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2090/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李華明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鄭家富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曾健成議員

缺席委員 :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張漢忠議員*
    吳靄儀議員*
    任善寧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
執行處處長
李銘澤先生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
防止貪污處助理處長
陳連珍女士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
首席調查主任
郭兆昂先生
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
韓立先生
副律政專員
黃繼兒先生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麥偉德先生
高級檢察官
鄭大雅女士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
韓立先生
副保安司(一)
尤曾家麗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1
余倩蕊女士



I. 通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會議
的紀要

(立法局CB(2)1457/96-97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局CB(2)1376/96-97(01)號文件)

2. 議員同意於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擧
行的下次會議討論以下事項:

  1. 中國在香港駐軍的事宜;

  2. 一九九七年後的永久居留問題;及

  3. 警務人員濫用職權。

跟進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的問題

3. 經討論後,事務委員會決定致函當局,要求其就以下
各點作出澄清及提供資料:

  1. 本港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會否歸入《基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六項所訂的人士類別;

  2. 屬《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六項所訂
    類別人士的估計人數;

  3.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給予非華裔少數族 裔人士英國公民身分,會否影響其在香港特
    別行政區的居留權;及

  4. 如上文(c)項的答案是肯定的,造成此種影響
    的理由何在。

議員進行的海外職務訪問

4. 議員並無提議於一九九七年四月至六月期間進行任何
海外職務訪問。

III. 跟進在商議1995年防止賄賂(雜
項條文)(第2號)條例草案的過程中
提出的事項

(a) 廉政公署的逮捕權力,以及該署和警方的
合作

(立法局CB(2)1376/96-97(02)號文件)

5. 廉政公署執行處處長(以下簡稱「執行處處長」)告 知議員,警廉行動聯絡小組分別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及一 九九七年二月擧行會議。在此等會議上,雙方討論了轉 介個案及互相關注的問題,並對過往的合作進行檢討。 他和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均認為廉政公署(以下簡稱
「廉署」)和警方之間的合作令人滿意。

轉介個案的原則

6. 主席詢問就轉介有犯罪及貪污元素的個案作出指引的 原則何在。執行處處長表示,如貪污元素是有關個案的 主要特性,廉署便會進行調查。如該宗個案亦涉及有組 織及嚴重罪行,廉署便會與警方商討,以決定應否聯手 採取行動。在議員的要求下,他答允提供雙方聯手採取 行動的次數。他補充,廉署亦可將個案轉介其他政府部 門,如香港海關及人民入境事務處。

共用資料

7. 議員詢問廉署會否與警方共用根據《防止賄賂條例》 (第201章)(以下簡稱「該條例」)所賦特別權力而獲得的
資料。

8. 執行處處長表示,在大多數情況下,藉引用該條例所 賦特別權力而獲得的資料,將會用於和貪污有關的罪行。 然而,如此等資料亦與刑事罪行有關,廉署會考慮與警 方共同使用。如廉署在調查過程中揭發嚴重罪行,便有 責任知會其他執法機關。在正常情況下,此類個案將提 交審查貪污擧報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詢委員會」), 以徵詢其對作出轉介的意見。如所得資料顯示有關的個 案可能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以及有時間限制,廉署便 會立即知會警方。例如,在根據該條例發出的手令搜查 某處所的過程中,如廉署有理由相信可能發生嚴重的搶 劫或謀殺案,調查小組便會知會其上司,並由執行處首 長決定是否通知警方採取行動,然後就有關個案知會諮
詢委員會。

9. 執行處處長指出,刑事個案的貪污元素一旦被剔除, 廉署便會將之轉介警方,並會就轉介事宜擬備報告。藉 援引該條例所賦權力而獲得並未經處理的資料,將不會 轉交警方。他相信不論有否將此等藉引用該條例所賦特 別權力而獲得的資料提交警方,警方亦會行使本身的權 力及方法調查有關個案。他補充,報告內會載有若干資 料,說明廉署為何終止其調查工作,以及需作進一步調
查的尚未解決事項。

