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1239/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PS/1


立法局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
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三)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葉國謙議員(主席)
    李啟明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張文光議員
    何敏嘉議員
    劉慧卿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
    李卓人議員*
    朱幼麟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公務員事務司
林煥光先生
副公務員事務司(三)
劉勵超先生
副公務員事務司(一)
史端仁先生
副公務員事務司(二)
栢志高先生
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
黃區潔霜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5
胡錫謙先生



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下次會議將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星期一)上午十 時四十五分擧行,討論下列事項:

  1. 持續聘用短期或臨時公務員

  2. 公務員過渡的問題

2. 公務員事務司表示,當局仍在研究能使聘用、辭退及 處分公務員的職權得以延續的各種方案。為讓當局有充 分時間準備有關此問題的最新資料,議員同意將有關討 論押後至下次會議席上進行。

II. 上訴法院最近對公務員本地化
一事所作裁決的影響

(立法局CB(2)709/96-97(01)號文件
立法局CB(2)701/96-97(01)號文件──上訴法院的裁決)

3. 副公務員事務司(一)請議員翻參閱參考資料文件(立法 局CB(2)709/96-97(01)號文件)。該份資料文件撮述外籍 公務員協會針對政府實施公務員本地化政策的多項措施 所提出的上訴,以及政府亦提出的同時上訴;上述參考 文件撮錄了上訴法院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就 雙方所提上訴作出的裁決。他強調,法院雖然裁定實施 有關本地化政策在實施的若干方面裁定為有若干不合法 的地方,但法院卻認為本地化政策本身並無不合法之處。 政府仍會堅決執行該這項政策。法院裁定為合法的另一 事項之一,是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以來開始實施的開放 職位安排。該這項安排規定,若任何按合約條款(無論是 海外或本地條款)聘用的人員申請延續其合約,政府會 「開放」其職位,以便有關人士可進行供競逐。

4. 有關通曉中文的問題,副公務員事務司(一)澄清說, 法院不認為有關對要求轉制人員附加一項符合語文規定 的政策本身是不合法的。根據法院表示,此這項政策的 問題在於各則公務員事務科通告提述有關這項規定時所 用的方式措詞過於概括性,令人看來這此項規定看來對 所有人員均具約束力,不論職位的工作性質為何。實際 上,法院認為當局所予以澄清的政策原意是合法的,即 是倘若擔當此出任某一職位的人員一般預計在一般情況 下會署理某一或某些任何需要求他說流利中文口語能力 的職位,則聘用任何人員出任該職時,便應以使用某種 形式評估的他使用中文的能力評估。法官亦表示,倘若 政府的決定從無違反上述的政策意圖,則當局便無不合 法地處理實際的轉制申請。

5. 張文光議員詢問法院的裁決對實施《基本法》第九條 有何影響;該條文訂明,政府可執行兩種語言及三種語 文並用的政策,實行中英並重。副公務員事務司(一)表 示,現在回想起來,政府作出一項概括的聲明,令人意 想到倘若某一職級中某職位的人員須使用中文,則該職 級的所有人員都須通曉中文,這無疑是犯了技術錯誤, 與政策的原意不符,亦未能反映當局實施這項政策的方 法。張文光議員堅稱,雙語政策應適用於所有按本地條 款聘用的人員,這是原則問題。公務員事務司(一)回應 稱,這項政策自一九九五年推行以來,普遍受市民歡迎,
故當局會繼續推行。

6. 議員向當局查詢本地化政策中多項措施被裁定為不合 法一事會產生甚麼影響;公務員事務司(一)表示當局採 取措施,以推行本地化政策前,已徵詢法律意見,事實 上,法院當時認為大部分措施都是合法的。本地化政策 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自五零年代已開始推行。故這 項政策須因應人權法予以檢討,亦有需要作出修改。法 院今次的裁決為當局提供了指引,讓當局知道如何以最 佳方法,繼續推行本地化政策。公務員事務司(一)又說, 雖然本地化政策的某些方面被裁定為不合法,但這些被 視為不合法的事項大致上只是政府推行政策的技術問題, 與政策本身無關,政策依然維持不變。除語文要求外, 以轉職人員須在轉職前放清累積假期為例,也只是技術 事宜,並非本地化政策的關鍵。降職安排是一項有時限 的措施,現時已經停止;降職人員的升級限制亦已於一 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解除。不過,在原本職級轉職的人員, 則仍受升級限制。公務員事務司(一)表示此事需要深入
研究。

