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645/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IP

立法局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劉慧卿議員(主席)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鄭家富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首席助理政務司
    高富思先生

    參與討論第II項議程

    新聞處副處長
    喬樂平先生

    效率促進組首席管理參議主任
    郁惠豐先生
應邀出席者:

    參與討論第II項議程

    香港發展策略研究所

    會員
    周樂寧先生

    會員
    林永君先生

    會員
    莫健偉先生

    全球資訊網絡團體

    ABC電腦有限公司

    董事經理
    區煒洪先生

    香港資訊聯網有限公司

    總經理
    莫乃光先生

    參與討論第III及第IV項議程

    外國記者會

    主席
    John Giannini先生

    新聞自由小組委員會

    召集人
    Francis Moriarty先生

    香港華文報業協會

    會長
    周威成先生

    主席
    許培櫻先生

    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

    主席
    陳堅明先生

    香港記者協會

    執行委員
    貝爾先生

    執行委員
    廖建明先生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

    主席
    楊金權先生

    香港出版業協會

    政府關係小組委員會

    主席
    梅三樂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2
    徐偉誠先生


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局CB(2)302/96-97(01)號文件)

議員同意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星期五)上午十時四十
五分擧行的下次會議,集中討論「資訊超級公路及全球
資訊網絡在香港的發展」的議程。立法局所有其他議員
、電腦及資訊服務業、電視台、大學、兩個市政局及有
關各方的代表均會獲邀出席該次會議。事務委員會將會
要求政府當局統籌有關各科/部門出席該次會議事宜,
以便當局日後在會議席上作出回應。

(會後補註:由於出席代表的反應熱烈,事務委員會會
將此項議程分開兩部分討論,第一部分在一九九六年
十二月六日進行,第二部分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進
行。)

II. 公開政府資料

  1. 《公開資料守則》
    (立法局CB(2)302/96-97(02)號文件)

    2.議員察悉當局就政府機構實施《公開資料守則》
    事宜提交的進展報告。

  2. 政府使用全球資訊網絡的情況
    (立法局CB(2)302/96-97(03)、(04)及(13)號文件)

透過全球資訊網絡傳布政府資料

3. 關於當局透過全球資訊網絡傳布政府資料所採取的做
法的問題,高富思先生答覆謂,當局會將其認為對全球
資訊網絡使用者有用的政府資料,儲存在網絡內。全球
資訊網絡只是其中一個傳布政府一般資料的方式;鑑於
社會人士未必能透過全球資訊網絡取閱資料,政府亦透
過其他形式的大眾傳媒,傳布政府資料。當局亦會發展
可與全球資訊網絡專門用戶溝通、向他們傳布政府資料
及提供政府服務的應用程式。

4. 周樂寧先生闡述香港發展策略研究所在會議席上提交
的意見書(見立法局 CB(2)302/96-97(13) 號文件),並要求
政府及立法局研究政府在促進發展資訊社會,特別是在
發展國家資訊基建方面所擔當的角色。主席表示,將會
在下次會議席上進一步討論此事。

透過全球資訊網絡提供政府服務

香港電台透過全球資訊網絡廣播電台節目

5. 主席查詢,為何香港電台設於全球資訊網絡網址,每
小時一次的香港電台第一台新聞報道及新聞節目,在一
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至三十一日無故消失。她亦表示關
注「時事沙龍」節目內的「撫心自問」環節,於一九九
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中國民運訊息中心主席盧四清先生接
受訪問時,顯然有人干擾音量水平一事。郁惠豐先生回
應謂,當局會調查此等事件。

(會後補註:主席及廣播處長就香港電台全球資訊網絡
問題,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及十一月二十七日
的來往信件,已透過立法局CB(2)625/96-97號文件交予
議員傳閱。)

將申請表格儲存在全球資訊網絡

6. 郁先生在回答主席的查詢時指出,當局計劃在一九九
七年九月將 300 種申請表格儲存在全球資訊網絡內。屆
時社會人士可透過全球資訊網絡取用這些表格,申請由
政府提供的服務。

在學校推行有關全球資訊網絡的教育

在學校提供電腦訓練

7. 林永君先生認為,本港學校提供關於全球資訊網絡的
教育仍然較為基本,不能配合資訊科技的發展。莫健偉
先生認為,當局應分配更多資源,以便學校可使用全球
資訊網絡,而不是依賴商業機構贊助,提供免費使用全
球資訊網絡的帳戶。他亦認為,應由幼稚園階段開始訓
練兒童使用電腦。高富思先生承諾將此等意見轉達教育
署考慮。

在學校以外的地方提供使用全球資訊網絡的機會

8. 黃錢其濂議員同意林永君先生的意見,認為應在學校
以外的地方提供使用全球資訊網絡的機會,使家中沒有
此類設施的學生,不會沒有機會利用全球資訊網絡查閱
資料。高富思先生回應謂,兩個市政局已在其公共圖書
館提供可使用全球資訊網絡的設施。當局亦會考慮由任
善寧議員提出,關於在政務處提供可使用全球資訊網絡
的設施的建議。

