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668/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五)
時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何俊仁議員(主席)
    羅叔清議員(副主席)
    李永達議員
    黃偉賢議員
    張漢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致光議員
    廖成利議員
    顏錦全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委員:

    劉慧卿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陸恭蕙議員
    李卓人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II項

    副政務司總署副署長
    李立新先生

    政務總署副署長
    呂孝端先生

    首席助理政務司
    盧志偉先生

    助理屋宇署助理署長
    梁兆康先生

    議程第IV項

    政務總署副署長
    呂孝端先生

    首席助理政務司
    盧志偉先生

    規劃署



    總城市規劃師(規劃標準及研究組)
    伍華強先生

    議程第VI項

    政務司
    孫明揚先生

    政務總署署長
    劉李麗娟女士

    副政務司總署副署長
    李立新先生

    政務總署副署長
    呂孝端先生

    首席助理政務司
    盧志偉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局CB(2)1301/96-97(01)號文件)

議員商定通過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星期三)下午二時
三十分擧行的下次定期會議上,討論下述事項:

  1. 當局就檢討諮詢機構及法定機構小組委員會報告
    所作的回應;

  2. 鄉事選擧新規則的實施情況;

  3. 跟進聯合國就下述報告發表的審議結論:

    1. 不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根據《兒童
      權利公約》第44條提交有關匯報香港情況的
      初步報告;

    2.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根據《公民權
      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有關匯報香港
      情況的補充報告;及

    3. 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2至16條提交有關匯報香港情況的第三次定期
      報告。

      (會後補註:按主席的指示,上述(a)及(c)項將
      押後討論 前者應當局所請予以押後。與會各
      人將是次會議繼續討論「檢討《建築物管理
      條例》」。)
2. 主席告知議員,內務委員會會根據立法局行政管理
委員會的建議,研究考慮議員在一九九七年四月至六
月期間到外國進行職務訪問的撥款申請。議員通過同
意申請撥款,以便出席聯合國人權事宜委員會的會議。

(會後補註:由於經證實聯合國人權事宜委員會不會在
上述期間並無聯合國人權事宜委員會擧行會議,事務
委員會並無提出有關的撥款申請。)

II.上次會議後發出的文件

(立法局CB(2)1051/96-97、CB(2)1157/96-97及
CB(2)1184/96-97號文件)

3.議員注意到上述文件已在上次會議後發出。

III. 檢討《建築物管理條例》

(立法局CB(2)1301/96-97(02)號文件)

對《建築物管理條例》的擬議修訂建議

4.副政務司及首席助理政務司應主席所請,向議員講述
當局的文件,並強調自從《建築物管理條例》(該條例)
在一九九三年制定以來,當局一直監察該條例的其實
施情況。當局發現有若干方面須作有待改善,並歡迎
議員就該條例提出修訂建議提出修正案。當局會爭取
盡早向在立法局爭取空額研究該條例草案,以期草案
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立法局會期內獲得通過提交
條例草案。當局擬對該條例提出的修訂的主要範圍包
括涉及以下事項

  1. 當局會提出一項修訂正案,賦權業主法團在大廈
    公用地方進行改善/裝飾工程。這項修訂緣源於
    近期一宗法院案件,審理該案的法官裁定,倘若
    在私人大廈進行的改善/裝飾工程純屬裝飾性質
    ,與維修保養無關,個別業主不應被逼分擔工程
    費用。

  2. 根據該條例第 3A(1)條的規定,政務司在如接獲
    擁有業權份數不少於30%的業主申請後,可命令
    一名召集人召開業主會議,以委任管理委員會。
    然而,根據該條例第 3(A)5 條的規定,如政務司
    收到由擁有業權份數不少於10%的業主提出的反
    對通知,則該命令即告無效。當局會提出一項修
    正案訂,將條例第3(A)5條所訂明的反對百分比由
    業權份數 10%增加至 30%,建議以擴大政務司的
    法定權力。

  3. 根據該條例,業主法團的會議通知須以郵遞派發
    送達。,當局會提出修正案訂,使有關的通知可
    以直接派發到各個業主的信箱。


終止僱用管理公司的規定

5. 主席認為,業主法團須藉由擁有不少於50%大廈的業
權份數不少於50%的業主通過決議,業主法團才可終止
管理公司的服務,是過於苛刻的做法規定。有關的該百
分比應予降低,因為部分業主或會擁有超過45%大廈業
權份數的45%,而約10%的業主或會難於接觸。副政務
司及首席助理政務司回應稱,業主擁有大廈大部分業權
份數的個案不多,而且通常只在管理完善的大廈,( 例
如地下鐵路上蓋物業 )等大廈才會出現這此種情況。然
而,當局亦歡迎議員就此事提出意見。

