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760/96-97號文件 (此(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份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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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五)
時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點:立法局大樓會議A


出席委員:

    何俊仁議員(主席)
    羅叔清議員(副主席)
    李永達議員
    黃偉賢議員
    李卓人議員
    張漢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致光議員
    廖成利議員
    顏錦全議員
    謝永齡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啟明議員
缺席委員:

    劉慧卿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陸恭蕙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V項

    政務總署署長
    劉李麗娟女士

    政務總署副署長
    羅耀明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長(輔導服務)
    潘宏強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
    左陳翠玉女士

    總社會工作主任(家庭及兒童福利)
    黃可兒小姐

    總房屋事務經理(申請)
    鄭耀剛先生

    議程第V項

    政務總署助理署長
    吳漢華先生

    法律援助律師
    陳愛容小姐

    總社會工作主任(家庭及兒童福利)
    黃可兒小姐

    議程第VI項

    政務總署副署長
    李立新先生

    首席助理政務司
    陳嘉信先生

    政務主任
    黃樂怡小姐

    議程第VII項

    高級布政司政務助理
    林瑞麟先生

    副政務司
    馮余梅芬女士

    首席助理政務司
    梁百忍先生

    助理新聞處處長
    譚羅南華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I. 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2)389及447/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及二十五日兩次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
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局CB(2)463/96-97(01)號文件)

2.議員通過,下次定期會議訂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
日(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擧行,討論下述事項:

  1. 樓宇管理及保養維修:

    1. 樓宇(特別是舊型樓宇)的管理及保養維修;


    2. 在私人樓宇進行的宣傳活動。


  2. 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下的小型公共工程。

III. 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立法局CB(2)336、402及407/96-97號文件)

3.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秘書處曾發出兩份文件。

IV.協助內地來港新移民融入社會

(立法局CB(2)463/96-97(02)及(03)號文件)

4. 政務總署署長應主席所請向議員講述當局提交的文件
,並告知議員,當局已加強宣傳工作,向內地來港的新
移民(新移民)介紹所提供的服務,同時亦設立渠道,定
期徵詢非政府組織對此事的意見。她向議員保證,在是
次會議上所收集的全部意見,會轉交督導委員會跟進處
理。

5. 政務總署署長告知議員,各決策科及政府部門已在一
九九七至九八年度資源分配工作中申請增加人手,以便
向新移民提供服務。財政科的初步回覆顯示,有關申請
獲得批淮的機會甚高。

資訊服務

6. 關於為新移民提供的資訊服務,政務總署署長表示,
當局曾與香港社會服務聯會商討此事,並正研究能否在
某些地區設立資訊中心。此外,當局現正編製第二版的
新移民服務指南。

7. 政務總署署長及副署長在回應主席時表示,政務總署
各區政務處的人員可解答新移民各方面的一般查詢。查
詢人如欲索取某些事宜的詳盡資料,則會獲轉介予各有
關部門。一名議員關注政務總署職員在處理新移民查詢
時的態度,關於此問題,政務總署署長向議員保證,當
局已向職員強調耐心和有效溝通的重要。雖然該署的前
線工作人員能說普通話,但仍存在語言問題,主要是許
多新移民既不懂粵語,也不會說普通話。在此方面,當
局正尋求同鄉會(例如福建同鄉會)的協助,為新移民擧
辦粵語課程。

教育

8.教育署助理署長(輔導服務)在回應一名議員時提出下述
各點:

  1. 當局希望新來港的兒童可盡快融入學校環境。當局
    會提供適應課程和英語延續課程,協助該等兒童盡
    快適應本港社會及學校環境。此類課程過往在校外
    擧辦,但現時已有愈來愈多的課程改在校內擧辦,
    以方便新來港的兒童就讀。

  2. 教育署已檢討向新來港兒童提供的服務,並向當局
    申請批撥資源,以便實行各項建議。

  3. 教育署正與各學校緊密合作,為15歲以上的兒童安
    排學位。政府的政策是為所有15歲或以下的兒童提
    供免費強迫教育;至於15歲以上的兒童,則可就讀
    教育署轄下成人教育組擧辦的正規教育夜間課程或
    職業訓練局各間工業學院擧辦的技工課程。
9.一名議員認為,教育署應與各學校緊密合作,致力滿
足新來港兒童的需要;在部分班級中,該等兒童佔學生
人數 10至15%之多。他補充,未能為15歲以上的新來港
兒童提供妥善教育,長遠上可能導致本港出現大批缺乏
技術的勞動人口。教育署助理署長在回應時表示,教育
署了解此問題,並正與各有關學校、職業訓練局及一些
非政府組織研究解決辦法。

10.關於不少新來港兒童因英語水平欠佳而需修讀較低班
級的問題,教育署助理署長表示,教育署完全了解此問
題,並已向中央當局提交紓解問題的建議。視乎下個財
政年度是否有足夠資源,當局會在該等建議於一九九七
年年初實施前,將詳情告知議員。

