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464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PS/1

立法局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
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7年4月28日(星期一)
時間:上午10時30分
地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葉國謙議員(主席)
    李啟明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張文光議員
    何敏嘉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榮燦議員
    張炳良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劉慧卿議員*
    鄭耀棠議員*
    朱幼麟議員*
    羅祥國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所有議程項目的討論

    公務員事務司
    林煥光先生

    副公務員事務司(二)
    栢志高先生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副公務員事務司(三)
    黃倩儀女士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署理副公務員事務司(一)(署理)
    楊立門先生

    助理公務員事務司
    陳松青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參與議程第III(a)項的討論

    本地高級公務員協會代表
    許國鴻先生
    馬紹良先生

    本地檢察官協會代表
    馮岑苑貞女士
    陸貽信先生

    香港外籍公務員協會代表
    Jamie SCOTT先生
    Barry BROWN先生
    Alan ROGER先生
    Michael SCOTT先生
    Andrew CHEE先生

    香港政府華員會代表
    黃河先生
    關耀榮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5
    胡錫謙先生


I.通過1996年12月23日會議的紀要

上述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下次會議事務委員會將於1997年5月26日(星期一)上午
10時30分擧行下次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

  1. 警隊本地化;及

  2. 1997年後公務員上訴途徑的跟進事項。
3. 關於上文(a)項,主席表示,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
申議員建議由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討論此
事,以及邀請而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則應獲邀出席有關
會議,參與有關討論。

4. 何敏嘉議員關注報章所載有關直接招聘一級中文主任
的報章報導一事的報道。公務員事務司答應就此事提供
參考文件。何議員表示,他會視乎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
,決定是否建議把此事納入下次會議的討論範圍事項。

(會後補註:該份上述參考文件已隨立法局CB(2)2461/96
-97(01)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III.對公務員及政府資助機構員工的
中文程度要求

與團體代表會晤

本地高級公務員協會

(立法局CB(2)1845/96-97(01)號文件)

5.除上述有關文件所載的觀點各項意見外,本地高級公
務員協會還亦提出以下意見各點 ─

從法律角度及實際需要而言,要求公務員通曉中文
已成為一項必要的規定。除了《基本法》訂明行政
機關必須以中文為法定語文外,香港主權改變、公
務員需以要中國文與市民溝通,以及華籍人員在職
公務員實際上佔公務員人數逾有99%以上為華人等
因素,均使通曉中文成為令到一項重要及和必要需
的公務員入職規定;

對於那些必要求任職人員擔任人員具備一定語文能
力的職位而言,有關人員應同時符合有關規定應指
兼備中英雙語的語文能力程度規定,。在這方面,
一般標準應定為香港中學會考中英文科合格。至於
沒未有接受中文正規教育的人員,長遠而言必則須
在香港考試局所制訂、設程度相當於中五水平的基
本語文程度測驗中取得合格;

通常為應付短期需要而招聘的合約人員,亦應符合
招聘方面入職所需的語文程度規定。然而,個別部
門及職系可與公務員事務科磋商,就中英語文共同
釐定文釐定的不同程度的能力要求,以配合實際情
況及工作需要;

所有希望轉至常額及可享退休金 (常額長俸) 編制的
在職合約公務員,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是達到中文
程度要求。這些人員須具備的中文程度,應定為香
港中學會考中文科合格。由公務員考試組制訂、所
設程度相當於中二水平的所謂中級語文水平程度測
驗,根本並不足夠以作為判斷語文程度的標準。通
曉中文應該是指包括具備講、讀、寫三種能力;

所有希望續訂本地合約或轉至本地模式合約的在職
合約公務員,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是達到部門/職
系首長釐定的中文程度要求,而顧及的因素是該名
人員在下一個合約期間擔任的工作所需的中文語文
能力;及

就中文程度未能達到轉至常額長俸條款所需標準的
中文語文程度的在職合約人員而言,亦可再獲續約
一個任期,視乎現有如在合約屆滿時有關工作仍有
的需要而定,當局可與他們續簽另一份合約。與此
同時,這些人員如希望繼續留在公務員隊伍任政府
,當局在這段期間便應鼓勵他們改進設法提高本身
的語文能力。
6. 本地高級公務員協會代表總結時表示,他們認為在公
務員隊伍中,中英兩種語文在政府同樣重要。他們指出
,在世界各國地,為社會服務的公務員不懂得本地語言
,是極為罕見的現象情況,因此,當局必須糾正有關情
況問題。

