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443/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MP/1


立法局
人力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劉千石議員(主席)
    陳婉嫻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唐英年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耀棠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莫應帆議員

缺席委員:

    倪少傑議員
    司徒華議員
    夏佳理議員
    梁智鴻議員
    李卓人議員
    廖成利議員
    曾健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項目IV

副保安司
方志偉先生
首席助理保安司
何蓓茵女士
人民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特別職務)
黃達甫先生

項目IV及V

署理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梁悦賢小姐

項目V

署理勞工處處長
陳永傑先生

項目V及VI

副教育統籌司
張建宗先生

項目VI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曹振華先生
勞工處副處長(職業安全及健康)
李啟發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職業安全)
麥世耀先生
職業健康顧問醫生
羅偉基醫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項目VI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1)357/96-97號文件及CB(1)358/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及十一月一日的會議紀要獲確
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 議員同意把原訂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擧行的
下次事務委員會會議提前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星
期二)上午十時四十五分擧行,以討論下述項目:

  1. 聘用外籍家庭傭工任職家庭汽車司機的問題;

  2. 職業訓練局策略及組織檢討顧問報告及僱員
    再培訓計劃顧問報告。

議員亦同意邀請保安事務委員會及教育事務委員會的委
員,分別參與討論項目(a)及(b)。

III. 自上次會議擧行至今發出的資
料文件

(立法局CB(1)361/96-97號文件)

3. 事務委員會察悉,由立法局申訴部轉介的一份就政府
當局拒絕批准輸入屠宰員提出上訴的文件,已送交議員
參閱。

IV. 英國公民來港受聘的事宜

(立法局CB(1)371/96-97(03)及(04)號文件)

4. 方志偉先生應主席邀請在席上通報,當局為回應議員 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及七月的會議席上,就英國公民現時 享有的免簽證進入本港並可隨意受聘的安排所表達的關 注,已完成檢討有關政策,並會建議作出相應更改,以 消除英國公民與其他外國國民在入境身分方面的差異。 他並解釋,當局在推行建議時,會依循以下原則:

  1. 新的安排應在一九九七年主權移交前落實。

  2. 英國公民的入境身分將變得與其他外國國民 相同。若英國公民來港的目的是就業,他們 便須申請工作簽證,而當局批核此等申請的 準則與批核其他外國國民同類申請的準則無
    異。

  3. 須盡量減少對已來港英國公民造成的不便。

5. 方先生在答覆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解釋了處理在香港 的英國公民不同入境身分的下列擬議安排:

  1. 享有入境權的英國公民可無條件限制在本港 逗留。此類更改需透過修改法例施行。

  2.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而合資格 享有居留權的人士,可申請此項權利。此方 面的詳細安排目前仍在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磋
    商。

  3. 目前,入境處處長根據《人民入境條例》第
    61(2)條,獲授權豁免任何人士無需簽證便可 進入本港。現建議豁免簽證此項行政措施不
    再適用於英國公民。

6. 至於如何對待目前在本港工作的英國公民,方先生表 示,此類人士會獲准繼續工作,直至他們獲准逗留的期 限屆滿為止。倘此類人士申請延長在本港逗留期,入境 處會對他們的情況作出檢討,而審批的準則和給予延期 居留的模式將與審核其他外國公民同類申請的準則無異。 因此,本身並不具備特殊技能的英國公民,將不會獲發 工作簽證在本港工作。此項過渡安排將可避免入境處因
要處理現時根據免簽證安排逗留本港的17 000名英國公
民的個案,而導致工作量突然增加。此擧亦可減低現時 在本港工作的英國公民即時所受的影響。經主席進一步 詢問,黃達甫先生表示,由於根據現行政策,英國公民 來港後可獲延期逗留的最長期限為三年,因此,當局估
計,上述過渡安排最多會持續大約三年。

7. 副主席不滿當局未能即時採取行動,廢除英國公民享 有的免簽證前來本港工作的安排。她指出,本港英國公 民的數目自去年以來大幅增加,而他們當中越來越多人 擔當非專業工作,令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受損,她敦促 當局即時終止現行安排。關於此點,她並表明打算提出 議員條例草案,以達致此目的。

8. 一位議員支持盡快撤銷英國公民進入本港的特殊安排,
藉以防止英國公民因預期政策改變而大量湧入本港找尋
工作。

9. 方先生和黃先生在回應議員的關注時提出以下各點:

  1. 當局認為,對英國公民在入境身分方面的不 同情況作出更改的工作,應作為一套計劃推 行,以方便入境處的執行工作,並避免令受 上述更改影響的人士感到不知何去何從。因 此,單獨提前處理「免簽證」入境的安排屬
    不可取的做法。

  2. 當局已開始與有關方面進行討論和諮詢,並 預料可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底前完成此方面 的工作。保安科正積極爭取一個較早的時間 向立法局提交對現行法例所作必要的修訂。

