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424/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HG/1

立法局
房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李永達議員(主 席)
    馮檢基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婉嫻議員
    張漢忠議員
    梁耀忠議員
    羅叔清議員
    單仲偕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朱幼麟議員(非委員的議員)
    羅祥國議員(非委員的議員)

缺席委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楊 森議員
    蔡根培議員
    何俊仁議員
    廖成利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II項及第IV項的討論

首席助理房屋司
伍靜文先生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助理署長(區域房屋管理)(1)
劉啟雄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助理署長(商業樓宇)
李春豪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主席徵詢議員的意見,以了解他們有否在一九九七年四 月、五月、六月期間到海外考察的建議,議員並無提出
任何建議。

I. 通過上次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CB(1)955/96-97號文件)

2.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的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3. 事務委員會的下一次例會將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星 期一)上午十時四十五分舉行,討論議題「減低居者有其 屋及自置居所貸款計劃單位的按揭利率」。議員如有意 提出討論其他議程項目,請先告知立法局秘書處。

(會後補註: 經主席及立法局福利事務委員會主席李華 明議員的同意,房屋事務委員會及福利事 務委員會將於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星期一) 上午十時三十分擧行聯席會議,繼續討論 議題「為離婚人士提供公屋房屋租約」。 房屋事務委員會的例會則會在上午十一時 三十分開始。按主席的指示,原擬討論的 議題「減低居者有其屋及自置居所貸款計 劃單位的按揭利率」,已由「房屋委員會 批出建築工程合約的制度」及「1997年房 屋(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兩項議程項目
所代替。)

III. 為離婚人士提供公共房屋租約

(立法局CB(1)955/96-97號文件)

4. 應主席的邀請,助理署長(區域房屋管理)(1)簡介該份 參考文件。他表示,鑑於離婚問題複雜而敏感,對於正 在辦理離婚的公共租住屋邨(公屋)及資助自置居所單位 的住戶,房屋署(房署)通常會視乎個別情況,以靈活方
式處理他們的住屋安排。

5. 一名議員擔心正在辦理離婚手續的公屋住戶可能並不 知道可透過哪些渠道,取得體恤安置及有條件租約等援 助。為了改善情況,他建議印製單張,詳細列明房署可 以提供的住屋安排,以便向所有公共屋邨住戶派發。部 分議員認為在公屋住戶辦理離婚期間及離婚以後,房署 並非經常能有效地為有關人士提供及時的協助與意見。
擧例說,房署未能為正在考慮離婚而又面對經濟困難的 住戶提供不同的住所,迫使住戶別無其他選擇,因而須 繼續居住在同一單位,此一處理方法有時可能會導致配 偶受虐待的事件。此外,倘若一方在離婚後拒絕遷出的 話,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便可能須等候一段長時間才 能再次取回公屋單位的租住權。房屋事務經理缺乏一套 收回單位的標準指引,亦令情況更形惡劣。另一名議員 要求當局解釋向未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收回公屋單位
所需的平均時間。

6. 助理署長(區域房屋管理)(1)在回應時表示,在住戶夫 婦辦理離婚期間,房署通常不會採取積極行動要求其中 一方遷出,因為這只會對有關家庭帶來更多問題,並會 減低他們和好的機會。但須撫養子女而有真正需要遷至 另一公屋單位的受屈一方,可在等候法庭頒布離婚令及 子女撫養令時,向社會福利署(社署)申請有條件租約。
要符合申請有條件租約,申請人須提供證據,證明確已 向法庭提出申請離婚;或法律援助署已答應就其離婚訴 訟提供法律援助;以及證明有子女撫養權,並符合申請 公屋的入息標準。申請有條件租約並無配額限制,在一 般的情況下,社署及房署在分配單位前,需時約十週處 理該等申請。視乎是否有可供遷置的單位,房署亦會考 慮邨外調遷的要求。在一九九五/九六財政年度及之後 數月直至一九九七年一月,分別有180宗及161宗申請有 條件租約的個案獲得房署核准。助理署長(區域房屋管理) (1)補充,房署可為有需要人士安排即時入住收容中心如 維安中心及和諧之家等。鑑於在整體離婚個案數字中, 只有很少個案申請有條件租約,議員認為當局有需要加 強此方面的宣傳。助理署長(區域房屋管理)(1)答允考慮 議員的建議,但表示房委會已透過由該會出版的屋邨通 訊、有關互助委員會及屋邨管理諮詢委員會等渠道,向 住戶提供有關為離婚人士提供住屋方面的資料。應議員 的要求,當局答允提供有關過去三年內,要求邨外調遷 的住戶數目,以及獲房署核准的個案數目等資料。

