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16/97-9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CB2/PL/SE/1


立法局
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十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漢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缺席委員 :

    劉慧卿議員*
    何俊仁議員*
    羅祥國議員*
    吳靄儀議員*
    曾健成議員*
    任善寧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議程項目III

    首席助理保安司E
    陳鈞儀先生
    助理警務處長(罪行)
    馮兆元先生
    海關助理總監
    湯顯揚先生
    律政署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陳月好女士

    議程項目IV

    難民事務統籌專員
    黃碧兒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1
余守良先生



I. 確認通過以往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CB(2)2103/96-97號文件)
(立法局CB(2)2090/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及三月十日會議的
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2.   議員同意在下次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上
午十時三十分擧行的會議上商討下列事項:

(a) 中國在香港駐軍的事宜;

(b) 關閉色情場所的法定權力;及

(c) 懲教機構的獨立監察制度。

III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檢討

(立法局CB(2)2190/96-97(02)號文件)

3.   首席助理保安司E闡釋上述文件的重點 。
他表示,《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以下簡稱「該
條例」)對執法機關及檢控當局打擊黑社會活動及有
組織罪行大有幫助。執法機關在行使權力時,一直
嚴格地遵照該條例內的守則、指引及規則。

4.   助理警務處長(罪行)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證
實,部分尚未解決的舊個案已依據新的法例重新研
究,但迄今仍未有結果。周梁淑怡議員認為截至一
九九六年十二月底為止,所沒收的犯罪得益總額仍
屬偏低,並詢問警方在此方面是否遇到任何困難。
助理警務處長(罪行)指出,截至當日,額外沒收的
犯罪得益為200萬元。議員應注意,鑑於警方所需
處理的案件眾多及處理該等案件亦需時甚久, 因
此,所沒收的犯罪得益總額已不算少。

5.   黃宜弘議員表示,該條例現時的效力較原
來建議的文本為弱。他詢問現有的法例是否降低了
執法的效用,以及該等在原來建議中未被納入現有
法例的部分會否再次提交以供研究。首席助理保安
司E表示,該條例已實施兩年之久,成績令人鼓舞。
當局會按照過去的經驗檢討該法例。檢討的重點
是該法例必須能達致社會的期望及實施的規定。

6.   羅叔清議員問及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
香港在國際刑警科所扮演的角色,助理警務處長
(罪行)回應時表示,除將其名稱由原來的英國分科
改為中國分科外,其他一切維持不變。助理警務處
長(罪行)回應周梁淑怡所提有關人力資源的問題時
表示,於一九九五年四月設立的警方中央保護證人
組的編制已增至現時的17人。迄今曾接獲19宗要求
保護的個案,其中五宗被證實沒此需要,但從未接
獲被拒保護人士提出上訴的個案,亦沒有任何不快
事件發生。該組現時的人手充裕,在運作上並無遇
到任何重大問題。關於主席及黃宜弘議員提出有關
該條例的適用範圍,助理警務處長(罪行)表示鑑於
條例第3條所載的權力具強迫性,故只會在採用傳
統方法亦告無效的情況下才適用。每次援用權力
時,必須根據律政司的指示,仔細衡量及判斷所有
有關因素。截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共
有四宗援用有關權力的個案。

7.   葉國謙議員詢問一九九六年與黑社會有關
的罪行的數字較一九九五年下降 , 是否純粹因為
該條例的實施,首席助理保安司E回應時表示,令
罪案數字下降的原因很多,其中包括增加警方前線
人員及加強預防措施等。鄭家富議員關注澳門的治
安情況每況愈下,香港及澳門之間實有必要加強合
作以打擊嚴重罪行,助理警務處長(罪行)就此置評
時表示,本港與澳門一直是透過國際刑警科及雙方
每六個月召開一次高層會議而維持合作的。首席助
理保安司E表示,本港已與該等就跨國罪案事宜經
常保持接觸的國家如美國及澳洲,簽訂刑事事宜相
互法律協助雙邊協議。他留意到議員的關注,由於
澳門毗鄰香港,故亦有必要與其簽訂類似的協議,  當局
他表示保安科將會慎重考慮此事。

