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制度的基本方針
在強積金制度下的責任



目的

此文件描述對要求受託人及僱主履行責任所採取的基本方
針。受託人及僱主須履行一些責任, 藉以令強積金制度能
順利運作。

基本方針

2.強積金計劃條例要求僱主和受託人在強積金制度下,履行
一些責任。在附屬法例內,我們建議向僱主及受託人委以詳
盡的責任,藉以便利制度的運作。

3.盡量減少委以僱主及受託人的責任非常重要, 原因如下 :

  1. 87%的在港僱主僱用少於10名僱員,我們必須簡化強積
    金制度的規定, 使這些小僱主能履行其責任; 及
  2. 我們委以受託人的責任將會直接影響強積金制度的行
    政費用,而這些費用最終將會由計劃成員承擔。所以,
    簡化規定以減低制度的行政費用是很重要的。

僱主的責任

4.我們將會要求僱主履行一些責任,以便利強積金制度的運
作。他們主要的責任包括 :
  1. 安排僱員參與強積金計劃:僱主須為其有關僱員參與
    強積金計劃作出適當的安排;
  2. 供款:僱主須為其有關僱員計算和扣除供款,並每月將
    供款與供款結算表一併交予受託人。僱主並須發給
    每名有關僱員供款月結單, 及妥善備存其僱員的記
    錄,其薪酬表和供款結算表;
  3. 資料的披露:僱主須將從受託人得來的資料分發給其
    僱員,及回應僱員關於其有關入息和供款的垂詢;及
  4. 累算權益的調動和提取:僱主須遵守由強積金計劃管
    理局訂明的有關程序,例如與僱員商議離職日期及填
    妥指定表格的有關部份。

評估

5.我們已盡量簡化強積金制度,以便利僱主履行其責任,特別
在以下幾方面 :
  1. 安排僱員參與強積金計劃:為減輕小僱主的成本,強積
    金制度設有集成信託計劃,此類計劃既符合經濟效益,
    更可令小僱主享有高度效率。集成信託計劃與職業退
    休計劃有所不同,計劃不須在集成信託計劃內的僱主層
    面註冊,這為小僱主省卻了大量的行政工作及成本;
  2. 供款:雖然強積金的供款是依據「有關入息」作計算基
    礎,然而僱主不須因應其僱員在年內有關入息的變動而
    作年終調整。雖然這對僱員的累算權益有輕微影響,但
    卻能減低行政費用, 最終令到僱員受惠;
  3. 累算權益的調動和提取:僱主只須填寫訂明的表格的一
    小部份及遵行簡單程序,以便利調動或提取累算權益;及
  4. 會計/審計規定:由於在集成信託計劃內有很多小僱主,我
    們將會向整體集成信託計劃訂立審計的規定,而並非向
    個別的僱主單位作出同樣要求。與職業退休計劃有所不
    同,強積金制度並不會施加關於僱主核數師的規定。

受託人的責任

6.受託人在執行和維持強積金計劃上擔當重要的角色。雖然
受託人將會把某些管理和投資的功能委託其他計劃管理人負
責,然而受託人最終負起確保所有強積金規定得以履行的責任
。受託人的主要責任包括 :
  1. 計劃註冊:受託人須為集成信託計劃及僱主營辦計劃向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註冊;
  2. 參與計劃:受託人須為參與的僱主及自僱人士作出參與
    計劃所須的所有安排,這包括發出參與計劃證明書和計
    劃資料小冊子;
  3. 收取和核對供款:受託人須收取每月由僱主提交的供款
    和核對供款的計算。他們並須跟從有關追討拖欠供款
    的程序和透過僱主向計劃成員發出年度權益結算表;
  4. 累算權益的調動和提取:受託人須遵行訂明的程序,以
    便利資金轉移和提取的過程,並使過程可在訂明的期
    間內完成;
  5. 保存記錄:受託人須確保有關計劃成員、供款、交易、
    投資和費用等記錄得以妥善保存;
  6. 會計和審計:受託人須符合訂明的會計、審計和報告的
    規定。他們亦須備有適當的內部管制制度;
  7. 資料的披露:受託人須向計劃成員、僱主和強積金計劃
    管理局披露某些資料,包括年度報告和帳目;
  8. 清盤:受託人須作有關清盤的安排,包括清盤的銜接安排,
    並在僱主營辦計劃清盤時尋求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核
    准。