7. 議員詢問當局會否上訴推翻法院的裁決,公務員事務 司(一)答稱當局尚未決定。上訴的最後期限是一九九六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公務員事務司(一)指出,由於外籍 公務員協會亦有權就法院裁定為合法的事項提出上訴, 故當局不宜在此時透露其動向,但上訴期限過後,當局 無論作出甚麼決定,均樂意向議員匯報。

8. 李鵬飛議員說,本地化政策是政府一項非常重要的政 策,得到立法局全力支持。政策已推行超過10年,顯然 不會出現甚麼問題。現時某些措施竟被裁定為不合法, 立法局議員當然預期當局提出上訴,否則當局便須向市 民交代過往為推行這項政策而採取的行動,以及解釋今 次法院裁決所帶來的影響。劉慧卿議員及何敏嘉議員認 為當局須仔細考慮是否有足夠的理據提出上訴。張文光 議員則認為既然本地化政策本身是合法的,當局作出任 何決定時,均應以繼續推行這項政策為重,並糾正技術 錯誤。他補充,任何關乎補償受影響人員的建議必須提
交立法局審議。

9. 議員認為法院的裁決傳出一個信息,令人覺得本地化 政策出現了嚴重錯誤。市民及公務員顯然對此感到關注。 議員又擔心即使技術問題也會妨礙當局推行本地化政策。 議員請當局全面深入檢討這項政策,發現不妥之處,便 應採取適當行動,以恢復社會人士對此政策的信心。議 員認為當局若決定不提出上訴,必須盡快向議員清楚交 代原因;他們同意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擧行特 別會議,讓當局向議員解釋其決定。

(會後補註: 當局最後決定不提出上訴,並在一九九 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的事務委員會特別
會議上向議員解釋原因。)

III. 借調公務員往公帑資助機構

(立法局CB(2)709/96-97(02)號文件)

10. 副公務員事務司(一)闡述參考文件時表示,議員在 最近一次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上討論借調一事時, 問及借調高級公務員往公帑資助機構的政策。目前,這
些機構包括計有:

  1. 機場管理局

  2. 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

  3. 太平洋經濟合作議會秘書處

  4. 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秘書處

  5. 外交及聯邦事務部

  6. 香港戒毒會

  7. 僱員再培訓局

11. 副公務員事務司(一)解釋,借調公務員往公帑資助 機構須遵循一個主導原則,就是既能符合公眾利益,亦 能提高公共行政的質素。在部分借調的個案中,政府的 目的是致力協助遇到招聘人手有困難的機構(例如香港出 口信用保險局、香港戒毒會及僱員再培訓局),或特別需 要政府專才的機構(例如機場管理局)。其他的借調安排, 基本上是為了與政府有密切工作關係的個別機構,建立 有效的聯繫,或履行香港作為國際或地區經濟團體一員 的責任。副公務員事務司(一)表示,借調安排亦對政府 有利,不但可提高當局的形象,亦為讓借調人員提供吸 取寶貴的經驗。他表示,借調期通常與政府部門之間的 一般調職期一樣。應用於借調人員與公務員的工作表現 評核制度與公務員的制度相同。他又表示,鑑於借調人 員的數目有限,借調安續排應絕對不會影響政府的有效
運作。

