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840/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PLW/1


立法局
規劃地政及工程
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何承天議員(主席)
    陳偉業議員(副主席)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葉國謙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謝永齡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田北俊議員

缺席委員:

    劉皇發議員
    黃秉槐議員
    蔡根培議員
    曾健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II項至第VI項的討論

副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及規劃)

麥振芳先生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規劃署總城市規劃師(中央執行管制及檢控)
李德強先生
地政總署政府地政監督(清理環境專責組)
郗輝誠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地政總署署長
布培先生
地政總署政府地政監督(總部)
吳恆廣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規劃署政府城市規劃師(條例檢討及專業行政)
陳品松先生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屋宇署助理署長(法律及管理)
張孝威先生
屋宇署署理總屋宇測量師(法律)
林少棠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在會議席上提交待議事項)

議員商定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擧行的下次事務委
員會會議將討論下列事項 ──

  1. 綜合發展區;

  2. 換地政策;及

  3. 簡介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草案。

(會後補註: 由於內務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成立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草案委員會(並 立刻展開研究工作),為了避免出現工作重 覆的情況,主席同意將項目(c)刪除,並應 當局所請,由「資本投資基金 貸款予土地
註冊處營運基金」項目取代。)

II. 自上次會議以來發出的參考文件

2. 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以來,並無發出任何參考文件。

III. 清理環境專責組工作簡報

(立法局CB(1)458/96-97號及CB(1)498/96-97(01)
號文件)

3. 副規劃環境地政司簡述地政總署清理環境專責組(以 下簡稱「專責組」)及規劃署中央執行管制及檢控組(以 下簡稱「管制及檢控組」)在清理新界區內環境黑點的工 作。專責組主要負責對付被列為現有用途的環境黑點, 即在一九九一年之前已經存在並根據《城市規劃條例》 (第131章)獲容忍的現有用途。管制及檢控組則專責對 違例發展執行管制行動。當局將繼續致力清理該等環境 黑點,並向違例發展採取管制行動。規劃署並積極找尋 適當地點,並重訂其分區用途作存貨及貨櫃有關用途。

4. 政府地政監督(清理環境專責組)在幻燈片的協助下匯 報專責組的工作進度,包括在八鄉試驗行動區、廈村及 流浮山貨櫃行動區及北區(東)行動區內的清理行動。專 責組又考慮進行原址環境改善工程,並已致力爭取現有 用途經營機構的經營者的合作。

5. 議員關注到此一問題的嚴重程度,包括被列為現有用 途的環境黑點及在一九九一年之後存在的違例發展的數 目。此等資料可就新界區的情況提供一個較全面的認識。 當局代表在回應時指出下列各點

  1. 管制及檢控組自一九九四年年中成立以來,已 經大致上控制了違例發展在新界鄉郊地區毫無 節制地擴散的情況。現時鄉郊地區共有16 900 公頃土地須受《城市規劃條例》的法定規劃管 制。截至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為止,410多 宗佔地約130公頃的違例發展經已中止進行。 在執行管制行動後,另有125宗覆蓋約60公頃 土地的違例發展已藉規劃許可制度納入法定管 制之內。管制及檢控組目前正對722宗共佔地 約247公頃的違例發展採取行動,其中約15%為 新擧報的違例發展,但大部分都是在一九九五 年之前,即在管制及檢控組剛成立後不久或之
    前已經出現或存在的。

  2. 由於情況不斷轉變,故要就現有用途及違例發 展提供分項數字實在相當困難。專責組將集中 致力清理試驗行動區,而主要環境黑點正位於 該等行動區內。管制及檢控組將繼續向違例發 展採取檢控行動,藉此遏止問題進一步惡化。

  3. 專責組正更新整個新界區內有關貨櫃及露天存
    貨土地用途的資料。

議員要求當局就全新界區的環境黑點進行一項調查,並 提供在不同時期被現有用途及違例發展佔用的地區的分
項數字。

6. 有關清除環境黑點的時限,政府地政監督(清理環境 專責組)解釋,專責組正按照其十年向前推展計劃,採 用集中針對某一行動區的策略進行工作。專責組將盡量 加快工作進度,但實際情況顯示問題較預期為複雜。以 八鄉試驗行動區為例,專責組需與管制及檢控組聯手應 付400個經營機構,其中部分經營機構屬現有用途,部 分則為違例發展,執行行動的工作人員需對每一構築物 加以確定及分析。其中有不少情況是,違例構築物建於 現有用途的範圍內,此等情況會令問題更形複雜。工作 人員已進行「凍結」登記的調查,以區分現有用途及違 例發展,前者將由專責組負責,而後者則由管制及檢控
組負責。

