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082/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MP/1


立法局
人力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劉千石議員(主 席)
    陳婉嫻議員(副主席)
    司徒華議員
    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唐英年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耀棠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曾健成議員
缺席委員:
    倪少傑議員
    夏佳理議員
    梁智鴻議員
    廖成利議員
    莫應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項目IV及V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4)
    范偉明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
    曾健和先生

    項目V

    副教育統籌司
    張建宗先生

    助理教育統籌司(4)2
    楊德強先生

    助理教育統籌司(5)
    鄭港涌先生

    職業訓練局執行幹事
    黎澤鑾先生

    僱員再培訓局行政總監
    周東山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項目IV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I.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1)694/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的事務委會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訂於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擧行的下次事務
委員會會議將討論以下事項:

  1. 英國公民來港就業的問題;
  2. 僱員補償制度的改善;及
  3. 職業安全健康局的經費。
(會後補註:經李卓人議員同意,議程項目(b)已更改
為由他簡介其議員條例草案 1997年僱傭(修訂)條例
草案。)

3.副主席關注到補充輸入勞工計劃的檢討事宜,主席在回
應時指示秘書處要求政府當局就此事項目前的情況提供資
料文件。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業已提供一份資料文件,該文
件並已隨立法局CB(1)944/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

III.自上次會議擧行至今發出的資料
文件

(立法局CB(1)639/96-97號文件)

4.事務委員會察悉,一份關於勞工顧問委員會(下稱勞顧會)
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曾考慮的各項問題摘要的文件
,業已送交議員參考。

5.副主席在提及上述文件概述為提高透明度而擬採取的措
施時表示,據她理解,勞顧會的勞方代表並不反對會議公
開進行。由於存在意見分歧,她希望了解政府當局憑甚麼
理據得出結論/看法,指勞顧會委員認為,公開進行會議可
能令與會者無法暢所欲言,因此建議改在會後擧行記者招
待會,以此作為一項提高透明度的措施。主席表示會要求
政府當局澄清此事。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業已提供書面答覆,該文件並
已隨立法局CB(1)944/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

IV.簡介立法建議

1997年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CB(1)715/96-97(01)號文件)

6.應主席邀請,李卓人議員向議員簡介擬議的修訂,並強
調,此條例草案的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修訂《職工會條例
》(第332章),令其更符合《國際勞工公約第87號》,《經
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和《香港人權法案
條例》第18條的規定,此等條文賦予任何個人可享有結社
的權利。

工會職員

7.陳榮燦和鄭耀棠兩位議員認為,不宜讓並非從事或受僱
於有關工會直接所屬的行業、工業或職業的人士成為該工
會的職員。他們對於此類人士是否熟悉有關行業的運作情
況表示懷疑,並認為擬議安排將改變工會的性質和令其結
構變得複雜。

8.李卓人議員在回應其他議員的關注時提出以下各點:

  1. 工會在挑選其職員方面應有自主權。擬議修
    訂將取代現行有關並非從事或受僱於某一行
    業的人士必須獲得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同意,
    才能成為該行業工會職員的規定。

  2. 海外工會的慣常做法是委任並非受僱於或從
    事同一行業的人士擔任工會總幹事。這些人
    士由於具領袖才能及熟悉有關行業而獲委出
    任如此重要的職位。有關建議將提高本港工
    會的專業水平。

政治基金

9.李啟明議員對於是否有需要設立政治基金表示懷疑。他
指出,雖然《職工會條例》現有條文容許設立選擧基金,
用以支付參與「三層架構」選擧所需的開支,但甚少工會
為此目的而更改會章,反映工會本身並不熱衷於使用經費
進行選擧活動。唐英年議員亦擔心,由於工會可罔顧工會
會員的利益而把經費改作政治用途,擬議修訂可能被濫用

10.李卓人議員在回應時解釋,禁止工會把經費作政治用途
的做法並不恰當,原因是工會有時需運用政治手段維護本
身的利益。此外,由於必須獲已登記工會的有權投票會員
以無記名方式投票,並獲得大多數贊成的情況下,有關工
會才獲授權設立「政治基金」或通過「政治開支決議」,
因此,實有足夠預防措施防止出現濫用情況。

政府當局的回應

11.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4)及勞工處助理處長在解釋政府當
局對此條例草案的初步回應時,提出以下幾點:

  1. 《職工會條例》的主要目的規管工會活動,
    令其健康發展,並保障工會會員的利益。當
    局在過去多年,已因應政治和社會環境的變
    化,對《職工會條例》作出多項修訂。當局
    認為,擬議修訂既無必要亦不恰當。例如,
    設立「政治基金」的建議可能把工會變為政
    治組織。