10. 即使在廉署的調查工作或情報行動中獲得的資料並 未顯示曾發生任何罪案,例如和有三合會背景的人所經 營業務的地點及其下落有關的資料,但只要此等資料可 能對警方日後的工作有用,都會轉交警方。主席對此表 示關注。執行處處長回應時表示,縱使所獲得的資料或 情報並無顯示曾發生任何罪案,但如有關資料顯示有人 或有組織可能涉及刑事活動,例如洗黑錢或販毒,廉署 便會考慮將之轉交警方。在主席的要求下,執行處處長 答允以書面說明把資料轉交警方的原則。

11. 執行處處長回應葉國謙議員的詢問時表示,對於廉 署不作調查而轉介其他執法機關的投訴個案,在提交予 諮詢委員會的報告中只會作簡單的描述。如廉署曾調查 有關個案,便會向諮詢委員會提交詳細的報告。倘所涉 及的個案已提交法庭審理,其審訊結果亦將載入報告內。

律政署的角色

12. 鄭家富議員指出,在調查個案方面避免廉署和警方 的工作出現重叠,是重要的一點。他詢問律政署在轉介 個案方面擔當何種角色。執行處處長表示,如投訴個案 涉及貪污元素及其他刑事罪行,廉署會詢問投訴人有否 同時向警方作出擧報。如有的話,該署便會與警方商討, 以確定有關的指稱是否完全或部分相同。負責該案的人 員隨後會與警方人員進行討論。倘雙方未能議決應由哪 一方處理該案,便會由首長級人員商討應如何處理此事。 如問題仍未能解決,便會就該案應否由廉署處理徵詢律
政署的意見。

就非貪污個案提出的檢控

13. 鄭家富議員查詢由廉署就與貪污無關的罪行提出檢 控的數字,以及由廉署處理該等與貪污無關的個案的理 由。執行處處長承諾提供有關數字,並解釋在某些個案 中,廉署在完成調查時並無發現涉及貪污活動的證據, 但卻掌握和其他罪行有關的足夠證據。在此情況下,廉 署不會將個案轉介警方重新展開調查,而會徵詢律政署 的意見,以便就該等案件提出檢控。

(b) 逮捕後的程序 ── 保釋

(立法局CB(2)1418/96-97(01)號文件)

14. 議員就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後為期少於一個月的保釋 數字大幅下降提出查詢,執行處處長就此解釋,在一九 九三至九四年度出現的此類保釋,大多與某宗個案有關。 導致上述保釋銳減的主要原因,是處理涉及私人公司貪 污活動的簡單個案的效率獲得改善。廉署與律政署已商 定,此類個案將列為盡快取得法律意見的個案,以便盡
早得到解決。

15. 主席詢問如某宗個案的被捕受疑人拒絕保釋,而廉 署又未能搜集足夠證據向其提出起訴,廉署會如何處 理。執行處處長表示,對於與貪污有關的個案,廉署 可引用該條例第17(A)條扣起該人的旅行證件。至於與 貪污無關的個案,廉署會將之轉介警方採取行動,或 倘有關個案已屆後期階段,則會就提出檢控還是釋放 受疑人徵詢律政署的意見。他補充,在被捕的受疑人
中,少於一成會拒絕保釋。

16. 執行處處長回應議員的詢問時表示,因貪污罪行而 被捕的人會扣留在廉署的扣留中心。此等扣留中心與警 方的羈留中心相似。廉署只會在例如電力供應中斷等罕 有的情況下,才會與警方作出安排,以使用其羈留中心。

(c) 與拍賣有關的賄賂(《防止賄賂條例》第7條)

(立法局CB(2)1376/96-97(02)號文件的附件)

17.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向議員滙報,該條例第7條訂 有一項具體罪行,對付議員在研究1995年防止賄賂(雜項 條文)(第2號)條例草案的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的假 設性個案,即經常參與競投的各方達成協議,在土地拍 賣中競投/不作競投,並在成功投得土地後擧行內部拍 賣,以分攤差價。他補充,普通法中的串謀詐騙罪行涵 蓋範圍相當廣泛,可用作處理上述個案的罪行。

