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
一月二十七日

立法局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
事務委員會會議

政府僱用短期或臨時員工



目的

本文件旨在向各委員簡述政府現時僱用短期或臨時員工的
情況。

背景

2. 當局曾在去年1月22日的會議上,向委員簡介政府僱用 臨時員工的安排。委員現再次要求了解政府現時僱用短期 或臨時員工的聘用政策。

聘用短期或臨時員工的政策

3. 根據現行政策,臨時員工主要是負責兼職工作或是特定 的短期工作。政府部門僱用這類員工,通常是基於下列情
況:

  1. 應付周期性服務需要和短期驟增的工作量, 而聘用常額員工應付這些需要和工作量,卻 未有足夠理據支持;

  2. 某些專責職務或特定的短期工作或計劃,常
    額編制人手無法應付;

  3. 應付短期人手不足;

  4. 執行需要兼職員工負責的職務或工作;或

  5. 執行因種種原因將要取消的職位的職務,
    例如那些打算以合約方式批出的職務。

4. 臨時員工的職位,並不隸屬部門編制之下。他們不屬公 務員,不會享有公務員的一般福利。僱用這類員工的安排, 受公務員事務科通告和《公務員事務規例》規管。招聘臨 時員工有既定程序。他們的入職條件,跟公務員一樣。一 般來說,部門僱用的臨時員工,僅限於職級相等於有關職 系的最低職級。

5. 臨時員工的薪酬,按小時、按日或按月計算;不過,若 是經財務委員會批准,或庫務司獲授權批准的整套特別薪 津福利條件,則屬例外。例如中、小學代課教師、兼職護 士和兼職即時傳譯主任,其聘用條款便較為特別。臨時員 工的薪金,通常相等於對等的公務員職級的起薪點。

6. 臨時員工的服務條件是參照《僱傭條例》和《僱員補償 條例》來釐定。所訂的服務條件並不比上述條例的規定遜 色。他們享有的福利,包括休息日、法定有薪假期、有薪 年假、疾病津貼、分娩假期及僱員補償等等。受僱一個月 或以上的臨時員工,通常獲發聘書,載明僱用期和聘用條 款,並會得到《臨時人員服務條件指南》,詳列各項福利。

7. 至於臨時員工任職政府期間的行為和紀律,當局對他們 的要求一如對公務員的要求:依時上班、工作勤奮、對市 民和同事有禮、處事誠實,並且遵守政府規例及部門指示。

續聘短期或臨時員工

8. 一般來說,部門所聘用的臨時員工,只應受僱一段有限 期間,以應付當時的需要。除非有明顯的工作需要,否則, 我們並不鼓勵長期聘用臨時員工,尤其是那些受聘擔任全 職工作的人員。如有長期需要,要增添人手資源,便應開 設常額職位,正式聘用公務員,擔任這些職位。我們已提 醒部門,定期檢討聘用臨時員工的需要,以研究是否仍需 要他們提供服務,又或有關工作的性質是否已有所改變, 因而需要開設新職位,或考慮採用其他更長期的聘用方式。 當公務員常額編制出現空缺時,臨時員工亦可與其他人士 一樣,申請有關的職位。政府會一視同仁地處理他們及其
他人士的申請。

9. 為提醒部門有關聘用臨時員工的安排,我們現正檢討有
關的通告,其中包括:

  1. 修訂服務條件,以符合《僱傭條例》和《僱
    傭補償條例》的規定;

  2. 指定只可聘請臨時員工負責特定的短期的工
    作,而聘用期通常不應超過12個月;

  3. 要求部門定期檢討臨時員工的人手要求,研 究是否仍需繼續聘用,或工作性質是否有改 變,因而需要開設新職位或採用其他較長期
    聘用方式;及

  4. 提醒部門不應間竭僱用員工,以避過連續性 合約或長期僱用的安排。

修訂的通告會隨《199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生效而發
給各部門。

查詢

10. 這事由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3)梁何綺文女士負責處
理。如有查詢,可致電2810 3100與梁太聯絡。


公務員事務科
1997年1月
[lb343.doc]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