人有權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信貸報告。 他表示,實務守則草擬本並不涵蓋提供商業信貸資料的
服務。

5. 劉先生在回應詹培忠議員問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以下簡稱「專員公署」)的作用時表示,專員公署的工 作範圍十分廣泛,包括所有涉及個人資料私隱的事宜。 專員公署目前正在擧辦多項宣傳活動,教育市民瞭解該 條例賦予他們的權利。除了為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發展一 套實務守則外,專員公署亦鼓勵不同行業的代表機構就 遵行該條例所載的規定,發出該行業的實務守則。

6. 關於在提供服務時未能符合實務守則定稿的規定的信 貸資料服務機構,劉先生表示,個別借款人可對有關的 機構採取法律行動。收到有關違反守則的投訴後,專員 公署會正式展開調查。倘證明確實曾發生違反該守則的 情況,專員公署會發出執行通知。他補充,倘證明經個 人資料私隱專員核准的某項守則被違反,當局會假設該 條例有關的規定亦被違反。違反實務守則的人需負上證
明此項假設並不成立的責任。

7. 劉先生回應顏錦全議員時表示,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 簡稱「金管局」)正在研究設立一個關於借款人信貸資料 的中央綜合資料庫,並會為此徵詢放款機構及其他信貸 提供者的意見。然而,他表示上述事宜已超越實務守則
所涵蓋的範圍。

8. 至於監管收數公司的規管機制,劉先生表示,根據擬 議的實務守則,收數公司獲准保留個人資料作內部參考 用途,但保留期不應超過兩年。專員公署會進行抽樣調 查,或就所接獲的投訴進行特別審查,以及倘發現收數 公司未有遵守上述規定,將會對有關公司執行規管方面
的管制。

9. 關於實務守則規定信貸提供者須予履行的職責,劉先 生表示,倘信貸提供者在拒絕向個別人士提供信貸時曾 考慮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有關該名人士的信貸報告, 有關的信貸提供者便應將此事通知該名人士,並向他說 明如何可從有關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取得信貸報告。羅 祥國議員建議,每當信貸提供者拒絕個別借款人的信貸 申請時,便應循例將信貸報告交予該名人士。劉先生察 悉他的意見,並答應諮詢金管局,以便考慮該項意見在
成本及效率方面的問題。

10. 關於實務守則規定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必須應個別人 士的要求提供信貸資料一事,劉先生解釋,信貸資料服 務機構應就信貸申請被拒的人士提出的要求,在指定的 一段時內提供有關資料。倘備存的資料正在出現爭議, 而有關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未能在30天內核實該等資料, 便應將有關資料刪除。倘礙於各種原因,核實有關資料 實際上並不可行,當局或可規定該信貸資料服務機構須 在其紀錄內加入個別人士就曾出現爭議的資料所作的陳
述。

11. 李令翔先生回應涂謹申議員時表示,銀行會根據《銀 行營運守則》的規定,向借款人提供信用卡服務所收取 的全部費用的明示資料。此擧應可將有關費用及收費的 爭議減至最少。至於經由法庭解決的爭議款項,有關的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應獲提供裁決方面的資料,以便對所 備存的信貸參考資料作出所需修訂。

12. 應議員的要求,劉先生答應考慮下列意見:

  1. 第2.6.6條所載的「其他罪行」的涵蓋範圍似乎 過於廣泛,「其他罪行」應只限於與非法披露
    信貸資料有關的罪行;

  2. 倘個別人士的信貸資料會轉移至香港以外的地 方,有關方面應獲得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的批准
    或向專員發出通知;及

  3. 實務守則實施後,當局應制定法例,規管所有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收數公司。

13. 議員原則上支持擬議的實務守則。

IV. 紅籌股買賣的監管事宜

(立法局CB(1)1591/96-97號文件)

14. 關於規管紅籌股買賣的最新進展,梁定邦先生表示, 根據一九九三年簽訂的監管合作備忘錄,證券及期貨事 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 (以下簡稱「聯交所」)定期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會面,加強彼此之間的通訊及對紅籌股買賣的規管。

15. 關於注資紅籌股公司的情況(註:「紅籌股公司」指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而其主要股東在中國大陸成立為 法團的公司),梁先生表示,根據聯交所《上市規則》, 要求在香港上市的紅籌股公司,其持有控制權的股東申 請將代表該公司資產的股票在聯交所上市時,必須提交 包括有關的經營及財政資料,供聯交所考慮。倘申請獲 得批准,上市發行人須發出披露資料報告書及公開發售 股份的正式通知。根據與聯交所簽訂的上市協議,上市 發行人須及時及適當地披露任何可合理地預期會對其上 市證券的市場活動及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料。聯交所及 證監會會確保有關資料會以正確及公平的方式向市場披 露。此外,上市發行人須就聯交所或證監會對其上市證 券的價格或成交額出現不尋常波動提出的查詢,速迅作 出回應。徐耀華先生補充,不論上市發行人在何地註冊, 聯交所均會對所有上市發行人實施上市規則。

16. 梁先生回應主席時表示,由於紅籌股公司的主要股 東在中國大陸成立為法團,須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 會的規管,因此該等股東不屬證監會的規管範圍。

V. 中介人的監管事宜

(立法局CB(1)1489/96-97號文件)

17. 梁先生向議員簡介有關監管中介團體的資料文件的
重點。

18. 梁先生強調,證監會在監管中介團體方面採取的方 針是以教育及糾正其錯誤為本。證監會曾就如何遵行實 務守則及新法例為各中介團體負責遵行法規事宜的人員 提供培訓課程及研討會。此擧可確保受規管的業務在管 理方面受適當監管的情況下得以妥善經營,而市場投資 者獲得的保障亦會有所加強。此外,證監會每隔三年便 會對所有中介團體進行一次視察探訪。證監會的視察小 組會與中介團體的高層管理人員合作,糾正不足之處及 補救有關缺失。證監會亦會對違反實務守則或有關法例
的中介團體採取紀律處分。

19. 關於過去三年在例行視察中發現的違規個案,梁先 生解釋,雖然中介團體輕微違規的個案有所增加,然而 需轉交證監會紀律小組採取跟進行動的嚴重違規個案去 年則經已減少。他表示,對於曾作出輕微違規行為的中 介團體,證監會會要求該等中介團體糾正被發現的缺失, 而不會採取執法行動。只有在證監會已提供有關意見, 而有關的中介團體仍未採取合理步驟補救缺失的情況下, 證監會才會採取紀律處分。應議員的要求,梁先生答應 提供過去兩年對曾多次違反規例的中介團體進行調查的
資料。

20. 關於過去三年中介團體被暫時吊銷註冊的情況,梁 先生表示,該等中介團體被暫時吊銷註冊的期限由三個
月至兩年不等。

21. 主席建議應引入「違規扣分」制度,以加強對屢次 違規的中介團體的規管。梁先生察悉主席的意見,並答 應待證券及期貨綜合條例草案制定為法例後,會考慮實
施此項建議。

22. 梁先生回應單仲偕議員的查詢時表示,證監會已設 立熱線,以及在互聯網上設立網頁,以便投資者查閱曾 接受紀律處分的中介團體的紀錄。他進一步表示,證券 及期貨事務上訴委員會或法院進行的司法覆核,可推翻 證監會對中介團體採取紀律處分的決定。在此情況下, 證監會須受有關條例的約束,不可向公眾披露有關個案 的詳情,直至上訴結果已有定案為止。應主席要求,證 監會答應檢討現行法例,容許公眾人士查詢有關等待上
訴的個案的詳情。

23. 會議於上午十時三十五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