土地拍賣

18. 何俊仁議員表示,有關討論所涉及的個案是,物業 發展商在某次土地拍賣中,在眾目睽睽下交頭接耳。當 局雖已調查此事,但並無提出任何檢控。律政署認為個 案中並未出現任何犯罪行為,何議員關注到該案的調查 結果可能是受到此項意見的影響。他詢問廉署有否採取 步驟,以監察土地拍賣中出現的類似情況。

19. 執行處處長解釋,廉署已徹底調查何議員提及的個 案。在進行調查前取得的法律意見顯示,案中情況可能 已觸犯該條例第7條的規定。可是,由於證據不足,當 局並無提出任何檢控。他強調,廉署會監察可能觸犯該 條例第7條的情況,並會在接獲顯示有貪污行為的投訴
個案及資料後採取行動。

街市檔位拍賣

20. 楊孝華議員詢問,該條例第7條是否適用於在成功進 行拍賣後往往會擧行內部競投的街市檔位拍賣。執行處 處長告知議員,當局曾經根據該條例第7條成功就某宗 涉及街市檔位拍賣的個案提出檢控。該案涉及某人要求 有興趣的買家不作競投,並向他們提供金錢以作回報。 該人答應如他成功投得檔位,便會將檔位分配予這些買
家。

私人拍賣

21. 何俊仁議員對銀行透過私人拍賣行出售按揭物業表 示關注。在此情況下,有興趣競投的人士經常協定不作 競投。有關方面隨後會就該物業進行內部拍賣,其售價 會較在公平進行拍賣下所得者為低,按揭人的利益便不
獲保障。

22. 執行處處長表示,廉署對公營機構的貪污情況較為 關注。該條例第7條的適用範圍應否擴及私營機構,將 屬法律改革問題,並需進行公眾諮詢。主席要求當局考 慮改革此方面的法律。主席建議致函香港金融管理局, 邀請其就應否將該條例第7條的適用範圍擴及此類私人 拍賣活動,以保障借款人利益一事提出意見。他建議廉 署考慮印發單張,對該條例第7條的規定進行宣傳。

(d) 檢討《防止賄賂條例》的附表

(立法局CB(2)1418/96-97(01)號文件附件B)

23. 防止貪污處助理處長向議員匯報,廉署已於一九九 七年一月完成有關把公共機構列入上述附表的準則的內
部檢討。

24. 議員詢問為何業務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香港聯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及金銀業貿易場,以及東華三院均未有列 入該附表內。防止貪污處助理處長回應時表示,廉署現 正進一步作出檢討,以確定現時列於附表內的82個機構 是否全部符合既定準則,以及應否加入其他機構。當局 現正考慮將聯交所有限公司列入該附表內,但根據法律 意見,此擧會使所有屬聯交所成員的經紀成為公職人員。 為解決此問題,廉署正考慮修訂公職人員的定義,以及 應否將某些主要的政府資助機構列入附表內。執行處處 長補充,雖然司法機構並不列入附表內,但其職員因屬 公務員而須受到該條例的規限。

25. 議員察悉有三個專業團體獲列入附表內,這些團體 分別是認可人士註冊事務委員會、結構工程師註冊事務 委員會及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他們詢問為何其他類 似的專業團體並未列入附表內。防止貪污處助理處長答 允就此以書面作出回覆。

26. 鄭家富議員詢問為何附表內並未包括香港特別行政 區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及行政會。他認為此等機構對市 民有極大的影響,如出現有關貪污的投訴,廉署在現時 法律下只能視之為私人公司。

27. 防止貪污處助理處長及執行處處長解釋,當局的做 法是在某一機構成立時,就應否將其列入附表一事徵詢 廉署的意見。廉署會按既定準則對該個新機構進行評估, 如該機構符合準則的規定,當局便會在賦權法例內加插 條文,將其列入附表內。將一個機構列入附表內,將最 少需要四至六個月的時間。由於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將 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為行政當局的一部分,距今只 有不足四個月的時間,故將其列為公共機構是不切實際 之擧,因其到時將會根據該條例第2條的規定成為公共機 構。至於將現有機構列入附表內,則通常由總督會同行 政局下令作出。在主席的要求下,防止貪污處助理處長 答允以書面示知透過此程序將某一機構列入附表內需時
多久。

