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542/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1/PL/PLW/1


立法局
規劃地政及工程
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室A

出席委員:

    何承天議員(主席)
    陳偉業議員(副主席)
    黃秉槐議員
    蔡根培議員
    葉國謙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陳鑑林議員
    李啟明議員

缺席委員:

    劉皇發議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首席助理工務司(合約及成本控制)
貝雅賢先生
路政署助理署長(總辦事處)
曹德江先生
路政署高級工程師(公用事業工程)
聶志江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
祈能賢先生
首席政府地政監督(專業事務)
毛燦明先生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副工務司(計劃及資源)
郭家強先生
水務署署長
許文韶先生
水務署業務經理
余振薰先生

參與議程第VII項的討論

拓展署署長
李承仕先生
九龍拓展處處長
盧耀楨先生
新機場工程統籌署署長
林中麟先生
新機場核心計劃工程處長
黃鴻堅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組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I. 通過會議紀錄

(立法局CB(1)168、300及349/96-97號文件)

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八月六日、十月八日及十月十五日 擧行的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在會議上提交一九九六/九七年度的待議事項)

2. 議員同意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二)擧行的 下次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討論以下事項:

  1. 清理環境專責組;

  2. 方便營商計劃下的土地交換;及

  3. 城市規劃白紙條例草案諮詢文件。

3. 議員察悉當局已就與承建商簽訂興建客運大樓工程補 充協議一事提供補充資料(隨立法局CB(1)242/96-97號 文件發出的參考文件),並同意擧行特別會議,進一步討 論此一議題及有關問題。

(會後補註: 特別會議定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上午八時三十分擧行)。

4. 關於事務委員會的待議事項,一位議員要求將有關綜 合發展區的討論日期,由當局建議的一九九七年四月, 提前至一九九七年年初。他認為此議題涉及發展與規劃 等建議,應儘早進行討論。秘書處將與當局跟進有關事
項。

III. 自上次會議以來發出的參考文件

5. 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以來,並未發出任何參考文件。

IV. 擬議的掘路工程收費及處罰制度

(立法局CB(1)289/96-97(01)號文件,立法局CB(1)1970、
1982、2009及2021/95-96號文件)

6. 貝雅賢先生解釋,擬議的掘路工程收費及處罰制度的 目的,在於加強對掘路工程倡議人及承建商的管制,及 因應核數署署長於一九九一年所提交的報告而制訂。該 報告申述有必要採取措施,減少路面公用事業工程未能 如期竣工的情況。政府帳目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均對此 一建議表示支持。當局在一九九二年七月至一九九三年 七月期間試驗推行佔用路面收費計劃,但由於所涉及的 成本問題及程序的複雜性而被認為不可行。建議中的掘 路工程收費及處罰制度則是一項簡單的管制機制,以收 回政府推行挖掘准許證制度的全部成本為原則。

7. 主席認為,掘路工程對公眾構成不便,因此議員及市 民最關心的,是怎樣可以把此等情況減少。議員亦關注 到各大公用事業公司之間的協調問題,及此等公司有必 要遵守挖掘准許證所訂定的條款。部分議員亦贊同主席 的意見,認為所制訂的處罰制度,必須能夠有效地遏止 公用事業公司違反挖掘准許證所訂定的條款。

8. 陳偉業議員表示,民主黨基本上支持制訂收費制度, 但對其包含收回成本的原則有所保留。他指出提出收費 及處罰制度的原意,在於減少路面工程的不必要延誤, 而非作為收回成本及增加收入的途徑。當局把收費制度 與收回成本原則結合,是將兩個應該分開處理的問題混 淆起來。此外,挖掘准許證有效期限內的收費及延長期 限內的收費為每日60元,如此低收費實不足以產生阻嚇 作用。他又質疑此一制度會否同樣公平地適用於各政府
部門。

9. 就議員的關注事項,當局代表在回應時提出下列各點:

  1. 收回成本的原則符合服務由用者自付(而非由納 稅人繳付)的一般政策。在建議中的收費制度下, 在訂定不同水平的收費時已採用此一原則。當局 打算收回因審核申請、簽發挖掘准許證,以及為 保證有關方面遵守規定而進行視察所引致的全部 成本。確實的收費水平日後會按需要進行檢討及 調整,估計由11間公用事業公司須承擔的總費用
    每年約為7千萬元。

  2. 訂定按日收費的原意並非視作一項處罰,而是收 回成本政策的一部分(如提高收費將可使政府獲 得利潤)。如果採用彈性收費率,便會出現以往 處理「佔用路面收費計劃」時所遇到的同樣問題, 因此當局建議採用不可調整的劃一收費率。

  3. 採用建議的處罰制度須成立一支檢控隊,向違反 任何挖掘准許證條款的承建商採取行動。根據現 時《官地條例》第28章第8(4)條規定,違反挖掘 准許證已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入獄
    6個月。不過自《官地條例》在一九七二年頒布以 來,最高罰款額一直維持不變。為反映該項罪行 的嚴重性,及反映現時相若的購買能力,因此建 議把最高罰款增加至30,000元。

  4. 未能採取合理的措施,如期完成掘路工程的承建 商日後申請准許證時,會受到較嚴格的規定。對 於一些情況極為嚴重的個案,當局可能會考慮終
    止此等承建商繼續進行掘路工程。

  5. 當局繼續要求准許證持有人在有需要時把掘開的 路面用鐵板覆蓋上,作為臨時措施,以減低對交 通及行人所造成的不便。

  6. 市政總署、區域市政總署、渠務署及水務署均須
    繳付挖掘准許證的收費。

10. 關於管制掘路工程頻密度的問題,曹德江先生解釋, 一般而言,路政署不會批准道路在進行建築/重建後的 五年內進行掘路工程。與此同時,曾經重鋪路面的道路, 路政署亦不會批准在路面重鋪後的一年內進行掘路工程。 在進行任何道路建築工程前,路政署會作出安排,通知 所有公用事業公司,務使掘路工程能與建築工程配合進 行,盡量減少掘路的次數。只有在緊急修理,或有迫切 需要增加公用事業供應量的情況下,路政署才會批准在 該五年限期內再次進行掘路工程,不過,有關公用事業
公司仍須提出詳盡的理由。

11. 至於在建議的處罰制度下准許證持有人的定義,聶 志江先生解釋,倡議人及承建商兩者均會被視為准許證 持有人,倘若他們違反挖掘准許證任何條款,當局可根 據個案的情況,同時向兩者或只向其中之一採取檢控行
動。

12. 關於電腦化公用設施管理系統,議員察悉推行該系 統後,可把處理挖掘准許證的申請時間從14日縮減至6日。 電腦化公用設施管理系統藉提供更多有關工程位置與進 度的資料,將可改善掘路工程的統籌工作。

13. 至於被調派監察掘路工程的職員人數,曹先生表示, 約有90名職員在各區負責監察工作。

14. 關於挖掘准許證所覆蓋的範圍,曹先生解釋每份准 許證覆蓋直徑為450米的圓周內的範圍。倘若工程所覆 蓋的面積較上述範圍更大,倡議人將須申請多於一份的
准許證。

15. 一位議員建議,當局應考慮在主要道路的路面下建 築地下隧道,以容納所有公用設施的喉管,從而免除進 行掘路工程的需要。貝雅賢先生在回應時表示,建築地 下隧道不但在實行上有困難,而且更有成本方面的限制。 曹先生補充,當局曾聘請顧問公司研究建築地下隧道的 可行性,但考慮到建築期間所引起的嚴重交通問題,工 程成本高昂,以及所涉及的保安風險後,結果決定放棄 此計劃。此外,建有地下隧道後仍無法完全免除進行掘 路工程,因為在建築新大廈時,仍需挖掘路面進行公用
設施的敷設工程。

