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425/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1/PL/HG/1, CB2/PL/WS/1


立法局房屋事務委員會

立法局福利事務委員會
聯席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四月七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十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立法局房屋事務委員會

    李永達議員(主席)
    馮檢基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黃偉賢議員*
    楊 森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婉嫻議員*
    張漢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單仲偕議員

    立法局福利事務委員會

    李華明議員(主席)
    朱幼麟議員(副主席)
    李卓人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

    立法局房屋事務委員會

    司徒華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蔡根培議員
    何俊仁議員
    梁耀忠議員
    羅叔清議員

    立法局福利事務委員會

    李家祥議員
    田北俊議員
    莫應帆議員
    李啟明議員
    謝永齡議員

    *亦為立法局福利事務委員會委員

出席公職人員:

房屋科

首席助理房屋司
伍靜文先生

房屋署

助理署長(區域房屋管理1)

劉啟雄先生

社會福利署

助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
謝鄧燕玲女士
總社會工作主任(家庭及兒童福利)
黃可兒女士

列席秘書 :

署理助理秘書長1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女士



I 選擧主席

李華明議員獲選為聯席會議的主席。他告知是次會議是 跟進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擧行的房屋事務委員會會議, 當日會議曾就議題「為離婚人士提供公共房屋合約」進
行討論。

II 為離婚人士提供公共房屋合約

(立法局CB(1)978及1196/96-97號文件)

2. 陳偉業議員及黃偉賢議員提述由房屋署(房署)及社會
福利署(社署)為正進行離婚程序的受助人所處理的個案
數字相對較低,並述及他們處理此等個案的個人經驗;
他們又關注到前線員工(尤其是房署員工)是否知悉可對
此等受助人提供房屋安置的選擇、員工有否提供適當的
意見及必需的援助,以及兩個部門之間是否有充分的協
調。

3. 在回應時,社署助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解釋,該
署的家庭服務部處理大量離婚的個案,而提供房屋方面
的協助只是社會工作者可以提供的其中一種援助。除書
面指引外,各總區福利專員亦曾為前線員工擧辦訓練,
因此他們對可以為受助人提供的各項選擇,均十分清楚。
房署助理署長(區域房屋管理1)亦表示,該署已有為前線
員工就此問題提供大量資料。該署亦有為員工提供有關
此方面的訓練,亦有循多種渠道宣傳此等服務,例如房
邨通訊、管理諮詢委員會及互助委員會。兩個部門之間
經常有溝通聯繫,而社署亦有向房署轉介合資格的受助
人申請有條件租約。

個案數字及時間性

4. 有關過去三年獲批有條件租約的個案數字,助理署長
(家庭及兒童福利)告知,一九九三/九四年度有269宗,
一九九四/九五年度有212宗,一九九五/九六年度則
有237宗。此等數字已包括在租住公屋中有租約及沒有
租約的申請人。在回應李永達議員的問題時,她證實社
署家庭服務部直接得悉大部分此等個案。社署在一九九
五/九六年度不向房署推薦的個案百分比為13%,其中
原因包括收入超出限額、婚姻狀況不明、資料不足或欠
缺醫學或社會理據支持。在回應廖成利議員的提問時,
助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證實,收入只是其中一項考
慮因素,社署會就例外的個案要求房署豁免有關規定。

5. 有關向未獲判予子女撫養權的人士在新界提供臨時房 屋,助理署長(區域房屋管理1)告知在一九九六年共批准 249宗此等個案,其中大部分為男性申請者。安排臨時房 屋平均需時一個月,而一般來說,可在六個月內向沒有 子女撫養權的住戶收回房屋單位。一名議員問及一些在 九個月後仍有待處理的個案,助理署長(區域房屋管理1) 解釋該等個案是例外的案例,可能因有關人士要求在特
定的地區選擇房屋單位所致。

