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357/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PL/MP/1


立法局
人力事務委員會
議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劉千石議員(主席)
    陳婉嫻議員(副主席)
    倪少傑議員
    司徒華議員
    夏佳理議員
    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耀棠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莫應帆議員
    曾健成議員

缺席委員 :

    梁智鴻議員
    何敏嘉議員
    唐英年議員

列席議員 :

    項目IV

    劉健儀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項目IV及V

署理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梁悦賢小姐
勞工處副處長
陳永傑先生

項目IV

首席助理保安司
陳鈞儀先生
總行政主任(保安及護衛業)
曾舜恩小姐

項目V

副教育統籌司
張建宗先生
人民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
李少光先生
首席入境主任
黎楝國先生
新機場工程統籌署
助理署長(社區關係)
唐智強先生
新機場工程統籌署
署理助理署長(技術)
溫文隆先生
署理政府統計處助理處長
鄧偉江先生
政府統計處
高級統計師
姚錦洪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CB(1)43/96-97及CB(1)170/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及十月八日的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 議員通過在訂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一) 下午二時三十分擧行的下次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討論下述
項目:

  1. 僱員再培訓計劃顧問報告及職業訓練局策略 及組織檢討顧問報告;

  2. 有關《行業委員會條例》的事宜

會上亦通過會邀請教育事務委員會委員參與討論項目(a)。

(會後補註: 鑑於政府當局表示僱員再培訓計劃顧問報告 無法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備妥,主席已發出 指示押後討論此項目。)

3. 李卓人議員告知與會人士,他為修訂《僱員補償條例》 而擬議提出的兩條議員條例草案,已獲法律草擬專員發 出證明文件,他會在適當時候在事務委員會向議員簡介
該等條例草案。

III. 自上次會議擧行至今發出的資料文件

4. 事務委員會察悉,自上次會議擧行後以來,當局沒有
就一般項目發出資料文件。

IV. 《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實施後保安人
員的就業機會

(立法局CB(1)178/96-97(01)號文件及立法局
CB(1)188/96-97(01)號文件)

5. 劉健儀議員申明,她本人是保安及護衛業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的主席。

6. 陳榮燦議員應主席邀請向議員簡介其立場書的要點:

  1. 自《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於一九九六年六 月一日全面實施以來,有些年屆65歲的年長 看守員投訴遭僱主解僱。陳議員關注勞工處 向這些被解僱或需要轉業的工人提供甚麼服 務和援助去幫助他們。

  2. 雖然《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第33條已定出 過渡時期的安排,並預計會實行五年,讓65 歲以上並持有看守員許可證的年長看守員繼 續在各類型樓宇內工作,直至他們接獲管理 委員會通知,將看守員許可證轉為根據《保 安及護衛服務條例》簽發的保安人員許可證。 然而65歲以上的年長看守員仍然十分擔心 工作機會會減少,原因是他們日後只能申請 甲類許可證,在單幢式私人住宅建築物工作。

7. 陳議員繼而表示,乙類許可證的持有人可從事各類型 處所和財產的護衛工作,但申請此類許可證的年齡上限 定為65歲,這規定可能影響到年長看守員的就業機會, 原因是本港單幢式私人住宅建築物在比例上偏低。就此 方面,陳議員表示,有意就此提出議員條例草案,以刪 除《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內乙類許可證所訂定的年齡 限制。部分議員表示支持陳議員的建議。

8. 田北俊議員指出,僱主方面亦同樣不支持新實施的 《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內的若干限制,原因是法例實 施後僱主難以招聘到合資格的保安及護衛人員。他並表 示,據當局提供的資料,在近五萬宗保安人員許可證申 請中,只有33宗申請被駁回,他因而質疑當局在審核保 安人員許可證的申請時是採用甚麼準則,以及新的發牌 制度在提高保安業水準的方面的成效。

9. 陳鈞儀先生就議員的意見作出回應時,提出以下幾點:

  1. 政府當局知悉需要確保年長看守員/護衛的 就業機會不會因為新的規定而受到不必要的 影響。事實上,《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已 訂出過渡時期的安排,分階段更換看守員許 可證。這項過渡的安排,可減低對年長看守 員的就業機會即時帶來的影響。

  2. 至於65歲以上的看守員的就業機會,甲類許 可證持有人仍然可在單幢式私人住宅建築物 工作,而事實上本港亦有一定比例的此類型 建築物,例如美孚新邨、黃埔花園及麗港城 等大型屋苑等。在這類型建築物工作的看守 員並無年齡上限;這些看守員只需在年屆70
    歲後每兩年接受一次身體檢查,以證明他們 的體格良好,能夠勝任該工作。