12. 張文光議員質疑長期借調高級公務員往香港出口信 用保險局及香港戒毒會的安排;借調人員到在這些兩個 機案構的中,借調安排已維持續超過10年。他表示,長 期借調人員的安排未必對有關機構有利,因為借調人員 會缺乏長期獻身對為機構服務的意識欠缺長遠的責任感。 副公務員事務司(一)回應時表示,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 的高級職員向來多數在一段固定的時間後便離職。至於 香港戒毒會,即使該會已數次嘗試招聘人手數次,但仍 未能物色到適當合人選。副公務員事務司(一)表示,幸 好能在公務員當中物色到具備管理小型機構(例如公帑資 助機構基金)的適合當人選,填補空缺,是有利的安排, 因為這些機構未必能從外間物色到適合當的人選。他表 示認為不宜,隨意定下一個終止借調的日期並不恰當, 因為會影響以免損害有關機構的利益。當局會採取必要 措施,例如檢討有關職位的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看看 這些職位是否有足夠的吸引力。副公務員事務司(一)補 充,他不敢肯定讓一名人員長時間擔任同一職位,是會 否就能令他有責任感獻身為機構服務。有人亦認為聘用 短期人員的安排可帶來新構思,對機構有利。他總結時 表示,當局認為現有安排運作良好。

13. 副公務員事務司(一)回應鄭耀棠議員的問題時表示, 借調期通常在二至四年之間,並無不一個固定指定時間。 他補充,以他所知,不知道有並無任何公務員在借調期
間退休。

14. 何敏嘉議員認為,借調安排並非解決接任問題的長 遠對策補救措施。當局應研究工作性質,以及有關機構 的政策、架構及管理是否有不足之處等範疇問題,以找 出問題的癥結所在。關於香港戒毒會的總幹事一職,何 議員轉告事務委員會,有人認為借調人員倘若一名並無 處理危險藥物及毒品的專業知識及與經驗的人員擔任此 職,根本不能勝任該職。精通這個範疇在這方面具備專 業知識的非公務員,又或衛生署經驗豐富的資深人員, 應較為適合。副公務員事務司(一)答應將這項意見轉告 有關的政策科考慮,以及在下次會議上更詳細解釋此事。

15. 主席詢問當局是否可把已經長期由借調人員擔任太 久的職位,轉為納入常額公務員編制。副公務員事務司 (一)回應時表示,有關機構可能對這項安排有意見,因 為他們覺得當局這樣做,是強迫在他們接受在其的機構 內,強行設立一個公務員編制職位。他答應反映這是一 個可行考慮的方案,以及與負責借調事宜的政策科討論。

IV. 防止公務員享用雙重房屋福利

(立法局CB(2)709/96-97(03)號文件)

16. 副公務員事務司(二)向議員講述《公務員事務規例》 第809條所載列的防止公務員享用雙重房屋福利規則所涵 蓋的不同房屋福利種類。基本上,公務員及其配偶不得 在同一時間領取超過一項房屋福利,不論這項福利是由 政府、公帑資助機構或私人僱主提供與否。當局已實施 不同多項的監察措施,例如規定公務員申報他們領取房 屋福利的居住情況,以及其之後可能會影響他們領取房 屋福利的資格的任何居住環境轉變、規定批核當局查核 房屋科委員會及房屋署的公屋紀錄、隨機抽樣探訪居住 在公屋單位的人員及檢查取得手頭的資料,以確保他們 符合房屋福利的資格及遵守規則等、處理投訴等等。設 擁有部門宿舍的部門一向與其他政府部門,(特別是庫務 署及房屋署)密切聯繫,以確保有關人員遵守規則。當局 會每半年在公務員事務科通告、定期在〈公務員通訊〉, 以及透過適用於自置居所資助計劃及居所資助計劃的不 同各類條文,頒布這些規則。當局在監察機制中亦設有 懲罰,包括完全取消公務員所有享用公務員房屋福利的 資格、要求他們退還以津貼或貸款形式退還發放的任何 款項,以及個別向他們進行紀律研訊及法律訴訟。