  2. 關於本地工會加入香港以外工會作為附屬工
    會的問題,《職工會條例》第45條已訂明,
    本地工會必須經總督批准才可加入海外工會
    。此項規定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本地工會與不
    良組織結盟。當局迄今為止從未拒絕批准本
    地工會加入海外工會的申請。

  3. 政府的一貫做法是根據勞顧會所達致的共識
    制定立法方案。由於此條例草案未經勞顧會
    考慮,因此,政府當局不會支持。

其他關注事項

12.勞工處助理處長在回應陳榮燦議員的詢問時澄清,《職
工會條例》並無明文規定,本地工會必須獲總督批准才可
接受海外工會捐助。至於當局審批向海外工會捐款的情況
,他將於會後向議員提供有關此類申請數目的資料,供議
員參考。就他記憶所及,當局從未拒絕批准此類申請。

13.主席詢問《國際勞工公約第87號》的適用問題,勞工處
助理處長證實,香港並未完全確認上述公約。應主席要求
,他將於會後提供本港推行《國際勞工公約第87號》情況
的資料。

14.事務委員會察悉,鑑於多個組織關注此條例草案所帶來
的影響,內務委員會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的會議上同
意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此條例草案。李卓人議員亦表
示會就他提出的條例草案諮詢各工會。

V.檢討職業訓練及再培訓服務

(立法局CB(1)636/96-97號文件;立法局CB(1)715/96-97(03)、
(04)及(05)號文件;於會議席上提交的立法局CB(1)715/96-97
(04)號文件的中文本)

15.副教育統籌司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的文件,該文件旨在
澄清議員及非政府機構分別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及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的上兩次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上述
檢討提出的各項要點。在其後的會議席上,議員就下列事
宜進行商討。

職業訓練局及僱員再培訓局各自的職責

16.有意見認為當局未能為本港在人力規劃方面制定全面及
有遠見的政策,副教育統籌司在回應時強調,該兩項檢討
旨在為職業訓練局及僱員再培訓局作出在策略上重新定位
,以確保該兩個機構在滿足本港對人力培訓及再培訓的長
遠需求方面起相輔相成的作用。僱員再培訓局將集中為失
業人士及新移民提供再培訓,而職業訓練局則負責為在職
人士提供技術提升課程和為老人及殘疾人士提供附屬的再
培訓課程。

對職業訓練局職責範圍的擬議更改

17.李卓人議員詢問職業訓練局在接辦為在職人士提供技術
提升課程的工作後,該等課程的擬議收費政策及其對學員
可能造成的影響。副主席和張文光議員亦質疑,由職業訓
練局代替已在提供技術提升課程及為殘疾人士提供再培訓
方面累積所需經驗和聯繫的培訓機構執行此方面的工作,
此擧是否符合成本效益。

18.副教育統籌司在回應議員的關注時提出以下各點:

  1. 當局已成立一個由僱員再培訓局及職業訓練
    局高層管理人員和成員及政府官員組成的聯
    合工作小組,研究涉及該兩個機構的銜接事
    宜。該工作小組已於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擧行首次會議,下一次會議暫定於一九九七
    年一月二十七日擧行。職業訓練局擧辦的技
    術提升課程的收費政策是將會討論的重要事
    項之一。當局會適當諮詢有關各方。為確保
    提供技術提升課程的職責得以順利移交,實
    有需要一段合理的過渡期。

  2. 目前,僱員再培訓局會就所擧辦的部分技術
    提升課程所收取的費用,是以收回約20%的
    成本計算。由於技術提升課程是為有收入的
    在職人士而設,因此,收取學費被認為是合
    理的。

  3. 政府當局對於確保由職業訓練局提供的技術
    提升課程符合成本效益非常重視。而職業訓
    練局在承擔有所增加的職責後,預料可令其
    運作更發揮規模經濟的作用。

  4. 政府當局察悉非政府機構對於把為殘疾人士
    及老人提供培訓的工作交由職業訓練局接辦
    所表達的關注,並將在有關建議作最後定案
    時進一步考慮該等機構的意見。

19.關於職業訓練局課程的成本效益問題,職訓局執行幹事
表示,由於職業訓練局提供技術培訓課程,而非如再培訓
機構所提供的一般技術課程,因此,單憑擧辦兩種課程的
成本作出比較並不恰當。

僱員再培訓計劃的培訓對象

20.關於僱員再培訓計劃的取錄準則,副教育統籌司表示,
雖然顧問建議,此計劃的培訓對象應是年齡在30歲以上,
學歷不超過中三程度的失業人士,這類人士屬失業人士當
中最難找到工作及受失業威脅最大的一群。政府當局認為
,在處理確有需要的本地居民及新移民的個案時,應靈活
運用有關的準則。不過,他強調,再培訓課程應主要以最
難找尋工作的失業人士為對象。

