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481/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2/PL/PS/1


立法局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
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葉國謙議員(主 席)
    李啟明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何敏嘉議員
    劉慧卿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朱幼麟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

    李鵬飛議員*
    夏佳理議員*
    李卓人議員*
    羅祥國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公務員事務司
林煥光先生
副公務事務司1
李淑儀女士
副公務員事務司2
柏志高先生
副政治顧問(人事)
屈達思先生
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
梁何綺文女士
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
黃區潔霜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5
胡錫謙先生



I. 通過以往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CB(2)213/96-97號文件)
(立法局CB(2)225/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及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兩次會議的
紀要經議員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局CB(2)206/96-97(01)號文件)

2. 下次會議定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一) 上午十時四十五分擧行,討論以下事項:

  1. 公務員薪酬及福利開支

  2. 一九九七年後聘用、辭退及處分公務員的

  3. 公務員過渡的問題

III. 新入職人員的聘用及服務條件

(立法局CB(2)206/96-97(02)號文件)

3. 李淑儀女士告知議員,建議中適用於新入職公務員的 「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下稱「劃一條款」)已擬備妥 當,詳情載於一九九三年發出的一份諮詢文件內。文件 發表後,當局充分諮詢職方及有關團體,包括立法局在 內。整套「劃一條款」的建議,連同諮詢過程中蒐集所 得的意見,其後在一九九四年送交中英聯合聯絡小組。 李女士澄清,實施「劃一條款」的確切日期目前尚未訂 定。她特別指出,根據上述建議,現職公務員可選擇採 用新的聘用及服務條款或保留他們原有的條款。

4. 張文光議員質疑,受廣泛接納與支持的「劃一條款」 遲遲未能落實,原因何在。他指出,過去三年受聘的大 批人員,可能因為這方面的耽誤,得以享受他們根據 「劃一條款」並無資格享受的福利。議員關注到這方面 的耽誤有否導至重大的財政損失及令新聘職員質素下降, 擧例而言,招聘到的人員並無像「劃一條款」所訂明, 具備良好的中文水準。李女士回應時表示,當局仍在等 候中方回覆何時可在聯合聯絡小組恢復討論實施「劃一 條款」的問題。她答應向憲制事務科的同事查詢此事在 聯合聯絡小組的進展,然後以書面向事務委員會交代。 李女士補充,「劃一條款」雖未整套實施,但部分建議 已預先施行,取消新入職人員的子女海外教育津貼便是 一例。現行的聘用及服務條款是否較「劃一條款」優厚 的問題並不成立,原因是聘用及服務條款是一套整體建 議,不應分為獨立項目觀之。制訂「劃一條款」,用意 是改善及簡化公務員架構內每一階層的現行聘用及服務 條款,以及藉著更佳的管理方法與更高的效率,長遠而 言,能達到節流的目的。她向議員保證,當局並無犧牲 公務員的質素。關於使用中文的能力,李女士表示,現 時訂明的強制要求是,應徵者若申請以會考畢業或以上 程以為入職要求的職系,中文科必須取得E級或以上成 績。她答應在會後提供與此問題有關的更詳細資料。

5. 張炳良議員提到「劃一條款」所指「本地人」一詞的 定義,他問及這個根據《人民入境條例》而訂明的定義, 會否為符合《基本法》而更改。李淑儀女士表示,她不 能肯定回答是否有需要作出修訂,但並無任何人提過現 時使用的定義與《基本法》的釋義有出入。她表示「本 地人」一詞的意思最終應按當時的法例釐定。

6. 劉慧卿議員詢問,外籍公務員與港府之間的訴訟,對 於實施「劃一條款」是否有影響。李淑儀女士表示,政 府可能須因應法庭的裁定,對現職公務員的聘用及服務 條款作出若干修改。不論訴訟結果如何,對於實施只適 用於新入職人員的「劃一條款」不應有所影響。她表示 案件仍在審理中,預計上訴庭會在年底作出裁決。