本地檢察官協會

(立法局CB(2)1949/96-97(01)號文件)

7. 本地檢察官協會一位代表表示,該會完全贊同本地高
級公務員協會的意見。她接着繼而講述有關文件所載該
會的各點在上述文件表達意見,並並且在總結時建議,
當局應設立5年的過渡期,以便就向全體檢察官政府各
部門實施加公務員的須具備雙語程度能力要求的規定一
事,設立 5 年的過渡期。若如有需要聘用只懂懂英語的
檢察官,政府當局則可透過以顧問的條款的形聘用請他
們,直至不再需要他們提供服務為止。

香港外籍公務員協會

(立法局CB(2)1949/96-97(02)號文件)

8. 香港外籍公務員協會一位代表表示,依該會之見,無
論對在職或新聘人員而言,全面一律施加行中文語文程
度要求均屬並不合法,因為理由是此擧違反《香港人權
法案條例》第21二十一條。《基本法》第100一百條及90
第九條亦分別規定,在香港政府任職的所有公務員均可
繼續在特別行政區政府留任,以及“除使用中文外,還
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因此,對向所有全
體公務員施加中文語文程度要求,並不符合《基本法》
的有關規定。該位代表的講發言稿載於附錄。此外,香
港外籍公務員協會其他的代表亦提出下列各點 ─  

其他擁有兩種法定語文的其他司法管轄區,均強調
,聘用公務員時規定有關人員即使只須通曉具備其
中一種語文能力,是恰當的做法亦符合入職條件。
以加拿大擧為例說,加拿大當地的公務員不會因為
未能通曉兩種法定語文而失去工作被解僱。如若這
點個弱點妨有礙他們向服務公眾提供服務,政府會
向他們提供改善語文能力的訓練,以改進他的語文
能力,又或會把他們調往另一職位;

政府當局在公務員隊伍推動雙語制,背後真正動機
背後的真正目的是為了兼顧兩方面的情況,那就是
是對香港外籍公務員協會企圖索回設法爭取該會的
法定律權力利,以及本地公務員工會希望海外招聘
的人員離任,從而為求增加本地人員可獲的晉升機
會,意圖撤走海外人員作出回應;及

對部分專業職位來說,訂立中文語文能力要求也許
並非未必是一項必要的入職要求。

香港政府華員會

(立法局CB(2)2048/96-97(01)號文件)

9. 香港政府華員會一位代表表示,政府當局向公務員施
加更嚴格的語文要求時,應採取循序漸進的溫和措施,
而且必須顧及各項因素,包括歷史及文化背景、《基本
法》的原則、社會需要、公務員隊伍的團結和穩定團結
及穩定等因素。他敦促本地及外籍公務員消弭彼此的分
歧,共同為香港謀取的最佳大利益共同努力。他同時亦
亦促請各政府資助機構推廣使用中文。香港政府華員會
的詳細意見詳載於上述有關文件內。

10.議員提出的疑問/意見載列如下 ─

議員普遍支持政府的本地化政策,以及發展一支中
英兼擅的公務員隊伍的此項長遠政策。他們亦認同
海外招聘的人員貢獻良多,對使政府運作具的高有
效率和及有效所成效;

英語是政府內一向慣用的語言,這實際上是殖民地
政府統治下所造成的結產物果。經考慮這項歷史產
物因素,以及香港是作為一個多元化社會的因素情
況後,部分議員認為應對公務員靈活施行中文語文
規定,藉讓以顧及在任職的外籍人員有機會適應;

鑑於學習中文是一種難學的語文殊不容易,部分議
員對關注外籍人員學習中文的能力,以及他們的中
文程度能否達到香港中學會考所要求的中文水平,
表示關注。在檢察官方面,一位議員指出由於該職
級要求的語文程度甚高,因此,他實在懷質疑海外
籍檢察官的中文語文能力可能否達到所需的中文語
文要求程度。一位議員詢問是否有否任何過渡安排
,協助使在語文能力測驗中不合格的外籍人員得以
留任。一位議員則認為應向在語文能力測驗中不合
格的這些人員提供協助,包括在他們約滿時予以續
約、把他們調往另一職位等;

一位議員認為,中文語文能力未必需要對某些職位
來說,未必是一項必要的規定訂立中文語文要求。
在語文程度及與擔任職位的能力兩者之間求取得適
當平衡,實屬,這點是至為重要的,尤以工程師及
檢察官等專業職系為然。訂立全面的對公務員一律
施加語文程度要求,會對中文程度並未達到規定的
中文程度所需標準的在任職人員造成影響;