  3. 在運作方面,由於目前英國公民在進入本港 時,無需申報入境的目的,因此,當局實不 可能在入境檢查站甄別出那些打算在本港工
    作的英國公民。

  4. 由於當局已制訂計劃,廢除英國公民可免簽 證前來本港工作的政策,是否有需要提出議
    員條例草案實在令人存疑。

  5. 由於當局不會以「抵壘」政策的形式推行更 改現行政策的工作,因此當局預期在更改政 策前,不會有大量英國公民湧入本港。在新 政策實施後,於過渡期最後數月成功進入本
    港的英國公民最終仍會在最初12個月的逗留
    限期屆滿後,由入境處處長檢討他們的簽證 延期申請。此外,自從議員於數月前提出討 論此事以來,進入本港的英國公民數目並無
    顯著增加。

10. 主席要求當局提供目前根據免簽證安排逗留本港的
17 000名英國公民更詳細的資料,包括就業的人數、他
們的職業及職位,方先生在回應時表示,當局並無此等 資料的詳細分項數字,但他又表示可接觸本港的英國貿 易/工業聯會,索取該等資料。他答允就此事作出查詢。

11. 關於推行擬議更改的時間問題,方先生重申,當局 決心盡快實施新政策。主席要求方先生在一九九六年十 二月底前,以書面匯報當局諮詢有關方面的結果,並提
供落實新政策的擬議時間表。

12. 副主席告知議員謂,她已把其條例草案擬稿提交法 律草擬專員。倘若到一九九七年初當局仍未採取具體行 動,她將提出其條例草案。

V. 有關《行業委員會條例》的事宜

(立法局CB(1)371/96-97(01)號及(02)號文件;
CB(1)375/96-97(01)號文件)

13. 部分議員極為關注近年工資增幅偏低的問題,有關
增幅並不足以確保僱員的生活得到實際改善,他們並質 疑為何當局從未援引《行業委員會條例》,規定工商業
的最低工資。

14. 張建宗先生及陳永傑先生在回應議員關注的事項時
提出以下幾點:

  1. 政府當局一直採取「盡量不干預市場」的政 策,並致力維持香港的自由市場經濟體系。 當局相信,理想工資水平應由勞工市場的供 求情況來決定,此機制亦是最有效的。

  2. 自《行業委員會條例》制定以來,政府當局 從來未有需要援引該條例。當局認為,任何 妨礙市場自由運作的做法,都會產生適得其 反的結果。如最低工資定得過高,可能增加 工資成本,並加重小型公司的財政負擔。另 一方面,最低工資偏低可能令僱主不願意支 付較高工資,無論工人的生產力如何。

  3. 《行業委員會條例》於一九四零年制定,以 廢除舊有的《最低工資條例》。制定後者的 目的,是要將英國政府遵從有關設立釐定最
    低工資機制的國際勞工公約第26號的責任加
    諸於香港。由於英國政府在一九八五年宣布 廢止此條公約,因此香港亦無須再遵從此條 公約。鑑於此點,以及在本港將最低工資制 度制定成為法例,可能帶來弊處,政府當局
    正在考慮應否仍然保留《行業委員會條例》。

15. 田北俊議員同意政府當局的意見,倘立例在本港設 立有關釐定最低工資的制度,則非明智的做法。

16. 部分議員對於政府當局的回應表示強烈不滿,並提
出不同的意見:

  1. 就輸入工人及外籍家庭傭工,當局已訂下可 容許的最低工資。此項政策已屬於政府干預
    勞工市場的做法。

  2. 自由市場力量未能為工人釐定合理工資。實 際上,部分工業及行業所給的工資很低,並 不合理,而工人恐怕在現時失業率高企的情 況下,失去其工作,所以勉強接受有關工資。

  3. 在若干行業及職業,如傢俬及木工等,早已 出現某種形式為各方接受的工資水平。此水 平可成為釐定最低工資的依據。

  4. 在否決實施最低工資的制度前,政府當局應 研究鄰近國家(如新加坡及台灣)釐定最低工
    資的機制。

  5. 鑑於沒有任何最低工資制度,政府當局應研 究其他可選擇的方案,例如就強制集體談判 立例,以便增加僱員在與僱主商定工資時討
    價還價的能力。

17. 張先生與陳先生在回應議員的意見時提出以下幾點:

  1. 當局制訂輸入勞工的政策,目的在於解決本 港經濟體系內業經鑑定的勞工短缺問題。有 關外地勞工支取可容許的最低工資的規定旨 在維護本地工人利益,令他們不會被工資低 廉的輸入勞工取代。此項做法絕對不影響自 由市場機制的正常運作。

  2. 「盡量不干預市場」的政策很切合香港的情 況。至於其他國家的工資規管制度,新加坡 除就兒童及青少年訂有最低工資法例(但從來 未予援引)外,並沒有最低工資法例。由三方 組成的國家工資局(National Wage Council)不是
    法定機構,該局有關增加工資的建議在法律 方面對僱主亦無約束力。雖然美國實施法定 的最低工資制度,但對工人沒有好處,因為
    僱主很多時只付出最低工資。

  3. 雖然政府不會干預工資事宜,但致力改善工 作人口的權益,令有關權益與香港的社會及 經濟發展步伐配合。有關於一九九六至九七 年度提出大約10項立法建議的計劃可證明此
    點。

