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426/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HG/1


立法局
房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十一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李永達議員(主 席)
    馮檢基議員 (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李華明議員
    楊 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婉嫻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司徒華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何俊仁議員
    梁耀宗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議程第IV項及第V項

    房屋科

    副房屋司
    華賢仕先生

    首席助理房屋司
    伍靜文先生

    議程第IV項

    房屋署

    高級助理署長(保養及建築事務)
    貝德恩先生

    議程第V項

    房屋署

    高級助理署長(房屋行政)
    陳銳麟先生

    法律顧問
    李伯誠先生

列席秘書:

    助理秘書長1(署理)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I.通過以往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CB(1)1020、1169及1070/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一月三十一日及二月三日擧行
的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主席表示,由於多名委員在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將不在
本港,下次會議改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星期一)下午
四時三十分擧行,討論「中轉房屋」及「為夾心階層住屋
計劃單位提供財務支援」兩項議程項目。

(會後補註:依照主席的指示,有關「市區改善計劃單位的
售價」一事,亦會在後一項議程項目討論。)

續議事項

3.主席告知與會者,何承天議員已退出事務委員會,由一
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長遠房屋策略檢討小組委員會

4.主席提醒議員,小組委員會的下次會議將於一九九七年
四月九日(星期三)上午八時三十分擧行,討論《長遠房屋
策略評議諮詢文件》第三章「增加房屋單位的供應」。立
法局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曾就「香港的土地供應」及
「房屋單位供應」擬備研究報告,並已隨立法局CB(1)1201
/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謹請議員翻閱該兩份研究報告。

III.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5.上次會議後並無發出資料文件。

IV.房屋委員會批出建築工程合約的制度

(立法局CB(1)1168/96-97(01)號文件)

6.主席表示,事務委員會關注批出建築合約的制度,並建
議討論此項目。房屋署高級助理署長(保養及建築事務)應
主席的邀請發言時表示,該制度由兩部分構成:承建商名
冊管理,以及投標及投標機會與承建商表現的連繫。議員
繼而討論下列事項。

認可承建商名冊

7.議員察悉,在房屋委員會(以下簡稱「房委會」)的認可
名冊內,經常承接工程的承建商數目少於30名。鑑於預期
未來數年在房屋發展方面的需求將會很高,議員關注當局
是否有足夠的承建商可供選擇。議員要求當局澄清甄選承
建商的資格準則,以及有否打算增加名冊上的承建商數目

8.高級助理署長(保養及建築事務)回應時表示,該份名冊
完全公開接受申請加入。雖然目前大規模承建商名冊上只
有約20名承建商,但較小規模承建商名冊亦有差不多數目
的承建商,總數共有約50名承建商。任何公司在任何時間
均可申請加入名冊,而房委會一向均積極鼓勵公司加入名
冊,並由小規模承建商的名冊轉往大規模承建商的名冊。
房委會每項工程每次平均約有八至九間公司參與競投,房
委會認為競爭已經足夠。關於甄選的資格準則方面,房委
會以承建商的過往紀錄及表現為重點。為擴大名冊網絡的
涵蓋範圍,房委會的建築小組委員會最近已批准更改有關
資格準則,使具有興建多層大廈經驗的公司亦可獲考慮,
而非僅限於曾興建公屋的公司。目前正有另外10至12間公
司申請加入名冊。

9.至於建築業應付未來數年的高需求的能力,高級助理署
長(保養及建築事務)表示理解議員的關注。他請議員注意
,過往數年的房屋生產量一直很高,房委會有信心,倘若
建造業能有充足的勞工,其管理能力定足以處理計劃的生
產量。

表現標準及安全紀錄

10.一名議員提及加入名冊的ISO 9000資格準則,並詢問擁
有該標準水平的公司數目,以及當局有否就保持標準水平
每年進行檢討。高級助理署長(保養及建築事務)確定,ISO
標準是一項基本管理標準,房委會名冊上的所有承建商均
擁有此項資格,而此項標準亦為布政司署工務科轄下各部
門對其大規模承建商的一項規定。房委會每年均會對名冊
上的所有承建商進行檢討,確保該項標準得以維持,並會
根據承建商表現評分制每月進行檢查。此外,該等公司亦
須接受香港品質保證局的獨立審查。

11.至於達到ISO標準的公司數目,高級助理署長(保養及建
築事務)表示,房委會名單上全部50名負責建築工程的承建
商,以及另外50名負責保養工程的承建商,均已符合該項
資格準則。房委會考慮的是最低限度的標準,並不會窒礙
有關公司加入名冊。

12.一名議員關注量度安全的方式,並要求房委會澄清此項
準則與表現及過往紀錄等其他準則相比所佔的比重。根據
政府的慣例,倘有關公司曾在六個月內違反安全規則六次
,便會被禁止參與競投工務工程,他詢問此一慣例是否同
樣適用於房委會的工程。高級助理署長(保養及建築事務)
回應時強調,安全是一項主要的資格準則。有關公司倘未
能通過安全方面的量度,有關的情況會在其表現評核中反
映出來,從而會影響其投標的機會。雖然房委會未有採用
與政府相同的資格準則,但根據承建商表現評分制的安全
因素,即使輕微的違規行為亦會招致重大的懲罰,並嚴重
影響其投標機會。他重申,房委會在增加名冊上的承建商
數目的過程中,並不會降低此等標準。