17. 政府帳目委員會研究過審核核數署署長最近的報告 書;該份報告書揭露多個政策科大量違反規則的事例, 特別是在紀律部隊,情況尤為嚴重違反規則。劉慧卿議 員表示,這正好顯示現時的監察措施並不足夠。她要求 取得當局就向這些個案採取行動的資料。副公務員事務 司(二)表示,每宗個案的懲罰等級並不相同。最近的個 案之一,是包括一名人員被揭發現領取私人機構僱主提 供的低息房屋貸款。當局已向他發出書面警告,並且要 求他繳付貸款數額。另一名人員則參與建屋合作社興建 樓宇計劃,同時又佔用入住部門宿舍。當局已向對他嚴 厲譴責,並且扣減他的薪酬。尚有一名人員佔用入住高 級公務員宿舍,同時又領取她丈夫的僱主提供的住所津 貼。當局已要求該名人員償還接近800,000元的津貼, 並且正考慮採取進一步行動。所有這些人員不但會喪失 他們的房屋福利,他們的前途亦會因他們違反規則而受 到影響。至於核數署署長指控稱的個案,副公務員事務 司(二)告知議員有些部門已完成調查,並會就每宗個案 擬備報告,遞交予部門首長,以決定是否需要採取進一 步行動。副公務員事務司(二)補充,涉及警隊的個案中, 約有460宗與公屋的認可住戶的問題有關。;換句話說 言之,有關人員這些是技術性上違反規則個案:他們有 關人員的名字在公屋冊上,但卻不是單位的登記住戶。 就這些個案而言,當局已給予這些佔用入住部門宿舍的 人員三個月時間,更改他們在房屋署的紀錄。副公務員 事務司(二)再表示,當局已成立一個包括房屋署代表在 內的跨部門工作小組已經成立,以負責研究考慮改善監 察機制的方法。副公務員事務司(二)答應以書面更詳細 提供公務員違反防止享用雙重房屋福利的規則的更詳細 數字,以及當局施以的懲罰等級。

18. 副公務員事務司(二)回應劉慧卿議員再提出的另一 問題時表示,當局已按有需要時,當局會與私人機構僱 主聯絡,以便執行防止享用雙重房屋福利的規則。在上 文所述的其中一宗事個例中子,當局已接觸該名有關的 私人機構僱主,以決確定他到底他確實已付出多少房屋 津貼,當局才應視有關公務員違反規則。至於合資格享 用房屋福利的公務員總人數,副公務員事務司(二)表示 很難指說出全部確實的數字。參與居所資助計劃的9 650
名人員當中,約有1 830名已用完他們的福利。自置居 所資助計劃的相應參與人數則分別為27 020人,及已用 完此福利者約有14 610人。另一方面,退出這些計劃的 部分人員,可能亦已經離職。此外,當局每年會批出1 500
個至1 900個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副公務員事務司(二)
答應在會後提供補充數字。

19. 張文光議員表示,一個有效的監察制度應設有嚴厲 的措施,例如規定公務員定期報告及申報房屋福利、進 行查核及視察,以及重罰故意違反規則的人員。他強調, 不論公務員屬任何職級及職系,他們均應受到同一程度 的審查。他要求當局提供資料,詳細說明當局對在違反 規則個案中施以加的懲罰等級,以及是否有部門首長違 反規則的個案。副公務員事務司(二)回應時表示,現時 的監察機制已收納這些措施。他告知議員,當局的經調 查後證實,核數署署長確認指出的1 300多宗個案當中, 大部分並非有蓄意違反規則的人員佔很大比數。事實上, 當局承認房屋是一項主要福利,因此已採取步驟改善監 察制度。擧例說,誇部門工作小組的首要工作,是確保 部門之間有適當的溝通。至於該小組的另一目標,則是 研究如何按標準程序,更妥善地實施申報及查核機制。 他堅稱持,故意違反規則的個案為數不多。經商定後,
他會提供這些個案的有關資料。

20. 何敏嘉議員問當局已採取何種措施,確保所有公務 員,最重要特別是負責審批申請的管理階層人員,完全 了解複雜的規則及程序。副公務員事務司(二)回應時表 示,當局應適用於各種房屋福利的防止享用雙重房屋福 利規則,頗為簡單,而且千篇一律及普通。當局會透過 上文所述的一般慣用機制,定期提醒讓所有公務員重溫 這些規則。此外,當局正嘗試推廣及簡化有關的《公務 員事務規例》的有關條文,讓公務員更易於了解。他表 示,各類公務員的需要不同,當局在這方面的觸角十分 敏銳。最近,當局特別為申請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的人 員擧辦一次座談會,向他們講述會影響他們利益的事宜。 副公務員事務司(二)回應何議員再提出的另一問題時表 示,當局會要求公務員在申請公務員房屋福利時,在另 填外一份表格(「GF551」),上申報他們及其配偶是否 有領取其他房屋福利。該份表格清楚道列明倘申請人的 配偶正領取其他房屋福利,申請人必須在兩者之中選擇 其一。這些資料有助當局調查違反規則的個案,以及在 有需要時與請提供房屋福利的私人機構澄清疑點。

