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635/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IP, CB2/PL/SE

立法局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及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聯席會議
會議紀要

日期: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星期五)
時間:下午十二時十五分
地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立法局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

    *劉慧卿議員(主席)
    *鄭家富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缺席委員:

    立法局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宜弘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叔清議員
    吳靄儀議員
    曾健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討論第III項議程

    首席助理保安司E
    陳鈞儀先生

    助理保安司E2
    王秀慧小姐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8
    廖佩琼女士




I.選擧主席

劉慧卿議員獲選為是次聯席會議的主席。

II.通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會議
的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2)2116/96-97號文件)

2.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I.跟進政府當局的截取通訊條例草
案諮詢文

(立法局CB(2)2197/96-97(01)號文件)

3. 議員關注當局遲遲未將藍紙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政
府當局的代表表示,政府完全知悉公眾人士關注規管截
取通訊的事宜。該條例草案尚未能提交立法局的原因是

  1. 鑑於此方面事宜十分複雜,特別對警方打擊罪行
    的權力方面有廣泛影響,當局需要更多時間研究
    所涉及的問題,以確保不會損害執法能力;

  2. 當局在諮詢期內接獲的意見書,提出了重大的技
    術上及政策上的問題,當局的法律專家及執法機
    構需進一步加以研究;及

  3. 當局曾與立法局若干議員非正式討論有關該條例
    草案,結果顯示若該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亦不
    大可能獲得足夠的支持。
4. 政府當局的代表表示,基於上述原因,當局認為,若
當局仍未詳盡考慮應如何採取最適當的方法,處理公眾
人士所提出的關注事項,便將該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
實在是不負責任的做法。同樣,倘當局認為該條例草案
獲得順利通過成為法例的機會實際上不很大,卻仍然將
其提交立法局,這也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5. 至於提交該條例草案的時間表,政府當局的代表表示
,其他國家一般都需要較長時間始能制定類似的法例。
以該條例草案而言,政府當局在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報告
公布後,在短時間內公布白紙條例草案。然而,由於該
條例草案影響深遠,當局需審慎研究,以確保不會損害
警方打擊罪行的能力。

6. 議員關注若不提交該條例草案,香港或會違反《公民
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議員亦指出,當局不應憂
慮立法局議員會否支持該條例草案。他們認為,立法局
任何議員若對該條例草案投反對票,須自行向公眾解釋
。政府當局答稱,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在提交條例草案時
,有責任尋求議員的支持。

7. 楊孝華議員代表自由黨提出以下各點

  1. 從務實的角度考慮,香港的安全是社會主要關注的
    事項。他希望政府會繼續維持本港的安全;

  2. 至於可能已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的個案,他認為
    可透過其他途徑作出補救,例如將該等個案交由法
    院裁決等;及

  3. 香港距離政權移交僅餘50多天。他認為尚有其他問
    題比該條例草案更需要迫切處理,例如居留權問題
    等。政府當局可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提交該條
    例草案,以便有足夠時間進行研究。
8.政府當局在回應時表示,正努力進行有關該條例草案
的工作,希望該條例草案能盡早獲得通過成為法例。

9. 議員隨後表示如可能的話,希望當局在本年六月三十
日前,知會他們有關在諮詢期內接獲的公眾人士意見及
諮詢工作的結果。

10.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亦為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