11.教育署助理署長在回應一名議員時表示,各非政府組
織透過教育署的資助計劃,為新來港兒童擧辦各類課外
活動及認識新環境計劃。

社會福利

12.一名議員就某個案提出詢問,在該個案中,當局中止
向一名18歲的新來港兒童發放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綜援)
的教育津貼,原因是他未能升班,須重讀中三課程。總
社會工作主任表示,情況應不是如此,新來港兒童一旦
符合領取綜援的資格,便有資格獲得與其他本地兒童一
樣的福利。她承諾如取得該個案的詳情會加以跟進。一
名議員認為,當局應檢討對18歲以上兒童發放教育津貼
的政策。

13.總社會工作主任回應一名議員時表示,香港國際社會
服務社透過其在紅磡火車站的旅客服務處及在尖沙咀人
事登記處的服務櫃台,確定一些需要深入個案服務的新
移民;按照安排,該機構會將此等新移民的名單,轉交
社會福利署跟進。該名議員要求社會福利署稍後提供該
等個案的統計數字。至於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轉交區總
福利主任跟進的新移民名單,一名議員建議當局在徵得
新移民的一般同意後,將該份名單送交各非政府組織,
以便共用資料。總社會工作主任答允考慮有關建議。

14.至於部分議員質疑當局為新移民擧辦的香港一日遊是
否有用,總社會工作主任解釋,該活動旨在令新移民熟
識本地社會及各類社會服務。

房屋

15.總房屋事務經理在回應議員時表示,自一九九三年起
,當局在安置臨時房屋區居民入住租住公共屋邨(租住公
屋)時,已免除逾半數家庭成員須在香港居住最少七年的
資格規定。

16. 總房屋事務經理在回應一名議員時表示,當局在過去
12個月已為450個家庭提供恩恤安置。此外,當局亦安排
183及191個家庭分別入住租住公屋及臨時房屋。

17. 至於公共屋邨居住環境擠迫的問題,總房屋事務經
理表示,當局在過去 12個月曾為 9 000個擠迫家庭安排
遷置,當中包括新移民家庭在內。此擧符合當局所作的
承諾,即為24 000個每人居住空間不足5.5平方米的家庭
安排遷置。個人居住空間不足4.5平方米的家庭數目,已
由約13 000個減少至8 000個。

V.離婚婦女在追討贍養費時所遇到的
問題

(立法局CB(2)463/96-97(04)及(05)號文件)

18.首席助理政務司扼要講述當局提交的文件中各項要點
。當局在該份文件中表示,外國的經驗令人懷疑設立中
介組織代收贍養費的效用。他回答問題時表示,一如部
分海外國家的經驗顯示,倘中介組織未能從付款人收到
贍養費,仍須付款予受款人,便會導致大量付款人不繳
交款項,因為他們會視有關款項為稅項,而非為子女或
前度配偶提供生活費的責任。此種安排亦會令納稅人津
貼富有的贍養費受款人。他強調,在香港,受款人如因
付款人拖欠贍養費而陷經濟困境,可透過綜援計劃獲得
援助。香港與其他已設立中介組織的國家不同,社會福
利署不會因求助人有資格申索贍養費但無提出申索而減
少其在綜援下所得的福利。當局認為解決現有問題較恰
當和快捷的做法,是修訂現行法例以改善發出及執行贍
養令的機制。在考慮由首席大法官委任以檢討婚姻訴訟
現行做法和程序的工作小組所提出的各項建議後,當局
已草擬有關的法例修訂。除了當局文件第58段所述的修
訂外,其他有關的附屬法例亦須作修訂。

19.關於在支付贍養費方面有不良紀錄的判定債務人,法
律援助律師解釋,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法庭可命令該等人士就有關的定期贍養款項提供保證。

20.首席助理政務司在回應議員時表示,根據現行法例,
沒有合理原因拖欠贍養費的判定債務人可被判監禁。法
律援助律師補充,現行法例亦賦權法院對判定債務人的
資產發出強制令及/或押記令。然而,常見的問題是拖欠
贍養費的一方既無資產,亦無銀行戶口。

21.一名議員質疑藉修訂法例來解決追討贍養費問題的成
效。依他之見,社會公眾是在綜援計劃下代拖欠贍養費
的人承擔供養子女的費用。

22.一名議員提述當局文件第 58(c)段所述的扣押收入令,
並認為當局應設立機制,容許有關方面可無須獲得法院
命令,從判定債務人的薪金扣除所須繳付的贍養費。

法律援助署處理申請所需的時間

23. 至於法律援助署(法援署)處理有關婚姻法律程序的申
請所需時間,法律援助律師表示,如所需的資料一切齊
備,有關申請會在極短時間內獲得處理。如申請涉及蒐
集一些過往的資料,則所需的處理時間會較長,約為一
至兩個月。