III.在中國執行採訪職務的本港新聞
工作者所面對的困難

9. 議員察悉,香港報業公會已拒絕出席是次會議,不參
與討論第III及第IV項議程。

政府當局的立場

10.高富思先生指出,英國政府及香港政府已忠告在其他
國家/地區工作的香港市民應遵守當地的法律。他並說
明如果香港市民在本港境外遇到困難,英國領使館/大
使館可提供的協助。兩個政府已向中國當局轉達新聞工
作者要求撤銷所有對在中國執行採訪職務的本港新聞工
作者所施加的採訪限制一事。

香港記者協會的意見

11.廖建明先生表示,香港記者協會支持撤銷所有對在中
國執行採訪職務的本港記者所施加的採訪限制。香港記
者協會要求傳媒機構的管理層向其記者提供更多支援服
務及協助,此類支援服務及協助目前並不足夠。他根據
該會提交,題為「特區行政長官促進香港言論自由綱要
」的意見書(見立法局CB(2)302/96-97(11)號文件)第8項,
指出香港記者協會曾促請將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行
政長官,尋求廢除有關的採訪限制,並向遇到困難的新
聞工作者提供協助。同時,該會亦要求未來的行政長官
尋求使席揚早日獲釋。

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的意見

12.陳堅明先生表示,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要求中國當局
檢討有關採訪限制,並認為新聞工作者應遵守有關限制
及有關的中國法律。他們必須明瞭中國與香港的新聞自
由觀念並不相同。事實上,中國當局並沒有嚴格執行有
關採訪限制,而遵守採訪限制的新聞工作者會受到保障
。然而,記者的上司應更體諒在中國執行採訪職務的本
港記者所遇到的困難。

外國記者會的意見

13. Francis Moriarty先生指出,外國記者會已在事務委員
會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擧行的會議席上,就本港新
聞工作者遇到的困難提出意見。外國記者會支持撤銷所
有對在中國執行採訪職務的本港新聞工作者所施加的採
訪限制,而且不支持訂定關於在中國採訪新聞的書面指
引。

香港出版業協會的意見

(立法局CB(2)302/96-97(08)號文件)

14.梅三樂先生向議員闡述香港出版業協會的意見書。該
意見書支持為在本港境外執行採訪職務的本港新聞工作
者制定採訪指引。對於主席提出,在中國執行採訪職務
的本港新聞工作者是否被剝奪該會提倡的人權,他答覆
謂,拘留席揚是不合理及不能接受的。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的意見

15.楊金權先生表示,中國有其不同的政治制度,在中國
執行採訪職務的本港記者應遵守中國法律。他從中國總
理李鵬方面得悉,中國當局會編製一本關於在中國採訪
新聞的法律的小冊子。

16.楊先生認為,中國當局不會向在中國執行採訪職務的
本港新聞工作者發出採訪指引。他認為此類指引會限制
與新聞工作有關的活動,並會出現在解釋上的問題。

17.楊先生認為,在中國執行採訪職務的本港記者如遇到
困難,其僱主及上司應盡力提供協助。而所提供的支援
服務及協助則按個別情況而定。

18.楊先生表示,本港記者在中國執行採訪職務時,應經
常留意政治環境。在考慮是否採訪某宗新聞時,安全應
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廖建明先生認為,只要採訪活動
不觸犯中國法律,採訪新聞時不應考慮政治環境。陳堅
明先生表示,由新聞工作者來判斷政治環境,是很危險
的。他重申中國當局並沒有嚴格執行有關採訪限制,而
遵守該等限制的新聞工作者,會受到保障。

香港華文報業協會的意見

(立法局CB(2)302/96-97(06)號文件)

19. 許培櫻先生闡述香港華文報業協會的意見書。他認為
,印製關乎在中國採訪新聞的中國法律的小冊子,會有
助在中國執行採訪職務的本港新聞工作者遵守中國的有
關法律規定;他並促請中國當局放寬有關採訪限制。

20.對於中國及香港兩地的新聞工作者互相溝通的問題,
許先生認為,當局應加強與中國政府溝通,以協助在中
國執行採訪職務的本港記者。高富思先生表示,英國政
府及香港政府已向中國當局轉達新聞工作者的要求。香
港新聞工作者能夠採訪中國的新聞,顯然是十分重要。
兩個政府會繼續向中國政府反映新聞工作者關注的事項
。楊金權先生指出,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曾為本港記
者及新聞行政人員,在中國擧辦關於在中國採訪新聞的
法律及限制的研討會。在研討會上,與會者與中國傳媒
機構及處理採訪新聞事宜的政府有關部門交換意見。他
認為,此類研討會將有助本港記者在中國執行職務。