7. 至於收回公屋單位,助理署長(區域房屋管理)(1)表示, 公屋住戶離婚後,房署通常會將租住權撥歸有子女撫養 權的一方,須遷離公屋單位的一方如拒絕遷出,房署會 根據《房屋條例》第19A條的規定,發出一個月的通知 書,收回單位。因離婚而須遷離公屋單位的人士可向房 署申請入住位於新界的臨時房屋,亦可透過單身人士輪 候冊申請公屋單位,並可獲縮短輪候時間,縮短時間相 等於在原來單位居住的年期,最長達三年。議員並不接 納當局的回應,認為並沒有充分反映需要更長時間才能 收回公屋單位的真實情況。他們詢問當局會否考慮為須 遷離公屋單位的人士在市區內編配暫時居所,藉此鼓勵 他們遷出有關的公屋單位。助理署長(區域房屋管理)(1)
表示,收回單位受到阻延,原因是於需要時間處理着令 遷出單位個案的上訴事宜。他表示,鑑於房屋資源短缺, 因此不可能按照議員的建議,為須遷離公屋單位的人士 在市區內編配暫時居所。應議員的要求,當局答允提供 過去三年內,房署援引《房屋條例》第19A條,着令在
離婚後拒絕遷出的住戶遷離公屋單位的個案數目。

8. 一名議員認為,現行規定須在批出公屋租約前出示F6 表格可能剝奪了擁有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提早獲得安置的 機會。他指出,即使獲批分居令,法庭亦需要時間處理 當事人雙方的財務事宜,從而阻延了發出F6表格。部分 議員特別關注配偶及子女受虐待的情況,並促請當局即 使在未發出F6表格的情況下,仍把為此等人士編配有條 件租約或體恤安置列為常設安排。助理署長(區域房屋管 理)(1)表示,需要出示F6表格的原意,是給予雙方充分時 間進行和解。他向議員保證房署會在值得同情的特殊個 案中行使酌情權。

9. 在提及參考文件第7段時,部分議員要求當局澄清下 列一句的意義:「如當事人雙方未能就由哪一方保留原 有公屋租住權達成協議,房署通常會將租住權撥歸擁有 子女撫養權的一方」。他們認為此一情況亦應適用於涉 及需照顧的成人如弱智成人的個案。助理署長(區域房屋 管理)(1)解釋包括此句的目的,是要顧及當事人雙方均 擁有一名或多名子女的個案,以及子女撫養權沒有爭議 的情況。在回答另一相關的問題時,助理署長(區域房屋 管理)(1)表示,擁有子女撫養權的合法新移民在離婚後即 使未能符合居港滿七年的規定,亦會獲得批予原本的公 屋租約。他補充,倘有關公屋租約的住戶包括其他親戚 如岳母或家姑,當局將考慮給予有關家庭成員其他住所, 以減少他們須面對的困難,而新住所將由受影響的住戶 選擇。重要的一點,是確保房署不會因為住戶離婚而須 編配額外公屋單位,從而避免輪候次序受到擾亂。

10. 主席在總結時表示,議員不滿意當局為居住在公屋 的離婚人士所提供的現行住屋安排,事務委員會將安排 與福利事務委員會擧行聯席會議,以進一步討論此一議 題。為方便日後的討論,議員要求當局在擧行聯席會議 前提供下列資料:對正在辦理離婚手續的人士給予有條 件租約的資格準則;由社署轉介的體恤安置申請人中, 擁有及並未擁有公屋租約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以及給 予租金津貼以代替體恤安置安排的個案數目。

IV. 公共租住屋邨的街市政策

(立法局CB(1)978/96-97號文件)

11. 助理署長(商業樓宇)在回應主席的問題時表示,房委 會在一九八九年推行一項試驗計劃十分成功,有11個公 共屋邨街市租予整體承租者。房署將繼續致力改善公共
屋邨街市的出租及管理問題。