評估

7.我們已簡化強制金制度下的行政程序以及監管規定,以減輕
加諸受託人的責任。

行政機制和程序

8.我們已簡化下述的行政程序 :
  1. 計劃註冊:我們建議替整個強積金集成信託計劃作綜合
    的註冊,而毋須分開註冊個別參與的僱主單位。與職業
    退休計劃有所不同,我們依賴受託人在註冊時自我證明
    其計劃已符合標準,而不須由外間的律師和核數師證明
    。這是由於在強積金制度下,受託人在註冊計劃前必須
    根據嚴緊的要求以獲得批核。在批核的過程,已需要外
    間的核數師的參與。我們相信在計劃註冊階段,受託人
    的自我證明已經足夠,因為他們最終有法律責任保證計
    劃的標準得以遵行;
  2. 收取和核對供款:受託人只須核對供款的計算和在計算
    有差異時作出修正。他們不須動用大量的資源去核對
    有關入息的計算,因為準確計算此等數額的責任落在
    僱主和自僱人士身上。強積金制度亦會依賴僱員的自
    我監察以保證他們的供款的計算正確無誤;
  3. 追討拖欠供款的程序:受託人只須發出一封通知書予拖
    欠供款人士,和在欠款逾一個月時,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報告。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將接手追討該等拖欠供款;
  4. 累算權益的調動:在調動累算權益時,所有的有關人士,包
    括前度及新受託人、僱主及僱員,只須填妥一份綜合的
    表格。為便利行政工作, 累算權益的部份轉移將不被
    批准。僱主和僱員在要求受託人處理調動累算權益前,
    必須處理他們的僱傭問題(即離職日期,領取遣散費/長
    期服務金的資格和數額)。有關的受託人之間的記錄轉
    移將會盡量減至最少; 及
  5. 累算權益的提取:我們會給予受託人簡單清晰的程序,使
    其在提取累算權益的情況下可以依從。申請人只須提供
    有關當局發出的文件,而不須任何環境證據,以證明他符
    合資格準則。受託人將不須在處理提取累算權益的個案
    時作出任何決議。

監管要求

9.我們已減輕加諸受託人的監管要求,但同時不會罔顧計劃資
產的安全及計劃成員的利益 :
  1. 會計及審計:由於在集成信託計劃內有大量的小僱主和
    自僱人士,在強積金制度下,受託人只須為整體集成信託
    計劃制備年度帳目和履行審計的規定,但毋須為每一參
    與的僱主單位作類似的安排。但是受託人須要保存記
    錄,使他們能就僱主單位層面編制帳目。任何參與集成
    信託計劃的僱主,可以與他們的受託人安排,為他們的公
    司編制審計的帳目;
  2. 對計劃成員的資料披露:受託人可經由僱主將計劃資料
    分派予計劃成員,而不須將資料直接分派予個別計劃成
    員。這將大量減少須分派的單位數目;
  3. 對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披露資料 :
    1. 受託人只須遞交報告,從而向強積金計劃管理局
      提供所須資料,令管理局能執行其監管職務。報
      告通常是每年遞交一次的; 及
    2. 我們會利用先進的資訊管理系統,供強積金計劃
      管理局和受託人之間通訊,以便盡量節省處理資
      料的時間和成本。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Ref : Paper/MPF/FAP/3]
[C:\A-HT\LEGCO-P\4NOV96\C-B-OB&R.DOC]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