IV. 一九九七年後的言論自由

政府當局的立場

(立法局CB(2)302/96-97(09)號文件)

21.高富思先生向議員簡述當局的立場書。該份立場書就
本港在主權移交後的言論及集會自由,以及中國副總理
兼外長錢其琛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接受亞洲華爾街
日報訪問時,就此方面事宜所發表的談話的報道,表示
當局的立場。

22.高富思先生在回答廖成利議員時表示,根據《聯合聲
明》及《基本法》所賦予在言論及集會自由方面的權利
,在主權移交後,記念六四事件的活動,應該容許可繼
續進行。至於批評政治領導人的問題,他表示在主權移
交後,傳媒可繼續自由表達正面或負面的意見。任何對
此類意見施加的限制 ( 例如為保障其他人的權利及聲譽
等)應符合法律及《人權法案條例 》和《公民權利
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

外國記者會的意見

(立法局CB(2)302/96-97(05)號文件)

23. Moriarty先生闡述外國記者會的意見書,並關注在主
權移交後,適用於委派外國記者在中國執行採訪職務的
評審規定,是否亦適用於在香港工作的記者。

香港華文報業協會的意見

(立法局CB(2)302/96-97(06)號文件)

24.許先生向議員闡述香港華文報業協會的意見書。該意
見書除其他事項外,亦評論錢先生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十
六日所發表談話的報道。撇開錢先生的談話內容,中國
外交部迅速作出反應,澄清有關談話及重申「一國兩制
」的原則,是正面的做法。

香港出版業協會的意見

(立法局CB(2)302/96-97(12)號文件)

25.梅三樂先生闡述香港出版業協會的意見書,並相信錢
先生的說話不會成為香港的法律。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的意見

26.楊先生同意梅三樂先生的意見,認為錢先生的說話不
會成為香港的法律。不過,他認為錢先生就新聞自由的
談話 ( 即傳媒可提出批評,但不能做出不符合新聞工作
者應遵守的道德標準及違反個人道德操守的事情,而對
中國領導人作人身攻擊、作出虛假報道或散播謠言),與
西方新聞工作的原則並非不一致。他希望將來的特別行
政區政府,不會根據已解散的預備工作委員會所提出的
建議,還原經已廢除而影響新聞自由的法例,以及不會
通過關於《基本法》第23條的嚴苛法例。

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的意見

27.陳堅明先生相信,儘管中國及香港兩地對新聞自由有
不同看法,但受到《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概念保
障,本港傳媒會繼續享有新聞自由。

28.對於錢先生表示悼念六四事件的活動在主權移交後會
加以禁止的談話,陳先生認為,這反映中國領導人不滿
意擧辦此類活動。至於此類活動在主權移交後會否被禁
止,則屬本港可自行決定的事宜。他認為,將來的特別
行政區政府有需要就《基本法》第23條所述的罪行立法。

香港記者協會的意見

(立法局CB(2)302/96-97(11)號文件)

29.貝爾先生表示,錢先生的談話的報道及魯平先生就鼓
吹及新聞報道作出的評論,顯示中國領導人對新聞自由
持不同的看法。根據明天會更好基金進行的一項調查,
即使商界亦關注在主權移交後本港能否享有新聞自由。
《基本法》第23條所述的罪行及監禁王丹的理由,均令
人懷疑在主權移交後本港能否享有新聞自由。他亦指出
,在香港政策透視進行的一項調查中,有87%的受訪者
期望未來的行政長官會維護新聞自由。關於此事,他向
議員簡述香港記者協會題為「特區行政長官促進香港言
論自由綱要」的意見書。

30.在回答廖成利議員就香港記者協會所提交,題為「附
錄:記協對涉及新聞自由的法律的意見」( 只備中文本)
的意見書第3及第5項作出的查詢時,高富思先生指出,
官方保密條例草案及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包括就《
基本法》第23條關於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判亂、顛覆
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而提出的修訂建議
。由於受聯合聯絡小組的保密規定所限,當局不能透露
該等條例草案的詳情。主席表示,立法局內務委員會根
據事務委員會的建議,已致函布政司,促請當局倘最遲
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仍未能就該兩條條例草案與中方達成
一致意見,應在憲報刊登該兩條條例草案,並向社會人
士解釋意見分歧的詳情。

(會後補註:當局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向社
會人士解釋意見分歧的詳情,並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二十九日在憲報刊登1996年刑事罪行(修訂)(第 2號)條
例草案。該條例草案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進行
首讀。)

31. 至於《誹謗條例》第5及第6條所規定的刑事法律責任
(即本紀要第29段所述香港記者協會意見書的第10項),高
富思先生指出,第6條已於一九九五年廢除。當局曾就第
5條進行檢討,並決定保留該項符合《人權法案條例》的
條文。英國及加拿大的法例亦訂有類似條文,加拿大亦
曾運用有關條文。

32.會議於下午一時零八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