21. 副公務員事務司(二)回應劉慧卿議員的問題時表示, 大部分批核人員經驗豐富,對規則十分熟悉,因此不適 當處理申請的情況很少發生。他堅持,稱如有任何人員 試圖規避規則,或故意提供虛假資料,批核人員不應負
上責任。

22. 鄭耀棠議員問,當局應否為無意中違反規則的人員 設立一個「自首行認錯」的機制,副公務員事務司(二) 回應時表示,這些人員肯定會絕對可將他們的情況向各 自的部門首長、公務員事務科或庫務署匯報告他們的情 況。當局或會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後,可能會諒解這些
人員的處境。

23. 何敏嘉議員指出,部門宿舍可分為專為「職位需要」 而設的部門宿舍,以及各部門首長根據工作需要而編配 給員工的宿舍。他建議各部門應清楚區別及列出這兩類 宿舍。,又查詢他問部門首長是否有權將上述兩類部門 宿舍的用途對調。當局答應以書面回覆。

V. 公務員過渡的問題

24. 議員問及政府可選擇有哪些向候任行政長官提供協 助的方案可供選擇,向候任行政長官提供協助。公務員 事務司表示,當局已初步研究考慮各項可行考慮的安排, 但須與候任行政長官討論後才可作實。為免影響公務員 隊伍的穩定,當局不會考慮借調全部主要官員,包括決 策科司級人員在內的所有主要官員,或安排大量公務員 轉職。公務員事務司強調,當局稍後會在較後時間,與 候任行政長官商量借調人員的職級及數目。

25. 公務員事務司回應張文光議員的問題時表示,當局 及中方均理解一點,就是香港政府會負責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前管治香港的工作,包括實施現行政策。香港特 別行政區(特區)行政長官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會 以特區行政首長的身分行使權力。公務員事務司堅持, 稱公務員對政府雙重效忠心的情況不會出現,不會受到 影響,當局的管治權亦不會削弱。

26. 張炳良議員問,行政長官辦公室的人員是否屬公務 員編制。公務員事務司表示,一般來說,借調往外間機 構的公務員,所擔任的其職位不屬公務員編制。他表示, 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的架構及運作尚未有決定,因此在 現階段他不會提供難以作答案。

27. 張文光議員問,當局會否接納以借調少數公務員, 作為向為行政長官提供協助作為的底線。公務員事務司 回應時表示,當局與候任行政長官討論借調安排時,會 採取開明的態度,基本原則是任何安排均不會得對妨礙 政府的有利效運作造成不利影響。公務員事務司堅稱, 張議員所說的底線並不存在建議當局為借調人數定下底 線,但現時當局並無這樣做。他答應在適當時候向事務
委員會匯報此事的進展。

28. 劉慧卿議員告知議員,憲制事務委員會在最近一次 會議上曾討論借調公務員往行政長官辦公室一事,當時 議員擔心,即使只借調少數決策科司級官員,仍會妨礙 當局的有效運作。她表示,當局應立即通知立法局任何 快將實施的安排。公務員事務司答應她的要求。

29. 公務員事務司談到陳榮燦議員的問題時表示,當局 通常不會查詢問一名公務員他的公民身分或外地永久居 留權,因為這是他們的私事。基本法訂明,任用用27個 主要官員職位的官員,先決條件,是獲委任官員他們不 得持有外國護照。公務員事務司表示,公務員應熟悉有 關這項規定。他補充,在主權移交後任用主要官員的事 宜,會由行政長官處理。

VI. 會議結束

30. 會議在上午十時五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