18. 主席指出,在事務委員會辯論此問題未必得到結論, 他建議,有興趣的議員可考慮就此事項在立法局會議席
上動議一項議案辯論。

19. 至於可能廢除《行業委員會條例》的事宜,張先生 表示,當局會檢討是否仍有需要保留該條例。倘當局決 定有需要廢除該條例,則須向國際勞工組織發出聲明, 大意是國際勞工公約第26號不再適用於香港。陳先生補
充說,當局亦會考慮就廢除該條例一事諮詢勞工顧問委
員會。

(助理法律顧問5張炳鑫先生此時加入會議。)

20. 張炳鑫先生在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證實,為廢除有關 條例,當局須向立法局提交一條修訂條例草案。因此, 廢除任何條例仍須通過所需的立法程序。

VI. 簡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草案

(編號為EMB CR3/3231/95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於
會議席上提交、由政府當局所提供的資料文件)

21. 由於事務委員會很遲才收到有關立法局參考資料摘 要及資料文件,主席請張建宗先生簡介該條例草案的要 點。條例草案旨在將保障僱員在工作地點的健康及安全
的範圍擴大,以涵蓋全部僱員。該等要點包括:

  1. 該條例草案基本上是一項賦權法例。關於職 業安全與健康各方面的明確標準,將會在根 據條例草案制定的附屬規例中列明。當局建 議,在第一階段,當局會在條例草案制定後,
    訂立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

  2. 擬議法例的基本原則是推廣與教育重於檢控。
    所採取的方針會是預防重於治療。

  3. 除四類僱員外,估計在香港的工作人口中,
    約有180萬名僱員會受條例草案保障。

  4. 在條例草案及規例的各項條文開始實施前, 會有為期12個月的寬限期,讓政府當局有 時間進行廣泛的宣傳及教育工作。

22. 部分議員歡迎當局向立法局提交該條例草案,但他 們認為當局早應這樣做。議員察悉條例草案涵蓋各種有
關安全的問題,並會另將約220 000間非工業機構納入
其管轄範圍。議員十分關注日後執法及資源影響的問題。 他們促請政府當局就教育及執法兩方面制訂一項全面性 行動計劃,供議員參閱。

23. 張先生及李啟發先生在回答時提出以下幾點:

  1. 政府當局充分察悉有需要宣傳新的法例規定,
    並會盡量利用12個月的寬規限,以便進行廣
    泛的宣傳及教育活動。

  2. 當局認為,對非工業界而言,有關職業健康的 事宜可能比職業安全更為重要。當局會作出推 廣工作,其中包括發出有關指引,並與各行業 機構、工會及專業團體保持緊密聯繫。

  3. 在執法及作出制裁方面,會與工業界別方面大 致相同。勞工處會展開巡查,對投訴及意外事 件作出調查,有需要時並會提出檢控。根據擬 議的條例草案,勞工處處長會獲授權就有欠安 全的工作環境發出敦促改善通知書及暫時停工
    通知書。

  4. 在資源影響方面,勞工處將於一九九七至九八 年度開設88個職位。當局會在一九九七年年底
    檢討人手需求,若有需要,將為勞工處增設75
    個職位。

24. 一位議員請與會者注意擬議的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
第10條。他提到近日嘉利大廈發生的火災,並詢問倘職
業安全及健康規例制訂後,勞工處處長是否可要求位於 現時不受法例監管消防安全的商住大廈的工作地點須加 設消防設施。主席亦要求當局澄清條例草案及有關規例 是否適用於任何工作地點,不論該等工作地點是位於商
業處所還是住宅。

25. 李先生回應時提出以下幾點:

  1. 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擬議的第10條旨在將目
    前適用於工業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規定,擴
    展至同樣適用於非工業機構。

  2. 可以說,倘擬議的規例獲得通過,若情況所 需,勞工處處長的確可以規定在用作為工作 地點的處所,增設消防措施。然而,勞工處 處長會考慮到有關工作地點在用途上及結構
    上的限制,才決定是否作出此等規定。

26. 議員討論到規例規定,凡工作地點每有150名僱員
即需有最少一名僱員曾接受正式的急救訓練。一位議員 懷疑是否有足夠曾經接受急救訓練的僱員來符合該項法
定要求。

27. 羅偉基醫生回應時告知事務委員會,據政府當局估
計,目前約有2 300個機構僱用超過150名僱員,而該等
僱員的總人數達730 000人。據估計,要按規定提供5 000
名曾經接受訓練的僱員應該問題不太,原因是紅十字會、
聖約翰救傷隊以及醫療輔助隊每年均為近一萬人提供急
救訓練。

28. 議員就以150名僱員作為非工業機構的界限的做法
是否可取互相交換意見,他們同意在日後詳細審議條例
草案時再作研究。

29. 議員普遍同意是項訂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提交 的條例草案應予緊急處理。主席要求政府當局對條例草 案給予優先處理。同時,主席表示,倘在一九九六年十 二月六日舉行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通過成立條例草案 委員會,他會要求議員支持該條例草案委員會應立刻展 開工作。事務委員會同意主席的提議。

30. 會議於下午四時四十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