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73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 CB2/PL/IP

立法局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6月13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10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劉慧卿議員(主席)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鄭家富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單仲偕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首席助理庫務司
    詹永明先生

    首席助理經濟司
    胡瀚德先生

    首席助理政務司
    田卓賢先生

    工商科電子數據聯通事務統籌專員
    鍾文傑先生

    首席助理文康廣播司(娛樂及電影事務)
    蔡釧嫻小姐

    電訊管理局總監
    王錫基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長(總督學)
    伍國全先生

    資訊科技署總系統經理
    彭志達先生
應邀出席者:
    香港資訊科技協會
    戴禮先生

    電視廣播有限公司

    總經理-集團事務
    應麒麟先生

    亞洲電視有限公司

    副總監(公司事務部)
    楊以德先生

    香港大學

    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主任
    白景崇博士

    電算機中心

    主任
    吳南博士

    香港科技大學

    計算機科學系

    首席電算師
    黃安發博士

    香港中文大學

    訊息網絡研究所

    項目協調員
    張蕙玲女士

    訊息網絡研究所

    項目經理
    何燦輝先生

    香港城巿大學

    電算服務處長
    潘其浩先生

    香港浸會大學

    電算及電訊服務中心

    主任
    戴傑隆先生

    香港公開大學

    副校長(行政)
    黃立生先生

    香港教育學院

    資訊科技處處長
    鄧華厚先生

    職業訓練局

    執行幹事
    黎澤鑾先生

    總系統經理
    區銘輝先生

    香港電腦學會

    國際網絡及網絡專題

    小組委員
    唐兆輝先生

    國際網絡及網絡專題
    小組委員
    吳榮波先生

    國際網絡及網絡專題
    小組委員
    劉繼卿先生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
    劉嘉敏先生

    區域巿政總署

    圖書館總館長
    謝富城先生

    巿政總署

    資訊科技中心經理
    夏嘉榮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列席職員: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
    劉騏嘉小姐

    研究主任2
    余倩蕊女士

    研究主任4
    黃麗菁小姐

    高級主任(2)8
    廖佩琼女士




I.通過1997年4月11日及5月9日會議
的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2)2226及2645/96-97號文件)

1997年4月11日及5月9日的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資訊超級公路及互聯網在香港的
發展

(RP10及11/96-97號文件-此兩份文件均為立法局秘書處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擬備的報告)

(立法局CB(2)2551/96-97(01)號文件-電視廣播有限公司
的意見書)

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意見書

2.電視廣播有限公司(下稱“無線電視”)的代表表示,資
訊超級公路的重點不應局限於有形基建的發展。其他重
要範疇如資訊內容、網絡應用及傳送模式等,均須加以
考慮。有關資訊超級公路的定義,他表示不應局限於數
碼化的寬頻帶基礎建設,亦須包括細胞網絡或全球廣播
等無線網絡。他希望政府當局能令香港作好準備,迎接
新的資訊社會,並保持其在全球經濟上的競爭力。他亦
指出,有需要考慮目前的科技及競爭環境,檢討廣播及
電訊政策。

有關全民資訊基建的報告

3.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向議員簡述兩份報告的
內容,該兩份報告分別名為:《全民資訊基礎建設:海
外的行政機關》及《全民資訊基礎建設:海外的立法措
施》。有關的要點撮述如下:

《全民資訊基礎建設:海外的行政機關》報告

隸屬政府架構:由高層領導

  1. 研究顯示,許多國家的政府都指派最高層官員或有
    關的部長出任其全民資訊基建督導委員會的主席。

不設督導委員會:由單一機構負責

  1. 有些國家不設督導委員會,但會指定一個部長負責
    統籌全民資訊基建的發展。例如芬蘭是由財政部負
    責整體協調全民資訊基建的發展。

香港的資訊基建藍圖

  1. 香港政府沒有為香港的資訊基建制訂藍圖或政策。
    各個決策科和部門是自行制訂本身的資訊基建政策
    。資訊基建諮詢委員會已在最近成立,隸屬電訊管
    理局,負責協調香港資訊基建的發展工作。然而,
    資訊基建諮詢委員會的工作是諮詢性質,不能視為
    香港資訊基建的督導委員會。

督導委員會的成員組合

  1. 由於全民資訊基建政策涵蓋各方面的利益,當局必
    須致力確保所有有關方面的利益得以充分表達,並
    且能夠在督導委員會及其轄下各小組委員會的諮詢
    和決策過程中得以反映。其中一個可行辦法是擴大
    委員會的代表性。在德國、韓國、英國和美國,督
    導委員會由政府各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在新加坡
    ,國家電腦局的成員包括政府官員,以及來自學術
    界、電訊業、廣播界及商界的代表。從觀察所得,
    每個界別在委員會內的代表人數大致相同。然而在
    香港,資訊基建諮詢委員會的大部分成員均來自電
    訊業。

