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2)4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 CB2/PL/SE/1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
會議紀要

日期:1997年4月14日(星期一)
時間:上午8時30分
地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黃宜弘議員
    李華明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叔清議員
    曾健成議員
    任善寧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莫應帆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廖成利議員*
    吳靄儀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1項的討論

    副保安司
    方志偉先生

    助理保安司
    杜永恒先生

    消防處副處長
    曾廣豫先生

    消防處消防總長(防火組)
    許競平先生

    屋宇署副署長
    鄭偉達先生

    政務總署助理署長
    韋立善先生

    深水埗政務專員
    梁志仁先生

    勞工處助理處長
    蕭威林先生

    機電工程署助理署長(氣體及一般法例)
    何光偉先生

    助理新聞處長(宣傳)
    姚中年先生

    參與議程第II項的討論

    副保安司
    方志偉先生

    助理保安司
    杜永恒先生

    消防處副處長
    曾廣豫先生

    消防處消防總長(防火組)
    許競平先生

    屋宇署副署長
    鄭偉達先生

    市政總署副署長
    韋治先生

    市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衞生)
    蒲沛亮先生

    區域市政總署助理署長(環境衞生政策)
    黎國棟先生

    皇家香港警務處警司(牌照)
    彭滿均先生

    助理新聞處長(宣傳)
    姚中年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1
    余守良先生



I.嘉利大廈火災的跟進工作

(立法局CB(2)1808/96-97(01)號文件)

副保安司向議員簡介上述文件的內容。他強調雖然政府
的工作對處理消防安全問題非常重要,但公眾人士為此
而共同作出的努力亦不可或缺,尤其是那些參與屋宇管
理工作的人士。他請議員參閱在會議席上提交的以下文
件/報告(已隨立法局CB(2)1847/96-97號文件送交缺席委
員):

  1. 舊式商業樓宇消防安全改善措施諮詢文件;

  2. 嘉利大廈火警後有關消防安全的宣傳;

  3. 由消防處擬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改善舊式商業
    樓宇的消防安全措施》;

  4. 由屋宇署擬備的《嘉利大廈火災調查報告》(第1
    及2冊);及

  5. 由屋宇署擬備的《舊式商業樓宇抽樣查勘報告》。
2. 周梁淑怡議員詢問是否有需要提出立法建議,以及執
法行動是否足夠。消防處副處長回應時表示,消防處除
執行巡查工作及透過傳媒進行宣傳外,亦已於 3 年前將
消防安全知識編入小學課程內,藉以加強進行此方面的
教育工作。消防處現正計劃實行“消防安全大使”計劃
,讓更多社區團體參與消防安全的教育工作。消防處已
初步聯絡了香港童軍總會及香港女童軍總會,此兩個組
織均對該計劃表示支持。倘能成功實行該計劃,有關當
局會將之擴展至其他組織,尤其是與屋宇管理工作有關
的組織。副保安司表示,在現行法例內已訂有足夠的條
文,迄今為止,有關部門在執法方面並未遇上任何困難
。他承認和商業及住宅樓宇相比之下,工業樓宇在法例
管制及巡查兩方面均須受到較為嚴格的規限。然而,政
府當局的目標是使舊式商業及住宅樓宇受到和新式商業
樓宇相同的規管,以及增撥資源以加強進行巡查。為使
議員更能明白工業及商業處所消防安全規定的不同之處
,主席要求消防處提供資料,就消防安全標準及調配進
行執法及巡查工作的人力資源作出數量方面的比較。

3. 曾健成議員詢問消防處是否設有電話熱線,讓公眾人
士作出有關火警危險的擧報,若有,過去數月所接獲的
投訴或擧報數目有否增加。他亦詢問屋宇署處理非法擴
建問題的重點,是否已由結構安全轉移至消防安全方面
。消防處副處長表示,消防處設有一條號碼為2723 8787
的24小時電話熱線,專門處理有關消防安全的查詢及投
訴。在近期發生多宗嚴重火警後,所接獲的擧報數目大
幅增加。消防處會視乎個案的緊急情況,在接獲擧報後
24 小時或14日內採取跟進行動。倘在巡查樓宇時發現有
違反消防安全規例的情況,消防處會向業主/佔用人發
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倘有關人士對消防處提出的警
告置之不理,有關當局將會採取檢控行動。至於非法擴
建的問題,屋宇署副署長表示,出現不足之處可能屬結
構上或消防安全方面的問題,其所造成的危險會對有關
的居民和公眾人士構成威脅。他強調該署對於任何違反
安全規定的情況同感關注。

