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16/97-9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十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漢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缺席委員 :

    劉慧卿議員*
    何俊仁議員*
    羅祥國議員*
    吳靄儀議員*
    曾健成議員*
    任善寧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議程項目III

    首席助理保安司E
    陳鈞儀先生
    助理警務處長(罪行)
    馮兆元先生
    海關助理總監
    湯顯揚先生
    律政署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陳月好女士

    議程項目IV

    難民事務統籌專員
    黃碧兒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1
    余守良先生



    I. 確認通過以往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CB(2)2103/96-97號文件)
    (立法局CB(2)2090/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及三月十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
    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2. 議員同意在下次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
    分擧行的會議上商討下列事項:

    1. 中國在香港駐軍的事宜;

    2. 關閉色情場所的法定權力;及

    3. 懲教機構的獨立監察制度。

    III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檢討

    (立法局CB(2)2190/96-97(02)號文件)

    3. 首席助理保安司E闡釋上述文件的重點。他表示,《有
    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對執法機 關及檢控當局打擊黑社會活動及有組織罪行大有幫助。 執法機關在行使權力時,一直嚴格地遵照該條例內的守 則、指引及規則。

    4. 助理警務處長(罪行)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證實,部分尚 未解決的舊個案已依據新的法例重新研究,但迄今仍未 有結果。周梁淑怡議員認為截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底為 止,所沒收的犯罪得益總額仍屬偏低,並詢問警方在此 方面是否遇到任何困難。助理警務處長(罪行)指出,截 至當日,額外沒收的犯罪得益為200萬元。議員應注意, 鑑於警方所需處理的案件眾多及處理該等案件亦需時甚 久,因此,所沒收的犯罪得益總額已不算少。

    5. 黃宜弘議員表示,該條例現時的效力較原來建議的文 本為弱。他詢問現有的法例是否降低了執法的效用,以 及該等在原來建議中未被納入現有法例的部分會否再次 提交以供研究。首席助理保安司E表示,該條例已實施 兩年之久,成績令人鼓舞。當局會按照過去的經驗檢討 該法例。檢討的重點是該法例必須能達致社會的期望及
    實施的規定。

    6. 羅叔清議員問及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香港在國際 刑警科所扮演的角色,助理警務處長(罪行)回應時表示, 除將其名稱由原來的英國分科改為中國分科外,其他一 切維持不變。助理警務處長(罪行)回應周梁淑怡所提有 關人力資源的問題時表示,於一九九五年四月設立的警 方中央保護證人組的編制已增至現時的17人。迄今曾接 獲19宗要求保護的個案,其中五宗被證實沒此需要,但 從未接獲被拒保護人士提出上訴的個案,亦沒有任何不 快事件發生。該組現時的人手充裕,在運作上並無遇到 任何重大問題。關於主席及黃宜弘議員提出有關該條例 的適用範圍,助理警務處長(罪行)表示鑑於條例第3條所 載的權力具強迫性,故只會在採用傳統方法亦告無效的 情況下才適用。每次援用權力時,必須根據律政司的指 示,仔細衡量及判斷所有有關因素。截至一九九七年三 月三十一日為止,共有四宗援用有關權力的個案。

    7. 葉國謙議員詢問一九九六年與黑社會有關的罪行的數 字較一九九五年下降,是否純粹因為該條例的實施,首 席助理保安司E回應時表示,令罪案數字下降的原因很 多,其中包括增加警方前線人員及加強預防措施等。鄭 家富議員關注澳門的治安情況每況愈下,香港及澳門之 間實有必要加強合作以打擊嚴重罪行,助理警務處長(罪 行)就此置評時表示,本港與澳門一直是透過國際刑警科 及雙方每六個月召開一次高層會議而維持合作的。首席 助理保安司E表示,本港已與該等就跨國罪案事宜經常保 持接觸的國家如美國及澳洲,簽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 助雙邊協議。他留意到議員的關注,由於澳門毗鄰香港, 故亦有必要與其簽訂類似的協議,他表示保安科將會慎
    重考慮此事。

    8. 助理警務處長(罪行)回應周梁淑怡議員的詢問時證實, 該條例曾被用作打擊性罪行諸如賣淫。海關助理總監在 講述偽製貨品問題時表示,該條例並無用作打擊與偽製 貨品有關的罪行。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的罪行在一九九四 年時未被納入該條例中,是因為該種罪行當時可處的最 高罰則並不足以令其納入該條例內。然而,當局現正考 慮將此罪行納入該條例內。至於打擊三合會的工作,助 理警務處長(罪行)強調警方已將注意力集中於有關的罪 行及所涉人士。然而,周梁淑怡議員認為警方應以粉碎 三合會組織作為目標,但主席則指出如備有更有效的法 例,社會人士便會期望當局向三合會提出更多檢控,尤 其是三合會內身居要職的會員及三合會組織本身。

