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經濟、社會、
文化權利委員會
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
在審議了有關香港的第三次定
期報告後所發表的審議結論



引言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委員會)在第十五屆
會期內審議了英國所提交有關香港實施《經濟、社會、文化
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第1至15條的情況的第三次定期報
告。

2.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發表審議結論(載於附件A
,而當局對委員會各項提議及建議的初步意見詳列於下文。

繼續提交報告的安排(附件A第32段)

3.我們完全同意委員會的意見,認為中國在恢復對香港行使
主權後,有責任根據《聯合聲明》的規定,繼續在香港實施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在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後繼續提交有關香港的報告。

4.對於委員會保證,會就主權移交後提交報告的方式作彈性
處理,我們表示歡迎。我們已將委員會的意見轉告中方,而
英國政府亦會繼續促請中國政府與英方合作,為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以後提交報告的責任問題,商訂解決辦法。

委員會在一九九四年和一九九六年的審
議結論中所提出的各項提議及建議
(第33段)

5.我們在制訂香港的政策時,已非常審慎考慮到委員會所提
出的各項提議及建議。遇到我們的看法與委員會有分歧時,
我們已盡力在定期報告內和其後舉行的聽證會上,解釋我們
的立場。我們仍會繼續堅定不移地致力實現公約所載明並適
用於香港的各項權利。

一個公平和公開的單程通行證制度
(第34段)

6.正如我們向委員會所解釋,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與中國公
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有定期舉行會議,檢討單程通行證制度的
運作。我們已向中方反映我們對分離家庭的意見,並會密切
監察這方面的問題。我們亦已促請中方在簽發單程通行證時
,應以家庭為單位。

失業人士和就業不足人士的再培訓
(第35段)

7.當局已就現時為因經濟轉型而失業的工人所提供的職業訓
練和再培訓制度,進行全面研究。一項有關僱員再培訓的檢
討已告成。該項檢討旨在制訂一項長遠策略,以確保本港擁
有一批訓練有素的工作人口。當局現正就該項檢討所提出的
主要建議,諮詢公眾的意見。

修訂《性別歧視條例》,以加入有關復
職和撤銷現行賠償上限的條文(第36段)

8.《性別歧視條例》的現行條文沒有規定可發出復職命令,
又規定賠償額的上限。立法局在一九九五年通過該條例時,
已就這些問題進行深入討論。立法局所作出的決定反映出該
局關注到,在香港缺乏執行禁止歧視條例經驗的情況下,規
定賠償額上限和不把復職列為可行的補償辦法,是一個審慎
的做法。平等機會委員會已獲授權監察《性別歧視條例》的
實施,並在必要時擬訂修訂建議。

職工會聯盟(第37段)

9.《僱傭條例》(第57章)賦予僱員加入工會的權利。根據
該條例的規定,職工會聯盟只限由同一行業的職工會所組成
,這項限制是有需要的,因為這可鼓勵有共同利益和真正關
心會員在職福利的職工會組成聯盟,又可遏止代表截然不同
利益的職工會為了其他目的而組成聯盟。

10.與海外組織建立聯繫須得到總督同意這個限制是必需的,
以免本地職工會受到海外政治組織的不良影響或操縱,因而
危害本港社會的穩定和職工會的運動。對於職工會提出與海
外組織建立聯繫的申請,港府在行使權力時一向靈活變通,
而且從未拒絕過任何一宗申請。

不公平解僱、最低工資、每週有薪休息
時間、最長工作時數及超時工作工資額等各
項政策的檢討(第38段)

不公平解僱

11.現行法例已有條文保障僱員不會因職工會歧視、懷孕、出
庭作供、病假及因工受傷以致失去工作能力等理由而遭解僱
。政府已提出法例修訂建議,為僱員提供進一步保障,使他
們免受無理解僱,和免遭僱主無理更改僱傭合約的條款。我
們打算在短期內便會向立法局提交這方面的條例草案。

12.我們所建議的條例草案會加入一些條文,規定在僱傭雙方
同意下僱員可以復職。我們認為,只有在僱傭雙方均同意的
情況下,復職的規定才可有效地執行。假如雙方關係惡劣,
僱員根本很難再繼續為同一僱主工作。