4.李華明議員表示,根據“嘉利大廈火警後有關消防安
全的宣傳”文件的英文本,他認為附件 A第 3頁所述的
錄影帶為時過長,不宜作宣傳用途。( 會後補註:助理
新聞處長(宣傳)在會後向李議員解釋,有關的錄影帶錄
有多齣短片及宣傳短片,使用人可作選擇性的播放。)
他詢問消防處有否巡查公共屋邨及市政局 / 區域市政
局轄下街市 / 室內運動場,以查看該等地方有否遵守
有關防煙門的安全規定。消防處副處長表示,由於人
力資源不足,消防處通常會在接獲投訴時才採取行動
。然而,消防處有為房屋署職員提供有關消防安全規
定的訓練,讓其負責執行例行巡查及維修工作。消防
處亦有對每個屋邨進行整體的巡查,從而發現任何不
足之處,再交由房屋署作出糾正。該兩個部門設有聯
合聯絡小組,每季均會監察有關工作的進展,目的是
加強在公共屋邨進行的執法工作。他補充,雖然當局
對私人屋邨和公共屋邨執行類似的消防安全規定,但
公共屋邨防火設施遭受惡意破壞的情況卻嚴重得多。
在葉國謙議員的要求下,主席要求消防處提供和公共
屋邨違反消防安全規定有關的檢控數字。至於市政局
/區域市政局轄下的設施,消防處副處長表示,消防
處並沒有對該等場所進行大規模的巡查,因為只有在
能夠提供充足人力資源的情況下,有關當局才能進行
此項工作。為此,有關方面必須從行動組重新調配人
手執行有關任務。

5. 消防處副處長回應葉國謙議員的查詢時證實,改善
舊式商業樓宇消防安全標準是可行之擧。倘能克服空
間及結構上對加設水箱及輔助抽水和管道系統的限制
,加設自動消防花灑系統及消防龍頭/消防喉系統,
在技術上是可行的。關於在加強執法工作方面所需的
人力資源,副保安司表示雖然進行有效的執法工作是
重要的一環,但公眾人士對消防安全的認識及良好的
屋宇管理,亦具有同樣重要的地位。因此,當局現正
研究應以何種方法,使社區團體更積極參與有關消防
安全的教育工作。他向議員保證,政府當局正積極研
究為消防處增添人手的建議。至於改善舊式商業樓宇
消防安全措施的問題,副保安司表示,政府當局會在
未來兩個月內,與有關的400餘幢商業樓宇的業主/屋
宇管理當局進行初步的聯絡,並告知他們其物業已被
列為消防安全設施不足的樓宇,讓他們研究可否在政
府當局採取立法行動前作出改善。至於在假設有關樓
宇的所有業主均同意進行改善工程,而所需工程在技
術上亦屬可行的情況下,完成改善工程所需的籌備時
間若干。屋宇署副署長估計,有關工程約需9 至12 個
月完成。其中包括進行大規模的改善工程,例如安裝
自動消防花灑系統、改善或裝設消防升降機、改善逃
生通道,以及向有關當局提交所需圖則,以供核准。

6. 羅祥國議員支持擬議的*消防安全大使*計劃。然而
,根據他參與各區擧辦的同類社區計劃的經驗,負責
的組織經常會遇到資源及參與方面的困難。消防處副
處長表示,有關當局正在擬訂該項計劃的細則,羅議
員提出的關注事項將會獲得適當的處理。

7. 莫應帆議員表示,公共屋邨的消防安全設施完全不
足,尤其是較舊型的屋邨,而且此等設施亦經常受到
惡意破壞。他指出公共屋邨內不少窗花屬固定裝置,
一旦發生火警,會對逃生或進出火場造成困難。較舊
屋邨有大量年老居民的事實,亦會在發生火警時對消
防員造成重大的負擔。對於消防處在執行巡查及執法
工作方面人手不足,他亦表示關注。消防處副處長表
示,改善舊型公共屋邨的消防安全措施,是負責消防
安全的聯合聯絡小組需要常行處理的事項。只有已劃
為重建樓宇的公共屋邨,才不會列入小組的行動計劃
內。他察悉莫議員的關注事項,並表示會在聯合聯絡
小組會議上,與房屋署職員更深入討論屋邨的窗花問
題。主席就此建議由房屋事務委員會跟進公共屋邨的
消防安全措施的問題。