7. 一位議員重提關注新界土地應用大聯盟所提出的關注 事項,(大聯盟的意見書已隨立法局CB(1)458/96-97號 文件分發給議員)。他強調由於貨櫃業在本港的經濟發展 中擧足輕重,因此實有必要撥出足夠的存貨空間作存放 貨櫃之用。主席要求當局就大聯盟的意見書提供書面回
應。

IV. 方便營商計劃下的土地交換

(立法局CB(1)498/96-97(02)號文件)

8. 政府地政監督(總部)解釋,方便營商第一期計劃的其 中一項試驗研究,是檢討處理修訂契約及換地的申請所 涉及的程序。研究的目標,在於加快處理程序、及改善 決策過程的公開程度及其問責性。經廣泛諮詢地政總署、 私人執業的專業人士和主要的物業機構後,當局已就管 理顧問公司的研究結果擬備了最後報告。他向議員簡述 參考文件所介紹的一系列建議。

9. 主席對計劃所提出的改善建議表示歡迎,認為該等建 議不但可支援商界,更可使廣大市民受惠。主席詢問除 了加快換地及修訂契約的處理程序外,有關地政總署審 批總綱發展藍圖及核准設計、佈置及高度等程序,是否 亦可在該計劃下獲得加快處理。地政總署署長回應時表 示,此等批地後的程序亦可予加快處理,以達致精簡整 個批地過程的目標。

10. 一位議員關注最近樓價飈升,當局有必要協調各政 府部門在改善效率方面的工作,從而縮短供應住宅單位 所需時間。副規劃環境地政司回應時表示,當局十分了 解有關情況,他同意住宅單位的供應所需時間,往往與 批地及撥地的程序息息相關,並表示規劃環境地政科正 積極與房屋科合作,以期加快供應房屋。但他強調當局 只能控制部分的程序,而發展商亦應與有關政府部門合 作,在加速處理過程方面擔當積極的角色。

11. 地政總署署長補充,在本財政年度,當局已批出九 個主要個案,為市民供應18 000個住宅樓宇單位,此一
數量比過往透過修訂契約及換地方式每年提供單位的平
均數量多出一倍。

12. 就在各政府部門培養以服務客戶為主的風氣,藉此 提高整體效率一事,地政總署署長解釋,當局正制訂一 個以為市民提供更佳服務為目標的人力資源管理計劃。 在此計劃下,當局引進效率的概念;制訂以顧客為主及 旨在精簡過程與程序的政策;並採用加強與申請人聯絡
的較開放制度。

V. 城市規劃白紙條例草案

(立法局CB(1)1938/95-96號、CB(1)243、346及
498/96-97(03)號文件)

13. 議員察悉,立法局將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的 會議上就城市規劃白紙條例草案進行動議辯論。政府城 市規劃師(條例檢討及專業行政)簡述在諮詢期間所接獲 多份意見書中提出的一些主要問題,此等問題已在有關 參考文件中列出。副規劃環境地政司提醒議員,諮詢期 將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並歡迎議員在該 日期前就白紙條例草案進一步提出意見。

VI. 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1996

(立法局CB(1)1822/95-96號及CB(1)498/96-97(04)號文件)

14. 屋宇署助理署長(法律及管理)告知議員,有關<設 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1996>(以下簡稱「手冊」)的 草稿的諮詢期已於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結束。手冊中有 關設計方面的強制性規定將於一九九七年三月生效,為 執行該等規定,當局現正為手冊中所刊載的附屬法例及 工作守則擬備有關修訂。根據該手冊,新建的私人樓宇 或私人樓宇的改建工程的建築圖則,均須符合為殘疾人
士提供通道的設計規定。

15. 議員關注當局會否向現存私人樓宇執行該等設計規 定,屋宇署助理署長在回答時解釋,除非現存樓宇須進 行重大改建工程或其用途有重大更改,否則新規定不適 用於現存樓宇。至於進行重大改建工程的現存樓宇,手 冊內有條文列明規定有關設計規定需為個別情況下的合 理要求。倘若因樓宇的現存實質結構所限,則有關樓宇 可能會獲豁免遵守此等設計規定。然而,在一般情況下, 新建樓宇將不會獲豁免。

16. 議員問及《平等機會條例》經已頒布及執行,當局 會否考慮逐步推行措施,解決殘疾人士經常出入的一些 公共樓宇的通道問題;他們並關注路緣石壆所引致的通 道問題。副規劃環境地政司回應時解釋,與公共道路及 工程有關的通道問題並不屬規劃環境地政科的管轄範圍。 在議員的要求下,他答允與工務科及其他政府部門聯絡, 就所提出的關注事項向事務委員會提供書面回應。

17. 議員認為政府應帶頭在所有的政府樓宇及公共設施 提供暢通無阻的通道。副規劃環境地政司答允向有關部
門反映議員的意見。

18.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十二時四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