  3. 《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的目的,是提高保 安業的水準,從而協助打擊罪案。保安人員 許可證的簽發,有嚴格準則作出規定。除了 年齡限制外,申請人過住的工作履歷以及是 否有刑事紀錄等,亦是要考慮的因素。迄今 為止,當局已根據《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 在近五萬份申請書中發出逾三萬張許可證。 截至一九九六年十月為止,有33份申請被駁 回,另有23宗提出上訴的個案正在辦理當 中。管理委員會已成立一個小組委員會,負 責就訓練事宜提供意見,藉有系統的訓練提 高保安人員的質素。

  4. 政府當局的意見是,既然《保安及護衛服務 條例》自一九九六年六月全面實施以來已經 達到原定目標,陳議員建議提出的議員條例 草案可能會做成混亂,並可能影響到政府當 局為打擊犯罪活動而致力提高保安行業水準 的工作。因此,政府當局將不會支持該條例
    草案。

10. 劉健儀議員應主席邀請發言時重申,為確保只有適 宜從事這項工作的人始會獲發許可證, 所有保安人員 許可證的申請,均會由警方嚴格審批。此外,相信有關 的過渡安排,可減低對年長看守員的就業機會即時帶來
的影響。

11. 陳永傑先生講述勞工處為遭解僱/需要轉業的年長 看守員所提供的援助和服務時,提出以下幾點:

  1. 勞工處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初曾去函逾二百家 保安公司及物業管理公司,提醒他們注意有 關的過渡安排。自《保安及護衛服務條例》 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全面實施以來,至一 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勞工處共接到27宗 年長看守員聲稱因而受僱主解僱而提出的申 索個案。勞工處轄下設有資關係組,其職責 是確保申索人可得到《僱傭條例》訂明的解 僱補償金額。倘與該組所接獲的個案相比, 上述數字屬十分輕微。該27宗申索個案中, 有19宗已經解決,另四宗已交由勞資審裁 處仲裁,而餘下四宗則仍然在調解當中。

  2. 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倘僱員並非因失 職而遭僱主解僱,而又已為該名僱主工作滿 二年或五年,則有權按其服務年資要求索取 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年滿65歲並為同一僱 主服務滿五年的年老工人,即使是自行辭職,
    亦有權獲得長期服務金。

  3. 27名申索人中,幾乎全已獲勞工處本港就業 輔導組提供就業方面的援助。其中三人已經 就業,而另外七人已在本港就業輔導組登記 求職。勞工處會跟進餘下個案,提供所需援
    助。

12. 應主席要求,陳先生答應提供三名已成功就聘的申 索人的就業情況資料,看看他們是否仍然從事保安及護
衛行業的工作。

13. 李卓人議員詢問,解僱未能符合《保安及護衛服務 條例》規定的年長看守員,是否屬於《僱傭條例》第9(b)
條所指的合理即時解僱。陳先生回應時表示,這問題需 要仔細研究,政府當局會先行徵詢法律意見,然後再以 書面回覆議員。

V. 事務委員會就有關新機場核心計劃特別 輸入勞工計劃所涉及的勞資糾紛進行的研訊
報告

(立法局第CB(1)194/96-97(01)號文件)

14. 應主席邀請,張建宗先生向議員簡介政府當局對事 務委員會就有關新機場核心計劃特別輸入勞工計劃所涉 及的勞資糾紛進行的研訊報告的主要研究結果和建議的 意見。大部分與會的議員均對政府當局的書面回覆表示 不滿,他們並指出大部分主要建議均未獲政府當局接納
或考慮。

15. 張先生回應議員的意見時表明,政府當局知悉事務 委員會進行研訊以及擬備詳盡報告所作的努力,報告亦 載列了有用的調查結果和建議。他又重申,政府當局已 採納好些建議,甚至在研訊結束前已經實施。在接下來 的討論中,與會者討論以下主要事項。

是否需要推行特別輸入勞工計劃

16. 梁耀忠議員不同意政府當局資料文件內第3及第4段 所述的意見。他認為該等意見似乎是指事務委員會是支 時推行特別輸入勞工計劃的,而且認為該計劃運作順利。 他提到研訊報告第5.4段,其中述明事務委員會知悉推 行特別輸入勞工計劃的原因,但事務委員會察覺,有關 方面並未盡力使計劃得以有效地推行。在研訊期間,事 務委員會察覺很多不當做法,當時已籲請政府當局立刻
糾正。