一位議員則認為,政府當局在制訂公務員語文政策
時,政府當局應考慮各項個歷史因素、對該政策在
法律方面上的影響,以及政府的長遠政策目標。至
於就新聘人員而言,他關注的一點是,雙語要求會
否違反抵觸《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部分議員對本地人員與及外籍人員之間的爭拗及糾
紛爭感到不安。他們關注擔心這現象會對公務員士
氣造成的不良影響,並且因此,他們敦促本地及外
籍人員消弭彼此的分歧,以維護公務員隊伍的利益。

11.本地高級公務員協會代表回應議員時提出以下各點 ─

中英兩種語文在公務員隊伍中政府同樣重要,政府
當局應對所有公務員一視同仁,全面施行雙語語文
要求。這措施項要求不應被看成是作歧視外籍人員
的措施手段,反之,這是而應視為一項公平而且切
合政府及社會需要的長遠政策為符合而制訂的公平
及長遠政策;

本地高級公務員協會主要關注的事宜,是的一點,
是希望希望轉至常額長俸條款的在職合約人員所須
符合的中文語文規定。政府當局應向他們這些人員
施加同樣劃一的語文要求;

本地高級公務員協會認為應盡可能讓所有在職公務
員留任。為鼓勵外籍人員學習中文,並協助他們留
任,本地高級公務員協會建議在過渡期內,因中文
程度未能符合達到所需標準中文語文要求而不獲准
轉至常額長俸條款的人員,亦可申請續約。若他們
這些人員符合續約標準則,他們仍可按合約條款留
任;及

至於新聘人員,本地高級公務員協會支持政府的政
策,即認為所有按常額長俸條款受聘的本地人員,
必均須通曉中英文雙語。


12.本地檢察官協會代表提出以下各點 ─

本地檢察官協會向議員保證,律政署已為實行雙語
制作好準備,並擁有一批經驗豐富及而稱職能幹的
檢察官,能夠能以高有效率和有成及有效,效的方
式管理該部門的工作。雖然而如此,如有需要,該
署會考慮按需要聘用只懂懂英文語的檢察官,擔任
顧問;

海外合約人員是以優惠條款受聘。而在1985年3月28
日前受聘的海外合約人員,可均有機會在1992年6月
30日前申請轉至常額長俸條款。鑑於當局已給予他
們這些人員逾 7 年以上的時間,就其本身的聘用條
款作出決定,加上該律政署在運作方面上需要更廣
泛地使用中文,當局現時若現在准許讓當時選擇不
轉制的人員轉至常額長俸條款,以及並豁免他們須
符合中文語文規定,無疑有欠公允;及

本地檢察官協會與外籍檢察官關係和諧,因此,該
會的意見不應被誤解釋為有排斥外籍檢察官之嫌。


13.香港外籍公務員協會代表回應議員及其他組織時提出
下列意見─

香港外籍公務員協會接納為服務公眾及與公職人員
和其他公務員共事需具備雙語能力而訂立的建議雙
語要求,但認為對公務員一律全面施加行中文程度
要求不能可接受。以藉著訂立語文要求,剝奪未能
通曉中英兩種雙語言的永久居民所應有的權利在公
平的條件下,使他們不能和其他市民一樣申請政府
職位成為公務員的權利,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
例》及《基本法》的做法;

至於有說法指准許讓中文程度未達所需標準到規定
的中文語文程度的海外合約人員轉至常額長俸條款
,長遠而言會使公務員隊伍中令公務員隊伍久只用
一種語文的情情況永久延續下去,香港外籍公務員
協會並不贊同,因為大部份大部分的海外合約人員
已接近退休年齡;及

本地人員及與外籍人員之間並無發生糾紛不是很多
爭拗,較常見的反而是雙方出現意見分歧。香港外
籍公務員協會一直爭論之處的是,對於那些身為永
久居民而希望繼續為政府服務的外籍人員來說,在
於政府制訂的政策一個侵犯了希望繼續成為公務員
的外籍人員他們的權利的政策。

14.香港政府華員會一位代表重申,無論有關人員現時的
聘用條款為何,其須符合的中文語文程度,立的中文要
求應取決於視乎工作性質而定,無須理會有關人員的現
有聘用條款。他促請政府當局在一至、兩年內檢討已對
公務員施加的中文語文要求,當中須以便探討已達致把
在這期間取得的進展及當前情況納入考慮之列。他又敦
促呼籲公務員團結一致,協助以便公務員隊伍在主權移
交後平穩過渡。