小組委員會

  1. 由於全民資訊基建政策涉及的範圍十分廣泛,許多
    國家的督導委員會都設立小組委員會,以協助其制
    定政策、監察進度和協調各方面的工作。擧例來說
    ,在美國,資訊基建專責工作組之下設有 3 個涵蓋
    不同政策範疇的小組委員會,並設有7個工作小組,
    協助各個小組委員會。一如海外的全民資訊基建督
    導委員會的結構,資訊基建諮詢委員會亦成立 3 個
    小組委員會和8個工作小組,協助其運作。

向督導委員會提供支援

  1. 全民資訊基建的發展需要有關的各方和關注團體之
    間密切協調和聯繫。因此,每個督導委員會和轄下
    的小組委員會都需要成立秘書處以協助其運作。根
    據海外的經驗,督導委員會和轄下小組委員會的秘
    書處,一般由相應的各部擔任。在香港,電訊管理
    局是資訊基建諮詢委員會的秘書處。

《全民資訊基礎建設:海外的立法措施》報告

有形資訊基建

  1. 各國均有制訂立法措施,創造促進競爭和鼓勵私營
    機構投資的環境。不同的國家根據各自的科技發展
    水平,採用不同的立法措施,創造競爭性的市場。
    英國的目標是將享有專營權的經營機構私有化;韓
    國、德國和日本致力於放寬對電訊業的管制。香港
    恰如美國,已制定法例,放寬對電訊業的管制和促
    進競爭。另一方面,隨著全民資訊基建的發展,各
    種通訊網絡,包括聲音、數據和視頻的通訊網絡,
    將會會聚運用。當局需要消除規管方面的障礙,以
    便全民資訊基建的各種媒體得以會聚。加拿大和德
    國已修訂法例,以促使此方面的發展。

教育及研究

  1. 在美國,當局已制訂立法措施,向教師提供資訊科
    技培訓,以及鼓勵教師在授課及教育學生時使用最
    新的科技。香港與美國不同,並無制訂此等立法措
    施。

以電子方式傳布資訊

  1. 美國政府正考慮制訂法例,以便使用各種電子網絡
    傳布政府資訊和與公眾人士溝通。

全民接達

  1. 在鼓勵公眾人士更普遍使用電子網絡方面,當局需
    要訂立一套基本規則,確保全民均可接達資訊網絡
    ,並防止濫用電子網絡系統。美國政府已通過法案
    ,規定聯邦通訊委員會設立全民服務支援機制,向
    學校和圖書館提供先進的電訊和資訊服務。此外,
    《1997年遵行聯邦電子及資訊科技的接達規定法》
    規定聯邦機構所購置的資訊科技設施可讓其視力殘
    障的僱員接達。

資料安全和私隱權

  1. 為防止濫用電子網絡的活動,包括有關資料安全和
    私隱權、知識產權和內容管制的活動,美國和德國
    實行立法措施以鼓勵使用加密科技,確保通訊內容
    的機密,以及推廣電子商業。各國也致力制定法例
    ,保障網絡供應商可以獲取的個人資料能保持機密
    。香港最近制定《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規定資
    料使用人,包括持有個人資料的行業,須容許資料
    所屬的人士取閱和更正他們的個人資料。

內容管制

  1. 各國均有制訂立法措施,保障兒童免受互聯網上的
    淫褻和令人反感的資訊所影響。加拿大和德國在限
    制兒童取閱色情資訊方面,曾嘗試規定服務供應商
    需要承擔部分責任,而美國也有立法措施,令家長
    可管制兒童從網上所獲取的資料。另一方面,香港
    政府鼓勵發展一套自我規管的機制,當局在現階段
    不擬通過特定的法例來管制互聯網上的淫褻及不雅
    資訊。

對《全民資訊基礎建設:海外的行政機關》報告的
意見

4. 一位議員指出,與日本及台灣等國家比較,香港在資
訊科技方面的發展是落後的。他留意到報告中沒有提供
有關行政機關的成立時間及進展或未來計劃的資料。資
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答允於會後以書面形式提供
有關的資料。

(會後補註:有關的資料已透過立法局CB(2)2772/96-97號
文件送交議員。)

5. 電訊管理局總監認為,香港的資訊科技發展很大程度
上是由科技帶動。目前,主要是需決定香港應否發展資
訊超級公路。如決定應該發展,當局必須研究各種通訊
媒介的整合及其應用。在應用方面,他知會與會者謂,
資訊基建諮詢委員會之下已設立應用專責小組,該小組
由 5 個工作小組組成,分別為分析法工作小組、商業事
務工作小組、教育工作小組、政府基建工作小組及社會
環境及個人服務工作小組。有關的專責小組及工作小組
的成員主要包括來自業內各界別的人士,而資訊基建諮
詢委員會的建議均會轉交政府的有關部門/決策科考慮。

6. 首席助理經濟司表示,在某些方面,香港是較其他許
多地方優勝的。例如,香港將是亞洲首個提供自選影像
服務的城市。

7. 香港資訊科技協會的代表多謝事務委員會提供機會,
讓各界代表可以一起討論資訊超級公路這個十分重要的
問題。經在以往各次會議上聽取各界代表的意見後,他
詢問當局有否向政府的高層行政人員反映會上所提出的
意見。首席助理經濟司回答謂,事務委員會接獲的所有
意見書及文件將納入由經濟科進行的電訊業檢討內。他
向議員保證,所提出的意見均會獲得慎重考慮。他告知
議員,電訊業檢討報告的初稿已送交有關的部門傳閱及
置評,並且快將公布。