    9. 首席助理保安司E應黃宜弘議員所請,答應向議員提 供該條例第3條所載有關詰問及提交物料的《實務守則》。 他表示,從來沒有收到任何關於違反或濫用該條例所賦 權力的投訴。關於有組織及嚴重罪行的附表,他表示現 正研究有關將涉及知識產權的罪行納入該附表的建議。 首席助理保安司E回應主席的問題時證實,當局在所提交 文件第14段表示該條例中有關新聞材料的豁免條文應予 保留,並非因為在若干特殊情況下或有可能須援用該等
    條文。

    (會後補註: 《實務守則》的文本已隨一九九七年五月 十四日發出的立法局CB(2)2270/96-97號文
    件送交各委員。)

    IV 跟進遣返越南船民的工作

    (立法局CB(2)2190/96-97(03)號文件)

    10. 難民事務統籌專員表示,當局正繼續設法遣返所有 越南船民。自一九九七年一月迄今,綜合行動計劃下約
    3 000名越南船民及約600名越南非法入境者已被遣返。 然而,安排越南難民移居外地的進展則較為緩慢,主要 是因為移居外國的機會須取決於其他國家是否願意收容。 滯港難民中很多人均有刑事紀錄或吸毒習慣,又或是健 康狀況不宜遠行。因此,她預料到一九九九七年六月底 時,將仍有大部分難民滯留本港。然而,聯合國難民專 員公署仍繼續努力為他們爭取移居外地的機會。她估計 本月內將有約1000名越南船民遣送離境。當局亦會盡量 遣返所有越南非法入境者。至於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底時 仍有多少越南船民滯留本港實在難以估計,因為部分船 民可能牽涉入法律程序,又或有其他船民的健康狀況不 宜遠行或正在獄中服刑。當局的目的是將滯港的船民人
    數盡量減至最低。

    11. 張漢忠議員詢問倘越南政府基於某名船民非其國民的 理由而拒絕收回,當局將會如何處理。他又詢問英國政 府對於該等從越南來到第一收容港香港尋求庇護的人士 有否任何法律義務。難民事務統籌專員回答第一個問題 時表示,約有300名越南船民屬於此類別。在諮詢聯合國 難民專員公署後,當局仍盡力向越南方面提供有關該等 船民的國籍的最新證明。她須在會後才可確定有否任何 個案是在當局向越南政府提供新的證明後獲得接收的。 關於第二個問題,她作出否定,因為英國並無將《1951 年聯合國公約》及《1967年議定書》中有關難民身分的 規定的適用範圍擴展至香港。然而,這並不代表英國無 需對該等難民負責。英國已以其宗主國的身分呼籲國際 社會接收他們,讓他們移居外地。英國政府及越南政府 的各級官員正保持接觸,並就此事進行討論。她應主席 所請,答應以書面回覆《1951年聯合國公約》及《1967 年議定書》所涵蓋的地區,以及沒有將香港包括在內的
    原因。

    12. 張文光議員認為英國政府在此事上逃避責任。他建 議英國政府應承擔照顧逾1 300名越南難民的責任,為 他們爭取外國收容的機會;若不果,英國政府便應受公 開譴責。他又建議向英國政府反映立法局的意見。難民 事務統籌專員表示,英國政府正履行綜合行動計劃所訂 明的責任。英國作為宗主國及越南難民的收容國之一, 已接收了大批難民。此外,英國亦已支付實施有秩序遣 返計劃的半數費用。她表示已向英國政府反映立法局的 意見,但英國政府仍然堅持其立場,指綜合行動計劃中 已詳載其需承擔的責任;倘將越南難民全部接收,便會 令其他滯港的越南船民及越南非法入境者存有幻想。主 席表示,英國政府的憂慮完全沒有根據,因為香港所奉 行的第一收容港政策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後將不 再適用。他建議當局再次向英國政府反映立法局的意見。 難民事務統籌專員答應在會後跟進此事。