最低工資及超時工作工資額

13.政府在這方面採取「盡量不干預」政策,並深信工資應完
全由勞工市場的供求關係來決定。這可確保資源得到最適當
及最有效的分配,使整體經濟獲得最大的禆益。香港實行自
由市場經濟,僱主和僱員可自由商訂工資金額,包括超時工
作工資金額及其他僱傭條件。這政策在香港行之有效。因此
,在香港推行最低工資是既不符合我們的利益,也沒有需要。

每週有薪休息時間及工作時間

14.《僱傭條例》下的《婦女及青年(工業)規例》對從事工業
的婦女及青年(15至17歲)的工作時數作出規限。該規例限制
了固定的工作時數和超時工作的時數,並訂定強制休息日。
政府現正按目前社會經濟的需要而檢討該規例,以評估在某
些行業或經濟領域內對男女僱員實施部分規定是否必需和可
行。

全面退休保障(第39段)

15.正如我們向委員會所述,我們在一九九四年七月發表了一
份有關擬推行老年退休金計劃的公開諮詢文件。我們表示如
果公眾的意見是明顯支持文件所述的老年退休金計劃,我們
便會加以推行。但在分析過諮詢期間所收到的超過6,000份意
見書後,我們發覺公眾並無清楚明確地支持我們推行這項計
劃。公眾對這項計劃的看法,可說是意見分歧。

16.不過,公眾卻明顯要求我們推行強制性公積金制度。因此
,政府在一九九五年八月制定了《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以便為工作人口提供確實的退休保障。

17.我們打算在短期內擬好有關附屬法例的初稿。一俟這些法
例制定後,便會盡快推行強制性公積金制度。

18.現時的職業退休計劃只包括少於三分之一的工作人口。強
制性公積金制度將會為餘下的工作人口提供確實的保障。

徹底消除籠屋(第40段)

19.政府不應支配市民應該或不應該居住在甚麼地方,只要所
住地方是安全便可。我們應該承認床位寓所(或審議結論中
所稱的「籠屋」)可以滿足市民對市區內廉價單人居所的部
分需求,而不該將這些廉價居所逼至轉為地下經營,以致我
們無法加以管制。

20.床位寓所發牌計劃的目的,是為改善這些寓所的安全標準
。這些寓所的基本消防安全設備,不是由經營者本身裝置的
,便是透過向當局借用得來的。到了一九九八年七月,所有
床位寓所將全部獲發牌或其住客已另獲居所安置。所有不符
合安全標準的床位寓所屆時將會被完全取締。

21.單身住客可以透過輪候公屋登記冊申請公共房屋。年逾60
歲的住客可獲社會福利署以醫療或生活上的理由推薦給予恩
恤安置。此外,他們也在房屋委員會為老人提供各項優先計
劃下獲優先編配公共租住房屋。

22.我們會繼續致力推行安置計劃,協助受影響而須遷出的床
位寓所住客另覓居所。現時正有兩項為他們提供其他居所的
計劃正在進行中。深水埗順寧道的單身人士宿舍預計於一九
九八年年中落成。在中西區高街興建另一間宿舍的計劃正在
積極進行,預計工程可於二零零零年完成。

檢討新移民家庭申請公共房屋的七年居
港年期規定

23.凡在香港住滿七年或以上的永久居民,都有資格申請公共
租住房屋。這項政策背後的理由是應把有限的資源,首先用
以照顧永久居民的需要。鑑於房屋資源有限,而永久居民對
房屋的需求又極為殷切,因此不適宜更改現行政策。

關於越南船民不獲醫藥和牙科治療的調
查(第42段)

24.有關滯港的越南船民,如不自願返回越南,便不能獲得醫
藥治療的指控,是毫無根據的。我們的政策很清晰 - 只要
營內的越南船民需要醫療服務,我們便會為他們提供。我們
已調查過委員會所提出的三宗個案,結果發現這些指控查無
實據。我們已把一份答覆初稿提交英國政府,由其轉交給委
員會。

為精神病患者和殘疾人士提供保障
(第43段)

25.我們明白到有需要提供住宿服務,以照顧那些無家可歸、
所得家庭支援有限,或需要學習如何適應在社會上獨立生活
的精神病康復者,以及那些毋需接受頻密的醫藥治療而只需
基本護理服務的長期精神病患者。