(e) 《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適用的地域範圍

(立法局CB(2)1418/96-97(01)號文件附件C)

28. 執行處處長就在香港境外發生但與本港有關的貪污 行為向議員作出匯報。他表示對該條例作出任何修訂以 涵蓋此類貪污行為,均會對私營機構造成重大影響,尤 以商界為然。廉署計劃在一九九七年六月發出公眾諮詢
文件,着重指出現有問題及介紹其立法建議。

29. 執行處處長解釋,廉署人員須離港調查在香港境外 發生的貪污行為。雖然搜集證據並不容易,但這在執法 上應不會造成困難,因為縱使實際的交易可能在香港境 外發生,但答允提供利益已足可被視為提供利益的行為。 僱員接受利益,在商業交易文件中偽造資料,使其僱主 蒙受財務損失的行為,亦必然有蛛絲馬迹可尋。修訂法 例以涵蓋越境貪污行為,當可賦予廉署更廣泛的調查能 力,但只要串謀進行越境貪污勾當的行為在本港境內作 出,則即使不修訂該條例,廉署仍可對付有關的罪行。

(f) 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而非法披露資
料的懲罰

(立法局CB(2)1376/96-97(03)號文件及
立法局CB(2)1418/96-97(01)號文件)

30. 在陸恭蕙議員提交的函件中,陸議員查詢對於違反 該條例第30條而非法披露資料的行為,喪失政治權利是 否適當的懲罰。執行處處長表示,廉署原則上贊同陸議 員的建議,並正考慮對此進行檢討。在主席的要求下, 執行處處長答允在適當時向事務委員會匯報檢討結果。

IV. 私人發展商對新界居民作出的騷
擾和恐嚇

(立法局CB(2)1418/96-97(02)號文件)

對刑事行為的理解

31. 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回應黃偉賢議員引述的個案時 表示,警方在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接報前往黃竹洋處 理一宗糾紛,當時現場有一人正為擁有該幅土地的發展 商拆卸構築物。警方立即介入此事,以確保並無發生任 何刑事行為。警方確定該案為涉及兩方面的民事糾紛, 有關行動並不屬刑事行為,遂建議雙方解決有關問題, 並向地政總署作出申訴。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補充, 損毀財產可以屬刑事行為,亦可由意外造成。

32. 主席詢問該拆卸行動屬民事還是刑事個案。警務處 助理處長(刑事)表示,該事件屬民事個案,因為拆卸該 房屋的人是代表擁有該幅土地的發展商行事。由於他並 無有關該案的詳細資料,故並不知道該拆卸房屋的人是 否持有收回管有的命令。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又解釋, 警方在該寮屋被拆毀後才接獲有關的擧報。這是一宗有 關刑事毀壞的指稱,警方現正對之進行調查。此外,警 方亦正對另一宗有關襲擊的指稱進行調查。如警方發現 該宗個案有任何涉及刑事行為的證據,必會確保將該案 交由律政署提出檢控。議員對利用非法手段收回土地的 指稱表示關注,當局察悉此事。

33. 對於並無法庭發出的收回管有命令而強行收回土地 的行為,以及警方對刑事行為須具有正確的理解,議員 極表關注。他們促請警方澄清此種行為是否刑事罪行, 以及例如律師信此類文件是否足以支持採取收回管有的 行動。主席指出,如租客不繳交租金或有不道德的行為, 發展商或業主倘無收回管有的命令,亦不能強行收回物 業。縱使發展商或業主擁有收回管有的命令,亦須在執 達主任及警務人員陪同下收回土地,否則便會構成《業 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所訂的侵擾罪。