V. 特惠分區補償

(立法局CB(1)289/96-97(02)號文件

16. 關於在特惠分區補償制度下,修改A區的定義後,是 否需要動用額外資源,祈能賢先生表示,動用額外成本 須按個別工程計劃的情況而定,並會在基本工程儲備金 總目701「徵用土地」項下要求撥款,而此等申請通常是 每年提出一次,以支付該年度所需的收地費用。由於建 議不會影響規劃及土地發展委員會的工作量,因此預計
無須增加額外人手。

17. 至於上訴渠道,祈能賢先生解釋,不滿特惠補償的 土地業權人可按法定制度,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

VI. 一九九六/九七年度水費調整
建議

(立法局CB(1)338/96-97號文件)

18. 郭家強先生特別提出此文件的要點,就一九九六/ 九七年度水費建議增幅解釋其中的原因。他強調由於需 要為新發展區及新房屋計劃擴展供水網絡,又須按照合 約向中國購買食水,加上新提供和有所改善的用戶服務, 以及一般的通脹因素,導致水務工程支出持續增加。為 了降低政府津貼水平的增長率,實有必要提出建議的水 費增幅,而且建議增幅亦大致上與通脹率相若。他請議 員留意水務署現正採用及將會採用的各項提高效率的措
施(載於參考文件的附件B)。

19. 部分議員認為,由於若干工業已遷至香港境外運作, 本港的耗水量已告下降,因此質疑政府是否向中國購買 較所需為多的水。

20. 在回應時,許文韶先生指出下列各點:

  1. 政府經仔細分析本港市民對用水的需求後,才於 一九八九年與中國政府簽訂供水協議。該份協議 以長期的方式簽訂,以確保本港市民能以最經濟 的方式獲得高質食水供應至二零零零年。

  2. 於一九八九年簽訂供水協議之前數年,每年的耗 水量平均增長率為6%。隨著不少工業於九十年代 遷離香港,耗水量的增長率亦開始下降,現時每 年耗水量增長率約為2%,而向中國購買食水的數 量,則按總需求量每年增加約3%。雖然耗水量與 降雨量均出現波動,政府仍基於原則問題,遵守 供水協議的條款。

  3. 從中國購買的食水數量不足以應付本港市民的需 求。降雨量約佔耗水量20%至30%。由庫務署編訂 的財政結算所反映的耗水量,並未包括沖廁用水 及因水管滲漏所損失的耗水量。

21. 關於水務署的財政狀況,郭先生表示,扣除差餉撥 款及免費供水津貼,水務署在一九九五/九六年度實際上 虧蝕19億元。即使增加水費的建議獲得通過,一九九六 /九七年度的虧蝕仍會高達24億元。

22. 議員認為鑑於食水是基本必需品,政府應動用儲備 補助供水費用,而非增加水費以支付通脹成本。郭先生 在回答時表示,供水費用一向獲得政府大量補助,在現 行收費制度下,住宅用水第一級的12度及沖廁用水最初 的30度均屬免費。現時為新發展區及新房屋計劃擴展供 水網絡的費用已由政府承擔。建議的增幅不會對消費者 有重大的影響:16%的住宅用戶仍然可繼續享用免費的食 水供應。即使實施建議的增幅,政府仍須補助運作開支 的48%。若不增加水費,預期赤字將於二零零零/零一年 度增至47億元,即運作開支的63.4%。倘若政府增加補 助的幅度與預期通脹率相若,在一九九七/九八至二零 零零/零一年期間,仍須每年增加水費12.1%。

23. 關於提高效率及減少運作成本的方法,郭先生表示, 除了當局文件所載措施外,水務署的編制亦已於一九九 六/九七年度凍結。水務署又透過在其他範疇的節約, 藉重新調配現有員工推行新制度及設施。與大部分發展 先進國家比較,本港水費已算偏低。

24. 一位議員指出,雖然住宅用水第一級的12度屬免費, 但由於住宅用水是按每個水錶計算,並不考慮家庭成員 數目,因此,在現行收費制度下,居住在擠迫環境而共 用一個水錶的低收入家庭並未受惠。在回應時,余振薰 先生表示,最近政府統計處及房屋署聯合進行的研究顯 示,成員達到8名或以上的家庭佔本港家庭總數不足1%, 其中不少家庭正接受公共援助。在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 劃下,接受公共援助旳人士可領取公用事業津貼。