7. 李淑儀女士回應劉慧卿議員提出關於度假旅行津貼的 問題時解釋,「劃一條款」內有關的建議,是根據首長 級人員長久以來均可按香港與倫敦之間回程機票的價錢, 享受年假旅費津貼的規定而提出的。現時的年假旅費津 貼原本只提供給外籍人員,但後來引伸至首長級人員亦 可享用。建議中的度假旅行津貼全部實報實銷。

8. 議員詢問,中英雙方是否有定明期限,就「劃一條款」 達成協議。李淑儀女士答說沒有,她證實,即使至一九 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仍未能作出決定,當局亦無意擱置 「劃一條款」的建議。議員促請當局向中方道明此事的 逼切性,並且盡快與聯合聯絡小組商議此事,不應再作
拖延。

IV. 有關英國海外人員的最新資料

(立法局CB(2)206/96-97(03)號文件)

9. 屈達思先生應主席所請,向議員匯報截至一九九六年 十月十四日,英國政府海外人員選擇退休的最新情況。 現時共有540名英國政府海外人員,其中250名已選擇 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留任,236名已選擇在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退休,其餘的則尚未決定。行使選擇 權的最後期限是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屈達思先生 預期留任的人數會稍為超過半數。選擇退休的人員大部 分已離職,他們的空缺已由本地人員晉升填補。他預料 不會有繼任方面的困難。

10. 屈達思先生回答陳榮燦議員及黃錢其濂議員的問題 時解釋,按補償計劃退休的人員可在退休後即時領取退 休金,但倘若他屬提早退休,則在他年屆55歲前,退休 金額不會每年按消費物價指數調整。由他退休時至他年 滿55歲期間的增長金額亦不會補發。英國政府會按英國 政府海外人員補償計劃,向退休人員及留任人員發給補 償,最高金額為14萬鎊;香港政府則負責支付這些人 員服務於香港政府期內賺取的退休金。所有英國政府海 外人員都是按常額及可享退休金條款聘用的外籍僱員, 但他們的地位卻與外籍公務員不同。外籍公務員遠較英 國政府海外人員為多。現時約有900名按合約條款聘用 的外籍僱員,另有100名左右按常額及可享退休金條款 聘用,但卻非英國政府海外人員。

11. 黃錢其濂議員表示,由於外籍僱員遠較英國政府海 外人員為多,為了更清楚了解本地化政策的進展,用類 似的方法分析外籍僱員在一九九七年後繼續留任的意向, 當有用處。李淑儀女士回答,英國政府海外人員的情況 已較為清楚,但外籍僱員的意向卻難以準確預測,原因 是當局並無規定他們申報是否會在香港主權移交前離職 或之後繼續留任。外籍僱員如無作出辭職或退休的通知, 當局便假設他們會留任。李女士答應提供按海外僱員條 款聘用的外籍人員數目(不論按常額及可享退休金或合 約制聘用者均包括在內)、他們的年齡概況及己作出辭 職或退休通知的人數。英國政府海外人員的最新去留情 況亦會於稍後向議員提供。何敏嘉議員要求當局把提供 的統計數字以首長級人員、中層人員及低層人員分類。

12. 張炳良議員指出,英國政府海外人員退休後可即時 領取退休金,但其他公務員卻不能享受同樣待遇。李女 士表示英國政府海外人員有此資格,是由於他們因憲制 改變,喪失英國政府海外人員身分,故英國政府有憲法 上的責任,向他們作出補償。英國法例規定,他們可按 英國海外人員補償計劃退休,這是香港退休金法例下認 可的補償計劃。非英國政府海外人員的情況則不同,他 們須達到退休年齡當天,才可以開始領取退休金,而退 休年齡則視乎他們選擇新退休金計劃(新制)還是舊退休 金計劃(舊制)而定。倘若一名已加入舊制的人員基於恩 恤理由,獲准在45歲提早退休,在這例外的情況下,該 名人員便可即時領取退休金。另外,按補償計劃退休的 人員亦可即時領取退休金。張炳良議員堅稱支付退休金給 英國政府海外人員與非英國政府海外人員的現行政策並不 公平,可能令公務員分化。