13.至於與政府工程的安全程度相比的問題,高級助理署長
(保養及建築事務)解釋,房委會在此方面的措施難以與政
府的措施比較,特別是因為政府的工程多為土木工程,而
此類工程的意外率較興建多層大廈者低。過去六年間,房
委會地盤的意外率已下降75%,而目前的比率只為香港整
體意外率的三分之一。房委會對安全方面極為重視,並積
極防止意外發生。

14.一名議員表示,部分近年落成的公共房屋(以下簡稱「
公屋」)樓宇的質量標準並不能令人滿意,另一名議員指
出,部分房屋事務經理在檢查新落成的公屋樓宇時,發現
造工粗劣。高級助理署長(保養及建築事務)確定,品質保
證與準時完工同樣重要。房委會旨在透過承建商表現評分
制以保證品質,而承建商的整體評分亦很高。雖然市民對
樓宇質素的期望日高,房委會會確保其興建的樓宇能夠達
到市民的期望,並努力作進一步的改善。房屋署(以下簡稱
「房署」)高級管理人員每兩星期開會一次,詳細研究遇到
的各種問題,包括造工的問題及對有關瑕疵的回應。倘發
現有問題,便會採取跟進行動。

15.因應主席的要求,高級助理署長(保養及建築事務)答應
提供有關已獲得改善的個案及表現未達標準的個案的統計
數字。

處罰制度

16.一名議員詢問關於承建商延期或未能完成工程時施加的
處罰,以及現行用以阻止同類事件再度發生的機制。高級
助理署長(保養及建築事務)回應時表示,出現完全違約,
並須重新訂定合約的情況甚少,重訂合約的情況通常以周
期的模式出現,與通脹及勞工短缺的情況相關。倘承建商
延誤竣工日期,房委會便會將成本附加於有關的公司。在
進行表現評核時亦會考慮此等紀錄,而有關公司的投標機
會亦會因而受影響。若情況嚴重,房委會可將該公司在認
可名冊中刪除。高級助理署長(保養及建築事務)因應主席
的要求,答應提供過去三年有關下列事項的資料:

  1. 延誤竣工日期的個案百分比;及

  2. 有關以下三類個案的資料:表現未達標準、
    未有遵守規定、暫時終止合約。

17.高級助理署長(保養及建築事務)表示,對將會入住居者
有其屋計劃單位的住戶而言,房委會有責任就延誤向業主
作出補償,因為房委會已就樓宇落成的日期作出承諾。

18.關於被裁定僱用非法入境者的公司,高級助理署長(保
養及建築事務)表示,根據房委會的政策,倘公司在十二
個月內兩次被裁定上述罪行,其合約便會被暫時終止。而
遇有被除名的公司以新公司的名義再度申請加入名冊時,
房署會查閱公司董事的姓名,倘董事姓名與被除名的公司
相同,可能不會再獲准加入名冊。

19.高級助理署長(保養及建築事務)在回應一名議員時確定
,有關公司可經由兩個途徑提出上訴。倘房署向建築小組
委員會建議對某公司採取紀律處分,房署會請該公司作出
解釋。另一方面,根據「名冊規則」,承建商有權提出上
訴,要求就有關決定進行覆核。

分包承建商

20.議員關注分包承建商的表現,並詢問當局有否任何方法
監察分包承建商的表現,以及能否對未達標準的公司加以
處罰。高級助理署長(保養及建築事務)解釋,由於當局與
分包承建商並無直接合約關係,因而不能對其加以處罰。
然而,房署亦有為分包承建商擧辦教育及訓練課程,以提
高承建商的水準。總承建商須對其分包承建商負責,倘工
程出現問題,總承建商便會被重罰。房署會密切監察分包
承建商的表現,倘發現其表現未如理想,便會要求總承建
商終止使用該承建商。基於上述曾解釋的實際原因,當局
不可能備存一份分包承建商的單冊。高級助理署長(保養及
建築事務)在回應一名議員時確認,承建商不准轉讓合約,
但在預先取得房署批准的情況下,承建商可分包合約。

廉政專員公署的檢討

21.一名議員提及廉政專員公署(以下簡稱「廉署」)對該制
度進行的檢討,高級助理署長(保養及建築事務)回應時表
示,廉署的評核是持續進行的工作。房署與防止貪污處緊
密合作,每年就有關建築的事宜進行三至四次研究。此外
,負責制訂及檢討承建商表現評分制的委員會亦有廉署的
代表。最近一次對承包合約的整體機制檢討的工作約於兩
年前進行。

投標政策

22.一名議員察悉,工程合約通常會批給出標價最低的公司
,他認為品質保證與投標價格同樣重要。他建議政府當局
應檢討投標政策,以便先考慮公司的合適程度及技術水平
,其次才考慮投標價格。