26.我們的目標是提供一個有適當支援的環境,以協助精神病
康復者在社會上獨立生活。

27.截至一九九六年十月底止,我們共有937個中途宿舍宿位、
570個長期護理院宿位和20個輔助宿舍宿位。

28.除了住宿服務之外,我們也為精神病康復者提供日間服務
,以提高這些人士適應社會的能力。提供這些服務的目的,
是為了幫助這些人士盡量發揮其社會生活能力和職業技能。
截至一九九六年十月底為止,我們已共為精神病康復者提供
180個展能中心名額和800個交誼會所名額。

29.在公眾教育方面,我們自一九九四年起,已動用了3,900萬
元在教育公眾認識康復服務的活動上。過去兩年,我們選取
了了解和接納殘疾人士,尤其是弱智人士和精神病患者,作
為公眾教育活動的主題。

30.在下一年,我們希望可使香港市民認識到不單應願意接納
殘疾人士、精神病患者和弱智人士,也應為願意接納他們而
感到自豪。

協助內地來港家庭的子女融入一般教育
制度(第44段)

31.我們的目的是確保新移民學童能及時獲得適當的協助,使
他們能入讀適合其年齡組別的班級,以及幫助他們融入本地
教育制度。

32.當局已於一九九六年二月設立中央安排入學小組,以協助
在派位方面遇到困難的學童。當局並開辦了特別適應課程和
英語延續課程,以便協助新移民學童。

33.我們會按照需要,繼續興建更多學校並加強在派位方面所
提供的協助。我們會繼續為這些學童提供適應課程和英語課
程,以協助他們融入本地教育制度。此外,我們亦正在制訂
計劃,加強為新移民學童所提供的教育支援服務。

傳閱委員會的審議結論(第45段)

34.當局已把委員會的審議結論,分發給各個有關決策科和司
法機構傳閱,而新聞處的刊物分發組亦備有該份審議結論,
巿民索閱。

一九九七年一月

6B1.M29


附件A

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
權利委員會
審議由締約國根據公約
第16及17條規定所提交的報告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
的審議結論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香港)

1.委員會在第十五屆會期審議了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
國所提交有關香港實施公約第1至15條情況的第三次定期報告
(E/1994/104/Add.10)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二十
七及二十八日舉行的第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二及四十四次
會議上審議該份報告,並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舉行的第
五十五次會議上,通過以下的審議結論:

緒言

2.委員會很高興知道締約國提交的報告是按照委員會的指引
擬備,並歡迎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代表和香港代
表所組成的一個龐大高層代表團出席會議。報告所載列的資
料以及代表團就委員會提出的書面和口頭問題所給予的答覆
,令委員會能廣泛了解締約國在履行《經濟、社會、文化權
利國際公約》所規定義務的情況。委員會亦對締約國就各項
問題(E/C.12/Q/HON.1)所提交的書面答覆,表示欣賞。委員
會很高興知道這些資料使委員會可就各項問題,特別是有關
適用的當地法律,與締約國進行有建設性的對話。然而,委
員會曾就幾篇有關締約國實際情況的報導,提出一些問題,
但這些問題卻未獲答覆,對此委員會表示遺憾。

3.委員會亦歡迎多個來自香港的非政府機構出席會議。這些
非政府機構所提供的資料,對委員會了解香港的人權狀況大
有幫助。

A. 積極方面

4.委員會很高興知道《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均訂明
有關公約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
,仍會繼續有效。

5.委員會得悉港府已為香港創造了有利條件,讓香港的經濟
可以保持高度繁榮。

6.委員會對非政府機構、立法局議員和其他關注團體均有機
會就報告所包括的項目提出意見,表示歡迎。委員會又讚揚
港府努力促進市民對公約的認識,並印製大量中英文對照的
報告供市民索閱,又將報告的內容載入互聯網內。

7.委員會歡迎港府分別於一九九五年七月和八月制定《性別
歧視條例》和《殘疾歧視條例》,並且樂於知道平等機會委
員會已於一九九六年五月成立。

8.委員會備悉港府的房屋政策,是致力制訂一套興建公共房
屋的長遠計劃,同時亦鼓勵私人樓宇的興建,使香港市民有
充足而又可負擔得來的居所。

B. 影響公約實施的因素和困難

9.委員會注意到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所引
起的不明朗情況,明顯已對港府在致力採取措施保障和促進
香港市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方面,造成某些困難。