8. 鑑於商業樓宇內的通訊及電腦公司數目日益增加,
任善寧議員對此類樓宇的電力負荷表示關注。他詢問
政府有否任何措施,處理此種潛藏的火警危險。副保
安司答允將此事轉介跨部門工作小組以作研究,並於
稍後向議員作覆。

9.顏錦全議員提到政府當局提交的討論文件(立法局CB
(2)1808/96-97(01)號文件),並詢問政務總署會否向並無
設立業主立案法團的樓宇進行任何宣傳活動,以及當
局可否就聯同大廈管理委員會進行的活動,提供有關
的統計資料。此外,鑑於美孚新邨最近發生的火警,
他同時強調有需要加強進行消防安全的教育。政務總
署助理署長表示,向住宅、商業及工業樓宇的業主立
案法團發出勸諭函件的理由,是由於業主立案法團在
樓宇管理事宜方面屬方便的聯絡對象。把勸諭函件發
給酒店和旅館的原因,則在於政務總署是這些場所的
發牌當局。對於並無設立業主立案法團的樓宇,政務
總署會透過互助委員會或大廈管理委員會進行聯絡。
至於並無設立任何業主組織的樓宇,政務總署會透過
各區聯絡主任聯絡業主,但在此等情況下,在進行有
關工作時通常會遇上困難,因為無人願意承擔責任。
至於消防安全教育及宣傳的問題,消防處副處長表示
,消防處最近在進行大規模的巡查時,已向商業、工
業及住宅樓宇的佔用人派發有關消防安全的單張。他
請議員注意,消防處備有大量和不同的消防安全事項
有關的單張,以供索閱。主席建議政府當局提供此等
刊物的樣本,供議員參考。在顏錦全議員的要求下,
政務總署助理署長答允在會後確證,政務總署至今已
聯絡了多少個互助委員會。

美孚新邨火警

10. 消防處副處長就最近在美孚新邨發生的火警向議員
作出匯報。他表示消防員在接報後3分鐘內抵達現場。
火警在 6 樓一個單位發生,現場儲存了大量貨物,情況
異乎尋常。發生火警時,有關單位旁邊的防煙門被打開
。火警中共有95人獲救,所有死者均在梯間被發現。當
局正調查起火原因,並會特別探討何以火勢在短時間內
變得如此猛烈,以及火警何以導致多人傷亡。有關報告
預計可於2至4個星期內擬妥。

II. 卡拉OK娛樂場所的擬議管制措施

(立法局CB(2)1739/96-97(02)號文件)

11. 副保安司向議員簡介上述文件的內容,並著重說明
卡拉OK娛樂場所的擬議發牌計劃。消防處副處長就該
文件第9段所載的擬議消防安全規定,向議員作出詳細
的解釋。

12.議員表示支持該項擬議的發牌計劃。主席建議政府
當局考慮將發牌規定擴展至其他同類場所,例如開辦
鋼琴課程的地方。副保安司回應議員的查詢時表示,
倘獲得市政局的批准,市政總署會連同區域市政總署
承擔向卡拉 OK 娛樂場所發牌的工作。如有可能,他
預期詳細的建議可在1997年6月落實,並提交市政局及
區域市政局研究。

13.消防處副處長回應周梁淑怡議員的提問時證實,對
於任何違反《消防條例》的情況,當局均可即時採取
消除火警危險的行動。然而,對於並無任何牌照的場
所,消防處只能採取和公眾地方有關的執法行動。至
於公眾諮詢的問題,副保安司表示其目的主要是收集
有關方面對該項計劃各項細則的意見。當局將於1997
年 6 月底之前決定是否進行大規模的諮詢工作。然而
,周梁淑怡議員認為在發牌前,有關方面應積極採取
消除火警危險的行動,而且鑑於有急切需要對此等場
所進行發牌工作,當局應盡量縮短所進行的諮詢工作
。顏錦全議員建議應檢討是否有需要對其他經常有大
量顧客聚集的娛樂場所實行發牌制度,副保安司就此
表示,政府當局在商討向卡拉 OK 娛樂場所發牌的需
要時,已同時研究其他娛樂場所如戲院及遊戲機中心
的發牌需要。他同意當局應另行跟進此項建議。

III. 會議結束

14.會議於上午10時3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3日

*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