擬建議設立的大廈管理資源中心

6. 副政務司在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雖然適當管理及維
修大廈是業主法團的責任,但當局一直與香港物業管理
有限公司協會保持密切聯繫,以監察物業管理公司的服
務。建築物管理是政務科所關注的主要關注範疇之一,
政務科亦已申請在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的財政預算案內
為在此這方面的工作預留額外更多的資源。隨著立法局
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就「改善大廈管理」進行議案辯論後
,政務總署署長已曾召開過兩次會議,研究設立大廈管
理資源中心的建議。副政務司補充,擬建議設立的大廈
管理資源中心或會印製資料小冊子及製作錄影帶,以便
提高加深市民對大廈管理的認識。當局曾聯絡各個專業
團體,例如香港律師會(律師會) 及香港會計師學公會等
專業團體,以便徵查詢它們是否可提供的專業意見。他
強調,如遇有糾紛,政務總署會作出調停,而土地審裁
處則獲授有權根據該條例就仲裁與大廈管理有關的個案
作出仲裁。

7. 當局代表在回應主席時答允提供文件,詳述當局擬對
該條例提出的修正案訂。他們亦答允繼續就擬議設立的
大廈管理資源中心的建議向事務委員會滙報。

非法搭建物

8.屋宇署助理署長告知議員,每當發現大廈進行違例建
築工程(違建工程)非法搭建物時,當局會向有關的業主
發出勸喻信。如業主未能遵守倘勸喻信列明內的規定未
獲遵守,當局會發出法定命令。他在回應一位議員時證
實,閣樓、外牆附加物及伸建物,以及超過指定體面積
的村屋均在巡查計劃的涵蓋範圍內。大部分在巡查時被
發現的違例建築工程 (違建工程)經當局發出勸喻信或法
定命令後,最終均會被拆卸。關至於新界村屋的非法搭
建物,申訴專員曾提出建議,現正由規劃環境地政科現
正研究有關的建議。

9. 一位議員認為指出,當局每年只進行20 000 次巡查,
要可完成巡查全港約共800 000個違建工程便需時32年時
間。當局應採取措施,加快巡查有關的程序。屋宇署助
理署長回應表示,當局根據以現有的資源,已能管制非
法搭建物的增長和保障公眾安全,以和確保所有新的或
危險的非法搭建物一經發現,即被行清拆卸,以保障公
眾安全。長遠而言,當局現正考慮引進實施擬建議中的
建築物安全巡查計劃。

10. 至於一位議員問及當局在文件第4段提及有關管制在
一九八八年頒公布的按序管制違建工程的緩急先後政策
,一位議員就此提問,屋宇署助理署長解釋,所有重要
凡大型的新違建工程及所有對生命或財物產構成明顯危
險的違建工程,一經發現,即被行清拆卸。在決定非法
搭建物是否新的建成築物時,當局會考慮建築材料的狀
況、搜集投訴人、居民、管理員所提供的資料,以及從
空中拍攝照片。

11.一位議員非常關注有關天台搭建物的買賣問題。他認
為許多購買該等天台搭建物的人士並不知道所買的只是
天台的範圍而並非天台上的搭建物,律師會應提醒其成
會員小心處理該等交易,並提醒點買家,或甚或至禁止
成會員處理該等交易。另一位議員認為律師會實際上難
以禁止其成會員處理該等交易有實際困難。他補充,當
局應建議律師會就發出處理該等交易發出的實務指引。

12.副政務司回應稱,當局已就有關問題,在為來自中國
的新移民印製的手冊,在該手冊第二版內,警告當局已
提點可能購買天台搭建物的人準買家。助理屋宇署署長
補充,據他所知,律政署曾與律師會討論此事,而律師
會後者亦已向其成會員發出指引。

IV. 檢討社區中心的規劃標準及指引

(立法局CB(2)1301/96-97(03)號文件)

13. 總城市規劃師(規劃標準及研究組)在回應一位議員時
解釋,當局在決定54個預留作社區會堂用址發展用途的
地點的發展先後優先次序時,已會考慮到社區發展及人
口特性色等因素。當局亦曾諮詢各有關的區議會。他應
議員所請,答允提供當局發展該54個地點的優先後次序
,以及該等地區的正確實位置。

14.一位議員認為若干新市填的區議會對於當局減少為人
口只有介乎15 000至40 000人的小型社區提供社區會堂的
問題表示關注。他們關注擔心到,隨著社區中心的規劃
標準及指引獲得經修訂後,令該等社區更難獲編配到新
的社區會堂。總城市規劃師回應稱,當局修訂社區中心
的規劃標準及指引,目的並非旨在於提高發展社區會堂
的最低人口界下限。在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進行的社區
會堂規劃標準及指引的檢討中,當局發現社區越小,為
較少人口提供服務的社區會堂的使用率較越低。根據現
時的標準,人口少於 15 000的社區亦不會發展未獲提供
社區會堂。經修訂的標準及指引旨在透過以靈活的方法
,為人口少於 40 000 人的社區提供社區會堂,從而更善
用資源,並同時顧及不同社區的特別需要。擧例而言,
多用途的工作活動室對於人口只有數千人的離島社區可
能更為適合。至於他回答一位議員就當局的文件附件B
第11段所提的問題時,他表示,在當局決定是否有需要
有理由提供標準的社區會堂時,當局會考慮鄰近是否設
有現成的社區會堂、使用前往其他地點的社區會堂設施
是否方便、地區特性,以及社區會人士的期望等因素。

