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I


與現行各
事務委員會有關
的政府諮詢組織一覽表


事務
委員會
具諮詢
職能
的組織
委任
權力
提供
意見
的範圍
12. 人力事務
委員會

僱員再培
訓委員會

總督

管理僱員再培訓
基金及舉辦再培
訓課程,以幫助
本地僱員適應就
業市場的轉變。

破產欠薪
保障基金
委員會

總督

管理破產欠薪保
障基金,以便向
其僱主無力償還
債務的僱員發放
欠薪、代通知金
及/或遣散費。

肺塵埃沉
著病補償
基金委員

總督

管理肺塵埃沉著
病補償基金,並
就與該基金有關
的事宜提供意見

職業安全
健康促進

總督

透過教育與訓練
,以及舉辦推廣
與宣傳活動,促
進更安全健康的
工作環境。

職業性失
聰補償管
理局

總督

根據《職業性失
聰(補償)條例》
的規定,管理職
業性失聰補償基
金,為長期在過
度噪音的環境下
工作以致聽力損
失的人士提供補

僱員補償
援助基金
管理局

總督

根據《僱員補償
援助條例》(第
365章)的規定,
以信託方式持有
基金從而加以管
理。該條例保障
僱員享有工傷補
償的權利,並保
障僱主,使他們
在就這些補償的
法律責任投保後
,不因承保人不
按保險單賠款而
受影響

僱員補償
保險徵款
管理局

總督

規定受保人須繳
付徵款,並對收
集及分配由承保
人轉交的徵款事
宜作出規定


備註:此一覽表並不包括該等由公職人員擔任當然主席
及副主席的諮詢組織。

此表所載乃截至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的情況
立法局秘書處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