再培訓津貼

21.田北俊議員認為,原則上可以接受每星期500元作為交
通及膳食開支津貼的建議,但大多數與會的議員均認為應
維持現時1,000元的津貼額。馮檢基議員並詢問,可否設立
一套機制,評估個別再培訓學員的需要,以識別確有需要
的學員,並向他們發放兩類津貼。

22.雖然政府當局準備考慮各方就擬議津貼表達的意見,但
副教育統籌司仍就解釋有關建議的理據提出以下各點:

  1. 當局建議,所有參加全日制再培訓計劃的失
    業學員應獲發放津貼,以彌補他們參加再培
    訓課程的交通及膳食開支。此建議與現行安
    排不同。

  2. 再培訓津貼不應被視作某種形式的失業援助
    金。那些確有需要的失業人士應根據綜合社
    會保障援助計劃申請援助。

  3. 僱員再培訓計劃的優勝之處在於課程的內容
    ,而非向學員提供的金錢上的鼓勵。

按學員的就業率釐定培訓機構可獲撥款的制度

23.議員對於按學員的就業率作為撥款準則所帶來的影響表
示關注,副教育統籌司在回應時告知議員,諮詢文件內提
及的70%的就業率只是一個例子,不應被視作獲得撥款的
基本準則。他強調,政府當局認為,僱員再培訓局有需要
與其他培訓機構商定合理和可接受的撥款計算程式,務求
鼓勵培訓機構設計和開辦更多能夠實際協助學員就業的課
程。

在職培訓計劃

24.唐英年和田北俊兩位議員不同意取消在職培訓計劃,他
們認為此項計劃是甚具成本效益的培訓方式。僱員再培訓
局行政總監在解釋在職培訓計劃的背景及擬議取消該計劃
的理據時提出以下各點:

  1. 當局是於一九九三年推行該計劃,其中一個
    目的是鼓勵僱主僱用和培訓僱員再培訓計劃
    的學員。僱員再培訓局會為僱主提供財政津
    貼,以抵銷僱用僱員再培訓計劃學員的部分
    成本。迄今已有超過15 000名學員透過在職
    培訓計劃得益。

  2. 當局透露,參與在職培訓計劃的僱主有90%
    並無申領該項財政津貼。

  3. 顧問認為,由於學員一旦被僱用後,僱員再
    培訓局便難以控制其為該學員所提供培訓的
    質素和成效,令在職培訓計劃基本上成為僱
    主申領財政津貼的制度,因此建議逐步取消
    此項計劃。

25.副教育統籌司補充謂,當局建議以一項特別為失業人士
設計的培訓課程取代現時的課程。新課程的部分內容將包
括在職培訓的概念。僱員再培訓局及有關的培訓機構可靈
活決定「在職實習」應否成為為培訓對象提供全面再培訓
計劃的組成部分,不過,僱主不會獲發還有關開支。

26.田北俊議員就此表示,參與在職培訓計劃的僱主數目偏
低可能是當局宣傳不足所致。他建議政府當局或僱員再培
訓局應嘗試探討申領津貼的僱主數目偏低的原因。他表示
,申請手續繁複可能是原因之一。

僱員再培訓局的經費

27.部分議員對於僱員再培訓局日後的經費事宜表示關注。
由於輸入勞工的數目有所下降,導致該局透過向輸入勞工
的僱主徵費所得收入亦相應減少,他們認為,長遠推行僱
員再培訓計劃需要穩定的收入來源。他們並認為,有關削
減每周再培訓津貼的建議顯示政府有意放棄對僱員再培訓
局的承擔。

28.副教育統籌司在回應時指出,政府決意致力確保僱員再
培訓局可以取得足夠的撥款。他解釋,自僱員再培訓局於
一九九二年成立以來,政府當局一共向該局撥款六億元,
並計劃向該局的儲備金再注資五億元。該局截至一九九六
年十月底共有累積現金結餘3億3,800萬元,反映其財政狀
況穩健。

其他關注事項

29.關於再培訓學員的就業問題,曾健成議員表示,以接受
培訓名義前來香港的外地勞工搶奪了再培訓學員的就業機
會。他要求政府當局就此事向議員提供進一步資料。

(會後補註:政府當局業已提供一份資料文件,該文件
並已隨立法局CB(1)944/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

30.副主席詢問,當局會否對其他培訓/再培訓機構,例如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的工作情況進行檢討,副教育統籌司在
回應時表示,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是其中一個接受僱員再培
訓局資助以開辦再培訓課程的培訓機構,當局並無計劃檢
討個別培訓機構的工作情況。

結論

31.主席在總結時敦促政府當局考慮議員和非政府機構對該
兩項檢討工作所表達的意見。對於事務委員會提出當局在
為有關建議作最後定案前應向其諮詢的要求,副教育統籌
司亦同意予以考慮。

VI.其他事項

32.會議於下午四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