24.法律援助律師在回應主席時表示,為判決傳票訂出法
庭聆訊日期,一般需時兩至四個月。

代收和追收贍養費的中介組織

25.議員普遍支持設立代收和追收贍養費的中介組織。一
名議員認為,據當局在文件中所述的外國經驗,設立中
介組織在財政上是可行的。另一名議員補充,根據當局
提供的文件第34段,在澳洲的兒童支援計劃下登記的贍
養費債項中,自願付款者已由 30%增加至56%。由於綜
援支出會因而減少,當局可從中節省更多金錢。

26.首席助理政務司在回應時表示,上述國家能節省社會
保障方面的支出,部分原因是兒童的贍養費由中介組織
負責評估。在香港,有關的評估由法院負責,倘將該權
力由法院轉交給另一行政機關,會是憲制上的重大轉變
。由於設立中介組織涉及重大的轉變,此擧應是最後的
選擇方案。修訂法例是最快捷的解決辦法。他補充,實
際上香港所提供的保障較佳,因為合資格領取綜援的離
婚人士及其子女如基於任何原因決定不向前度配偶或父
母追討贍養費,仍可領取綜援,無需扣除任何款項。

27.一名議員認為,當局的各項建議流於零碎,彼此缺乏
關聯。他建議法院或社會福利署設立一個工作單位,負
責收取過期未付的贍養費。追討贍養費的機制亦應加以
簡化。首席助理政務司回應時表示,在外國收取贍養費
較為容易,因為稅項可直接從薪金扣除。

28.主席認為,社會福利署應獲准向判定債務人追收款項
,然後直接發放給綜援受助人。他表示,中介組織應獲
授權取得判定債務人的銀行戶口資料,並從土地註冊處
獲得判定債務人名下物業的紀錄。

立法時間表

29.議員普遍認為,當局應盡快提交各項法例修訂。主席
指出,提交法例修訂的時間應較當局所建議的一九九七
年四月早兩個月。

30.一名議員表示打算提出議案辯論,藉以跟進此事。

VI. 鄉事選擧新規則的實施情況

(立法局CB(2)236/96-97號文件)

31. 政務總署副署長告知議員,在有關的555條鄉村中,
有513條鄉村 (佔92.4%)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前
實行新的選擧規則,較當局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所報告的數字多了12條鄉村。當局所
提供的工作時間表由各區政務專員與有關鄉村聯絡後編
製而成。他重申,該時間表只供參考,內容會按情況而
改變。當局會繼續致力在所有鄉村實施新的選擧規則,
並會定期向事務委員會匯報。

32.政務總署副署長指出,在實施新選擧規則方面,下述
14條鄉村落後於原定計劃:

屏山沙橋村
錦田高埔村
石圍角村
屏山馮家圍
新田竹園
新田洲頭
錦田逢吉鄉
南丫北榕樹灣村
在元朗的六條鄉村


33.一名議員認為,多條鄉村期望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主權
移交後無須採用新選擧規則,因此拖延實施該等規則。
政務總署副署長回應表示,當局致力在所有鄉村實施新
選擧規則,從未將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當作考慮因素
。當局會繼續與鄉議局緊密合作,務求新選擧規則即使
在一九九七年後仍會在所有鄉村全面實施。當局不會容
忍任何故意的拖延手法。一名議員認為當局應採取強硬
立場,對付不合作的鄉村。

34.一名議員深切關注長洲延遲實施新選擧規則的問題,
他質疑當局為何沒有根據其在一九九六年三月向有關鄉
事委員會發出的最後通牒,拒絕承認該等不按鄉議局所
訂規則選出的街坊代表的地位。政務總署副署長回應時
表示,該份最後通牒是在本年初因應長洲鄉事委員會主
席公開表示不會按鄉議局規則進行選擧而發出的。該鄉
事委員會主席收到該最後通牒後,已答允按新選擧規則
進行選擧,並已恢復積極進行籌備工作。長洲鄉事委員
會的街坊代表將分三批進行重選,合資格選民的登記工
作現正進行,至今已有3 500名選民登記。當局一直爭取
盡快為所涉的約10個席位擧行選擧。由於涉及的選民人
數眾多,加上該等選擧首次按一人一票的方式進行,選
民登記工作所需的時間較預期為長。

35.政務總署副署長應主席所請,答允在一九九七年二月
就此事向事務委員會再作匯報。

VII. 其他事項

交接儀式:新聞及廣播中心

(立法局CB(2)494/96-97號文件)

36.高級布政司政務助理應主席所請,扼要講述成立新聞
及廣播中心的工作進展。他告知議員,布政司辦公室已
接手負責主權交接儀式和接待嘉賓的工作,而政務科則
會繼續負責與主權交接儀式有關的活動及其他相關事宜
。他轄下共有20名人員 (11名來自政務科,9名來自政府
新聞處),負責此方面的工作。位於香港會議展覽中心七
字樓的新聞及廣播中心,由一個新聞中心及一個廣播中
心組成。他隨後講述當局所提交的文件,並解釋新聞及
廣播中心的設計。

37. 會議於下午一時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