17. 張先生回應梁議員的意見時澄清說,事務委員會的報 告所給予政府當局的印象是,事務委員會是知悉推行特 別輸入勞工計劃對促成新機場核心計劃工程如期竣工, 發揮相當重要的作用,並提出建議以糾正有關問題。他 又補充說,這似乎是報告的目的所在。當局無意暗示事 務委員會是支持該計劃的。至於計劃的實施方面,政府 當局的意見是,普遍而言,特別輸入勞工計劃運作良好; 事實上自一九九五年年底接連發生勞資糾紛以來,當局 已迅速主動採取多項措施以應付有關問題。

輸入勞工對本身權益的認識

18. 部分議員不贊同政府當局過分倚賴輸入勞工自行擧 報違例行為,而沒有主動偵查不當行為並採取補救行 動。他們懷疑輸入勞工對自己的權益是否有足夠認識。

19. 陳永傑先生回應時提出了以下幾點:

  1. 當局已為輸入勞工提供電話查詢服務,並規 定輸入勞工須在抵港時出席簡介會。此外, 當局亦規定僱主須為工人提供有關就業方面 的詳細資料,例如僱傭合約的副本等。

  2. 為查察是否有違例情況,勞工處已加強巡查 工地及輸入勞工的宿舍,其中還包括突擊檢 查。他們會即場查核承建商保存的僱傭及工 資紀錄,並會向工人派發資料單張。自一九 九六年迄今,勞工處已作出了近1 890次巡查。
    當局亦有對承建商作出檢控,在一九九六年 頭九個月內,已有51宗個案的被告人被定罪,
    平均判罰 15,490元。在一九九五年,定罪的個 案只有九宗,平均罰款3,000元。

  3. 新機場工地已設立辦事處,供勞工處及工會接 受勞工投訴。有關投訴會交由政府當局跟進。

20. 李少光先生回應副主席的查詢時證實,人民入境事 務處自一九九六年二月起已在發給輸入勞工的通知書中 列明有關工作類別和實際工資等資料,並規定工人在申 請香港身分證時,須出示僱傭合約正本供該處查核。

「中間人」的活動

21. 議員表示,研訊顯示「中間人」的活動對輸入勞工 的招聘和管理方面所做成各種問題。他們對政府當局沒 有積極解決該等問題極為不滿。議員又指出,「中間人」 事實上對輸入工人施加嚴格的管制。他們提到近日有些 個案是輸入工人可能因受到「中間人」指示或受到他們 的壓力而撤回他們對僱主提出的設訴。

22. 議員表示,事務委員會曾建議適當修訂《僱傭條例》 中有關「職業介紹所」的定義,以便規管「中間人」的 活動。他們對這建議未獲政府當局接納表示失望。由於 勞務公司或其代理人在輸入中國籍勞工的過程中擔當著 主要的角色,議員對當局在這方面缺乏制裁或監管甚表
關注。

23. 張先生及陳先生回應議員的關注事項時提出以下幾點:

  1. 事務委員會建議擴大《僱傭條例》內有關 「職業介紹所」的範圍的建議,可能在無意 中把那此協助僱主招募員工的僱員也列為 「職業介紹所經營人」。這會對僱傭市場做 成重大影響。

  2. 根據現行的輸入外地勞工政策,僱主招聘勞 工時,是無須向指定的國家招聘,亦無須透 過本地註冊職業介紹所招聘。擧例說,目前 僱主要招聘外籍家庭傭工,既可經由本地職 業介紹所安排,亦可自由循其他途徑招募。 對招聘勞工的方式或途徑施加規定會做成嚴 重影響,並減低僱主在這方面的靈活性。

  3. 多個輸出勞工國家均有相關的法例,規管招 聘工人到海外工作的職業介紹所的運作,而 自該等國家輸入工人的僱主均須遵守該等法 例。政府當局會繼續努力與該等國家的有關 當局保持緊密的工作關係。

  4. 在中國籍工人方面,中國政府已將獲授權經 營的勞務公司的數目由50多家減少到21家, 藉此加強對勞務公司的管制,並規定工人必 須經由獲授權經營的勞務公司招聘,始會獲 准到海外工作。中國政府亦鼓勵該等獲授權 的勞務公司在一九九六年年底前在香港根據 《僱傭條例》註冊成為職業介紹所。迄今為 止,有三家勞務公司已經註冊,另有三家公 司的申請正在辦理當中。中國當局亦計劃公 布一套適用於勞務公司的劃一服務收費表, 並在勞工離境前為他們提供有系統的訓練。

  5. 雖然部分輸入工人的申索個案其後撤回,但 勞工處仍然嘗試聯絡作出投訴的人士,為求 跟進有關個案。政府當局答應應部分議員的 要求提供詳細資料,列出過去六個月來本港 就業輔導組曾接獲的撤回申索的個案,供議
    員參考。