10.委員會又留意到,香港的可居住土地有限,加上有大量移
民湧入,以致當局在執行公約的某些條文方面遇到困難。不
過,委員會亦知悉香港有大量可運用的資源,以應付這方面
的大部分困難。

11.委員會得悉雖然港府已為保持經濟的高度繁榮創造有利條
件,並且據最新數字顯示,香港按人口平均計算的本地生產
總值為23,500美元,是全世界第四位最高數字的地方,而截
至一九九六年三月為止,港府的累積儲備金數目達200億美
元,不過,香港卻是世界上其中一處入息分配最不平均的地
方,其中百分之二十的人口擁有本地財富的百分之五十,但
有250,000個家庭(即百分之十一的人口)卻生活在赤貧中,
另有850,000名市民則生活在貧窮線之下。

C. 備受關注的問題

12.有關委員會在一九九四年所發表的審議結論,其中大部分
建議都沒有得到港府正視,委員會對此深感遺憾。

13.委員會關注到,香港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行使主權後
繼續提交報告的方式,目前仍在談判階段,而有關問題至今
尚未解決。

14.委員會在一九九四年所發表的審議結論中,列出了各項備
受關注的問題,但這些問題到目前尚未獲得解決,委員會對
此感到失望。委員會重申對以下各項問題深表關注。

  1.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仍未能
    像《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一樣獲納
    入香港本地法律之內。

  2. 司法機構人員一般對國際人權法例的認識不多,而對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認識更尤其薄
    弱。

  3. 港府仍反對設立人權委員會。

  4. 分離家庭的數目不斷增加,情況令人憂慮。

  5. 用壓制手法和歧視態度對待滯港越南船民,尤其那些
    拒絕被遣返越南的船民。

  6. 繼續施行外籍家庭傭工約滿後的「兩星期規則」,剝
    削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7. 不合人道的籠屋仍是香港居住情況的一個污點。

  8. 為老人提供的社會保障金額,並不足以讓他們享受到
    公約所賦予的權利。

15.委員會關注到,《性別歧視條例》未能保障那些因個人性
取向而被剝削工作權利的人士。此外,委員會認為30歲以上
的婦女在就業方面受到歧視,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16.港府主要是根據民意調查結果(即多數人士的意見),按「
循序漸進」方式進行立法去保障易受歧視的少數人士,委員
會對此表示遺憾。

17.委員會關注到,同值同酬的原則只納入不具約束力的《性
別歧視條例》實務守則中,卻未有納入香港的勞工法例之內
,致令婦女受到歧視。

18.擁有英國海外居留權的香港居民,儘管他們並非中國公民
,仍然可在一九九七年後根據中國法律居留香港,但他們到
時卻無權成為任何一處英國國土的公民,委員會對他們這種
不利身分表示關注。

19.委員會關注到,在僱傭問題上,《性別歧視條例》由於沒
有就復職和可全數追討補償方面作出規定,故所能提供的補
救措施相對不足,而《殘疾歧視條例》則有包括這兩方面的
補救措施。

20.香港經濟結構迅速轉型,造成失業或開工不足,委員會對
這問題的嚴重程度表示關注。在這方面,委員會尤其關注到
很多婦女因此變成失業,須不時從事危險的工作。

21.委員會關注到,香港勞工法例並沒有保障僱員免受不公平
解僱,亦沒有規定限制工作時數、給予每周有薪休息期和強
制性的超時工作工資。這情況是僱員享有公平和良好工作條
件的主要障礙。

22.委員會對香港工會的權利受到過度限制表示關注。委員會
尤其認為,限制香港工會與國際工會組織建立聯繫、禁止不
同行業組成工會聯盟,以及僱主有權合法解僱參與罷工活動
的工人等做法,都與公約有所抵觸。

23.香港並無全面的強制性老年社會保障計劃,且有接近60%
的人口不受任何公營或私營退休金計劃保障,委員會對此深
表關注。

24.委員會關注到,很多合資格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合援
助)的人士和家庭,都沒有申請這項援助。這是由於他們並不
知道有綜合援助這種福利,或因受傳統文化觀念影響而認為
申領福利援助是不光彩的事,又或因為當局某些不符合香港
法律的措施,使他們不去申請綜合援助,例如要求父母須事
先徵得子女的同意,方可接受綜合援助等。