25. 在議員的要求下,當局同意提供下列資料:

  1. 預計一九九六至二零零零年期間每年的耗水量;

  2. 按每年計算,在一九九六至二零零零年期間, 向中國購買的食水數量及其成本;及

  3. 當局並未向3億立方米用水收取水費的原因, 該數量約佔總耗水量的三分之一。

VII. 西九龍填海計劃腹地排水系統餘
下工程及污水收集網絡第一組工作

(立法局CB(1)323/96-97號文件)

26. 李承仕先生簡略解釋建議增加西九龍填海計劃腹地 排水系統餘下工程及污水收集網絡第一組工作的核准預 算的理由。李先生表示,當局所面對的主要困難,是施 工期間發現不少公用設施,導致有必要改移該等現有公 用設施,但這是成本高昂及需時頗長的工序。不利的岩 土土質與天氣情況令問題更形複雜。當局又須實施趕上 工程計劃進度的措施,以加快工程進度,趕及在一九九 七年雨季來臨前完成大部分工程。採取此等措施需耗用 額外費用,因此當局認為有必要將工程計劃的核准預算 提高2億8,000萬元,從7億1,800萬元,增至9億9,800萬元
(按付款當日價格計算)。

27. 關於排水系統工程,盧耀楨先生解釋,當局現已完 成大部分填海區內的排水系統工程。仍有待完成的餘下 工程涉及公用設施的改移工程及橫越道路的排水系統工 程,而這些工程為整項工程計劃中最困難的部分。

28. 在回應主席問及公用事業公司在保存準確的敷設紀 錄的責任時,李先生解釋,敷設於地底的公用設施的所 有現存紀錄,均由公用事業公司在工程設計階段時提供。 然而,由於大部分排水系統工程均位於舊區如油麻地及 旺角,有很多公用設施敷設工程並沒有列入紀錄內。此 外,大部分公用設施都是在數十年前敷設,故現存紀錄 的準確程度較預期為低。結果,當局需要進行大量挖掘 路面工程,才能找出現有的公用設施和策劃這些設施的 改移工程。雖然有關的公用事業公司須負責改移其敷設 的公用設施,但若改移工程所需的時間較一般在合約內 所預計的時間為長,則因施工時間延長而引致的費用, 或因公用事業公司的改移工程而引致的額外工程,將會
由政府承擔。

29. 議員指出,為方便日後地底工程的進行,公用事業 公司應負責提供所敷設公用設施的準確可靠資料。他們 認為此一條件應包括在政府與公用事業公司所簽訂的協 議條款內。公用事業公司更須負責向政府賠償因其紀錄 不確所引起的任何損失或不便。議員要求當局提供書面
資料,以澄清下列各項質詢:

  1. 公用事業公司向政府呈交地下敷設設施紀錄前, 是否須首先確定其紀錄的準確性;

  2. 日後政府與公用事業公司簽訂協議或重訂協議 時,會否考慮將(a)所列條件納入協議內;及

  3. 政府是否打算向因其公用設施妨礙現行工程計 劃而須進行額外工程的有關公用事業公司索償。

30. 關於承建商應否按照工程合約的條款,承擔惡劣天 氣的風險,李先生解釋,與一般做法相若,倘若雨量超 過某一特定水平,承建商會獲准延長工程竣工時間。

31. 主席問及,是否由於西區海底隧道需提早啟用,因 而需加速進行是項工程計劃。李先生回答表示此說不確。 此項工程計劃原擬於一九九六年六月竣工,但由於參考 文件所提到的各項問題而受到延誤。當局考慮到由於大 雨會阻礙排水系統工程的進度,因此必須實施趕上工程 計劃進度的措施,以期在一九九七年雨季來臨之前完成
工程。

32. 主席在總結討論時,提醒議員增加西九龍填海計劃 核准預算的建議會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提交工務小 組委員會審議,議員如擬向當局取得該項工程計劃的進 一步資料,可於該日前向當局索取。

33.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十二時四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