6. 就社署處理有條件租約的申請所需時間,總社會工作 主任告知,社署內部訂有指引,須在收到受助人提供所 有必需文件後的三星期內向房署作出推薦。助理署長(家 庭及兒童福利)補充,個別個案的情況可能各有不同之處。 女性受助人尤其容易受傷害,及情緒不穩定,因此她們 部分需較長時間確定其需要。社署員工將會客觀地分析
受助人的處境。

限額

7. 就向此等受助人提供恩恤安置的限額,及此一限額對
房署及社署提供的協助有何影響,陳婉嫻議員要求當局
作出澄清。助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承認恩恤安置每
年的限額為2 000個,有條件租約每年的限額為100個。
她強調限額數字僅作參考之用,一如第4段所述,實際
獲安置的個案數字已超出限額;而此一限額亦沒有對社
署員工構成壓力。至於設立限額制度的目的,助理署長
(區域房屋管理1)解釋,設立此一制度是因為有需要就不
同的原因如請拆、重建、寮屋或輪候冊等,計劃如何編
配公共房屋。他亦強調有充分理由的個案將不會被拒絕。

沒有子女的住戶

8. 對於不向沒有子女的住戶提供有條件租約的政策,馮
檢基議員表示不贊同;他認為當局應向此等住戶提供有
條件租約,因為此種租約僅為一項暫時性的安排,並只
會在進行離婚程序期間提供予有關人士。周梁淑怡議員
亦建議當局應可在例外的情況下提供有條件租約,例如
妻子受虐待的個案。她同時提議房署及社署合作印備小
冊子,廣泛宣傳此等服務,並訂定處理此等個案的目標
時限。助理署長(區域房屋管理1)在回應時表示,房屋資
源非常珍貴,必須小心分配,以防被人濫用。沒有子女
撫養權的受助人不會無家可歸;他們可以申請位於新界
的臨時房屋,或循單身人士輪候冊優先申請入住租住公
屋。他重申,申請有條件租約的人士必須取得子女的撫
養權。如夫妻雙方均取得子女的撫養權,一般會各自獲
編配入住獨立的房屋單位。羅致光議員表示,濫用公屋
的情況應不會出現,因為夫妻不論其婚姻狀況,均可能
合乎申請入住公屋的資格。另一方面,陳鑑林議員憂慮
非公屋住戶的人士可能不知道在進行離婚程序期間,他
們具有申請入住臨時房屋的權利。

擁有資產

9. 有關涉及共同擁有資產的個案,助理署長(區域房屋管
理1)表示,受助人仍可暫時繼續在租住公屋中居住,直
至其資產擁有權的問題獲解決為止。助理署長(家庭及兒
童福利)補充,如個案情況緊急,社署將不論資產擁有權
誰屬,仍會向房署作出推薦。在回應一名議員提問時,
助理署長(家庭及兒童福利)亦證實,受助人如有被已分居
配偶虐待的危險,在其要求下,社署會提供協助,透過
法律援助署申請禁制令。

建議

10. 議員提出下列觀點及建議,而主席則要求當局在兩
個月內就已採取的行動提供書面回應:

  1. 基於獲批有條件租約的個案數字不高,以及
    根據議員的個人經驗,可以斷言不少房署員
    工仍不知道此等受助人可以獲提供不同選擇
    的居所,因而沒有給予積極的援助。房署應
    改善其訓練、向其前綫員工發出指引,藉以
    加強其員工在此方面的知識。此外,當局應
    為每一個案開設獨立的檔案,以便管理層能
    密切監察有關情況;及

  2. 鑑於本港離婚個案數字有上升的趨勢,實有
    需要加強宣傳。社署及房署應印備小冊子宣
    傳有關服務及選擇,並在兩個部門的辦事處
    派發;此外,不少此等受助人會前往求助的
    法律援助署亦應派發此等小冊子。如有需要,
    有關部門應告知申請人其申請的進展情況。

III 其他事項

11.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十一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