25.委員會關注到,雖然香港市民經常使用傳統醫藥,而香港
法院亦有在民事責任訴訟中判令當事人可獲發還用於傳統醫
藥方面的支出,但綜合援助的受助人卻不獲發還這項開支。

26.委員會重申對香港分離家庭的數目持續上升深感關注。委
員會認為,港府有責任確保用以審定合資格人士合法移居香
港的準則與公約條文相符。

27.委員會關注到,香港並無一個周全的兒童政策,以保障兒
童免受各種形式的虐待。

28.委員會甚為關注收入屬最低20%的組別,而又沒有領取綜
合援助的單身老人,其生活水平比綜合援助的受助人還要低
。委員會注意到這類單身老人很多都住在低於一般標準的居
所。

29.對於港府未有訂出明確的時間表,解決令人可悲的籠屋問
題,委員會表示遺憾。委員會特別關注到,由於港府為中國
新移民所提供的居住條件不足,以致當中許多人須生活在惡
劣的環境下。

30.委員會關注到,香港精神病患者及殘疾人士所得到的照顧
和保障並不足夠。委員會尤其關注港府顯然沒有積極推動公
眾教育,以消除社會對弱智人士的歧視。

31.委員會關注到,港府雖有為中國新移民家庭的兒童制訂教
育政策,但卻沒有致力確保他們獲得學校取錄,也沒有致力
保障他們免受歧視。

D. 意見及建議

32.鑑於《中英聯合聲明》的條款和聯合國人權公約組織近期
的慣常做法,委員會堅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恢復對香港
行使主權後,非但有責任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公約所
保證的權利,並且須要根據公約第16條的規定提交報告。因
此,委員會認為,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後,委員會有權
根據所收到的報告和其他資料來監察公約的實施情況。委員
會並重申願意接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提
交的報告,或如中國當局同意,這份報告也可直接由香港特
別行政區提交。委員會鼓勵各有關方面共同合作,盡快訂出
提交報告的方式,並把議定的方式通知委員會。不過,委員
會始終認為,解決這個問題的最佳方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加入成為《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約國之一。

33.委員會促請香港政府審慎考慮委員會在一九九四年的審議
結論中和以下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並採取相應的必需具體
措施。

34.委員會強烈促請港府採取一切可行的措施,制訂一套公平
和公開的單程證審批機制,使分離的家庭能早日團聚。

35.委員會建議,政府應採取更有效的措施,為那些因經濟轉
型而失業或開工不足的人士提供再培訓。

36.委員會促請港府修訂《性別歧視條例》,把有關員工復職
的條文包括在內,並廢除現行有關追討補償上限的規定。

37.委員會建議政府撤銷有關職工會聯盟的壓制性法例條文及
限制,包括撤銷禁止職工會與國際職工會建立聯繫的規定。

38.委員會建議政府檢討不公平解僱、最低工資、每週有薪休
息時間、最長工作時數及超時工作工資額等各項政策,以期
使這些政策能符合公約所列明的政府責任。

39.委員會極力建議港府重新考慮實施一個全面普及的綜合退
休保障計劃,以確保家境貧困的人士能充分獲得社會保障。

40.委員會再次強調,港府須將徹底消除「籠屋」的工作列為
當前急務。

41.委員會促請港府檢討內地來港新移民家庭須住滿七年才可
獲編配住屋的規定,以保障他們獲得適當居所的權利。

42.委員會要求港府在45日內,對該委員會就三名越南難民因
拒絕接受自願遣返越南而不獲醫藥和牙科治療所提出的查詢,
給予詳細回覆。

43.委員會促請港府檢討有關精神病患者和殘疾人士的情況,
並確保這些人士在公約下享有的權利獲得充分保障。

44.委員會建議政府各有關部門在實施將中國來港家庭的子女
融入一般教育制度內的措施時,必須密切留意其實施情況。

45.委員會建議當局應把這份審議結論的中英文本在香港廣泛
派發。此外,亦應派發給司法機構的所有人員和各政府部門
的有關人員。

2B11.M11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