13. 劉慧卿議員認為,英國政府海外人員因喪失這重身 分而獲得英國政府賠償,同時又可向香港政府領取退休 金,亦即得到雙重福利。其他非英國政府海外人員,儘 管亦有同樣的服務年資,卻不能享受同樣福利。屈達思 先生及李淑儀女士重申,英國提供賠償,是因為英國政 府海外人員因憲制改變而受到影響,這項補償計劃也適 用於其他英國屬土。選擇留任的英國政府海外人員只能 在退休後才可領取退休金。雖然這些人員將會留任,但 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自然不再是英國政府海外
人員。

14. 李淑儀女士回應何敏嘉議員的問題時表示,已選擇 留任的前英國政府海外人員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仍 按原本的聘用條款受聘。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仍 未行使選擇權的人員,預期會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 留任,倘若他們想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即行使 選擇權的最後期限後離任,他們可以辭職,但無權像退 休人員一樣,按英國政府海外人員計劃,接受補償。

15. 劉慧卿議員談及她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在立 法局會議上提出的一項質詢,內容是關於兩名警務人員 晉升後不足12個月便退休,違反有關的《公務員事務規 例》。她詢問當局如何防止同類事件發生。林煥光先生 回答說,所有晉升選拔委員均會獲告知須遵守《公務員 事務規例》的規定,一般不應考慮未能在晉升生效後, 服務足12個月的人員。他補充,在召開晉升選拔委員會 前,部門當局會去信所有已進入晉升範圍的人員,要求 他們表明在晉升後是否可以留任最少12個月。林先生證 實,目前已出現三宗涉及英國政府海外人員的類似個案, 他們行將退休,但退休的時間距離他們上次晉升不足12 個月。出現這情況的原因是,根據適用於香港的英國政 府海外人員補償計劃,符合資格的人員,只要預先給予 六個月的通知,便有權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 七年六月三十日之間退休。林先生表示,為防範同類事 件發生,當局已採取行政措施,待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 十日後,所有英國政府海外人員決定是否在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前退休,始再召開晉升選拔委員會。

16. 陳榮燦議員表示,為維持公務員隊伍穩定,當局應 考慮提高服務年期長的公務員的退休金,以資獎勵。李 淑儀女士稱,計算退休金的方法,必須符合適用於公務 員的法例 ,她會記下陳議員的提議。

V. 高級公務員與中方官員的非正式聚會

(立法局CB(2)206/96-97(04)號文件)

17. 柏志高先生告知議員,一九九五年十一月至一九九 六年五月間,香港的高級公務員與中方政府官員已擧行 過12次非正式聚會。聚會的形式是先由港方的與會者簡 介其政策科/部門的工作,雙方繼而共進午餐。第二輪 聚會共分11次,定於一九九六年十月至十二月間,以茶 聚形式進行。參加的香港高級公務員,職級均屬副司級 及副首長級或以上。第二輪簡報報會仍會以介紹工作為 重心。以後是否繼續擧行聚會,取決於第二輪聚會的進 度與發展。

18. 黃錢其濂議員表示,簡報會應以較嚴肅的形式擧 行,每次均應有正式的會議紀錄。柏志高先生回答說, 聚會的用意是讓雙方在隨便而輕鬆的氣氛下加強溝通, 雙方的交流已證實有用。在這種場合做紀錄並不恰當。 柏志高先生回答李啟明議員的 問題時說,雙方並無談 論與退休及服務條件有關的問題。

VI. 公務員過渡的問題

19. 林煥光先生回應劉慧卿議員及陳榮燦議員的問題時 表示,當局樂意在重大事宜上,與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 候任行政長官合作,但詳情須待行政長官經推選出,才 可與他磋商。他補充,當局不會向臨時立法會提供協助 的立場明確,當局已在多個場合公開申明這點。

VII. 結束會議

20. 會議在下午十二時三十五分結束。


*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