12. 鑑於上水彩園邨街市的空置率較高,達到14%,主席 詢問房署有否考慮把街市檔位的基價降低,以提高租用 率。助理署長(商業樓宇)表示,個別檔位的價格是由市 場帶動,而空置率只是反映供求的實際情況。鑑於過去 兩年本港經濟向下調整,全港零售店鋪空置率約達7.8%, 而房委會的零售店空置率只有2.4%,顯示房委會店舖需 求穩定。他把彩園邨街市的高空置率歸咎於附近的區域 市政局街市最近落成啟用,並表示當情況穩定後,將考 慮調整彩園邨街市的規模。助理署長(商業樓宇)摘記議 員對個別經營者投標承租多個街市檔位,可能引致出現
壟斷局面的關注。

13. 部分議員認為整體承租街市制度缺乏競爭性,正如參 考文件的附件所顯示,同一公司正經營五個公屋街市。 他們擔心消費者從整體承租街市購買貨品,會比從房署 管理的街市購買貨品須付出較高的價格。助理署長(商業 樓宇)摘記議員的意見,他表示挑選若干公共屋邨推行租 予整體承租者試驗計劃是房署藉此限制職員增長及提高 服務水準的其中一個方法。在過去數年,推行該計劃的 每一個街市每月均能為房署節省60,000元至100,000元。 當局會顧及經營者的表現及住戶是否接納該計劃,考慮 是否進一步把計劃擴展至其他屋邨街市。他向議員保證, 房委會把申請公司加入認可名冊前,會根據申請公司的 經驗、過往表現及財政背景小心評核。目前,認可名冊 上共有11間公司。如有街市批出承租,便會邀請認可名 冊上的公司提交租賃建議書。挑選承租者時,會充分考 慮建議租金及其他條件,包括資本支出及擬議的管理方 法。關於認可名冊上公司的數目,助理署長(商業樓宇) 表示,房署不斷致力增加公司的數目,但須視乎該等公 司能否提供良好的管理水平而定。如計劃證實有利可圖, 預計認可名冊上的公司數目將會增加。他補充,當局會 採取若干措施,例如限制任何整體承租者不得投標承租 超過批出承租經營街市總數的一半,以避免可能出現的 壟斷局面,一如公共屋邨停車場私營化時所出現的情況 一樣。至於在整體承租街市及房署管理街市所售貨品在 價格上的差異,助理署長(商業樓宇)表示,根據在耀安邨
、富亨邨及華貴邨所進行的調查結果顯示,在此等街市 的貨品價格,分別與房署管理的街市如恆安邨、大元邨
及華富邨的貨品價格相若。議員認為由當局提供整體承 租街市與房署管理街市貨品價格的對比,將有助他們了
解實際的情況。

14. 至於當局會否考慮把房署的107個街市其中部分租予 整體承租經營者,助理署長(商業樓宇)表示,經營者可 能不會對此等舊式市場有興趣。部分議員認為應採取若 干措施,改善房署管理街市的環境,如安裝空氣調節系 統及鋪設瓷磚等。助理署長(商業樓宇)表示,黃大仙邨
街市雖存在結構上的限制,但亦可在街市內安裝空氣調 節系統,但由於街市內所有檔位租用者負責繳付電力及 維修費用,因此須視乎他們是否同意進行安裝工程。

15. 鑑於整體承租者效率較高,議員建議當局檢討房署 在管理公共屋邨街市方面的效益。助理署長(商業樓宇) 解釋,該等經營者具有較佳表現,是由於他們在調配職 員方面具有較大靈活性,其管理架構亦較簡單。如遇到 違例擴大檔位的情況,此等因素有助整體承租者採取迅 速果斷的行動,包括終止有關檔位的許可證。應議員的 要求,當局答允提供在過去三年內,房署終止街市檔位
租約的個案數目。

16. 助理署長(商業樓宇)在回應議員的問題時表示,訂定 整體承租街市個別檔位的許可證費用是經營者所作的商 業判斷,而房署管理街市的檔位租金,則由房署的測量 師根據檔位的位置、面積及行業而評估。他提供華貴邨
整體承租街市的租金資料,414平方米的租金為360,000
元,供議員參考。議員認為,由當局就整體承租街市及 附近一帶其他街市同類型檔位的許可證費用提供比較數 字,以及當局就透過整體承租街市與公開投標方式租出 個別街市檔位兩種途徑所取得收入提供比較數字,將會
十分有用。

17.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三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