8. 私隱專員表示,香港經濟的成功有賴政府的自由市場
及積極不干預政策。然而,他認為一向的積極不干預政
策不再適用於發展香港的資訊科技。一如美國、英國、
德國等其他海外國家,香港的高級官員亦應參與資訊科
技的發展。此擧至為重要,可向社會顯示政府確認資訊
科技的重要。

9. 香港浸會大學的代表認為,香港應在人的方面多加努
力,培訓市民參予使用資訊科技。他認為即使發展宏偉
的有形基建,但沒有人去應用,也是沒有意義。

10.教育署助理署長在回應主席詢問時謂,財務委員會最
近通過撥款,為小學提供多媒體電腦。此擧目的並不在
於在小學開辦電腦科目,而是要將資訊科技教育融入學
校課程內,並鼓勵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應用資訊科技。他
告知議員,課程發展議會正研究如何將資訊科技融入教
學及學習中,以提高教育的質素。

11.香港大學的代表認為,在資訊超級公路的發展上,香
港政府應擔當促進而非指揮的角色。

12.香港資訊科技協會的代表認為,小學、中學及高等教
育院校的資訊科技教育固然重要,但為成人提供同類的
教育亦同樣重要。所以他認為,政府應採取措施,教育
成人有關資訊科技的知識。另一方面,他認為必須成立
由高層人員組成的專責小組,並由來自公共機構和私人
界別,人數相若的代表出任成員。

13.無線電視的代表相信,資訊科技在未來20年會有重大
影響,因為香港的製造業的競爭能力已不如前,將會被
服務業取代。他希望香港政府經檢討其廣播及電訊政策
後,在制訂資訊政策時,亦同時涵蓋該兩方面的政策。

對《全民資訊基礎建設:海外的立法措施》報
告的意見

14.香港電腦學會的代表表示,在制訂有關發展資訊科技
的法例方面,香港一直落後於其他國家。

15.電訊管理局總監回應謂,實際上,政府一直在立法方
面作出很大努力。政府已通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以保障個人資料;此外,當局正對互聯網的應用進
行其他的檢討。

16. 私隱專員亦告知議員,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下稱
「該公署」)最近完成一份報告,內容是關於資訊網絡
的運作和一些會引致侵犯個人資料私隱權的問題。他們
準備向市民印發小冊子及指引,詳細說明互聯網服務供
應商的責任。他進一步表示,由於互聯網十分流行,而
且不受國界限制,該公署將與其他國家的相關部門保持
聯繫,以便交換有關保障個人資料的資訊。

17.就此,香港資訊科技協會的代表謂,資訊基建諮詢委
員會屬下由他出任主席的一個工作小組已擬備一份報告
,建議政府從速檢討聯合國有關電子商業的模範法例。

18.電訊管理局總監表示,資訊基建諮詢委員會已於本年
5月同意用6個月時間收集所有有關機構的意見,並將這
些意見編成報告。

成立高層委員會

19.議員普遍認為,在資訊超級公路及互聯網在香港的發
展上,政府應擔當領導及協調的角色。他們認為,必須
以智囊團、專責小組、督導委員會或政策委員會的形式
,成立由政府高級官員為首的高層委員會。經詳細討論
後,議員建議政府當局應立即採取措施,成立由布政司
或財政司出任主席的高層委員會,並由來自公共機構和
私人界別,人數相若的代表出任成員。公共機構的代表
應是來自有關決策科及政府部門的高級官員,而私人界
別的代表應包括來自工商界、學術界、技術界及整個社
會的人士。他們認為有必要成立該高層委員會,以便制
訂未來的政策,更重要的是要確保有足夠的撥款來推行
有關政策。

20.一位議員建議,擬議的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應包括:

  1. 提高整個社會對資訊社會實況的認識及其在經濟
    和社會上所創造的機會。要達到此目標,必須從
    基本上改變現行教育制度的結構,使香港的下一
    代並非只懂得使用電腦,而更重要是熟悉及適應
    全球資訊社會的情況,並具備有關知識,在學習
    、工作和消閒方面均能善用資訊科技。

  2. 為公營及私營機構創造一個資訊社會環境的標準
    ,以確保香港繼續保持其作為全球最具效率的商
    業都市之一的地位,同時,亦繼續培訓熟諳不同
    水平的資訊科技的技術人員,此兩點均為吸引海
    外企業投資於香港的重要因素。

  3. 鼓勵香港的公司投資於資訊社會產品及服務的發
    展,並為他們提供此方面的投資機會。

  4. 確保香港的有形資訊科技基建繼續居於全球最優
    勝之列。
21. 會議結束時,主席要求事務委員會秘書綜合在有關的
6次會議上提出的意見,並擬備文件提交內務委員會,要
求內務委員會支持致函布政司、財政司及候任行政長官,
建議成立上述高層委員會。

22. 會議於下午12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23日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