15.一位議員關注到社區會堂的分布可能不平均的問題。
他指出,九龍城、灣仔及離島缺乏社區會堂。黃大仙區
的社區會堂亦分布不均。政務總署副署長向議員保證,
當局會竭盡力使所能,維持各個社區會堂的分布保持平
均。

16.總城市規劃師在回應議員時解釋,根據經修訂的規劃
標準及指引,社區會堂日後會設在綜合政府/團體/社
區樓宇或綜合發展大樓內。倘若這種安排並不可行,當
局會興建獨立的社區會堂。政務總署副署長在回應一位
議員時答允檢討志願機構對管理社區會堂的情況管理。

17. 一位議員指出,將社區會堂的管理由政務總署轉給
社會福利署(社署)此一建議事已拖延多年。據他所知,
有關的延誤的原因是由於缺乏足夠的資源,以便將社區
會堂交由社署管理所需的資源。立法局政府賬目委員會
在其最近及上一份報告內亦有指出這個延誤情況。他質
疑當局有否任何計劃,填補充重新已調配走的資源,並
逐漸將社區會堂的管理轉交社署。首席助理政務司表示
,有關的這個問題並不存在,並非由於原因是政務總署
管理社區中心/社區會堂的資源並無調動到其他方面,
政務總署未能調配管理社區中心/社區會堂的資源所致
,而是由於此擧是當局在一九九一至九二年度當局實施
縮減開支計劃時給削減了的一部分。有關的削減去的資
源已被縮減,並歸還中央政府所有,並無重新分配給政
務總署並無獲重新調配使用該等資源。由於社署需要求
龐大的人手編制,才可應付社區中心/社區會堂的管理
,而政務總署又不能提供所需的人手,加上社區中心/
社區會堂的管理轉移,有關的轉移因此轉移管理工作一
事不能得以實現。當局預期現有及日後的社區中心及社
區會堂在可見的未來將短期內仍會由政務總署負責管理。

V.檢討諮詢機構及法定機構小組委員
會報告

(立法局CB(2)1301/96-97(04)號文件)

18.由於小組委員會主席陸恭蕙議員因出席另一會議而缺
席,李永達議員代為講述檢討諮詢機構及法定機構小組
委員會報告的內容,並重點指出扼述報告的建議。至於
一位議員問及為何選區分界及選擧事務委員會及平等機
會委員會同時出現在報告附錄II的附件A及B內,李議員
他表示有關的資料由當局提供。事務委員會會邀請當局
會獲邀在出席下次會議,解釋此事。

19.主席建議將以下述意見納入報告內

「諮詢機構及法定機構成員的申報利益的制度並不一致
。當局應對檢討所有諮詢機構及法定機構的申報利益的
制度進行檢討,並制訂一個劃一的政策。」

20.議員通過該報告,並同意加入主席所建議的一段。與
會各人議員亦同意通過將修訂的報告送交當局,以便當
局其在下次會議上作出回應。

VI. 其他事項

與回歸有關的文娛社區建設活動

(立法局CB(2)1346/96-97號文件)

21.政務司及政務總署署長應主席所請,指出扼要講述當
局提交的文件各個重點。他們邀請議員參與當局在文件
的附錄A所載與各服務範疇有關的與主題有關的活動。

22.政務司在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活動不會包括任何遊
行或降下旗/升旗儀式。政務總署署長補充,有關活動
的總體主題是介紹反映香港是一個有充滿活力和關懷愛
心的一面社會。活動的內容並無特別的規定。

23.政務總署署長在回應議員時表示,當局仍在草擬備該
等活動的財政預算。每項活動耗費約 100至200萬元,所
有活動的經費來自由撥作與全港市民同慶迎九七與回歸
有關的文娛社區建設活動的4,000萬元撥款經費資助。當
局並無邀請中國大陸的藝人及團體已獲邀在該等活動中
表演。

24.政務司及政務總署署長在回應主席時表示,當局並無
就各個有關不會擧辦人權的公約或《人權法案條例》擧
行特別的研討會或展覽,因為公民教育委員會已在負責
擧辦這方面的擧辦不少活動。然而,與回歸有關的活動
當中亦有不乏具教育意義的項目活動,例如青年事務委
員會擧辦的「青年頌歌嘉年華會」便是一例活動。

25.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五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三月六二十七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