34. 何俊仁議員引述在古洞發生的一宗個案,案中涉及 以推土機推平道路及構築物以收回土地的行為。他表示 此種行為已構成刑事毀壞,並有破壞社會安寧及恐嚇的 成分。然而,在此等個案中,當局卻從未有對任何人作 出成功的檢控。以此方式收回土地,在新界地區已成慣 例,他對此表示關注。如警方認為發展商或業主無須通 過在法庭辦理的程序,即有權收回土地,便無須安排數 以百計案件等候法庭聆訊。議員關注到以警方採取的此 種態度而論,將不能對個案作出公正的調查,此種態度 亦會使發展商藉非法手段加快收回土地的問題惡化。

35. 有關該宗在古洞發生的個案,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 表示,警方在14日內共接獲14宗投訴。警方已安排與各 有關方面擧行會議,以確保所有人均依法行事,以及事 情並未達到不可收拾的局面。經調查後,並無證據證明 事情涉及刑事行為。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強調,警方 會調查每宗指稱有刑事成分的個案,如有作出刑事毀壞 的證據,更會檢控有關的人。警方不會容許任何人或發
展商濫用法律而作出刑事行為。

36. 主席表示,收回土地的行動必須符合《最高法院規 則》第113號命令所訂的規定。他重申,議員關注警方
對刑事行為的誤解。

有利害關係的各方

37. 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表示,在經調查的個案中及在 一般情況下,有利害關係的各方都會為顧全本身的利益, 而尋求以對本身有利的方式解決問題。一方爭取的賠償 額往往會較另一方願意支付的為多。根據他的經驗,其 中一方是絕對的受害者的個案委實不多,所涉及的各方 總會有利害關係。警方雖會對每宗個案進行調查,但甚 少能證明任何人曾作出刑事行為,又或假如涉及刑事行 為,警方亦未能逮捕有關的人。警方須保持公正的立場, 以免被人以為偏袒與案有關的任何一方。

38. 議員詢問警方如認為投訴人是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在處理該案時會否較不着緊。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表 示,警方會認真而公正地調查每宗個案。然而,從他處 理此類個案的經驗來說,警方很多時都不能就有關個案 展開刑事程序,因為事情已為與案有關的各方私下解決。 由於沒有受害人或證人作供,故警方難於提出檢控。因 此,在此等個案中,警方總是被人利用。議員對警方採 取此種立場感到不滿。他們質疑在有充分理由進行全面 刑事調查的事件中,警方卻扮演斡旋的角色,此擧是否
正確。

向居民提供保護

39. 議員詢問在收回物業的個案中,警方在保護居民免 受騷擾方面擔當甚麼角色。他們希望知道當局有否訂定 特別措施或設立特別小組保護受害人。

40. 警務處助理處長(刑事)表示,如物業的租客或分租客 遭受騷擾,即已構成罪行,警方會對刑事行為進行調查, 如有足夠證據,便會提出檢控。每宗個案均由一支刑事 偵緝隊伍進行調查,警方會向投訴人提供處理該案的警 務人員的詳細資料,例如其聯絡電話號碼。此外,尚有 其他方法可供使用,包括令證人安心的計劃及證人保護 計劃,故實無需成立特別小組。對於每宗個案,警方均 須查明曾發生何事,以及避免情況惡化,而不欲看見有 罪案發生。至於阻止發展商採取行動的措施,警方須查 明其是否在其權利及法律容許的範圍內行事。會否落案 起訴意圖騷擾居民的發展商,則需視乎個別個案的案情
而定。

跟進行動

41. 主席總結上述討論內容時表示,警方對發展商收回 土地一事所持的意見,議員既不贊同,亦感不滿。警方 對刑事行為的誤解,令議員極為關注。副保安司(一)指 出,警方會繼續進行調查,以查明有否涉及任何刑事行 為。主席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詳細研究此事,議員對此
表示贊同。

(會後補註: 私人發展商騷擾和恐嚇居民事宜小組委
員會的首次會議訂於一九九七年三月二
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擧行。)

V. 會議結束

42. 會議於下午一時二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