24. 議員認為上述措施未能適當規管勞務公司及「中間 人」的活動。李卓人議員建議說,另一個做法是要政府 當局考慮對新機場核心計劃工程的承建商施加規定,規 定其聘用的工人,必須是經由本港註冊為職業介紹所的 勞務公司聘用的。這做法屬行政措施,因而無需修訂法
例。

25. 就勞務公司在本港的運作方面,議員要求政府當局 提供名單,列明新機場核心計劃工程的承建商曾採用或 現正採用其服務的勞務公司,以及中國政府授權經營的
21家勞務公司的名單。

聘用本地工人從事新機場核心計劃工程的事宜

26. 議員對政府當局答應優先給予本地工人從事新機場 核心計劃工程工作的承諾表示存疑。他們又質疑機場核 心計劃就業中心在協助本地工人在新機場核心計劃工程 項目求職方面的效用。議員要求當局提供已在就業中心 內登記的職位空缺詳情、當局曾作出的轉介求職個案的 數字、工人未能成功就業的原因,以及自就業中心在一 九九六年一月啟用以來,新機場核心計劃工程輸入的外
地勞工的詳情。

(會後補註: 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致函政府 當局,詳列議員要求取得的資料項目)

27. 張先生回應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時重申,當局所持 的大原則是,新機場核心計劃工程的職位空缺,必須按 特別輸入勞工計劃所訂的強制性本地招聘程序,優先讓 本地工人填補。承建商必須證明確實無法聘得本地工人 填補有關職位空缺,並須得到政府當局信納,才會獲准
輸入勞工。

28. 就機場核心計劃就業中心的工作表現,唐智強先生
提供了以下資料:

  1. 截至一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止,新機場核心 計劃工程各項目聘用的本地工人數目約為
    24 000人,佔總工作人數的82%。

  2. 截至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止,在機場核 心計劃就業中心登記的職位空缺共有 2 758
    個。大部分僱主均是為了符合輸入勞工時須 優先聘用本地工人的規定而到該中心登記職 位空缺的。此外,截至當日止,機場核心計
    劃就業中心已為582名求職人士找到工作,
    其中有116份委聘建議受到拒絕。

配額上限及處理配額申請的審核機制

29. 梁耀忠議員表示,事務委員會建議當局定期檢討輸 入工人的配額上限,並因應本地勞工市場的變化而作出 調整。他對政府當局不願接受事務委員會提出的建議表
示失望。

30. 張先生回應時強調,定出配額上限,只是為了控制 在任何一個時間批出的最高配額數量,該上限並非當局 計劃在整段期間批准輸入的勞工的目標數量。個別承判 商可獲得多少配額,是取決於審核個別申請的過程的。

31. 梁悦賢小姐及陳先生在解釋處理配額申請的程序時
提出了以下兩點:

  1. 教育統籌司是批准當局,可決定是否接納任 何個別的配額申請。根據特別輸入勞工計劃 的現行機制,由人民入境事務處、新機場工 程統籌署、勞工處及政府統計處組成的跨部 門聯絡小組,會就是否批准配額申請向教育
    統籌司提供意見。

  2. 在審核每一宗申請的過程中,聯絡小組內每 一名成員均擔任不同角色。由於教育統籌司 沒有參與審核工作,所以最能夠客觀對待每 一宗個別申請,因而不宜由聯絡小組的任何 成員,例如勞工處等代替教育統籌司擔任批
    准當局的工作。

有關第三者參與制訂特別輸入勞工計劃政策
及監察計劃的執行的建議

32. 議員對為特別輸入勞工計劃成立獨立的諮詢委員會 的建議未為政府當局接納一事表示失望。

33. 張先生回應時重申,當局十分理解議員是本著善意 提出這項建議的,惟當局認為,既然現時的制度運作良 好,兼具透明度,提供了足夠渠道讓涉事各方向政府表 達意見,實無需要成立擬議的獨立委員會。再者,倘計 劃有任何重大改動,政府當局會廣泛徵詢各方面的意見。

跟進行動

34. 部分議員仍然對政府當局的回應持保留態度。副主 席表示,由於政府當局在會議擧行前兩天才發出資料文 件,議員沒有足夠時間細閱文件。主席總結時作出指示, 可在事務委員會日後的會議上再提出討論有關特別輸入 勞工計劃的事宜。

35. 由於沒有足夠時間處理餘下的兩個議程項目,議員 同意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時擧行 特別會議,以討論有關事項。

(會後補註: 是次特別會議的會議預告和議程已於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隨立法局
CB(1)212/96-97號文件發出)

36. 會議於下午四時五十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