8.   助理警務處長(罪行)回應周梁淑怡議員的
詢問時證實 , 該條例曾被用作打擊性罪行諸如賣
淫。海關助理總監在講述偽製貨品問題時表示,該
條例並無用作打擊與偽製貨品有關的罪行。有關侵
犯知識產權的罪行在一九九四年時未被納入該條例
中,是因為該種罪行當時可處的最高罰則並不足以
令其納入該條例內。然而,當局現正考慮將此罪行
納入該條例內。至於打擊三合會的工作,助理警務
處長(罪行)強調警方已將注意力集中於有關的罪行
及所涉人士。然而,周梁淑怡議員認為警方應以粉
碎三合會組織作為目標,但主席則指出如備有更有
效的法例,社會人士便會期望當局向三合會提出更
多檢控,尤其是三合會內身居要職的會員及三合會
組織本身。

9.   首席助理保安司E應黃宜弘議員所請,答
應向議員提供該條例第3條所載有關詰問及提交物
料的《實務守則》。他表示,從來沒有收到任何關
於違反或濫用該條例所賦權力的投訴。關於有組織  當局
及嚴重罪行的附表,他表示現正研究有關將涉及知
識產權的罪行納入該附表的建議。首席助理保安司
E回應主席的問題時證實 , 當局在所提交文件第14
段表示該條例中有關新聞材料的豁免條文應予保
留,並非因為在若干特殊情況下或有可能須援用該
等條文。

    (會後補註:《實務守則》的文本已隨一九九七
    年五月十四日發出的立法局CB(2)2270/96-97號
    文件送交各委員。)

IV 跟進遣返越南船民的工作

(立法局CB(2)2190/96-97(03)號文件)

10.   難民事務統籌專員表示,當局正繼續設法
遣返所有越南船民。自一九九七年一月迄今,綜合
行動計劃下約3 000名越南船民及約600名越南非法
入境者已被遣返。然而,安排越南難民移居外地的
進展則較為緩慢,主要是因為移居外國的機會須取
決於其他國家是否願意收容。滯港難民中很多人均
有刑事紀錄或吸毒習慣,又或是健康狀況不宜遠
行。因此,她預料到一九九九七年六月底時,將仍
有大部分難民滯留本港。然而,聯合國難民專員公
署仍繼續努力為他們爭取移居外地的機會。她估計
本月內將有約1000名越南船民遣送離境。當局亦會
盡量遣返所有越南非法入境者。至於在一九九七年
六月底時仍有多少越南船民滯留本港實在難以估
計,因為部分船民可能牽涉入法律程序,又或有其
他船民的健康狀況不宜遠行或正在獄中服刑。當局
的目的是將滯港的船民人數盡量減至最低。

11.   張漢忠議員詢問倘越南政府基於某名船民
非其國民的理由而拒絕收回,當局將會如何處理。
他又詢問英國政府對於該等從越南來到第一收容港
香港尋求庇護的人士有否任何法律義務。難民事務
統籌專員回答第一個問題時表示,約有300名越南
船民屬於此類別。在諮詢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後,
當局仍盡力向越南方面提供有關該等船民的國籍的
最新證明。她須在會後才可確定有否任何個案是在
當局向越南政府提供新的證明後獲得接收的。關於
第二個問題,她作出否定,因為英國並無將《1951   當局
年聯合國公約》及《1967年議定書》中有關難民身
分的規定的適用範圍擴展至香港。然而,這並不代
表英國無需對該等難民負責。英國已以其宗主國的
身分呼籲國際社會接收他們,讓他們移居外地。英
國政府及越南政府的各級官員正保持接觸,並就此
事進行討論 。 她應主席所請 , 答應以書面回覆    當局
《1951年聯合國公約》及《1967年議定書》所涵蓋
的地區,以及沒有將香港包括在內的原因。

12.   張文光議員認為英國政府在此事上逃避責
任。 他建議英國政府應承擔照顧逾 1 300名越南難
民的責任,為他們爭取外國收容的機會;若不果,
英國政府便應受公開譴責。他又建議向英國政府反
映立法局的意見。難民事務統籌專員表示,英國政
府正履行綜合行動計劃所訂明的責任。英國作為宗
主國及越南難民的收容國之一 , 已接收了大批難
民。此外,英國亦已支付實施有秩序遣返計劃的半
數費用。她表示已向英國政府反映立法局的意見,
但英國政府仍然堅持其立場,指綜合行動計劃中已
詳載其需承擔的責任;倘將越南難民全部接收,便
會令其他滯港的越南船民及越南非法入境者存有幻
想。主席表示,英國政府的憂慮完全沒有根據,因
為香港所奉行的第一收容港政策在一九九七年六月
三十日以後將不再適用。他建議當局再次向英國政  當局
府反映立法局的意見。難民事務統籌專員答應在會
後跟進此事。