23.高級助理署長(保養及建築事務)指出,房委會並非負責
興建一項一次過的工程,而是負責不斷興建房屋。因此,
房委會只會聘用往績優良及有能力進行有關工程的公司。
此外,房署每年均會重新評估各公司的管理能力,以及評
核其整體表現及財政狀況。他向議員保證,品質保證是房
委會的主要關注事項,表現屬於最差的四分一的公司,甚
至不會獲邀投標。高級助理署長(保養及建築事務)補充,
建築小組委員會亦會考慮實施雙重處罰制度,進一步減少
不合標準的表現。該名議員建議,房委會可採用試驗計劃
的方式試行其建議,然後評估該項建議的效用。

結論

24.主席認為,是次討論得出很多有建設性的構思,並表示
應將是次會議的紀要副本送交房委會的建築小組委員會參
閱。

V.1997年房屋(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有關1997年房屋(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的立法局參考資料
摘要及立法局CB(1)1168/96-97(02)號文件)

25.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已建議向事務委員會簡介將於一九
九七年四月九日提交立法局的1997年房屋(修訂)(第2號)條
例草案。

26.副房屋司表示,該條例草案旨在修訂《房屋條例》,以
訂明把評估補價工作批予私營機構的合資格產業測量師,
以及訂明向房委會作出有關入息及資產虛假聲明的人,須
額外繳付一筆罰款。有關修訂主要屬技術性質的修訂,對
政策並無影響。

將評估補價工作外判

27.一名議員關注評估補價的事宜,並就可能出現高估或低
估補價的個案提出詢問。總產業測量師回應時表示,在該
項工作外判後,房署仍會繼續擔任監察的角色,而評估補
價時將會參考該署過往的經驗,以及有關單位在市場上及
類似計劃的交易價格。由於從申請評估補價至實際進行交
易之間,通常會有一段時間差距,因此很難就估價及售價
作出直接比較。

28.另一名議員建議,當局應進行兩次估價,以便在出現爭
拗時可採用兩者的中位數。總產業測量師解釋,房署的參
考資料相當多,因此其估價應十分可靠。由於進行兩次估
價會涉及雙倍的費用,所以房署並不推薦此種方法。房署
現時已設有一套覆核機制,不贊同估價的業主可要求覆核
,業主亦可向土地審裁處提出其個案。總產業測量師指出
,房署處理的9 000宗估價個案中,只有一宗須提交土地審
裁處仲裁,而最終亦裁定維持原來的決定。

29.總產業測量師在回應一名議員時確定,倘證實外判計劃
成功可行,將會成為一項長期安排。雖然目前完成一項估
價工作通常需時六至八星期,但房署預計在工作外判後,
所需的時間或會縮短。至於房署負責估價工作的15名職員
的前途問題,高級助理署長(房屋行政)表示,房署初期尚
須保留該等職位,以負責監察的工作。然而,倘該項計劃
證實成功,房署將於較後階段檢討有關的人手編制。

作出有關入息及資產虛假聲明的罰款

30.議員並不信服當局有需要將住戶作出虛假聲明的罰款提
高三倍。議員請當局澄清作出更改的理據及基礎,以及該
等個案的趨勢。

31.副房屋司表示,現行的罰款水平並不足以產生阻嚇作用
。自從對經濟條件較佳住戶採取的政策在一九九七年四月
生效以後,政府當局關注到作出虛假聲明的住戶人數可能
會增加。高級助理署長(房屋行政)補充,雖然房署須維護
確保公屋資源合理分配的原則,但房署無意因而招致額外
的行政費用或不適當地滋擾住戶。為配合裁定住戶是否作
出誠實的聲明,當局需要就加重罰款進行法例修訂。

32.房署法律顧問報,一九九四年成功被裁定有罪的個案
有51宗,一九九五年有64宗,一九九六年有59宗,而一九
九七年首三個月內則有10宗。法律顧問承認,雖然目前並
無數據顯示有關罪行有增加的趨勢,但罰款僅為數千元,
顯示法院或許未完全察悉房委會在此方面的損失。當局有
需要增加阻嚇作用,而房署已相應地建議收取數額相當於
少付租金三倍的額外罰款。關於一名議員對並非蓄意作出
虛假聲明的個案表達的關注,法律顧問強調,房署必須證
實所有該等個案均屬蓄意。倘住戶並非蓄意作出虛假聲明
,房署不會提出檢控。

33.法律顧問進一步表示,房署建議將罰款額訂於少付租金
的三倍時,已顧及《稅務條例》的規定,並認為此罰款額
並非過高。副房屋司補充,擬議修訂旨在就罰款級別的範
圍訂定條文,以便靈活處理個案。他特別指出,釐訂罰款
政策是律政署的工作,而當前的建議是根據律政署的意見
而擬備。

結論

34.主席總結謂,鑑於議員對擬議修訂存有疑問,該條例草
案甚有可能需要由條例草案委員會深入研究。在此段期間
,條例草案委員會要求政府當局提供有關以往違例者須繳
交罰款的個案的統計資料,以及住戶因作出虛假聲明而拖
欠房委會的租金數額。

35.會議於下午一時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