與政府當局進行討論

(立法局CB(2)1949/96-97(03)號文件)

15.公務員事務司回應議員時同意表示,他同意政府當
局在制訂公務員語文政策時,應充分顧及各個項歷史
因素、該政策對在法律方面上的影響,以及政府過去
及未來和日後的各項政策。同時,政府當局亦應考慮
考慮公眾的需要,以及公務員現有的語文程度。他表
示,政府的長遠政策目標,是建立一支中英文閱讀、
及書寫能力俱佳,以及又能操廣東話、英語及普通話
的公務員隊伍。由於語文能力只可透過訓練及和日常
使用提升高,而公務員在日常工作中的語文使用言習
慣亦只能逐漸步改變,因此,他同意議員及各有關組
織的意見,認為語文政策應該以靈活及和循序漸進的
方式推行實施。

16.公務員事務司補充,上訴法院作出有關裁決後,政
府當局已制訂一套建議,用以執行該項裁決,並已徵
詢各個中央高級公務員評議會員方,以及公務員敍用
委員會對該套建議的意見,。在轉至常額長俸條款的
各項建議安排中,有一項是並且商定應繼續按合約條
款,聘用讓按本地條款受聘的在職合約人員,可繼續
以合約形式為政府服務。根據這種做法,只要這些人
員能符合有關的續約標準則,他們便可選擇按合約條
款留任。此外,當局又建議,中文程度未能達到轉至
常額長俸條款所需標準的合約人員,亦可申請續約。

17.公務員事務司澄清,上訴法院並無裁定對公上訴法
院並無務員訂立中文程度要求為不合法。上訴法院的
裁決只建議強調,在制定對公務員訂立該項要求政策
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公平原則、有否真正需要、
以及該項要求政策是否合理及和合乎比例這幾點。

IV. 海外學歷評審機制

(立法局CB(2)1949/96-97(04)號文件)

18.張文光議員詢問查證公務員學歷是否真確的機制為
何。署理副公務員事務司 (一)回應時表示,就在職人
員而言,鑑於所涉及的人員為數眾多,政府當局只能
在資源許可的情況下盡量抽查。然而,對於新聘人員
,各部門/職系均會審閱所有新聘人員的學歷證書正本
,以查證其是否真確,必要時更會直接向發出有關證
書的機構查詢。他答允就此事提供更多資料。

(會後補註:有關的參考文件已隨立法局CB(2)2425/96-
97(01)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19.張文光議員表示,為決定個別申請人是否符合有關
職位的入職條件而對其持有的非本地學歷進行評審,
所得結果對日後報讀海外院校或應徵政府職位的人士
來說,是很有用的資料。他建議政府當局編製一份名
單,開列當局在招聘公務員時接納和不接納的非本地
學歷,以供公眾查閱。張炳良議員及何敏嘉議員贊同
張議員的意見。

20.署理副公務員事務司(一)表示,公務員事務科會個別
評審政府職位申請人的學歷,此等評審僅作招聘公務員
用途,而非代表政府對某學歷給予任何一般認可或進行
學術評審。此外,評審結果只適用於進行評審之時,並
不表示不會受其後出現的任何轉變 ( 例如修讀的課程有
所更改 ) 所影響。他提醒與會者,編製並公布一份政府
接納和不接納的學歷名單,會向公眾提供有誤導成分的
資料。他補充,公務員事務科屬下的學歷評審組及香港
學術評審局均提供查詢服務。他認為現行安排已足以照
顧公眾需要,而且亦具透明度。署理副公務員事務司(一)
回應張文光議員另一提問時證實,學歷評審組會回答市
民就政府在招聘公務員時會接受何種學歷所提出的查詢。

21.署理副公務員事務司(一)回應何敏嘉議員時表示,倘
學歷評審組沒有備存某些院校或學歷的資料,政府當局
會徵詢其他學術評審當局的意見,而香港學術評審局便
是主要的資料來源。助理公務員事務司回應何議員另一
問題時表示,海外學歷(包括在英國院校取得的學歷) 如
被評定為低於本地水平,將不獲接納為符合政府職位入
職要求的學歷。

22.張炳良議員詢問,香港學術評審局可否提供若干指引
,例如評審學歷的準則,以便有意負笈海外的人士知道
應報讀哪些院校和課程。署理副公務員事務司(一) 答應
向香港學術評審局轉達上述意見。

IV. 會議結束

23. 會議於下午12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9月24日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