13.   周梁淑怡議員關注到近月來港的越南非
法入境者人數上升。她詢問對他們完成審批並遣送
回國所需的平均時間為多少,及當局在進行審批過
程中曾否遇到任何困難。難民事務統籌專員表示,
在萬宜羈留中心內仍有約1 000名越南非法入境者。
當局曾向越南政府反映他們對越南非法入境者人數
高企一事的關注,並要求越南政府協助遏止這類非
法入境者湧進本港。當局亦要求中方協助堵截取道
中國潛入本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此外,當局又要
求越南當局加快有關非法入境者的審批工作,以便
將他們遣返。然而,審批程序一般最少需時多月才
能完成,因為越南當局須核實有關國籍及住址等資
料。有關方面已要求越南當局簡化其審批程序,俾
能盡早執行遣返工作。難民事務統籌專員證實,越
南非法入境者與越南船民分屬不同類別,而越南政
府亦已答應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底前完成所有越南船
民的審批工作,以便將他們遣送回國。

14.   難民事務統籌專員回應黃宜弘議員的問題
時表示,根據《基本法》,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
的特區政府有權將任何非法入境者包括越南非法入
境者遣送離境。至於越南難民,當局已要求英國政
府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底前盡量安排更多此等難民移
居外地。在該日後,香港與英國在難民問題上的關
係,將與她跟美國或澳洲等國家的關係一樣。難民
事務統籌專員回應羅叔清議員的詢問時表示,越南
船民問題是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會議議程的尚待商討
事項。中國政府的立場是,任何越南船民在一九九
七年七月一日後均不得滯留本港。關於尚欠香港政
府的債項 , 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答應會盡快償還
特區政府 , 其承諾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將仍
然有效。

15.   李華明議員詢問中國政府會否採用英國政
府的做法,派遣部長級官員與越南政府商討越南船
民問題。他又詢問何以最近數月來港的越南非法入
境者人數顯著上升,以及當局曾否與中國政府及越
南政府商討解決辦法。難民事務統籌專員表示,她
並不發覺中方在外交層面上派出任何代表,因為中
方的一貫立場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不應再
有越南船民滯留本港。然而,當局已要求中國當局
協助,堵截取道中國潛入本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

16.   黃偉賢議員詢問當局有否任何具體計劃,
處理該等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必定留在本港的
逾1 300名越南難民,難民事務統籌專員回應時表
示不宜在現階段制訂任何計劃,左右中方或特區政
府的決定。當局可能會待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才
與中方進行討論。在主權移交前的一段期間內,當
局應繼續為越南難民爭取外國收容的機會,並加快
遣返越南船民的工作。她補充,聯合國難民專員公
署最近已採取更積極的態度,遊說越南難民自願返
回越南,並以特惠補助金加以吸引。

17.   難民事務統籌專員應主席所請,答應向議
員提供有關越南難民的資料,包括家庭單位總數及    當局
有刑事紀錄或吸毒習慣的人數。主席表示,該等資
料對於議員在同日下午與各收容國領使館職員的會
晤將大有幫助。

18.   難民事務統籌專員回應周梁淑怡議員的詢
問時表示,大部分越南非法入境者都是從陸路截獲
的,最熱門的地方就是赤鱲角。她答應向議員提供
有關在一九九七年抵港的越南非法入境者人數的統    當局
計數字,分別列明從陸路及水路堵截的難民人數。
她表示,倘越南非法入境者從水路來港並甘願被拘
捕,則當局實難有效阻截。周梁淑怡議員建議當局
考慮拒絕越南非法入境者進入香港水域,就如東南
亞部分國家所採用的做法。然而,主席及黃偉賢議
員對於此項建議表示有所保留。主席要求當局以書    當局
面解釋其對抵港前後的非法入境者所施行的政策。

    (會後補註:有關越南難民及越南非法入境者
    的資料已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四日隨立法局
    CB(2)2270/96-97(03)號文件送交各委員)
19.   難民事務統籌專員回應楊孝華議員的問題
時表示,她並不知悉任何國家已與越南簽訂有關即
時遣返越南非法入境者的協議。從非正式的資料來
源得知,許多國家對於將越南非法入境者遣回越南
所需的時間比一般時間長表示反感。

20.   主席問及事務委員會就此事所進行的商議
工作,張文光議員回應時建議事務委員會應促請英
國政府接收所有滯港越南難民,並為他們爭取外國
收容的機會。倘此項要求不獲接納,英國政府便應
受到公開譴責。議員同意由於內務委員會正就此事
擬備有關的函件,事務委員會應待下次會議才研究
其日後的工作。

V. 會議結束

21.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五十分結
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