    13. 周梁淑怡議員關注到近月來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人 數上升。她詢問對他們完成審批並遣送回國所需的平均 時間為多少,及當局在進行審批過程中曾否遇到任何困 難。難民事務統籌專員表示,在萬宜羈留中心內仍有約
    1 000名越南非法入境者。當局曾向越南政府反映他們對
    越南非法入境者人數高企一事的關注,並要求越南政府 協助遏止這類非法入境者湧進本港。當局亦要求中方協 助堵截取道中國潛入本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此外,當 局又要求越南當局加快有關非法入境者的審批工作,以 便將他們遣返。然而,審批程序一般最少需時多月才能 完成,因為越南當局須核實有關國籍及住址等資料。有 關方面已要求越南當局簡化其審批程序,俾能盡早執行 遣返工作。難民事務統籌專員證實,越南非法入境者與 越南船民分屬不同類別,而越南政府亦已答應在一九九 七年六月底前完成所有越南船民的審批工作,以便將他
    們遣送回國。

    14. 難民事務統籌專員回應黃宜弘議員的問題時表示,根 據《基本法》,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的特區政府有權 將任何非法入境者包括越南非法入境者遣送離境。至於 越南難民,當局已要求英國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底前 盡量安排更多此等難民移居外地。在該日後,香港與英 國在難民問題上的關係,將與她跟美國或澳洲等國家的 關係一樣。難民事務統籌專員回應羅叔清議員的詢問時 表示,越南船民問題是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會議議程的尚 待商討事項。中國政府的立場是,任何越南船民在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後均不得滯留本港。關於尚欠香港政府 的債項,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答應會盡快償還特區政府, 其承諾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將仍然有效。

    15. 李華明議員詢問中國政府會否採用英國政府的做法, 派遣部長級官員與越南政府商討越南船民問題。他又詢 問何以最近數月來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人數顯著上升, 以及當局曾否與中國政府及越南政府商討解決辦法。難 民事務統籌專員表示,她並不發覺中方在外交層面上派 出任何代表,因為中方的一貫立場是,在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前不應再有越南船民滯留本港。然而,當局已要 求中國當局協助,堵截取道中國潛入本港的越南非法入
    境者。

    16. 黃偉賢議員詢問當局有否任何具體計劃,處理該等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必定留在本港的逾1 300名越南 難民,難民事務統籌專員回應時表示不宜在現階段制訂 任何計劃,左右中方或特區政府的決定。當局可能會待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才與中方進行討論。在主權移交 前的一段期間內,當局應繼續為越南難民爭取外國收容 的機會,並加快遣返越南船民的工作。她補充,聯合國 難民專員公署最近已採取更積極的態度,遊說越南難民 自願返回越南,並以特惠補助金加以吸引。

    17. 難民事務統籌專員應主席所請,答應向議員提供有 關越南難民的資料,包括家庭單位總數及有刑事紀錄或 吸毒習慣的人數。主席表示,該等資料對於議員在同日 下午與各收容國領使館職員的會晤將大有幫助。

    18. 難民事務統籌專員回應周梁淑怡議員的詢問時表示, 大部分越南非法入境者都是從陸路截獲的,最熱門的地 方就是赤鱲角。她答應向議員提供有關在一九九七年抵 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人數的統計數字,分別列明從陸路 及水路堵截的難民人數。她表示,倘越南非法入境者從 水路來港並甘願被拘捕,則當局實難有效阻截。周梁淑 怡議員建議當局考慮拒絕越南非法入境者進入香港水域, 就如東南亞部分國家所採用的做法。然而,主席及黃偉 賢議員對於此項建議表示有所保留。主席要求當局以書 面解釋其對抵港前後的非法入境者所施行的政策。

    (會後補註: 有關越南難民及越南非法入境者的資
    料已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隨立法局
    CB(2)2270/96-97(03)號文件送交各委員)

    19. 難民事務統籌專員回應楊孝華議員的問題時表示, 她並不知悉任何國家已與越南簽訂有關即時遣返越南非 法入境者的協議。從非正式的資料來源得知,許多國家 對於將越南非法入境者遣回越南所需的時間比一般時間
    長表示反感。

    20. 主席問及事務委員會就此事所進行的商議工作,張 文光議員回應時建議事務委員會應促請英國政府接收所 有滯港越南難民,並為他們爭取外國收容的機會。倘此 項要求不獲接納,英國政府便應受到公開譴責。議員同 意由於內務委員會正就此事擬備有關的函件,事務委員 會應待下次會議才研究其日後的工作。

    V. 會議結束

    21.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五十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